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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制度汇编范本(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一事一议制度范本

有哪些

一事一议制度是一种企业管理模式,它提倡将每个问题或任务作为一个独立的议题来讨论和处理,而不是将其混杂在日常工作中。这种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1. 明确议题:确定需要讨论的问题或任务,确保其具体、明确。

2. 分离讨论:为每个议题设定专门的时间和空间,避免与其它工作相互干扰。

3. 充分准备:参与者提前研究议题,准备好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4. 结构化流程:设定议程,确保讨论有序进行,包括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探讨解决方案和制定行动计划。

5. 记录与跟进:会议记录要详细,决策事项要有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内容是什么

在一事一议制度中,每个议题都应被深入剖析,避免泛泛而谈。讨论过程中,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以促进团队创新和解决问题。领导者需保持公正,确保每个人的声音都能被听到,避免个人偏见影响决策。此外,制度还强调结果导向,确保讨论的议题能够转化为实际行动,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效能。

规范

为了保证一事一议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范:

- 设立定期的议题讨论会,如每周或每月一次。 - 规定讨论时间限制,避免浪费资源。 - 提倡开放沟通,但也要尊重时间,避免无关话题的插入。 - 建立决策追踪机制,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对于未能解决的问题,应设定后续处理步骤,防止悬而不决。

重要性

一事一议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有助于:

1. 提升决策质量:通过深入讨论,可以做出更为明智和全面的决定。

2. 促进团队协作:鼓励员工参与,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归属感。

3. 提高效率:专注于单一议题,避免多任务处理导致的效率降低。

4. 优化资源分配:清晰的决策流程有助于合理配置资源,避免浪费。

5. 促进持续改进:通过定期回顾和调整,企业能够不断适应变化,提升竞争力。

一事一议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决策和问题解决框架,是实现高效管理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一事一议制度范本

第1篇 一事一议制度范本

“一事一议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一事一议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一事一议”议事会通常要经过如下程序。

①发起人从群众的意见中梳理出群众要求最强烈、范围最广、投资投工额度与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议题。

②发起人到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中征求意见,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和反映,以便在议事会上能首先获得这部分人的支持。

③发起人将需要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如建设内容、投工投资数额、工程建设负责人、建设时间、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工程运行管理等)整理成条,以备提交会议讨论时做到有条不紊。

④发起人将会议的目的、地点、时间、通知到各受益农户。

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用“同意”或“不同意”表示各户意见。当议定的事项比较简单时,不用文字记载,靠村民相互之间的信任自觉执行。复杂的事项形成决议后参会人要签名确认,然后按决议执行。

这些程序完成后,将议定的事项交会议推荐的负责人执行。

执行人员具体操作方法是: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集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元。经批准后的筹集额用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计监督。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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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某乡村重大村务一事一议理事会制度

乡村重大村务一事一议理事会制度

为加强对重大村务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民主管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事一议理事会属村民自治临时组织,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一理事会监管原则,理事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村级重大村务一事一议理事会由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在村干部以外的各级人大代表、离任村主干、老党员、村民代表或户代表组成理事会。在项目实施完结后,理事会即撤销。

三、一事一议理事会由3―7人组成,设理事会长一人,理事会成员若干,5人以上的可设副会长一人,其误工补贴标准由村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四、理事会理事范围和内容。一是工程项目建设类。包括道路、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电力、自来水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监督;二是经济项目建设类。包括村级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林权改革、土地承包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三是其他惠农项目类。包括上级各类政策性补助、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项目的落实,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务等。

五、理事会职责权限。①负责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招标的组织协调;②负责项目所有牵涉到的村民的林地、荒地和菜地、宅基地、住房(含附属房)征用和补偿费用的落实和协调工作;③负责组织配套资金的筹集和群众投工投劳;④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监督村委会对项目工程增减工程量、增减项目费用和付、收款的落实和执行:

⑤按照法律法规、村规民约承担相应的项目监管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工程项目质量验收不过关的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3篇 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二、“一事一议”事项在每年初先由村委会与党支部协商提出议案,经村民小组长、党员会议初审后形成正式议案,印发全体村民酝酿讨论。

三、审议正式议案的村民会议须有本村18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采取记名投票方法签字认可,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

四、村民负担“一事一议”资金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户籍在本村的劳动力(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每年每个劳动力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三年过渡期内要执行过渡期间每年义务工的劳务积累工的规定标准)。

五、筹资筹劳决议形成后,村委会要按规定填写由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审批表》、《筹资筹劳决议》、连同会议记录、村民或农户代表签字盖章等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批准后,以会议形式公布,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由村委会分解到户,造花名册,填入《监督卡》。

六、加强对“一事一议”所筹资金的征收管理。所筹资金由村委会依卡收取,并向出资人出具专用票据。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后,村委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项目决算,并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乡镇农经部门提交决算报告。经审定后,以公开墙形式向村民予以专项公布。

第4篇 农村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一事一议”议事会通常要经过如下程序。

①发起人从群众的意见中梳理出群众要求最强烈、范围最广、投资投工额度与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议题。

②发起人到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中征求意见,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和反映,以便在议事会上能首先获得这部分人的支持。

③发起人将需要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如建设内容、投工投资数额、工程建设负责人、建设时间、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工程运行管理等)整理成条,以备提交会议讨论时做到有条不紊。

④发起人将会议的目的、地点、时间、通知到各受益农户。

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用“同意”或“不同意”表示各户意见。当议定的事项比较简单时,不用文字记载,靠村民相互之间的信任自觉执行。复杂的事项形成决议后参会人要签名确认,然后按决议执行。

这些程序完成后,将议定的事项交会议推荐的负责人执行。

执行人员具体操作方法是: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集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元。经批准后的筹集额用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计监督。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篇 c村委一事一议制度

为了使村集体公益事业的开展不受影响,更好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现制定一事一议制度如下:

一、凡遇社会公益事业等有关事项需提前或过后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研究。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二、一事一议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案,张榜公布。预案征求村民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民集体所有的,应纳入村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单独设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所筹划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核,再由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委备案。

五、在制度实施过程中,要求全体参会人员发挥积极带头作用,并作为此项工作实施的监督员,一要监督干部,二要监督村民。

六、凡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村民应当自觉缴纳和出工,对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村民有权拒绝,并向镇政府举报。

七、要求全体参会人员当好宣传员,模范员,充分发动群众,上门入户,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村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6篇 n农村一事一议制度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鲼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办发(2007)4号《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在会前七天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各地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执行。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县乡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标准执行。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按照财政部、农业部规定执行。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老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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