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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汇编规定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请假制度规定范本

有哪些

在企业管理中,有效的请假制度规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常,这类规定会涵盖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请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

2. 请假申请流程:员工应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直接上级批准后生效。

3. 请假审批权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范围。

4. 请假期限:规定各类假期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

5. 请假记录:要求准确记录员工的请假情况,以便薪资计算和考勤管理。

内容是什么

请假制度规定的内容应详细而具体,例如:

- 事假需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申请,病假则需提供医生证明。 - 年假按照工龄和职级设定天数,未使用的年假可按公司政策累计或折现。 - 婚假和产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陪产假需在员工知悉配偶预产期后尽早提出。 - 请假期间的薪资待遇,如全薪、半薪或无薪,应明确说明。 - 对于未经批准的缺勤,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除绩效奖金或警告处分。

规范

制定请假制度规定时,应确保公平、透明和一致性的原则。制度应:

- 明确员工权利和责任,避免模糊地带导致纠纷。 - 定期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变化或公司政策调整。 - 提供申诉机制,处理员工对请假决定的异议。 - 落实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重要性

请假制度的规范化对于企业运营至关重要:

1. 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合理规划人力资源,减少因请假造成的生产或服务质量下降。

2.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员工在需要休息或应对个人事务时,有合理的休假机会。

3. 建立良好企业文化: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4. 防止滥用假期: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监督,防止请假制度被滥用,保持团队的纪律性。

一套完善的请假制度规定,既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具。

请假制度规定范本

第1篇 请假制度规定范本

一. 总则:

为了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于管理以及员工的合理休假,并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 假期分类及相关规定:

(一). 法定假期:

所有公司员工享受以下规定节假:(带薪休假)

元旦一天 (公历1月1日)

春节三天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三天(公历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三天(公历10月1日、2日、3日)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公司对于法定假期安排工作的员工,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二). 过年休假:

所有公司员工均可按公司规定过年休假,(年假期间包括春节三天固定假期)。

(三). 事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正式员工提供4天/月的带薪休假,如无充分理由,员工不得缺勤或请假。事假可以按公司实际情况调休。无论任何其他原因超过4天/月的事假每人每天扣100元。

2、事假超过一周者,当月资薪按0.75工资基数计算。一个月累计事假达一周,扣发当月奖金。

(四). 病假:(带薪休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治疗或休养,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突发急症可依附近诊所诊断参考。

2、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公司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3、员工因病需到外地治疗,持转院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延长假期,但需要办理相关的续假手续。

4、员工在聘任期间,经有关医疗部门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等),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或停薪留职一年。

(五). 婚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结婚时提供3天带薪休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双方初婚的可增加不带薪晚婚假7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同样待遇。

2、员工凭结婚证复印件在半年内请假有效。

(六).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公司提供三天带薪丧假。旁系亲属去世,公司提供一日带薪丧假。路途远者另给假。

(七). 公假:(带薪休假)

查体、培训等因公需要请假,需要呈验有关证件,经上级主管签字批准。

(八). 产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女员工提供 90天带薪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给予产后加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后加假50天。

2、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在月经期间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3、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男员工因对象产假,可享受7天带薪休假。

(九). 护理假:

1、女职工产假满后,若婴儿无人护理,且工作岗位离得开,经人事部门批准,可申请护理假,但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年。3个月以内,按80%发给基本工资;超过3个月的,按60%发给基本工资。

2、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给予在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十). 公伤假:

1、员工因公伤需要休息,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并发放9元/天的生活费。

2、特别病伤假期满仍未能上班者,可办理续假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

3、因打架斗殴致残者,公司停发全部工资奖金。

三. 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应由本人于事前填写请假条,附交有关证明呈请核准,(电话或口头请假一律无效),请假条必须讲明请假种类、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交接事项等,文字端正、格式正确。

2、请假时间 :

≤1天,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1—3天,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3天,必须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再由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任何人请假,不得越级。

3、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委托告知部门领导,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岗位,作旷工处理。若造成生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行政处分等,屡教不改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4、对于请假的内容,经查实是私自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将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

四. 续假规定:

1、因患重病不能如期按时,可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续假手续,或超假时间可作为事假处理,若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处理。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持有关证明可事后办理续假手续。

五. 销假规定:

1、假期届满之后,应立即到部门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处销假。假期已满而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六. 附则:

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请假制度的规定。

2、全体员工病事假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做累计、统计,作为考核主要依据,并存入档案。一年累计旷工1天(含)以上者,取消当年先进个人考评资格。一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7天者,予以辞退。

3、请假期间不影响工龄、晋级调资金。

4、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以前发文中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5、本制度解释权在总经办。

6、本制度自——日起生效。

第2篇 请假、销假制度

1、 项目部各级人员外出或者公出时,应按规定逐级进行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出规定,归队后应及时进行销假。

2、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及岗位,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形式,不得由他人带请。

3、 请假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线路、事由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及时报告,并保持联系。

4、 申请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过申请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责任自负。

5、 因特殊情况需召回时,请假人应当及时返回所属单位,因病住院,应遵守医院有关纪律,及时与单位沟通联系,单位及时派员看望等。

6、 严禁不假外出或就近外出办事,夜不归宿等现象的出现,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7、 请假权限及请假期限应根据本企业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超出有关规定,否则责任自负。

第3篇 五十一中监考请假制度

州温五十一中监考请假制度

一、教师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监考不能请假。

二、有特殊原因情况下,通过以下途径请假:

1、会考、高考监考请假,需校长批准。

2、期中、期末考监考请假,必须到校办请假。

3、开学考、月考监考请假,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并到教务处填写请假单。

4、高三周考等监考请假,必须段长批准,并到教务处填写请假单。(高三段老师可到王丽茹处填写请假单)

5、找其他人代为监考(必须是教师),必须报教务处批准。

三、不放弃监考,只与相应考试的其他监考老师对换监考时间,则告知教务处即可。

教务处

第4篇 购物中心经营者请假制度3

购物中心经营者请假制度(三)

zz中心为维护广大经营业户的根本利益,规范、保证商场经营秩序,特制定本请假制度,请广大业户自觉遵守。

一、根据zz中心统一规定,准时开门,按时关门(一楼至三楼营业时间为8:00―20:30;四楼和地下家居营业时间为8:30―18:00),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营运部说明。

二、全年除春节期间按商场统一规定时间停业放假外,其余时间应按时照常营业,违者给予每日罚款100―200元广播通告批评或旺季市场封门5―15天的处罚。

三、营业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遇急事需暂时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临时看管。

四、经营负责人外出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管理,以便处理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经营场所严禁做出影响正常经营的各类活动及行为,如在公共区域睡觉、打扑克等。

六、经营者确有急事需关门停业的,请到营运部填写《业户请假申请单》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内由zz中心营运部负责人批准,关门停业三天以上者,须报zz中心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擅自关门停业。

七、营运部位置:zz中心五楼办公区。联系电话:2___9或内线1__9。

第5篇 高中教职工上下班及请假制度

徒丹高中教职工上下班及请假制度

一、为了保证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学校实行坐班制。

1、教师要认真做好课前准备,除按时上好各节课与处理各项公务外,其他上班时间应在办公室办公。

2、职工要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其他上班时间均应在岗。

3、其他人员执行各自岗位的上班制度。

二、优化办公环境,保持办公室的安静与整洁。

三、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1、请假审批权限:

教职工一天至两天由分管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长室审批。半个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备案。

学校中层领导请假,一天内由所属处主任审批;一天以上报校长室由校长或副校长审批。半月以上由校长签署意见,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学校领导请假三天以内集体研究审批,三天至半个月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须先请假,待批准后方能离校,三天以内必须自行安排好课职务,报教务处、总务处备案。因紧急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事假一年超过15天,从第十六天起,按天数扣发工资和奖金。

3、病假:因病请假,除填写请假单外,三日内须有校医室或乡镇医院证明,三日以上须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期间工作由主管部门和有关班组统筹安排。因急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应委托他人及时请假,否则作旷职论。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须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安排,方可离校。

5、婚、丧、产假:婚、丧、产假按上级规定执行。假期规定时限如有伸缩余地,本市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外阜按上限执行。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职者作旷职论。

7、对旷职人员除扣发其旷职期间工资和奖金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予以适当批评或处分。

第6篇 附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南师大附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要求与范围

1、请假要求

(1)全体教职工都应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职员工,都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工)论处。

(2)请假至少要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以便学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来不及请假的,应及时电话通知有关部门(教师至少应在需请假的课前30分钟通知,职员最迟应在上班前30分钟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门)。请假没有获得批准而离岗的,一律按旷课(工)论处。

(3)假满返校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2、请假范围

(1)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由本人或家属持校医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方可休息。

凡探亲、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教职工,当时先电话通告学校,事后由家属或本人持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病历到学校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不予报销医药费。

(2)事假:

教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的,可给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学期内一般不超过7天。参加非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业务部门,全国、本省、本市本学科学术机构组织的会议活动等,按事假处理,并且这类事假一般每人每学期只限一次,特殊情况下为两次。

(3)婚假、生育假(产假)执行宁教人[2004]10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4)丧假: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准予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路程所需时间不计在丧假之内。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参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的会议,需要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或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党派组织召集的会议,需要凭上级党派组织的文件或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业务部门组织的进修、培训或参加学校同意参加的学历教育活动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签字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上级行政部门的下属业务部门(或全国、省、市教育学会)组织的课堂教学评比等活动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签字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全国、省的学科竞赛,体育比赛和科技活动竞赛的领队、教练,参加有关学科集训活动的指导教师,凭上级文件等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参加全国、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属业务部门组织的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命题活动,持会议通知,经分管校级领导签字后办理请假手续。这类公假一般每人每学期限一次,特殊情况下为两次。

因学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凭分管校级领导的书面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如有突发情况,需要请假者请与校务办公室电话办理临时请假手续(最多一天,大型_不予受理),然后校务办公室通知教管处为其办理临时调课。一天后须补办相关手续。如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上述手续者视为私自离岗,将按照旷课(工)处理。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京南师大附中教职员工请假单》,获得批准后,将请假单交校务办公室。

(2)请公假时,必须要在请假单后面附上有关的文件或书面通知;若文件遗失或口头电话通知,则需要分管校级领导签署意见。

(3)请病假时,必须要在请假条后附医院证明或急诊证明。

(4)其他假根据需要附有关证明。

(5)校务办公室将审批后的请假条等副本及时送达有关部门。

2、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教学的校级领导批准,是班主任的还需分管德育的校级领导批准(考试期间另行规定)。

(2)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本处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考试期间另行规定)。

(3)校内部门召开的会议需请假,由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全校性的_活动需请假,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

(4)教职工请假一周(产假、护理假和婚假另行规定)以上由校长批准。

(5)教职工的产假、护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

(6)教职工一个学期内第二次请事假或公假,由校长批准。

(7)在学校组织的校级考试期间请假,一天以内的,由教育服务处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在学校组织的升学考试和学校承担的大型考试期间请假,由校长批准。

(8)中层副职请假半天以内由本部门中层正职批准,半天以上、两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

(9)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校级领导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并向有关分管校级领导通报。

(10)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或校长委派的校级领导批准,并向其他校级领导与有关部门通报。

(11)校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其他校级领导通报。

三、请假后福利待遇的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学校在每月底公布教职工请假情况。 教职工请假,旷课(工),迟到等,由相关部门记录,并记入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7篇 请假制度

1、局干部职工每年按国家的规定享受工龄假。工龄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下分段休,但当年的工龄假期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2、请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报批。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请假者,必须讲清缘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凭。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时请假或休工龄假。

5、局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一年内,第一次发现不请假而又不知去向的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的,该同志半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第三次发现的,全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进行调岗、轮岗或停职,所在股室被取消当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8篇 高中教职工请假制度试行方案

高级中学关于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试行方案

一、请假者到本人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处领取请假单,填写后按规定送交有关领导审批,并交分管主任签署课、职务安排意见,然后将请假单交给校长办公室。上述手续办完后,方可离开岗位。

二、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者,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职论处。

三、办理病假请假手续,须持市(县)级医院的病情证明,请病假两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一般教职工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审批。请病假一周以上,校长审批。请病假六个月以上,需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凡请六个月以上病假要求恢复工作,按通教[89]197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办理。

四、严格控制事假,办理事假请假手续两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两天以上一周以内一般教职工由分管副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审批,超过一周,在半月以内,校长审批;超过半月需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

五、结婚、生育、丧葬假由分管校长按通教[89]197号文件中的规定审批,若超过规定时间,按请病假或事假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请假者期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到职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对于虽经学校批准请假,但逾期不归者,按[89]197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处理。

七、请假者如因理由不足,或对工作有较大影响时,领导可不予批假,也可延期给假或缩短假期,如发现请假者申请情况不实,领导不予批假,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

八、各类人员请假批准后,其请假期间的课、职务均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统一调度安排,个人不得私自调课、调职。

九、教职工请病、事假两天以内,课职务调度后仍由本人假毕后完成,请假期间误餐补贴不予享受,岗位奖金照发;请病、事假两天以上,课职务由部门安排,不享受误餐补贴,岗位奖金按规定扣除,请假期间工资问题按通教[89]197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处理。

十、结婚、生育、丧葬假期间的奖金、津贴、工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病假的办法处理,在规定的时间以外,按事假的办法处理。

十一、因公出差,如时间较短,课(职)务调度后均由本人补上(或补做),如时间较长,由所属部门安排他人代上(或代做),误餐补贴、课时(岗位)奖金均照发。

十二、函授学员外出参加面授,课(职)务调度后由本人补上(或补做)或本人聘请同事代上(或代做),误餐补贴、岗位奖金照享受,脱产离岗进修,误餐补贴、岗位奖金均不予享受。

十三、节假日加班必须由部门安排,并报校长室批准,未经批准的加班,学校不发补贴。

十四、上述各条全校教职工均须遵照执行,各部门考勤负责人应及时记载请假情况,学期结束前与校长办公室保存的请假单核对后予以公布,同时记入有关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考勤考绩的依据之一。

十五、附市政府办公室、教育局有关假期的规定;

1.生育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女24周岁生第一胎)产假120天,难产135天。晚育者男方护理假3~7天。人工流产的妇女,可给予15―30天产假。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l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增加产假14天。放、取环休息7天。上述规定假期间的奖金照发,误餐补贴不发。

凡未婚先孕,除扣除全年奖金外不得享受任何产假待遇,学校将予以组织处理。凡无措施而造成流产,不得享受有关待遇,扣除全年奖金,流产期间以病假计。

2.婚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婚假10天。教职工和配偶不在一起工作,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的奖金照发,误餐补贴不发。

3.丧葬假:教职工直系家属及配偶丧葬给假3―5天,奖金照发,误餐补贴不发。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以事假论。

4.病假中的工资待遇按通教[1998]1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9篇 请假制度范例

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请假程序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第三章 请假标准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第四章 请假规定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其他的相关管理制度推荐参考:成本与费用管理制度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人事管理制度

第10篇 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补课制度

保持__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补课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全体党员按要求参加保持__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支部内部管理,更好地促进全体党员思想意识、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提高,根据本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支部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条支部党员如不能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性活动须提出请假申请并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条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崂山区财政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申请表》经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填写当次学习、活动内容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并协调安排补课时间、补课人。活动结束后党小组组长汇总本小组出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附本小组《请假申请表》)交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外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按照《崂山区财政局请(休)假管理办法》办理,并将《请假单》复印件交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请假实行一次(活动、学习)一申请。

第七条请假期间,请假人员需保持通讯畅通,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对无明确原因乱请假,不按时参加支部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者,将在支部大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补课人根据党小组组长安排的时间进行补课后,到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崂山区财政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请假申请表》补课登记栏内填写补课有关记录并签字。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11篇 请假制度范本

生活中总是会有突发情况,迫使我们请假。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请假制度范本2022”,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教职工请假及考勤制度

1、学校教职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负责,村小由村小负责人负责,分块进行。考勤情况每周一结,月底汇总,公示后报档案室存档。

2、审批权限及手续

1)、审批权限

请假半天之内(含)的教学人员中心校由分管领导、村小由村小负责人签批;超过半天在一天之内由教导主任签批;请假超过一天在一周以内由校长签批;超过一周(含)则通过校务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签批。公假由行政会决定校长签批;行政会成员请假由校长签批。

2)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需按照规定,先根据请假时限长短持学校统一制作请假条到规定责任人处批假,由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再持条到学校办公室,由办公室人员填写请假日志。

3)销假

请假结束后要销假,先向批准人销假,再到办公室销假,不及时销假者所误时间以旷工计。

4)补假

若遇有紧急情形,在校可先口头向分管领导请假,不办理请假手续,但事后必须及时补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难情况,可先行处理,过后再到校相关责任人处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

3、病假

1) 病假必须出具乡级及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或病历)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疗需陪床时,假期期限为:

陪父母为住院天数除以子女人数;陪配偶为住院天数;陪子女为子女住院天数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亲属为其住院天数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数以医院住院结账清单为准。超过两个月的作个人请假处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论。

4)、病假除以上规定外,不再作处理,但量化时按规定处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假期为一周,连同星期六、日在内共计7天(晚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论。

2)、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过世,可请丧假。假期视其情况为3――7天,工资照发,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论。

3)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长15天。但若遇跨学期情形或学校人员紧张,一般休假3个月,满三个月后上课。上班后6个月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机动;满6个月后恢复正常上班。女职工意外怀孕后流产者,根据医院或计生部门证明给予两周工作日休假。产假和流产请假期间一切待遇正常。但流产请假需自行调整好自己工作后报相关处室备案。

4)、函授进修考试等学习假

按主管部门(或进修学校)通知时间准假,离校前3天向学校提出口头申请,并填好请假条参加学习,按时往返,逾期不归或提前不假离校者以旷工论。所任工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安排。旷课一节扣40元。

5)、凡规定公假不予处理。

5、会议、升旗、临时_、各种日常常规会议迟到、早退、请假一次扣3元,并扣1分/次;旷会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请事假超过2次后即按旷会处理。旷课每节扣40元,并扣2分/次。上课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扣10元,10―20分钟扣20元,20―30分钟扣30元,并扣1分/次。30分钟及以上按旷课处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职工每月合计请事假最多累计1天,每超过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节课或每半天(非教学人员)扣5元,并扣1分/次。1天内不予经济处理。

7、一学期病假超过20天,事假超过10天或有2次旷工或旷课现象者不能参加任何评优晋级。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8、考勤每周统计公布在公示内上,如有出入,请及时找相关人员核对。考勤在每期期末时与教育教学成绩挂钩。

9、全学期无任何迟到、早退、旷课、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处理。学校将视学校具体情况在学期末对全勤者予以表扬。

10、教师因病请假,另请其他教师代课,每节课补助该代课教师5元。

11、凡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一律按上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13篇 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

为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建立正常的工作运转机制,增强纪律观念,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1、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晚来或早走者,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说明并征得同意。

2、工作时间必须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严禁串岗,严禁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玩游戏。

3、以科室为单位进行考勤,由科室负责人负责考勤工作,并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考勤月报表送办公室审核汇总。考勤表应如实反映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考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的依据。

4、上班时因公外出,在本市范围、时间在1天以内的,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外出时间在2天以上,或离开本市的工作人员,应向局长报告事由和去向。

5、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遇事离岗必须说明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时间超过1天均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的,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旷工15的天,按辞退处理。

6、凡局机关重大工作、活动,无故不参加或迟到,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7、考勤表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制订。

二、请假

1、干部职工的请假从严控制,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方可批准。请假应事先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一般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告。请假1天以上,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签字报局长审批。

4、班子成员、副县级调研员请假由局长批准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5、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病假一般应有医院证明。

6、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领导先行告知,获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以旷工论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假期未满或期满回单位上班后,科室工作人员应向分管领导报到;正、副科级干部应向局长报到。

8、请假去外地者,行前要说明去向,并将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告知科室负责人,以便联系。

9、对有资历享受年休假、探亲假而未享受的以及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作请假天数计算。

10、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工作人员不予考核。

第14篇 工程制造部请假制度

制造工程部请假制度

1.所有员工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手续原则上要在事前办理,特殊情况下可由本人通过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3.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条,获批准后凭准假条休假,事后凭准假条销假;

4.任何人不得代办请假手续;

5.基层岗位员工请假到运行课长办理请假手续,运行课长和管理岗位员工请假到部门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部门领导请假到分管副总经理办理请假手续;

6.基层岗位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运行课长批准既可,1天以上需部门负责人批准;运行课长和管理岗位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既可,1天以上需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7.统计员和各运行课长要严格考勤,如期报人力资源部;

8.请假处理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员工管理条例》执行。

第15篇 旅游局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

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无特殊情况未按时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未到的,视为旷工。

2、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因工作需要必须离开岗位时,要向股室长报告。

3、局班子成员离开要向办公室通报,以便安排工作。

4、工作人员不允许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集体活动由办公室负责考勤,不能参加的要向组织活动的局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有事不能参加的,按事假处理;因局里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能参加的按出勤处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1、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到值班室按要求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送值班室备案。

2、一般工作人员事假不足1天者,填写《请假单》由股室长签字后,交值班室备案并填写外出登记表。事假2天以内的由股室长和分管领导签字批准,超出2天的由股室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批准。股室长事假1天以上、科级干部事假半天以上一律要经主要领导批准。

3、局领导班子成员、股室长节假日外出须告知局办公室,并备案。如因未及时告知而耽误工作,一次扣股室1分(在年终总分中扣除),三次以上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

4、工作人员休病假,须持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按照请休假程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值班室办理休假手续;本人因病重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股室同事代为办理。

5、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和长期病假时间、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假期期满回岗位工作,需到分管领导处销假,逾期未按时返回岗位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并办理续假手续;因故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对迟到早退者,通报批评,并按照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按照《考勤奖发放办法》扣发考勤奖。

2、对旷工者,通报批评,并按照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按照《考勤奖发放办法》扣发考勤奖;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1、办公室每周对上班、下班和上班期间工作情况各抽查2次,抽查情况及时报主要领导。每周通报1次,半年一汇总。并将请休假情况和违规情况直接通报到个人。

2、各股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股室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本股室人员按时上下班,如实填写《请假单》。

第16篇 党支部学习签到请假抽查补课制度

党支部学习签到、请假、抽查、补课制度

为保证先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学习质量,落到实处,我支部特拟定以下学习签到、请假制度:

一、学习签到制度:

1、党员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集中学习、培训等活动,实行签到。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上班必须本人签到,禁止代签,特殊情况确实不能签到的,应电话委托考勤人员代签并说明事由

二、学习请假制度:

1、党员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原则上不得请假。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除省、市、县召开的会议和本支部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开展的工作及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的有关活动外,一般不得安排外出活动。请假由个人写好请假条,由党组织书记批准后交支部办公室主任;

2、党员因病、因事或公休请假,应书面报告,并必须经主任批准。不准代假或先假后请,更不准越级请假和超权力批假,否则视为旷工;

3、党支部书记和其他领导因病、因事请假必须严格执行县委、政府有关规定的请假有关制度。

4、普通党员按规定可以享受公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办公室统筹考虑、轮流安排。请假程序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抽查制度:

我支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支部属党组织开展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情况不定期抽查,包括督查学习纪律,抽查学习笔记。

四、学习补课制度:

凡因故未能参加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关会议、小组学习、讨论、交流活动的,要及时补课,补课按“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足所缺的时间地点与内容。

本支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签到、请假、抽查、补课制度的建立,从制度上保证学习动员阶段学习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学习实践的效果。

z镇小学党支部

第17篇 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一、企业考勤制度

公司作息时间规定

每周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考勤管理细则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公司实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两次打卡的考勤管理制度。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因对外活动较多不需打卡外,其余人员均应按规定打卡。

员工每人一卡,每日打卡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凡超过或上班时间或早于下班时间打卡者按迟到或早退计,45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员工上班未打卡者,必须于当日下班前持卡由上级领导在卡片上核准签注理由,否则视为旷工半天;员工下班未打卡者,必须在下一个上班日上午由上级领导在卡片上核准签注理由,否则视为旷工半天。有需次日外出办公者,一般情况下须先至公司打卡后再行外出,特殊情况须在前一天向上级领导报备。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已旷工论处:

委托他人代打卡者。

有涂改情况者。

故意损毁出勤卡者。

无故迟到后不打卡者。

考勤打卡的审核、统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3日前填写《考勤统计汇总表》,报财务部。

二、员工请假规定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每周公休假日、每年法定节假日、病、事、婚、丧、产、年和路程假。法定节假日均不含公休假日,如遇公休假日应顺延。

每周公休假日:每周休息2天,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每年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顺延补假。

婚假: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持结婚证书经直接上级批准后即可享受带薪婚假3天。

员工如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持结婚证书按照请假流程经批准后即可享受带薪婚假10天。

员工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根据正常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按照请假流程批准后即可享受带薪丧假5天。

到外地奔丧的员工根据在途往返时间酌情核给路程假。

产假: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受90天带薪产假。

晚育者可享受105天产假,难产或剖腹产者可享受105天产假。

男员工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

有不满8个月婴儿的女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一次哺乳时间,每次1小时。

年假:

公司员工工作年满一年后(含试用期),从第二年起,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假。

年假一个工作年限只能休一次,年假不能累积,但是经主管经理批准后可在一个工作年限内分开来休。

路程假:除上述符合规定可以核给路程假的之外,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员工以及父母居住在外地的未婚员工工作年满一年后(含试用期),从第二年起,在过春节时,按照乘火车的正常往返路途时间核算路程假。

三、请假制定

请假需请半天或者整天。

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直接上级申请,经批准后,由员工将请假单交至前台秘书处,或将批示邮件转发至前台秘书处。经前台秘书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执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急提前请假者,必须当天上午10:00以前向直接上级电话请假,并由直接上级通知前台备案。返回后当天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前台秘书备案。

请假单或批示邮件由前台秘书存查,前台秘书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员工请假期满,如不在假满当日以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除确因不可抗力时间外,均以旷工论处。

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除因临时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之外,根据《员工奖惩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请假批准权限:

请假5天(含),由部门经理批准。

部门内若设组,请假两天(含)以内,可由组长批准;两天以上到5天(含)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5天以上到10天(含)以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10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休年假须得到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的批准。

请假程序。需请假的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注明原因、请假天数,按审批权限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条报考勤员备案登记。

销假程序

在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不能及时销假的,在假期内的按缺勤处理,假期已满的按旷工处理。

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和考勤人员及主管领导联系申请续假,待返岗后及时补办续假证明并报于考勤员。

每月和年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考勤,计入员工档案考勤汇总表,作为年终奖罚的依据。

第18篇 国家规定请假制度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第19篇 某初中教职工请假制度

1、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一天者,要向校长请假;请假时间若在一天以内,前勤教师要向教务主任 请假,后勤 教师要向总务主任请假,职员一律向校长请假。

2、请假并经批准的,要到教务处和级部主任处填写请假记录和调课通知单后方可离校。回来时要办好销假手续,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捎假和事后请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3、每学期事假不超过5天。事假3天以内不扣分,超过3天,每8节扣考核分20分,请假超过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节扣款5元处理。特殊情况下请假(如期中、期末考试、重大检查、_等)加倍计算。请假未满3天的,奖励相应出勤分数。

4、有住院证明方为病假,病假超过两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过一个月的按规定办理病休手续。

5、婚假7天,产假3个月,晚婚者产假5个月;丧事直系亲属3天,超过规定时间办理请假手续。

6、校_时间,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请假。

7、请假要填写调课通知单,并提前1小时通知替课教师,将通知单交级部,否则作空堂处理。

8、接送孩子上幼儿园 每次准假15分钟,作事假处理。哺乳孩子的教师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时哺乳时间(孩子一周岁内)。

9、函授学习 ,要有主管 部门的正式通知,否则不予准假。对未取得大专或大本学历的函授学习时间不作事假处理,其它学历的学习作事假处理

第20篇 某教育机构请假考勤制度

教育机构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形成有序的日常工作秩序,形成敬业爱岗的教风,园(校)风,特制定请假制度如下:

一、全勤

1、按统一公布的作息时间高效完成本职工作;

2、按时参加工作例会、业务研讨会;

3、按统一工作安排完成担负的其他工作;

4、本人及直系(上至父母、下至子女)亲属婚丧嫁娶七个工作日(含节假日);

5、工作日期间参加国家统一的学历考试和业务晋级考试;

以上五种情形是为全勤,反之则视为缺勤。全勤者享受全勤奖。否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旷工,迟到,早退

1、严禁迟到、早退、旷工。

2、电话请假、口头请假、由人代假均视为无效请假,除有明确规定外者均视为旷工。

3、正常工作日及各类会议迟到、早退十分钟以内者一律十元,三十分钟以内者十五元。

三、病假:

1、教职工本人因病请假,需出具病历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病假三天内按全勤对待,三天以上从第四天起办理病休手续,病休期间不再享受该段时间工资,病休结束,经园委会研究后方可上岗。

2、三天以内小病,有执行园(校)长临机决断。

四、事假:

1、教职本人若遇结婚,假日三天,按正常上班对待,若遇同胞、兄弟姐妹、喜丧事宜,假日一天记为全勤,若遇直系亲属丧事,假日三天(父母五天)。

2、教职本人若因考学进修请假,出具考试中心报名交费手续或录取院校通知书原件,办理请假手续,考试进修期间按全勤对待,但不享受工资。

3、除上述两条事件以外,均按缺勤对待。

五、产假:

1、教职工本人产假九十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逾期记为事假,产后是否上班,由执行园(校)长提请园(校)委会研究决定。

2、自2023年9月1日起,创信教育创始人或创信工龄连续六年以上的教职工若遇产假,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并计算创信工龄。其他教师产后继续上岗者,由执行园(校)长提请园(校)委会研究决定并适当给予补助。该项工资在假日期满上班后150天时发放。因个人原因,假日期满未能及时返岗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产假工资及福利。

六、请假办法及处理措施

1、所有请假均需首先办理请假手续,亲自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执行。

2、三天以内请假由执行园(校)长批准并报以会计处备案,办理离岗手续后方可离岗。请假申请未经批准者应继续上岗,个人私自离岗按旷工处理。

3、病、丧、急假,可电话,短信办理手续,事后补办文字手续,除此之外,不准电话请假。凡短信、电话请假或请人代假者均按事假对待,记为缺勤。

4、请假原因不明确者,请假申请无效,不予准假。假话骗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电话请假、口头请假、由人代假均视为无效请假,除有明确规定外者均视为旷工。

5、事假一天50元,病假一天20元,旷工一天60元。一个小时以上者按半日计算。

6、旷工五日及其以上者按无故辞职对待,当月工资停发。病事假超过10天及其以上者按待岗对待,若顶岗人员更称职,当事人转为待岗人员,待岗期间不计发工资。

七、本制度自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请假制度汇编规定范本(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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