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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汇编(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有哪些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务中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党建责任。这一制度涵盖了两个核心职责:一是行政管理职责,即负责所在岗位的行政事务处理和公共政策执行;二是党务工作职责,即负责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

内容是什么

在行政管理职责中,领导干部需全面掌握部门工作,推进各项政策落地,确保公共事务的高效运行。而在党务工作职责方面,他们需强化党的理论学习,加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这两重职责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既抓业务又抓党建的工作模式。

规范

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需要明确权责划分,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领导干部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上级政府报告工作,接受双重考核。要强化监督问责,对于工作失职或违纪行为,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纪责任。此外,制度还要求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确保他们能胜任双重角色。

重要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实行,旨在强化党的领导,促进政府治理效能的提升。它有助于消除“两张皮”现象,使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这种制度,可以确保党的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能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其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一制度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范文

第1篇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的正职、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队组)负责人是本部门(队组)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专管和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矿井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二、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技术规定。

2、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审查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矿井技术改造等方案设计,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采、采掘接续和矿井长期发展工作。

4、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等,并监督瓦斯、水、火等“五大”灾害治理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

5、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技术更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推广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6、组织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重大技术问题,并安排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7、审签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瓦斯、抽采等日报表。

8、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协助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掌握安全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整改。

9、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对措施规程不完善、不明确导致事故的负技术责任。

(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4、矿井通风及瓦斯、抽采系统、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提出主导意见。

6、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7、负责监督对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演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职能科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全矿的安全及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责令被检部门、队组限期整改落实。

6、互相监督,检查各部门、队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参与新职工安全教育、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规章制度。

9、对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完善而安排工作导致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供销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依据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要求,检查所购的物资、机械设备、试验仪器的安全管理情况。

3、依据合同,按照公司经理会的指示,购置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并认真建档。

4、对购置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规范存储管理、发放并认真建档。同时对煤仓、筒仓的安全装卸和存储工作。

5、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财务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在计划、资金上给予落实和保障,并监督其经费的合理使用。

3、实施、督促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奖罚决定。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行政办公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办公楼、生产厂房、职工宿舍、水、电、暖、管道、安全设施等的安全保障。

3、做好炊事机具、输电线路、伙房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定人、定岗,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4、做好职工宿舍、食堂、办公设施以及其他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运行。

5、处理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处置和预案编写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党群工作部“一岗双责”职责

1、除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外,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经常与支部书记和部门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专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支部书记“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完成上级党委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除做本岗位的日常工作外,也要管行政、技术方面的操作和指导性工作。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上绝不违章指挥,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为群众树立榜样。

4、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帮助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5、工作积极上进,努力专研,争取为公司的生产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6、增强全局意识,努力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安全管理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追究行政正职和部门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对照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部门行政正职和党支部书记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2023年4月27日

第2篇 某某镇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根据各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五级无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万安办〔2022〕39号)文件精神,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党委、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它分管行业工作的领导及联系村(社区)领导对分管行业及所联系村(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根据镇党政班子成员分工及相关职能单位(部门)职责划分情况,现对白沙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镇党政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郑宗春(党委书记)、姚端荣(党委副书记、镇长):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组织、督促本辖区各单位(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李庆宗(人大主席):

1. 负责农电、通信的安全工作。具体抓好农村电网、电信、移动、联通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2. 负责邮政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好邮政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王钰(党委副书记):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大调解工作。

冯小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负责监督全镇安全生产工作。

李德喜(党委委员、分管安全副镇长):

1. 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镇党政班子其它成员和相关单位(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镇安办开展常规安全生产工作。

2. 负责镇内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承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跟踪、督促、监督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依法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烟花爆竹、天然气等危险化学品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工作监督。

4.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排除隐患。

5.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钟超(党委委员、副镇长):

1. 负责食品药品卫生安全工作。监督落实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抓好突发食品药品安全及医疗卫生救援。

2. 负责文广工作。对本辖区娱乐场所和开展的娱乐活动进行安全隐患检查。

3. 负责旅游工作。对本辖区旅游景点的安全进行管理。

陈刚(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

1. 负责建筑、压力容器、燃气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管理权限,督促在建工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负责农业安全工作。

张大柳(党委委员):

1. 负责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学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学校和学生安全。

2. 抓好非法盗采国土资源和地质滑坡的安全管理工作。

康健(组织员):

1. 负责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水利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抓好病险水库、山塘、农机等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2.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工作。

各村(社区)辖区内的安全工作,由联系村(社区)领导及驻村(社区)干部负责跟踪、监督与管理。

二、相关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 镇安办工作职责:在镇党委政府、镇安委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一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镇交管站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配合派出所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

3. 镇村规办工作职责:负责全镇建筑安全、压力容器、燃气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

4. 林业站工作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负责全镇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方面安全监管工作。

5. 农技站工作职责:负责对全镇农机安全、农药安全及毒鼠强等进行监管、检查、督促当事方进行整改;对非法经营农资予以打击。

6. 水务站工作职责:负责全镇水利设施及防汛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7. 食药站工作职责:负责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食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抓好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8. 派出所工作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公共安全管理;承担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 国土所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排查矿山的安全隐患,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对全镇的非法开采、地质滑坡等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加大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打击力度。

10. 工商所工作职责: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要件进行审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食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相关单位(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手续;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

11. 邮政支局工作职责: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禁寄邮品的监督检查,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12. 供电所工作职责: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防患事故发生。

13. 镇辖各学校工作职责:负责本校及教学点的安全工作。

三、各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村(社区)全体干部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负责巡查、监管、落实本村安全生产工作。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村支两委成员按职责分工具体抓好落实。

四、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煤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的正职、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队组)负责人是本部门(队组)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专管和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矿井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二、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技术规定。

2、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审查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矿井技术改造等方案设计,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采、采掘接续和矿井长期发展工作。

4、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等,并监督瓦斯、水、火等“五大”灾害治理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

5、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技术更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推广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6、组织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重大技术问题,并安排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7、审签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瓦斯、抽采等日报表。

8、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协助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掌握安全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整改。

9、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对措施规程不完善、不明确导致事故的负技术责任。

(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4、矿井通风及瓦斯、抽采系统、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提出主导意见。

6、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4篇 煤矿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目标管理责任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是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各部门的正职、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队组)负责人是本部门(队组)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专管和群管、协管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对矿井安全生产环境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将安全责任制逐级落实。

二、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督促、落实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

2、做到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4、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分解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支持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安全工作,对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审核职责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6、组织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7、组织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二)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配合总经理组织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监督检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问题。

3、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抓好工作措施落实。

5、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各副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履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职权。

6、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月、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7、掌握公司干部、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员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8、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技术规定。

2、对全矿安全技术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制定和审查年度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组织矿井技术改造等方案设计,研究解决资源合理开采、采掘接续和矿井长期发展工作。

4、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案等,并监督瓦斯、水、火等“五大”灾害治理措施的实施、落实情况。

5、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技术创新工作;开展技术更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负责推广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6、组织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煤矿重大技术问题,并安排相关部门贯彻落实。

7、审签煤矿“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瓦斯、抽采等日报表。

8、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协助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掌握安全形势,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令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整改。

9、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配合上级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对措施规程不完善、不明确导致事故的负技术责任。

(四)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配合总经理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参加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公司安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3、主持召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4、矿井通风及瓦斯、抽采系统、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5、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提出主导意见。

6、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7、负责监督对安检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演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各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

(一)职能科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对全矿的安全及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调查了解分析事故原因,严格执行事故追查制度,坚决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竞赛活动。

5、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重点安全防范目标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责令被检部门、队组限期整改落实。

6、互相监督,检查各部门、队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培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情况。

7、参与新职工安全教育、在岗职工的继续教育,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8、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等规章制度。

9、对安全条件不具备、不完善而安排工作导致的事故负管理责任。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供销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依据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要求,检查所购的物资、机械设备、试验仪器的安全管理情况。

3、依据合同,按照公司经理会的指示,购置符合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并认真建档。

4、对购置的安全设备、器材、劳保用品规范存储管理、发放并认真建档。同时对煤仓、筒仓的安全装卸和存储工作。

5、负责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财务部“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在计划、资金上给予落实和保障,并监督其经费的合理使用。

3、实施、督促安全费用计划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安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和个人的奖罚决定。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行政办公室“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落实。

2、负责办公楼、生产厂房、职工宿舍、水、电、暖、管道、安全设施等的安全保障。

3、做好炊事机具、输电线路、伙房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定人、定岗,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4、做好职工宿舍、食堂、办公设施以及其他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并保证安全运行。

5、处理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管理处置和预案编写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六)党群工作部“一岗双责”职责

1、除负责部门的日常工作外,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委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3、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经常与支部书记和部门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的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七)专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支部书记“一岗双责”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完成上级党委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除做本岗位的日常工作外,也要管行政、技术方面的操作和指导性工作。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上绝不违章指挥,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为群众树立榜样。

4、加强员工思想教育,帮助员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5、工作积极上进,努力专研,争取为公司的生产多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6、增强全局意识,努力为公司培养后备人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责任追究

对于责任不到位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安全管理部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追究时,对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追究行政正职和部门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对照公司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处罚责任人时,部门行政正职和党支部书记承担同等额度的处罚。

2023年4月27日

第5篇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_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部门、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制。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常委会要专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党委各有关部门和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力度,领导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指导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委联系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七)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三)组织签订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四)定期召集常务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每季度深入基层、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得少于一次;

(六)加强安监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履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适时召集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担任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具体领导工作,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协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分管领域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并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参加安委会会议,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组织分管领域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督促分管领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四)组织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大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省政府60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党委、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本行业、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二)担任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定期向党委联系、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完善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四)安排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改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下级部门和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六)组织本行业、本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行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重大行动和重要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整治本行业、本部门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党委、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协助、配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加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协调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安全隐患,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23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61号令),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总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带头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三)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并赋予其安全生产指挥管理和技术决策权;

(四)督促落实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

(七)强化对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八)督促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十一)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协助、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会议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对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评价;

(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

(六)编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协助、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承担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在检查业务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入检查内容,并负责落实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活动时,要加入安全教育内容。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应当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部门应当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督查范围,定期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各级安委会应当对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下级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及抄告组织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工作岗位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方式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对其查处不力的;

(二)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未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追究党委、政府负责人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由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并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调查应当遵守回避原则。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肃查处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应以下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一)在考核年度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地、行业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年度控制指标的,应当在严格追究责任的同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一票否决的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活动、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发放奖励工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发生特别重大或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进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事故发生地县级党委、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又要追究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责任;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年以上连续上升的地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同级安委会应给予预警,并建议组织部门对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对责任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一)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轻微的;

(二)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措施,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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