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矿设备管理中,领用与回收制度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备申请与审批:员工在需要使用设备时,需填写申请表格,详细说明设备类型、用途及预计使用时间,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方可领取。
2. 设备领用登记:领用设备时,需在设备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记录设备编号、领用人、领用日期等信息,确保设备去向清晰。
3. 设备使用与保养:使用过程中,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4. 设备回收检查:使用完毕后,设备需及时归还,管理人员会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坏后办理回收手续。
5. 设备维修与报废:对于损坏的设备,需进行维修;无法修复的设备则进行报废处理,并更新设备库存信息。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责任和流程。从设备的申请到回收,每个步骤都应有专人负责,确保设备的有效利用和妥善管理。例如,设备申请需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防止滥用;设备领用时,员工应接受安全操作培训,降低设备损坏风险;设备回收时,检查结果将直接影响领用人和部门的考核,促使员工重视设备保养。
为了确保制度的执行,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表彰设备管理良好的个人或团队。此外,定期进行设备盘点,对比实际库存与系统记录,防止设备流失。设备管理制度应随着技术进步和生产需求变化适时调整,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煤矿设备领用与回收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有效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减少因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延误,保障安全生产。良好的设备管理能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为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有力保障。此外,严格的制度还能培养员工的责任心,提升整个团队的管理水平,从而促进企业整体运营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1篇 _煤矿设备领用与回收制度
1、领用或更换井下设备必须到电管组填写申请单,注明使用地点,更换原因。领用后应及时更换,并将替换下来的设备送上井检修。电管组根据设备故障情况,安排召开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突发性设备事故,电管组要安排专人下井调查。
2、工作面设备安装完后要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由设备组、电管组等和使用单位双方负责,共同到现场交接验收,发现问题,限期解决,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对没有及时处理的问题要按规定进行处罚。
3、升井检修的设备,零件要齐全,螺丝按85%交承修单位。否则不予承修或按原价的二倍处罚。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使用单位要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理结果报机电科。
4、井下闲置设备从接到设备组催送单为限期,送上井,入厂检修,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期。对拒不升井的,设备组给以处罚。1)、停发该队一切设备。2)、处以每台每天200元罚款。影响生产自负。
第2篇 煤矿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设备包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包机内容
1. 包所辖范围内机电设备安全运转、维护检修。
2. 包设备性能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3. 包配件消耗,降低成本。
4. 包硐室和设备卫生。
5. 包设备的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6. 避免事故发生,杜绝“三违”,参加包机设备的事故分析。(三)包机人员的职责
1. 包机人员是指各岗位司机、各小班值班维修工和大班维修工。包机人员是包机设备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者。因维修保养不当,设备发生事故,包机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包机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结构特点、操作规程,达到应知应会,真正做到管好、用好设备。要按规定的方法、标准及注意事项进行检修、维护,同时根据质量达标检查要求,及时进行达标整改。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和《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 包机司机和包机维修人员对所包设备加强维护及时检修,把隐患处理在事故发生之前,不得隐瞒设备隐患。对重大问题没有能力处理时,必须汇报维修班长及本单位领导,提出自己的处理建议,以便安排好时间,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处理。
4. 各种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要灵活可靠,加强检查。
5. 工具、材料存放整齐,备件齐全,保持硐室及设备卫生。
6. 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保存好各种图纸资料,执行好各种操作规程。
7. 及时提报设备大中修计划。
第3篇 k矿煤矿机械设备润滑制度
1.设备润滑是设备维护工作的重要环节。设备缺油或油脂变质,会导致设备故障甚至破坏设备的精度和功能。搞好设备的润滑,对减少故障,减少机件磨损,延长设备寿命起着重要作用。
2.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润滑管理制度,按照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期、定人)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并认真做好润滑记录。
3.设备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设备润滑管理工作,润滑管理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结构性能,明确润滑部位,所用润滑剂的种类、牌号,指导润滑油脂的正确应用,油品的合理保管,编制本部门机械设备的润滑规程及润滑卡片。
4.使用油脂前必须严格过滤。换油时,要彻底清洗油路系统,做到无油垢、无水分、无锈蚀、无金属碎屑。注油时,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同时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5.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更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吸入油路系统中。
6.设备用油要符合规定,不准任意代用。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或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更换不同牌号的油时,必须对设备彻底洗净。
7.乳化液用水必须经化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配制应由专人实行集中配液,并严格掌握配比3~5%的规定。
第4篇 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地面修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5篇 _煤矿设备调拨与租借制度
1、设备外借必须经机电科分管设备的科长提出意见,主管机电的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办理外借手续,限期归还。矿井防爆设备不得外借,外错设备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按规定一次性交付租金和质保金。质保金500-1000元/台,设备到期归还时要严格验收,设备完好者退还质保金,损坏者照价赔偿,修理费由借方负责,并沉淀质保金。
2、矿与矿或与其它单位设备调拨,必须由矿负责机电的领导批准,方能办理手续,最后经财务科办理资产转移或租赁手续。手续不全不准提货。
3、本矿范围内机电设备的调拨平衡,必须由设备组提出意见后,经机电科长同意方可。
4、对停用超过半年以上的设备,区队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及时停提折旧费。
第6篇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为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加强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机电设备管理要依靠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坚持决策、研制、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公司采购中心是设备采购供应的专门机构,凡列入公司专用资金计划的设备,均由其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公司财务部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购入、折旧提取、大中修、报废、调拨等财务帐目及经济核算工作;公司生产技术部参与矿井技术改造机电设备部分的设计审核工作,参与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配套审定,参与机电工程的竣工投产验收工作。
4、机电设备管理人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定,维护公司利益,面向基层、服务生产,热情周到地搞好本职工作。
(二) 机电设备的购置计划与采购
5、机电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月度计划或紧急情况下安全生产急需设备的指令、指示编制采购计划。
6、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根据设备需要时间,按规定期限向供应部门申请设备购置计划,要求详细准确。
8、设备的选型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的质次价高、假冒伪劣产品,对国家安全质量强制性产品必须有“3c”认证。
9、所有设备采购都要签订设备订货合同,要按照国家对产品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严格审查卖方的有关资质,并予以复印备案。除一般常规采购设备外,其余设备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签订《技术协议》,以确定设备参数、性能、使用环境、工作条件、安装配套形式及尺寸等。《技术协议》为合同必备附件,若无《技术协议》,合同无效。对于急需采购的设备,可签定采购单或急采单。
10、对于大型设备及综采、综掘、高档设备,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验收。
(三)机电设备的安装使用与维护
11、 所有机电设备都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结合生产技术条件正确安装。大型设备和综采、综掘、高档设备要按设计要求达到设备安装、设施布置合格。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规定配装各类安全保护装置,达到齐全、合格、可靠。安装完毕后,经过联合试运转达到运行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2、所有机电设备都要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考核使用设备的指标和标准是:1.完好率:90%。2.待修率:5%。3.事故率:1%。4.失爆率:0。同时,设备新度系数和设备利用率也要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13、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设备使用和维护的规章制度。所有设备都要制定操作规程;所有机电岗位要有岗位责任制;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重要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机电负责人上岗制度都要逐一完善。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三违”人员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14、 各单位要切实搞好机电人员的定编定员,定机定人。各类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设备司机要求做到懂业务、懂构造、懂性能。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禁超负荷、超规范使用设备。
(四)机电设备检修
15、各单位要有设备维护保养和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要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内容。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的各种新技术,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保养时间。
16、各单位要编制设备大、中、小检修年度计划并按期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中、小修项目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设备大修资金由公司按规定的提取率提取,统一掌握,专款专用,按各单位使用情况予以支付。设备检修点要有公司颁发的相应的检修许可证方可承修。需要委托外部检修的,由公司仓储中心统一组织。
17、矿井的停产检修应集中解决平时不能解决的主要设备的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应认真编制检修计划,明确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及施工图表。停产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停风、停电、停水、停气和停机等方面的具体事宜。
18、各单位要组织好检修用的备品、配件生产、供应工作,编制备件储备定额,备件储备资金要占单位设备原值的2-4%左右。配件应实行退旧换新制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修旧利废工作。
20、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技术水平的装备更换技术较落后又无法修复的老设备。可以报废更新的设备类别有: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3.国家或环保等有关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21、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进行。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执行。报废设备类别有:1.折旧的老旧设备;2.折旧达80%以上,单台设备原值不足3万元的设备,确需要提前报废的;3.综采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但过煤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报废设备要办理有关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更新费用。
22、新到设备必须经机电科指定人员严格验收后方可入库,技术资料由机电科统一保管。设备、电缆、工具、钢管,由机电科实行卡、牌板、图板、编号、档案管理,末经机电科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调拨和外借。否则按有关规定罚款。
23、各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有设备的安装运转、维护、中修、小修、完好负直接责任。
24、设备下井使用时,使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准下井。机电设备、材料、工具等的领用统一由机电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5、设备验收后,全部挂“合格证”并注明其规格性能、验收日期等有关资料。各种设备均分类编号、记帐,并在设备上挂责任牌。
26、需要在井上拆卸、下井再组装的设备,队组安装完毕后,末经机电科验收,不准投入运行。凡出库后投入使用的设备,都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电科负责监督。
27、要换设备要交旧领新,更换设备时要随时在本队的“设备管理手册”上和机电科共同在双方帐上进行互相签字。闲置设备要在五天内交回回收库(指大件)并由科内分管人员开“收验证”回收设备经接收单位出具回收票,交机电科。然后办理销帐手续,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28、设备在交回时不准缺少配件,若有缺件按规定罚款。
29、各使用单位要搞好设备的平时维护保养,认真执行定检计划,及时按照检修周期对设备进行更换检修保养。机电设备的小修由使用单位负责,中修大修由机电修车间负责。
30、设备需要调配或移交它队使用,各队组之间的设备调动,有关单位必须要及时在机电科办理调拨移交手续,在台帐上注销。
31、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放置在安全或无积水地点,摆放要整齐。
32、设备由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好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使用单位要填写事故报告单报机电科,由机电科组织事故单位,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3、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实行包机制,并挂牌注明包机人。
34、每月28日机电科要召开一次机电设备管理例会,各队负责人和操作维护工要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否则缺一次罚款拾元。
35、新旧工作面接替生产时,设备要做到清旧帐,建新帐。
36、全矿机电设备每月变动情况、存在问题,机电科每月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
37、煤溜、皮带严禁运输煤炭以外的东西,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主管领导和机电科。否则按规定给予罚款,造成人身及设备事故都由其单位负责。
38、煤溜、皮带司机无接到机电科通知,无权对运输煤炭以外的物件进行停机上井,工资由违章单位付给。
第7篇 s煤矿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
1、建立大型设备定期探伤检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矿井大型设备定期检测档案,及时制定大型设备探伤、检测所用技术措施。
2、机电区技术组每年列出大型设备检验、探伤周期,并提前一个月将应该复检的大型设备名目报给单位主管区长和分管技术的副区长。
3、机电区主管区长、分管技术的副区长根据机电区技术组提供的将到检验的设备进行联系有检验资质的相关单位及时对进行检测和探伤工作,并及时联系设备检测和探伤所需资金,保证在用大型设备能够及时进行检测。
4、大型设备的探伤、检测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定期对矿井在用的大型设备进行检测、探伤。对在检测中省、地方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要严格按高于《煤矿安全规程》标准的地方规定标准执行。
5、建立专用的大型设备检测、探伤资料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检测周期规定如下:
每6个月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钢丝绳。
每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排水泵房水泵;副井提升人车;空气压缩机;各种压力容积;主井运输强力皮带。每3年需进行一次检测的矿用设备有:副井提升绞车;矿井主扇风机。
7、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地方煤矿监察部门的一般规定要求对矿用大型设备探伤周期规定如下:
每年需进行一次探伤的矿用设备有:矿井主提升机的主轴、天轮主轴;主扇风机的主轴;矿车连接装置的连环;刮板输送机的链条等;对规程没有规定的大型设备主要部件需探伤的要及时探伤,一般2年进行一次探伤实验。
8、对新安装的水泵、绞车、空压机、主扇风机等矿用大型设备要先进行检测完好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9、对检测、探伤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机电矿长、矿总工、矿长,以便问题及时解决,在问题未处理之前该设备应停止运行。
10、对不能按时进行大型设备检测和探伤实验的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根据情况轻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8篇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设备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设备的规划、选购
1.设备的规划与选购的类型要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2.选购的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3.特种设备的选购,设备必须是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建议检疫局)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厂家产品。
4.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5.对新设备认真验收、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建立设备管理档案
1.对新购设备及调入设备及时建立档案。
2.建立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
3.收集整理所有相关资料,保证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4.特种设备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
1.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装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后使用。
2.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
安全技术培训。
3.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操作。
4.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常规检查、维修保养等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
5.针对设备的使用性质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轮换使用或集体使用的设备,由当班负责人全面负责,专人使用的设备由使用者全面负责设备的使用安全。
6.大型精密设备要严格实行定人、定机的管理办法。
7.对特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
8.设备的使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并做好日常的检查保养记录。
9.制定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根据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技术参数,对设备定期检验,确保设备运行过程的安全。
四、设备安全事故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设备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设备损坏和设备事故,根据设备损坏程度,设备
事故分为:
⑴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零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
⑵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设备受损严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⑶ 特大设备安全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
2.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⑴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操作使用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
⑵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保护现场的措施并报告公司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公司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
⑶ 对各类设备安全事故,坚持“
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⑷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设备安全事故的领导,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设备报废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设备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积极推荐先进的新设备、新材料。
第9篇 某煤矿设备完好检查评比制度
1、各小组对所管设备每周综合检查一次,队每月综合检查两次,每月25日机电科组织各队进行全矿设备完好检查。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处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时间、定任务,问题处理后应达到完好标准要求。
3、各队完好指标应向群众公布。
4、对达不到上级规定的完好率的班组、区队或个人扣除承包工资部分。对设备完好搞的好的单位可适当进行嘉奖。
第10篇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管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救护保健
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 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及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掌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
第八条 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
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
责人具体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使用,
处理合格后方可投运。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
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应及时做好记录。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继续
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继续使用的按照《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_煤矿设备进厂检修制度
机修厂要建立以厂长为领导、以质量检验员为核心的设备检修质量保障体系,实施以检修质量为中心的全员质量管理。建立从原材料、配件进厂检验到修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检验制度,确保检修后的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尤其对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质量管理,应配齐检验工具、强化检验手段,确保出厂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设备进厂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到机电科设备组汇报,按指定地点卸车存放,并按设备管理制度办理退租手续。
2、设备进厂后,由设备组组织使用单位、机修厂对设备进行拆检,填写《设备修理拆检单》,对损坏部件、修理内容做出规定,以此作为修理费、领用配件的依据。
3、设备组对生产急需的设备安排机厂临时加班抢修的,机修厂必须立即组织,并按期完成。
4、防爆电气设备要安排专人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5、主要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测定。所有检修好的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加封入库。
6、机厂加强设备的检修质量,并保证电机下井正常运转15天;开关下井后正常使用10天;减速机、滚筒正常使用30天;扒岩机、喷浆机等机械设备下井后正常使用30天。以上设备在正常使用范围内损坏的由机厂派人下井处理,经机电科、机厂、使用单位分析后确系检修质量问题的,扣除该设备的检修费用,并对检修人罚款30—50元。若为使用问题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12篇 煤矿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办法制度
为加强我矿供电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管理,改善设备状态,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搞好煤矿电气安全工作,杜绝电气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管理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机电科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电气设备管理负管理责任,机电科下设防爆检查组、电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组等专业管理组织。各区队要配备兼职管理网员,全矿要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管理网。
二、煤矿井下所有在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三、加强电缆管理
1、井下选用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
2、入井电缆出库前一定要做好外观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
3、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4、要坚持按规程要求做好矿井在用动力电缆,特别是通风机、绞车的动力电缆、下井主回路电缆的检查和定期试验,及时安排更换不合格电缆,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井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搞好检查、整定、试验工作
1、地面、井下6kv变电所必须按规定使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发现一次一处不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的,罚有关单位1000元。
2、新型真空开关在井下作为总馈电开关使用时,必须坚持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功能,包括辅助接地的正确使用,做好漏电保护试验及远距离跳闸试验等。漏电保护功能不使用或者没打辅助接地的,每发现一次罚有关单位1000元。
3、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做好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的调整、试验,达到动作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现象。未按规程要求时间对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进行调整、试验,导致开关越级跳闸,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每出现一次此类现象,罚有关单位2000元∕次
4、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局扇风电闭锁,未坚持和甩掉不用的,禁止供电。另罚有关单位1000元∕次。
五、防爆设备的管理使用
1、严把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关,严格执行三证一标管理,不合格设备不许入井。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察员、设备管理员、区队管理网员共同检验合格,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2、临时使用的非防爆电器(电焊机、电工仪表等)、照相器材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防爆性能检查规定每周一次,发现一次一处电气设备失爆的,罚有关单位3000元,奖罚每月兑现一次。
4、各单位电气维修管理人员必须按《三大保护细则》及《防爆检查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失爆现象。
六、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应设专职维修电工值班,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变电所内,应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如 有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
3、严格落实两票制度和停送电制度。坚持专人停送电原则,谁联系谁送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检修停电时,必须先停电,后验电,再放电,然后打接地线,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先拆除接地线,然后按有关规定操作。
4、变电所内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
七、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1、严格执行用电接火审批制度。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或者根据生产需要现场调整供电方案的,必须提前报机电科审批,电管组现场落实后,下接火通知单,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对私自改线调整负荷的单位要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井下电气设备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要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对采掘区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撤出后要立即升井检修,在用的应按规定轮换升井检查、并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对回撤的采掘区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按规定时间出井,不能按规定时间出井的,100元∕天.台(根)。
八、其它方面规定
1、水电队要加强对矿井通讯的后备电源蓄电池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后,蓄电池供电时间保证在8小时以上。每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不少于6小时实际带机供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2、水电队做好供电高压架空供电线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前的全线路的防雷电、防雾闪、防滑坡、防塌陷检查,做好冬季雨雪天的线路防护工作,及时处理,提前预防,确保供电安全。
3、井上、下接地系统必须完整、可靠,接地电阻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接地电阻无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罚有关单位500元∕处。
第13篇 某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机电设备都应登记造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登记工作。
(三)设备的登记台账具体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的所有铭牌参数、设备的购买时间、
验收投入使用时间、技术特征数据、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原值等。
(四)购买使用的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五)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每台使用的设备悬挂设备管理牌,内容至少包括:名称、
型号、编号、维护责任人、维护时间、用途等,配电设备还需标明电压、电流等技术特征值。
(六)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护所有设备的铭牌,确保铭牌完好,对不完好设备要登记备案,悬挂自制铭牌,自制铭牌格式和内容必须与出厂铭牌保持一致。
(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煤矿实际的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维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设备的管理制度等。
(八)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第14篇 某某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地面修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煤矿地面从事防爆电气设备修理工作的修理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防爆电器修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煤矿电气防爆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4条 熟悉所维修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单独从事防爆设备的修理工作。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6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理过程中,通电试验时,必须不少于两人协同工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
第7条 检修用配件和零部件应采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品,不得使用没有合法生产手续,未经试验、检验的自制产品作为配件。
第8条 防爆电气设备经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严禁下井使用。
四、操作准备
第9条 修理前准备好必要的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及其他用具。
第10条 在起、拉、吊、运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使用的器具进行检查。
第11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前,必须对防爆设备的完好程度、防爆壳体及防爆面进行全面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第12条 对防爆设备脏污、锈蚀部分和油漆脱落部分进行清理。
五、正常操作
第13条 严格实行定期检修制度,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定期升井到地面进行大修。
第14条 拆装防爆电气设备时,应用专用工具,严禁野蛮拆装和违章操作。
第15条 防爆电气设备拆开后,防爆面要妥善放置保管,对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必须进行处理,对沾污或局部有可处理损伤的防爆面,经处理后的粗糙度和防爆间隙应符合防爆标准的规定,防爆面应进行钝化处理并涂防锈油。
第16条 对损伤的触头、接点、线圈、消弧罩等零部件修理后应达到检修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安全使用,对无法修复的各种零部件必须更换。
第17条 选用熔片、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与电气设备性能一致,严禁用保险丝代替熔片。
第18条 修理电气设备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换的组件必须是校验合格的,固定要牢固,接线要合理。
第19条 经修理后的防爆电气设备的机械传动部分应动作灵活,刀闸、主回路动静触头和辅助接点接触符合规定要求,内部接线牢固、无松动,电气保护动作灵敏可靠。
第20条 防爆电气设备修完装盖前,必须详细检查防爆腔,应无遗留的线头,零件等杂物,保持防爆设备主防爆腔和各个接线盒防爆腔内清洁无杂物。
第21条 对防爆电气设备涂刷防锈漆和防护漆时,不得沾污防爆面。
第22条 按规定项目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主要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找出原因,重新修理并试验,直至合格为止。电气试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修证书,签字盖章入库存放。
第23条 实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责任制,谁检修、谁负责,严格按防爆设备检修标准认真检查。
第24条 对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严重损坏无法修理的电气设备,应予以报废,做好报废标记后送指定地点。
六、收尾工作
第25条 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完成检修工作后应整理检修记录及试验报告。
第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编号管理,建立修理档案。修理档案应注明检修设备编号、型号、检修日期、检修内容、更换的主要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选用保险片(丝)的额定通过电流值等项内容、试验情况和检修人的签字等项内容。
第27条 清点工具、仪表、材料,清扫工作环境卫生,电气设备停好电后方可离开工作场所。
第15篇 煤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有效控制,为质量体系认证提供准确资料,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精密度和准确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特制定本制度。
1、机电科设备组设专职人员对全矿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并且建立全矿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负责向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提供相关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档案和资料;负责通知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按期检测鉴定;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
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分类:工程技术用设备(经纬仪、测距仪、游标卡尺);安全用仪表(风速表、光学瓦斯检定仪)。
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置。使用单位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确定适用的能满足其准确度或精密度要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编制设备需用计划报材料科、机电科设备组。
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各使用单位设专人负责所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测鉴定、台帐的管理。(建立台帐需包括: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测量范围、制造厂家、出厂编号、配备单位/位置、使用日期、检定要求、检定周期、备案要求、检定单位、检定人、检定日期、报废项目、报废原因等)各单位所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台帐必须与设备组的管理台帐相一致。未建立设备管理使用台帐考核单位负责人100元。
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检测。机电科设备组依据矿《监视和测量装置管理台帐》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提前一个月通知使用单位进行周检;在设备检定合格后,使用单位将检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由使用单位保管,复印件交机电科设备组备案;设备到期未进行检测鉴定和未提供复印件考核单位负责人200元。
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经检定、修理不合格而需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经主管矿领导和机运副矿长审批后交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相关手续。
第16篇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管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救护保健
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 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及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掌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
第八条 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
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
责人具体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使用,
处理合格后方可投运。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
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应及时做好记录。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继续
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继续使用的按照《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7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 工具使用、保管及报废制度
1、地测防治水仪器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如仪器陈旧需降级使用或报废,需经矿能计办及公司相关部门鉴定。
2、在观测过程中,不准持望远镜旋转仪器,转动仪器前应首先松开固定螺旋,各制动螺旋不宜旋的过紧,微动螺旋应尽量全用中间部分。
3、在实测过程中仪器迁站,如通视条件较好,且距离较近时,仪器可以连同三脚架搬移。但应一手扶仪器一手扛三角架,否则应将仪器装箱或把仪器与脚架分开,由专人扛着搬移。
4、实测过程中,观测员不应离开仪器,任何时候都不能造成无人看管的现象,并应注意防晒防淋。在装箱搬运时,应扣牢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携走。
5、仪器的光学部件,只能用揩镜纸,不许乱拭乱揩,以免光学部件受损。
6、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先用软部或毛刷清扫外部灰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里晾干水汽,然后放置仪器柜中保管。
7、应建立仪器档案,并由保管者认真填写。
8、钢尺经常保持清洁,有专人保管。仪器、工具购进、领进要登帐,发放要记帐,各类工具要以旧换新,丢失工具影响工作由自己负责。
第18篇 煤矿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工作,防止电气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2022)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做好记录”的规定以及《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对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设备检修严格执行煤矿下达的年、季、月及大、中、小修计划,按规定周期进行,达到预防性检修的目的。
(三)检修类别按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和大修三种。
1. 日常检修(小修):按定期维护检修内容和日常检查(点检)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要部份,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
2. 一般检修(中修、项修、年检):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更换油质、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更换电机个别线圈和部分绝缘,进行涂漆、烘干,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
3. 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功率,需要对设备进行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器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大修标准进行验收。
(四)设备检修前,必须做好设备的原始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技术状况(尤其是缺陷),使用情况,各项技术性能,精度参数,检修部位等,以备在下次检修中参考。
(五)属于中修以上的设备检修,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区队主要领导。
(六)每一工作地点工作结束后,设备一律出井检修,不得搬往其它工作地点继续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管理部门同意。
(七)综采工作面的生产设备检修要统筹安排,超前强化检查,实行设备检修质量责任制。每班对检修工必须定项目、定任务、定质量,检修班带班队长负责检修项目质量的监督及落实工作。
(八)机电维修队应按要求检修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设备或部件(防爆开关、油包、立柱、减速箱等)以备用。
(九)设备检修后,要做好设备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检修时间、内容、参加人员,有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设备以后检修时参考及处理事故的依据。
(十)检修后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19篇 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机电设备都应登记造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登记工作。
(三)设备的登记台账具体内容至少包括:设备的所有铭牌参数、设备的购买时间、
验收投入使用时间、技术特征数据、维修保养记录、设备原值等。
(四)购买使用的设备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五)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每台使用的设备悬挂设备管理牌,内容至少包括:名称、
型号、编号、维护责任人、维护时间、用途等,配电设备还需标明电压、电流等技术特征值。
(六)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保护所有设备的铭牌,确保铭牌完好,对不完好设备要登记备案,悬挂自制铭牌,自制铭牌格式和内容必须与出厂铭牌保持一致。
(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煤矿实际的相关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如维修管理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设备的管理制度等。
(八)必须按相关要求,对需要检测检验的设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第20篇 某煤矿设备安全运行和维修保养制度
1、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完好标准使用与维护。
2、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人负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
3、各种主要设备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本设备操作的技术等级,达到应知应会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4、设备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
5、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并按维护周期表维护,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润滑,安全经济运行。
6、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设备跑、冒、滴、漏。
7、搞好清洁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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