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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请假制度范本

有哪些

请假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各种情况。一般来说,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疾病或意外伤害

2. 个人或家庭紧急事务

3. 年假、病假、产假、陪产假等法定假期

4. 丧假、婚假等特殊假期

5. 学习与培训

内容是什么

请假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申请流程:员工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并由直接上级审批。

2. 请假期限:明确各类假期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如年假通常至少需连续休假三天。

3. 通知规定:员工应提前一定时间(如一周)通知部门主管,以便工作交接。

4. 证明材料:对于病假等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医生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据。

5. 假期待遇:明确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全薪、半薪或无薪。

6. 请假记录:保持准确的请假记录,用于年度考核和人力资源规划。

规范

制定请假制度时,企业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公平公正:所有员工应享有同等的请假权利,不得因人而异。

2. 法律合规:确保制度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3. 透明度:公开请假政策,让员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4. 灵活性:在保障运营的前提下,允许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如紧急事假的即时申请。

重要性

请假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维护秩序: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因员工突然离职导致的工作混乱。

2. 关爱员工:体现企业对员工个人需求的关注,提升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防止滥用:明确的规则能防止员工随意请假,维护公司正常运作。

4. 法律规避:避免因不合规的请假政策引发的法律纠纷,保护企业免受损失。

一个健全的请假制度,不仅规范了员工的行为,也为企业管理提供了有序的框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

请假制度范本

第1篇 请假制度范本

生活中总是会有突发情况,迫使我们请假。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请假制度范本2022”,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2篇 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一、企业考勤制度

公司作息时间规定

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考勤管理细则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公司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的考勤管理制度。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对外活动较多不需打卡外,其余人员均应按规定打卡。

员工每人一卡,每日打卡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凡超过或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打卡者按迟到或早退计,4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员工上班未打卡者,必须于当日下班前持卡由上级领导在卡片上核准签注理由,否则视为旷工半天;员工下班未打卡者,必须在下一个上班日上午由上级领导在卡片上核准签注理由,否则视为旷工半天。有需次日外出办公者,一般情况下须先至公司打卡后再行外出,特殊情况须在前一天向上级领导报备。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已旷工论处:

委托他人代打卡者。

有涂改情况者。

故意损毁出勤卡者。

无故迟到后不打卡者。

考勤打卡的审核、统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3日前填写《考勤统计汇总表》,报财务部。

二、员工请假规定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婚、丧、产、年和路程假。法定节假日均不含公休假日,如遇公休假日应顺延。

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2天,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持结婚证书经直接上级批准后即可享受带薪婚假3天。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持结婚证书按照请假流程经批准后即可享受带薪婚假10天。

员工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根据正常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按照请假流程批准后即可享受带薪丧假5天。

到外地奔丧的员工根据在途往返时间酌情核给路程假。

产假: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带薪产假。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

男员工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一次哺乳时间,每次1小时。

年假:

公司员工工作年满一年后(含试用期),从第二年起,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

年假一个工作年限只能休一次,年假不能累积,但是经主管经理批准后可在一个工作年限内分开来休。

路程假:除上述符合规定可以核给路程假的之外,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员工以及父母居住在外地的未婚员工工作年满一年后(含试用期),从第二年起,在过春节时,按照乘火车的正常往返路途时间核算路程假。

三、请假制定

请假需请半天或者整天。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直接上级申请,经批准后,由员工将请假单交至前台秘书处,或将批示邮件转发至前台秘书处。经前台秘书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执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急提前请假者,必须当天上午10:00以前向直接上级电话请假,并由直接上级通知前台备案。返回后当天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前台秘书备案。

请假单或批示邮件由前台秘书存查,前台秘书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在假满当日以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除确因不可抗力时间外,均以旷工论处。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除因临时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之外,根据《员工奖惩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5天(含),由部门经理批准。

部门内若设组,请假两天(含)以内,可由组长批准;两天以上到5天(含)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5天以上到10天(含)以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10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休年假须得到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的批准。

请假程序。需请假的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注明原因、请假天数,按审批权限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员备案登记。

销假程序

在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不能及时销假的,在假期内的按缺勤处理,假期已满的按旷工处理。

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和考勤人员及主管领导联系申请续假,待返岗后及时补办续假证明并报于考勤员。

每月和年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考勤,计入员工档案考勤汇总表,作为年终奖罚的依据。

第3篇 a酒吧请假制度

根据酒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请假各项规定:

一、事假

1、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三天以上申请,批准后有效。

2、当天请事假的,请假必须在当天上班前15分提出,一般情况是不会批准,批准的要扣两天工资,在点完到后电话请假,算旷工一天处理。

3、请事假15分钟以上,1时间内示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4、请事假1时间以上,扣半天工资,无全勤奖。

5、事假在三天以上者,必须由服务部经理签字后、在由主管领导在签字认可,方可有效,三天以上事假者,工衣必须交由公司保管,不交者事假不存在,按旷工处理。

6、请假的原则是不能用电话请假,电话请假是不会批准的。

7、辞职员工从辞职批准当日就不准请假,请假就没有押金和工资。

8、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超过日数者,均以旷工论处(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二、病假

1、病假必须由市级医院开出证明才有效。

2、如员工在当班期间请病假,各级主管领导必须示情况作出处理。

3、电话请病假必须把市级医院的证明,补交上来才有效,不然按旷工处理。

第4篇 j酒吧请假制度

酒吧请假制度

根据酒吧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请假各项规定:

一、事假

1、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三天以上申请,批准后有效。

2、当天请事假的,请假必须在当天上班前15分提出,一般情况是不会批准,批准的要扣两天工资,在点完到后电话请假,算旷工一天处理。

3、请事假15分钟以上,1时间内示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4、请事假1时间以上,扣半天工资,无全勤奖。

5、事假在三天以上者,必须由服务部经理签字后、在由主管领导在签字认可,方可有效,三天以上事假者,工衣必须交由公司保管,不交者事假不存在,按旷工处理。

6、请假的原则是不能用电话请假,电话请假是不会批准的。

7、辞职员工从辞职批准当日就不准请假,请假就没有押金和工资。

8、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日,超过日数者,均以旷工论处(如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二、病假

1、病假必须由市级医院开出证明才有效。

2、如员工在当班期间请病假,各级主管领导必须示情况作出处理。

3、电话请病假必须把市级医院的证明,补交上来才有效,不然按旷工处理。

第5篇 南京27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京南27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㈠请假要求

教职工请假可分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等。教职工因故半天以上不能到校工作的,都应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事后补办,手续不齐的作旷工处理。

㈡请假程序

1、病假的请假程序

⑴教职工病假应凭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单和病历向学校办公室请假,病假证明单由学校办公室留存。三天以下(含三天)病假须报请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病假须报请校长批准。无病假证明单作事假处理。

⑵老师有病假时,仍坚持到校上课后再回家休息,当天可不作病假统计,但也必须向校区办公室交病假证明单;如果当天无课未到校,仍按病假统计。

⑶教职工因急病来不及到校请假,可本人或由家属通过电话及时向学校领导、办公室或教学处口头请假。但事后须凭医院病假证明单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的请假程序

⑴教职工因个人和家庭特殊情况须请事假的,必须事先递交请假条。一天以内事假须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向学校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上事假须报请校长批准后,向学校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由教学处安排课务。

⑵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到校请假的,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学校领导或办公室口头请假。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㈢相关待遇

1、凡各种假期涉及教职工的工资部分,按京南市教育局文件宁教人[2004]10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2、凡各种假期涉及教职工的校内分配部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⑴当月考核部分

教职工的病假为30元/日,从当月奖金扣除,扣完为止;事假为60元/日,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如超出奖金总额,从工资中扣除;旷工为200元/日,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如超出奖金总额,从工资中扣除。

班主任病事假达五天以上的,班主任费按比例扣除。

⑵学期考核部分

病假累记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事假10-15天,病事假累记一个月。扣除学期考核奖金额的25%。

病假累记一个半月以上至二个月,事假16-20天,病事假累记一个月以上至一个半月。扣除学期考核奖金额的50%。

病假累记二个月以上至二个半月,事假21-25天,病事假累记一个半月以上至二个月。扣除学期考核奖金额的75%。

病假累计二个半月以上,事假25天以上,病事假累计二个月以上。全额扣除学期考核奖

三、制度的实施

学校所有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考勤、请假制度。学校党总支和校长室对教职工出勤和劳动纪律中存在的问题,应开展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出勤和劳动纪律是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也是评定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且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学校行政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对其进行公开批评或处罚,并体现在每学期的学期考核奖励中,年终人事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情节恶劣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年终人事考核可评为不合格。

第6篇 二中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二中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考勤制度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工人均系考勤对象,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的组织

工作。

2、教职工的考勤由所在部门、学科进行,具体由部门、学科负责做好记载工作。

3、出勤情况,部门、学科一周统计一次,负责人按月报校长办公室统计记

入教职工考勤档案。

4、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

5、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因公外出,需事先向有关领导报告。

6、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7、教职工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无故缺席一次,教学人员按缺一课时计,职工按半天事假计。

8、教职工的考勤结合学校的具体实际情况,同内改津贴挂钩,病、事假按比例扣除当月津贴。

9、如有旷工现象,考勤记载上无反映,一旦发现,部门、学科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与当事人同比例扣除当月奖金。

二、教职工请假制度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由本人到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后送主管领导审批,并交分管主任签署课、职务安排意见,顶岗人员落实后再将请假单送校长办公室。上述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岗位。

2、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职。

3、严格控制病事假。因病请假须持规定主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请假半天以内由主任审批;请假一天由人事秘书审批,请假2-3天由分管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请病假六个月以上,需报市教育局政治处审批。凡请六个月以上病假者要求恢复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请事假,假期内只发档案工资,内改津贴、误餐补贴不发。

4、请长期病假的,按e人通[__]130号、e人薪[__]160号规定执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工资全额发放。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固定工资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比例计发(活工资部分由单位据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凡获得由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如在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给婚假三天,实行晚婚的给婚假七天。(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

6、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90天,一胎多子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休产假15天。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生第一胎)产假120天,晚育者男方给护理假3-7天。

7、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可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可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者,经单位批准可休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按80%计发。

上述规定期间的课时津贴、工作量津贴、误餐补贴不发。

未婚先孕的,扣除全年奖金不得享受任何产假待遇,学校还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凡无节育措施而造成流产,不得享受有关待遇,扣除全年奖金,流产期间视为病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增加30分钟。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女职工在哺乳期上班有困难,经单位同意,可休半年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80%计发。

9、本人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丧假1-3天。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10、外省市籍教职工,请假赴原籍办事、结婚、奔丧者根据路程远近,往返实际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11、请假期满后,应向批准部门(人)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7篇 某教育机构请假考勤制度

教育机构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形成有序的日常工作秩序,形成敬业爱岗的教风,园(校)风,特制定请假制度如下:

一、全勤

1、按统一公布的作息时间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2、按时参加工作例会、业务研讨会;

3、按统一工作安排完成担负的其他工作;

4、本人及直系(上至父母、下至子女)亲属婚丧嫁娶七个工作日(含节假日);

5、工作日期间参加国家统一的学历考试和业务晋级考试;

以上五种情形是为全勤,反之则视为缺勤。全勤者享受全勤奖。否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旷工,迟到,早退

1、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2、电话请假、口头请假、由人代假均视为无效请假,除有明确规定外者均视为旷工。

3、正常工作日及各类会议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者一律十元,三十分钟以内者十五元。

三、病假:

1、教职工本人因病请假,需出具病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病假三天内按全勤对待,三天以上从第四天起办理病休手续,病休期间不再享受该段时间工资,病休结束,经园委会研究后方可上岗。

2、三天以内小病,有执行园(校)长临机决断。

四、事假:

1、教职本人若遇结婚,假日三天,按正常上班对待,若遇同胞、兄弟姐妹、喜丧事宜,假日一天记为全勤,若遇直系亲属丧事,假日三天(父母五天)。

2、教职本人若因考学进修请假,出具考试中心报名交费手续或录取院校通知书原件,办理请假手续,考试进修期间按全勤对待,但不享受工资。

3、除上述两条事件以外,均按缺勤对待。

五、产假:

1、教职工本人产假九十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逾期记为事假,产后是否上班,由执行园(校)长提请园(校)委会研究决定。

2、自2023年9月1日起,创信教育创始人或创信工龄连续六年以上的教职工若遇产假,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并计算创信工龄。其他教师产后继续上岗者,由执行园(校)长提请园(校)委会研究决定并适当给予补助。该项工资在假日期满上班后150天时发放。因个人原因,假日期满未能及时返岗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产假工资及福利。

六、请假办法及处理措施

1、所有请假均需首先办理请假手续,亲自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执行。

2、三天以内请假由执行园(校)长批准并报以会计处备案,办理离岗手续后方可离岗。请假申请未经批准者应继续上岗,个人私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3、病、丧、急假,可电话,短信办理手续,事后补办文字手续,除此之外,不准电话请假。凡短信、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者均按事假对待,记为缺勤。

4、请假原因不明确者,请假申请无效,不予准假。假话骗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电话请假、口头请假、由人代假均视为无效请假,除有明确规定外者均视为旷工。

5、事假一天50元,病假一天20元,旷工一天60元。一个小时以上者按半日计算。

6、旷工五日及其以上者按无故辞职对待,当月工资停发。病事假超过10天及其以上者按待岗对待,若顶岗人员更称职,当事人转为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不计发工资。

七、本制度自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第8篇 教职工请假制度范本

对于请假,如果没有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就会出现一天的工作瘫痪的场景,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教职工请假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暂行规定〉〈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93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第9篇 高中教职工上下班及请假制度

徒丹高中教职工上下班及请假制度

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学校实行坐班制。

1、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除按时上好各节课与处理各项公务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办公。

2、职工要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其他上班时间均应在岗。

3、其他人员执行各自岗位的上班制度。

二、优化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室的安静与整洁。

三、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1、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一天至两天由分管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长室审批。半个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

学校中层领导请假,一天内由所属处主任审批;一天以上报校长室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集体研究审批,三天至半个月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须先请假,待批准后方能离校,三天以内必须自行安排好课职务,报教务处、总务处备案。因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事假一年超过15天,从第十六天起,按天数扣发工资和奖金。

3、病假:因病请假,除填写请假单外,三日内须有校医室或乡镇医院证明,三日以上须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有关班组统筹安排。因急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须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安排,方可离校。

5、婚、丧、产假:婚、丧、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假期规定时限如有伸缩余地,本市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外阜按上限执行。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职者作旷职论。

7、对旷职人员除扣发其旷职期间工资和奖金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予以适当批评或处分。

第10篇 工程制造部请假制度

制造工程部请假制度

1.所有员工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手续原则上要在事前办理,特殊情况下可由本人通过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3.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获批准后凭准假条休假,事后凭准假条销假;

4.任何人不得代办请假手续;

5.基层岗位员工请假到运行课长办理请假手续,运行课长和管理岗位员工请假到部门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部门领导请假到分管副总经理办理请假手续;

6.基层岗位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运行课长批准既可,1天以上需部门负责人批准;运行课长和管理岗位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既可,1天以上需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7.统计员和各运行课长要严格考勤,如期报人力资源部;

8.请假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员工管理条例》执行。

第11篇 请假、销假制度

1、 项目部各级人员外出或者公出时,应按规定逐级进行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出规定,归队后应及时进行销假。

2、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及岗位,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形式,不得由他人带请。

3、 请假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线路、事由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及时报告,并保持联系。

4、 申请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过申请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责任自负。

5、 因特殊情况需召回时,请假人应当及时返回所属单位,因病住院,应遵守医院有关纪律,及时与单位沟通联系,单位及时派员看望等。

6、 严禁不假外出或就近外出办事,夜不归宿等现象的出现,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7、 请假权限及请假期限应根据本企业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超出有关规定,否则责任自负。

第12篇 请假制度范例

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请假程序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第三章 请假标准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第四章 请假规定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其他的相关管理制度推荐参考:成本与费用管理制度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制度

第13篇 请假调休制度

请假调休制度

请假调休制度

1. 不迟到早退。迟到每五分钟扣一半的月勤奖,也可用半小时的调休冲。

2. 调休:半小时起签,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才能调休。

3. 看病:原则上空班就诊,每月有两次共四小时的看病时间。50岁以上每月8小时。

4. 病假:病假须有病假单。不能来园上班,须想办法交出备课簿及课前准备物品,并及时告知园长以安排人员代课。病后继续看病,须在病假期内就诊。请病假要影响浮动部分的工资。

5. 公假:除园方安排需要,幼儿园原则上没有公假。国家规定的公假不影响工资但影响学期全勤奖。

6. 事假:须事先征得领导的同意,擅自离岗做旷工处理。请事假要影响浮动部分的工资。

一、指导思想

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体现人本化与制度化管理的优势结合,在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同时规范学校管理,以实现教师个人和学校的共同发展为最终目标。

二、实施办法

教师要为人师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工作决不擅离职守。不无故迟到、早退、中途不离校,因事临时外出,须向本办公室室长请假。

(一)、请假手续规定如下: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一律到校长室办好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允许电话请假)。一周以内由校长室审批,一周以上由校行政会议审批。

(二)、请假的种类和期限

1、事假:教职工确有重要事情必须请假者,可给予事假,但严格控制,请事假的老师必须先用完本人调休方可继续请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休息或住院者,可给予病假。病假一般情况下必须出示医院开具的书面证明及病例记录(特殊情况除外),经学校审批同意方为有效。

3、婚假:教职工婚嫁十五天(含双休日),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鼓励教师提早上班。

4、丧假:教师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病故,可给予丧假三天。双方的其他亲属病故,可给予丧假一天,如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

5、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假增加15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需请病假者,持医院证明并按病假计算。哺乳期上下午分别有半小时的喂奶时间。

6、教师因公外出,一天内自行调好课,超过一天调出一天课务,其他由教导处安排代课。(特殊情况可经校长室审批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7、教师学历进修,一般不允许占用上班时间,占用上班时间的需持书面通知报学校同意后方能请假。(不作事假计算,但课自行调好,报校长室)

(三)、关于调休

1、教龄__年以内教师,每学期可调休1天。

2、教龄10—20年教师,每学期可调休2天。

3、教龄20年以上教师,每学期可调休3天。

调休必须提前一天告知校长室,调休期间课务由本人自行调出。

(四)、关于旷职

学校一切工作人员都应是学生的表率,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凡是不经请假擅离职守,请假未经批准或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以旷职论处(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而造成旷职者除外),除扣发教师考核奖外低聘或解聘职务。

第14篇 师范附小请假制度

尔哈滨师范附小请假制度

1、各种假期均实行本人具实际情况申请,学校实行审批制。

2、上班后原则上不准请外出事假,如确需外出,在不影响授课任务的情况下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各权限内批准的假期,必须报课程部,课程部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保证教学的顺利进行。请假手续:本人申请(填写请假条),逐级申批(副主任、主任签字、主管领导)。事、病假要提前写好请假条。事、病假不超过一节,不计请假,在向校务部和级部主任做说明后方可离校。事、病假一天以内,须报课程部由分管副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离校(三节按半天计事假);事、病假一天以上须报课程部由校长签字后方可离校。离校前要安排好所教课程。假条送交校务部,按时销假,逾期不上班者按旷工计。

3、病假2天以上的治疗休息要出具人民医院以上的诊断证明。来不及填写请假条的上班后补办。

4、婚、丧、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各种假期一律不得请霸王假或代请(急病除外)。

6、因临时外出超时造成空堂或私自调整课程内容的,按教学事故从严处理。

7、教导处每周做好统计,月底累计通报。

8、如有擅自脱岗或离校现象一人次对责任人视情况扣0、5-1个月的出勤奖,二人次对所在级部副主任扣2个月的出勤奖,三人次以上扣本级部全员1个月出勤奖,学期末本级部不得评优。

9、全体教师会纳入考勤。有事提前请假,迟到或无故缺席者分别按迟到和旷工计。

10、中途离校(一节课时间内)按早退处理,超过一节课时间按事假半天处理。

11、值日人员要按时把考勤表送交校务部。

第15篇 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补课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全体党员按要求参加保持_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支部内部管理,更好地促进全体党员思想意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提高,根据本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支部党员如不能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性活动须提出请假申请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条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崂山区财政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申请表》经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填写当次学习、活动内容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并协调安排补课时间、补课人。活动结束后党小组组长汇总本小组出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附本小组《请假申请表》)交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按照《崂山区财政局请(休)假管理办法》办理,并将《请假单》复印件交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请假实行一次(活动、学习)一申请。

第七条请假期间,请假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对无明确原因乱请假,不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者,将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补课人根据党小组组长安排的时间进行补课后,到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崂山区财政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申请表》补课登记栏内填写补课有关记录并签字。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16篇 请假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17篇 国家规定请假制度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第18篇 购物中心经营者请假制度3

购物中心经营者请假制度(三)

zz中心为维护广大经营业户的根本利益,规范、保证商场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请假制度,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

一、根据zz中心统一规定,准时开门,按时关门(一楼至三楼营业时间为8:00―20:30;四楼和地下家居营业时间为8:30―18:00),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营运部说明。

二、全年除春节期间按商场统一规定时间停业放假外,其余时间应按时照常营业,违者给予每日罚款100―200元广播通告批评或旺季市场封门5―15天的处罚。

三、营业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遇急事需暂时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临时看管。

四、经营负责人外出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管理,以便处理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经营场所严禁做出影响正常经营的各类活动及行为,如在公共区域睡觉、打扑克等。

六、经营者确有急事需关门停业的,请到营运部填写《业户请假申请单》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内由zz中心营运部负责人批准,关门停业三天以上者,须报zz中心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擅自关门停业。

七、营运部位置:zz中心五楼办公区。联系电话:2___9或内线1__9。

第19篇 某初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1、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者,要向校长请假;请假时间若在一天以内,前勤教师要向教务主任 请假,后勤 教师要向总务主任请假,职员一律向校长请假。

2、请假并经批准的,要到教务处和级部主任处填写请假记录和调课通知单后方可离校。回来时要办好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捎假和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每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事假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3天,每8节扣考核分20分,请假超过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节扣款5元处理。特殊情况下请假(如期中、期末考试、重大检查、_等)加倍计算。请假未满3天的,奖励相应出勤分数。

4、有住院证明方为病假,病假超过两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5、婚假7天,产假3个月,晚婚者产假5个月;丧事直系亲属3天,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

6、校_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请假。

7、请假要填写调课通知单,并提前1小时通知替课教师,将通知单交级部,否则作空堂处理。

8、接送孩子上幼儿园 每次准假15分钟,作事假处理。哺乳孩子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孩子一周岁内)。

9、函授学习 ,要有主管 部门的正式通知,否则不予准假。对未取得大专或大本学历的函授学习时间不作事假处理,其它学历的学习作事假处理

第20篇 党支部学习签到请假抽查补课制度

党支部学习签到、请假、抽查、补课制度

为保证先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质量,落到实处,我支部特拟定以下学习签到、请假制度:

一、学习签到制度:

1、党员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中学习、培训等活动,实行签到。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上班必须本人签到,禁止代签,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签到的,应电话委托考勤人员代签并说明事由

二、学习请假制度:

1、党员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除省、市、县召开的会议和本支部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开展的工作及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的有关活动外,一般不得安排外出活动。请假由个人写好请假条,由党组织书记批准后交支部办公室主任;

2、党员因病、因事或公休请假,应书面报告,并必须经主任批准。不准代假或先假后请,更不准越级请假和超权力批假,否则视为旷工;

3、党支部书记和其他领导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严格执行县委、政府有关规定的请假有关制度。

4、普通党员按规定可以享受公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办公室统筹考虑、轮流安排。请假程序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抽查制度:

我支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支部属党组织开展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不定期抽查,包括督查学习纪律,抽查学习笔记。

四、学习补课制度:

凡因故未能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会议、小组学习、讨论、交流活动的,要及时补课,补课按“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足所缺的时间地点与内容。

本支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签到、请假、抽查、补课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保证学习动员阶段学习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学习实践的效果。

z镇小学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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