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1. 供应商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等。
2. 商品质量检查:对进货商品进行外观、包装、标识等方面的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数量核对:对照采购订单,准确清点进货数量,防止错漏。
4. 合同条款审查:确认合同中关于价格、交货期、退换货政策等关键条款的合规性。
5. 记录与存档:完整记录查验过程,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便日后追溯。
在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时,需注重以下内容:
- 详细记录供应商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历史合作情况等,便于评估供应商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 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商品安全无质量问题。 - 在数量核对过程中,采用双人核对机制,减少人为错误。 - 定期更新合同模板,确保条款与时俱进,保护企业利益。 -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查验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便于查询和审计。
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规范,应做到以下几点:
- 制定详细的查验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提高工作效率。 - 定期培训员工,提升其对查验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 设立质量投诉机制,对发现问题的商品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 定期对查验制度进行内部审计,查找漏洞,不断优化改进。 - 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提升产品质量。
进货查验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
1. 保障产品质量:通过严格的查验,可以降低次品率,提升品牌形象,赢得客户信任。
2. 防范法律风险:确保所有进货商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3. 提高经济效益:有效控制库存,减少退货和损失,降低运营成本。
4. 优化供应链管理:通过供应商评估,促进供应商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共赢。
5. 增强内部管理:查验制度的执行,强化了内部流程管理,提升企业整体运营效率。
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商品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维护企业声誉、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1篇 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环节。今后,我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摊贩)必须严格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确保真实、准确,严格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把好食品进货关。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
从即日起,我省食药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各级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食品进货关口安全,保证销售食品的可追溯。
第2篇 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范本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第3篇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对于原材料,检验人员应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以及感官检验结论。
2.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月初核对一次,并提前一个月索要新证。
4.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票据;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5.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6.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7.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8.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篇 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第5篇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6篇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一、应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合同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三、食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参加,采购食品应按《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四、进货时要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查验,并与“一单通”或票据核对无误。
五、对购入的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保留复印件备查。
六、应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七、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并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九、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通过商品(食品)监管系统对其供货商和食品信息进行准入备案。供货商的信息是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信息是指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一单通”或票据。
十一、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三、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乌鲁木齐曙光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第7篇 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范本
1.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对于原材料,检验人员应记录《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以及感官检验结论。
2.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3.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月初核对一次,并提前一个月索要新证。
4.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
销售票据;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5.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6.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7.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8.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8篇 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合法供货方,对其法定资质、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合法供货方档案。
2、采购农药时,应签订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购进的农药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业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复印件,并按照农药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3、购进农药时,应详细检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如怀疑产品有质量、标签问题而又难以核定时,应向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所购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标签核查。
4、购进农药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农药有效期一年,自购进日期起至少不得低于两年。
5、购进农药产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货台帐。详细记录所购进的农药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第9篇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方和生产者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0篇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一、应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合同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三、食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参加,采购食品应按《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四、进货时要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查验,并与“一单通”或票据核对无误。
五、对购入的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保留复印件备查。
六、应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七、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并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九、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通过商品(食品)监管系统对其供货商和食品信息进行准入备案。供货商的信息是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信息是指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一单通”或票据。
十一、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十三、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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