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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疾病,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管理措施。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健康检查的频率与类型

2. 检查项目的设定与标准

3. 员工健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 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

5. 员工健康教育与培训

6. 疾病预防与康复支持

7. 保密与隐私保护

包括哪些方面

1. 定期体检:定期为员工安排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常规血液检查、心电图、肺功能测试等。

2. 职业健康检查:针对特定职业可能产生的健康风险,如噪音、辐射、化学物质暴露等进行专项检查。

3. 心理健康评估:关注员工的心理状态,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4. 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健康讲座、健身课程,鼓励健康生活方式。

5. 疾病管理:为患病员工提供医疗指导和支持,协助康复。

6. 数据管理:确保员工健康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合规使用。

重要性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预防职业疾病:早期发现和干预职业相关疾病,降低发病率。

2. 提高生产力:健康的员工能更好地投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3. 保障员工权益: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减少医疗成本:预防优于治疗,减少因病缺勤和高额医疗费用。

5. 法规合规: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员工健康权益。

方案

1. 制定详细检查计划:结合行业特性和员工年龄、性别等因素,制定年度健康检查计划。

2. 选择合格医疗机构: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确保检查质量。

3. 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的健康状况,用于跟踪和分析健康趋势。

4. 设立健康委员会:由人力资源、安全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度的执行和改进。

5.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检查结果和员工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效果并适时调整。

6. 加强沟通与培训:向员工宣传健康知识,提高他们对健康检查的认识和参与度。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有效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员工的健康和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2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 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 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 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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