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请假制度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连续性和效率,同时也关注员工的个人需求和福利。它涵盖了请假的申请流程、审批权限、不同类型假期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1. 请假申请:员工需提前提交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请假申请,明确请假类型、起止日期及原因。
2. 审批流程:请假申请由直接上级审批,重大假期可能需要更高层级管理层的批准。
3. 假期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年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各类假期的天数和使用规则各有不同。
4. 记录与报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维护员工的假期记录,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假期使用情况。
5. 违规处理: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虚假请假将受到相应处罚。
请假制度不仅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持公司正常运行的关键。它有助于平衡工作和生活,提升员工满意度,同时防止因人员短缺导致的工作效率下降。此外,严格的请假管理能减少误解,增强团队间的信任,维护公平的工作环境。
1. 请假申请:员工至少提前两天提交请假申请,紧急情况除外。申请应详细说明请假理由,由直接主管在24小时内审批。
2. 审批权限:3天以内的短期假期由直接主管批准;超过3天的假期需由部门经理审批,超过一周的假期还需报备人力资源部。
3. 假期记录:人力资源部每月更新一次员工假期余额,确保准确无误。
4. 违规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为旷工,根据公司政策,连续旷工三天可能构成解雇条件。对于虚假请假,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解雇处分。
5. 透明沟通:管理层定期公开假期使用情况,鼓励员工理解和遵守规定,同时提供反馈渠道,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通过实施这一请假制度管理制度,我们期望实现员工和公司的双赢,促进健康、高效的工作氛围。每个员工都应理解并尊重这一制度,共同维护我们的工作秩序。
第1篇 _小学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小学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19_底28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对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执行。即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①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②怀孕时间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③怀孕时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④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4.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5天,工资照发。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七)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2.学年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旷工每日,扣工资100元。
4.矿工工作量化扣分:无故旷工每节课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小学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推行学校制度化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教职工因私事或身体原因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提前请假者,可委托他人电话或转述请假,返校上班后必须补写请假单。
二、教职工因公外出听课、开会、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需提前告知教导处,并妥善安排好两天内课务及相关工作。
三、严格控制事假,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三天,请假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即为事假。因病请假者还需出具长桥人民医院或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假证明,以及同一医院日期相符的医药费凭据。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有关决议进行相应处罚。
四、中途有事需短时间外出者,一律填写《吴中实验小学教职工中途离校出门记录》,并由相关条线负责人签字,自觉交于传达室门卫。
五、请假两天以内者(含两天),填写《吴中实验小学教职工请假单》,向教导处请假。
六、请假三天以上者(含三天),填写《吴中实验小学教职工请假单》,向校长室请假。
七、教职工请假期满返校上班后,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八、教职工婚假、产假、丧假、计生假等法定假期时间按上级规定执行,各种假期间所牵涉的教职工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决议办理。
九、不执行学校请假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经查实后,一律以旷工论处。
第2篇 煤矿请假制度管理制度
一、干部请假制度
1.副总师。因工、因私离矿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矿党政主要领导请假。请假一天(24小时)以上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矿主要领导批准;值班或跟班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离矿的,需要办理干部值班或跟班离岗委托书,经矿当日值班领导签字,矿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矿。
2.各单位(科室)负责人。因工、因私离矿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请假一天(24小时)以上的必须办理书面请假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矿主要领导批准;参加矿上值班的,值班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离矿的,需要办理干部值班离岗委托书,经矿当日值班领导签字,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离矿。
3.各单位副科级干部。因工、因私离矿请假一天的(24小时)以内由本单位(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4小时)以上的需要办理书面请假审批单,经单位(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矿分管领导批准;请假(48小时)以上的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参加矿上值班的,值班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离矿的,需要办理干部值班离岗书面委托书,经矿当日值班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矿。
4.一般干部。因工、因私离矿请假两天(48小时)以内由本单位(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48小时)以上的需要办理书面请假审批单,经单位(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矿分管领导批准;请假5天(120小时)以上的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批准。
5.干部休假期间遇上级检查、考核、矿召开安全办公会、矿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需要返矿时,假期自动解除,必须及时返矿(因特殊
情况不能返矿的需向矿主要领导电话短信请假说明情况)。
6.干部休婚假、丧假、工休假、产假、病假等其他假类,一律按照上述离矿请假制度执行(患突发性疾病除外)。患突发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当天,本人或家属要电话告知单位(科室)负责人,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要将患病情况及时告知分管领导。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患病住院的还要及时告知矿主要领导。
7.干部双休日正常轮休一天(24小时)以内的或工作日临时需要离矿办事、参加会议等,不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要严格执行焦古办字____________年5号文件《古汉山矿干部轮休制度》。
二、干部销假制度
1.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需要办理离矿请假审批单的,在离矿前必须将请假审批单投送到调度室“干部考勤箱”内(西井口不再设考勤箱,请假审批单一律投送到东井口),作为干部纪律检查的依据。请假到期,返矿后要及时到调度室在原请假审批单销假栏中填写返矿时间,并签上销假人姓名,进行销假。
2.一般干部。按照规定程序需要办理离矿请假审批单的,在离矿前必须将请假审批单送到矿组干科备案,请假到期,返矿后要及时到组干科在原请假审批单销假栏中填写返矿时间,并签上销假人姓名,进行销假。
3.凡干部请假返矿后(24小时)内不按销假规定进行销假的,一律视为旷工。
4.组干科要明确专人负责干部请销假工作,对已销假的审批单要及时回收、归档。调度室负责做好领导干部值班、跟班离矿委托书的保管工作,以便上级来矿检查或考核。副矿级以上领导干部离矿请假审批单要留复印件,并送办公室保存,以便上级来矿检查或考核。
三、监督检查
纪监科、组干科负责对各单位干部请假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干部离矿不执行请假制度的,除取消当事人当天出勤工外,根据情节轻重,一般干部的将给予停职或调离干部岗位等处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将给予记过、记大过、免职等处理。
第3篇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员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
第4篇 某公司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国家规定的请假制度【1】
事假,职工因为私事,不能上班,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病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休假,休假期间,按照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年休假,年休假根据职工的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工资照发
婚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三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结婚,配偶是异地的,并在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以给七天,当地结婚的给予三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2.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一、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三)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四)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五)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章 请假规定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三、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办公室核准,三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五、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八、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九、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十、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一、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十二、本公司员工换班,依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私自换班者以旷工论处。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一、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三)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四)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五)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章 请假规定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三、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办公室核准,三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五、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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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八、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九、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十、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一、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十二、本公司员工换班,依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私自换班者以旷工论处。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一、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二)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三)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四)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五)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章 请假规定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三、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办公室核准,三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三)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五、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七、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八、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九、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十、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十一、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十二、本公司员工换班,依照本制度执行,如有私自换班者以旷工论处。
第5篇 物业管理保安部请假制度
物业管理(保安)部请假制度
1.物业管理员在执勤和训练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物业管理员请假需填写制式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逐级批准方可实施(病假需持镇级以上医院诊断及发票证明);
3.物业管理员及领班请假一天由主管核准;两天或以上由部门经理批准;副主管以上人员请假由部门经理批准;
4.各中队、班应严格按比例控制请假人员;每班每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每人每月请假不得超过4.5日;
5.重大节假时或任务较重时,原则上不予准假;
6.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申请年假,按照公司申请年假休假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各中队申请长假人数每月不得超过总数的4%;
7.请假两日以内应提前两日申请;年假或3日以上假期应提前一周申请;
8.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未归者,按旷工处理;
9.假期自审批后申请之日起归队销假或临上班前止,副领班以上人员休假完毕归队时应当向部门负责同志销假。
10.因公司部门工作紧急需要时,副领班以上正在请假、休假的人员接电通知后应立即归队。
第6篇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
(1)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注: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
2、探亲假时间:
(1)职工国内探亲:①已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
(2)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①已婚职工探配偶四年一次,假期6个月,一年一次,假期30天,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0天。②未婚职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4个月,三年一次,假期7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一年一次,假期20天。③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兄弟姐妹四年一次,假期40天。
(3)有关规定: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并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③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医院报销30%。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
⑤批准出境探亲的,其境内(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报销与国内探亲的职工相同,境外路费与医药费均自理。⑥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地方性补贴、生活补贴和岗位补贴。
病假
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职工请病假时间在三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四天至一周内的,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批,一周至二周报人事处审批,二周以上报行政副院长审批。
职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均由本院门诊部出具。传染病、重要脏器器质性疾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需长期疗养的,应由专科医师会诊并与院领导商定病假期限。
2、在外地探亲、休假职工如患病,需当地医院专科医疗证明,原则上只许请一周病假,并及时报人事处备案。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小于14天按请假天数扣目标考核奖,超出14天停发目标考核奖、地方性补贴。
(2)病假31~60天,停发地方性补贴、岗位补贴、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和绩效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按90%计发。
(3)病假61~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90%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工龄满10年,发10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80%计发。
(4)病假超过180天,工龄不满10年,发70%基本工资,工龄满10年,发80%基本工资。职岗津贴和保留津贴均按70%计发。
(5)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主管医师签发证明书,经副主任以上医师认可,并经院部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
(6)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
(7)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事假
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
事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各处(室)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
一般职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科主任(护士长)审批,3~5天由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由人事处审查报院领导审批,职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科室统一考勤。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保留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丧假
1、丧假1--3天。
2、有关规定:
(1)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
(3)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5)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婚假
1、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
2、有关规定:
(1)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6)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科室审核后由人事处批准。
生育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产假标准为: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天至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5、上述产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6、上述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
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职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卫生津贴、考勤奖、目标考核奖、绩效工资。
哺乳假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 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员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肃医院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医院内部管理更趋制度化、科学化,形成良好的员工自律机制,特制定《员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
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第7篇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审批权限及待遇
1、各中小学(不含面上小学)、进修校校长及幼儿园园长离开湛江市(含市辖五县四区)外出,必须提前向教育局递交书面请假条,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外出,严格掌握准假期限,并及时销假。
违反规定的,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学校的中层和副职领导外出必须向校长请假;面上小学校长外出一个星期内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超一周由中心小学校长提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3、学校教职工外出、病、事假应向校长请假。
各校应完善学校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校请假制度,做好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使教职工明确请假规定和有关待遇,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各校请假工作应做到有学校班子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并定期公布,并将其作为教职工的年度考核、任职考核、兑现各项福利待遇和奖励的依据。
5、学校校长病、事假或因公出差2天以内(含2天),应电话向区教育局负责该镇工作的副局长报告,批准后,要安排好学校的日常工作,明确学校临时负责人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上,应以书面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请示,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出市的,要说明事由、目的地及时间,病假的应与学校教职工同样履行手续。
6、教职工考研、脱产进修、报考公务员,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审批。
7、教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申请,报区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8、学校组织教职工出市学习、培训、考察,应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填写区纪委统一印制的外出申请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时安排好学校正常工作,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学校举办大型师生活动,应事先报教育局主管领导,经局长审批方可进行。
9、教职工擅自离开岗位15天,学校要主动将教职工离开原因、时间及学校意见以实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 1、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公假者,必须填写《__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请假期间,女职工按要求定期查环查孕,不能以请假为由回避检查。
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中学、区教师进修学校、各中心小学(含__二小)和幼儿园的教师,请假一周内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一周由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面上小学教师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4至15天以内(含15天)应由所在学校校长和中心小学校长会同审批;超15天由所在学校校长提出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
①请病假。
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医生诊断证明并加盖医务科公章(市中心人民医院,农垦医院只盖诊断专用章),医生每次开出诊断证明,原则上诊断病休时间只能休半个月以内,特殊病例也不能超过一个月病休时间,否则无效;二是看病收费单据、门诊手册;三是请假条(学校提出意见加盖公章)。
②请产假。
要提供有关证件:一是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二是若属剖腹产的,要交剖腹产住院证明;三是请假条。
2、建立请假月报制度。
每月底前,各学校要将上个月教职工事、病假等各种请假情况汇总向全体教师公示,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工资需要折扣或停发的,要在每月底前,以学校为单位(面上小学报管理组汇总)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后统一报区人事局工资股扣发。
3、严明请假纪律。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都作旷工论处,旷工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于以下几种违反请假制度的也均以旷工论处:
①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无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没经领导批准的。
②伪造假证,骗取病假,小病大养,无病借病,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经发现查实的;
③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④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长期在外进修学习的;⑤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4、严肃处理制度。
学校出现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并通知教职工立即回学校工作,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
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的教职工,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还要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
教职工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区教育局在核实学校上报的有关情况后,对经教育无效擅自离岗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作辞退或自动离职处理。
①教职工旷工超过可辞退的天数(连续旷工达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时,学校对其旷工教职员工作出处理,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及时以书面向区教育局报告,应先停发工资,再要求其本人补办辞退手续(无法通知其本人的应通知其父母或配偶,要有书面依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②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或有擅离职守行为的,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全年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事假超过3个月、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或旷工在15天以内,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考核。
晋升工资、职务按有关规定处理。
③教育局将不定时到各校检查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情况。
严禁请假中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教育局将予以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本人责任,同时对所在学校校长和负责该项工作的行政领导,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强化责任意识。
各校(园)长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
对以下几种情况,在严肃处理教职工的同时还要追究校(园)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①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疏于管理而出现教职工擅自离岗的;
②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按规定操作,随意准假,越权审批的;
③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要特别严明考勤纪律,严格按制度执行。
对教职工请假,要按照本规定从严审批,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学校负责人若请假,要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委托一位领导干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
三、本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意见未详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学校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常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因病、事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请假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交校长室批准并备案。
2、请病假一般在前一天或当天上班前向校长室请假,病假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须持医生证明和开出的病假单。
如遇急病,可先打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但事后须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3、请事假要事先写好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校。
如遇特殊情况要电话告知学校相关负责人,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补手续的每次扣5元。
4、未经请假,或请假后没有批准未到校上班的,视作旷工处理。
5、教职员工结婚、生育、丧事假均按规定给假并办好请假手续;若超假,应续办请假手续,按相应的病事假处理。
6、请病假者,须把课务工作向教导处交待清楚,便于学校安排工作;请事假者,要事先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
7、教师外出参加经学校同意的学历进修,计算机、英语培训等,也要填写请假单,并须与教导处协调安排好课务,未协调好课务的按事假处理。
教师因公外出一般提前报教导处,安排调课,若情况特殊再由教导处安排代课。
8、教职工上班时段内临时外出(半天以内)不影响课务的,须口头向各办公室主任请假,办公室主任、中层以上干部须向校长室口头请假,凡临时外出均须于门卫处做好进出登记。
9、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要继续请假的要按上述程序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10、教师请假连续半个月以上,学校应安排代课老师。
(由教导处提出初步意见,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教职工连续病假较长时间要求恢复上班,须凭医院证明,经校领导批准后正常上班。
11、教职工病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2、办公室主任和门卫值岗人员要认真如实地填写好教职工出勤情况统计表、进出校门登记表。
本制度经四届十一次教代会表决通过,于20__年4月1日起实行。
第8篇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1】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人民网郑州12月31日专电 (记者徐驰)从2022年1月1日起,河南省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上升为1240元,提高160元。
在今年,我国已有24个省市调整最低工资。
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5.2元。
本次上调前,河南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为1080元。
根据河南省政府发布的公开文件,此次河南省仍按照三类行政区域划分上调最低工资,具体情况如下: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
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
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附: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2】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产假及哺乳假(带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病假(按以下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待遇: 病假在六个月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
第9篇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内容
国家规定的请假制度【1】
事假,职工因为私事,不能上班,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病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休假,休假期间,按照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
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年休假,年休假根据职工的工龄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工资照发
婚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三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结婚,配偶是异地的,并在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以给七天,当地结婚的给予三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管理范本【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也包括试用人员、顾问、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司实行员工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周日休息,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加班。
第四条 员工应当妥善安排休假。在积极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按照休假程序,经审批同意方可休假。
第二章 请销假的审批及手续
第五条 请假应当根据请假手续及核准权限进行申请:
(一)请假不超过一天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三)请假三天以上的,本人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和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总裁审批。
(四)经审批的《请假单》应当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特殊情况的另行规定。
第六条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销假,每逾期销假一天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七条 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八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法定节日,安排员工休假:
(一)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国际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或组织集体活动;
(六)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法定节假日前后的周末可以实行调休。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员工薪酬、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章 带薪假
第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可申请事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事假不超过三天。
(二)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并按照请假审批权限报批。超过三天的部分,不享受公司的任何薪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本人因并伤诊查,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每人每年度可请带薪病假不超过三天,公伤治疗休息的除外。
(二)请病假的审批及手续:
请病假的需填写《请假单》,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报批,事后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方有效。
员工因患急病,需在医院急诊治疗的,事后需凭诊断书、住院手续等凭证补填《请假单》报批,经批准的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本人的婚事,可请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婚假为十天。员工在外地结婚的,可根据实际里程给予在途时间。婚假必须提前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假为十五天。难产增加假期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十五天。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
(二)男员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五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三)女员工产假期满身体经医院诊断仍未恢复健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哺乳假期不计发薪资。
(四)产假和护理假期间薪资福利待遇不#from 公司员工请假制度管理范本来自学优网 end#变。
第十五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丧亡可给假五天。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丧亡可给假三天。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二天。在外地的可适当给予在途时间。
(二)丧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需要加班的,员工不得无故推诿,事后可适当调休。没有调休的,核发加班薪资。
平时需要加班员工需在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呈分管领导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作为计发加班薪资的依据。若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需在次日及时补签加班申请单并交人力资源部,逾期不计加班。
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打卡。
第十七条 加班薪资的计算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另行确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 制定,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请假的好理由汇总
一、请假方法
1、直接请假。直接利落的提出我要请假,这样对于好脾气的上司可能会给予你假,但是上司如果是打破砂锅问到底的那种的话,你就得需要想好应对措施。
2最常用理由,身体上的各种不适。身体不适这个理由位居请假理由排行榜第一位,谁没个头痛脑热,遇到身体不适,体贴人性化的领导一般对这样的要求很难拒绝。应记住的是:千万别病后第二天又生龙活虎的,比没病的还有精神。
3最有风险的理由,成家人身体不好。这一条请假理由最容易露馅,要记得你上次利用这种理由说的是什么,千万别这次再给弄重复了。
4最难拒绝的理由,去相亲。这个请假理由适合用在已婚的上司面前。剩男剩女一大堆,相亲早已不是咄咄怪事。面对员工以相亲理由来请假,通情达理的上司多会网开一面。
二、请假理由
1、自我诅咒版理由:生病,比如过敏、肠胃炎等。
要求出色的演技,合理的病因。成功率80%,技术100%。被识破率极高,只是老板们识破也不好意思点穿罢了。
2、俗套肥皂剧理由:飞机延误了,火车晚点了,家里遭窃了。
成功率50%,技术0%。为了请假这样的小事,犯不着剧情大逆转吧。
3、最常见的理由:去外地看望父母,或者父母来看望需陪同。
主打亲情牌,采用声泪俱下的煽情说明父母老迈,希望抽时间陪他们。成功率80%,技术80%。不过只适合家在异地人士。
4、充满挫折感的理由:我失恋了,我分手了。
失恋、分手,导致最近心情非常低落,想放假出去散散心。成功率70%,技术70%。你以为你失恋最大,其实老板懒得教导你才让你偶尔得手一次罢了。
5、积劳成疾可怜版理由:前段时间工作压力太大
工作疲劳,效率好低,需要调整。成功率30%,技术30%。老板眉头一皱,这算什么话,他比你累多了。
6、最无公害的理由:被安排相亲
如果是剩女or剩男的话,委婉地说想请几天假集中相亲,老板都会替你着急的。成功率80%,技术60%。
7、以家人为借口:装修、买房、亲戚红白喜事
成功率90%,技术80%。虽然容易得手,但同时会在老板心中留下“家累很重”的印象,成为升迁阻力。
8、不需要理由的理由:直接说老板我是不是还有15天的假期
谁说的你只有5天。喔,那我再用三天事假!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成功率50%,技术50%,主要考验心理素质。
第10篇 某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暂行规定〉〈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93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2】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7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三天、“十一”国庆节7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
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一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3天至10天以内的,当月综合目标奖扣除20%;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综合目标奖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综合目标奖全额发给。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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