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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汇编(7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有哪些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核心环节,它涵盖了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的预防、发现、分析及纠正措施。这些内容通常包括:

1. 事故报告机制:明确事故报告的流程、时限和责任人,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2. 事故分类与等级划分:依据事故影响程度,将质量事故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采取相应处理策略。

3. 调查与分析程序:规定如何进行事故原因调查,使用何种方法和技术进行数据分析。

4. 责任认定与处罚规定:明确对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强化责任意识。

5. 整改与预防措施:制定改进方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建立长期预防机制。

内容是什么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应对质量问题,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具体包括:

- 确立事故报告的标准化格式,以便收集详实的信息,便于后续分析。 - 建立多级审核机制,确保事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利用专业工具和技术,如鱼骨图、5w2h等,深入剖析事故根本原因。 - 对责任人的认定要公正公平,同时考虑其在事故中的角色和责任。 - 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包括工艺改进、员工培训、管理优化等,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 实施持续的质量监控和审计,评估整改效果,确保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规范

实施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的规范性至关重要,这包括:

- 制度应公开透明,所有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 - 定期更新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变化和市场需求。 - 提供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掌握事故处理流程。 -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参与,提出改进意见。 - 确保制度的执行不受个人偏见或利益冲突的影响,保证公正执行。

重要性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对企业来说,既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防线,也是提升企业声誉和客户信任的关键。通过有效的事故处理,企业可以:

- 减少质量损失,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提升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社会责任。 - 促进内部管理改进,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 预防潜在风险,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的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帮助企业从问题中学习,不断进步,实现质量管理的持续优化。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两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之间的质量事故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出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者;

b. 超过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者;

c. 经技术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 造成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失,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e.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出现质量事故,总监应上报公司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完毕,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2篇 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情况,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各种损失。

2、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分析事故原因。

4、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监理资料,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第3篇 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 总则

本制度对不同程度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予以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产品质量管理

2.2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创优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3.2《中冶集团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3.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

》(建质[2010]111号)

4.术语

4.1 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4.2 违规:指违反国家、行业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十七冶管理体系文件》及《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规类别分为:意识淡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4.3 意识淡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管理上不精细、措施上不得力、组织上不健全,特别有以下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行为之一的:

4.3.1 出现明显影响外观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不处理;

4.3.2检查通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整改;

4.3.3 第二次检查发现出现同样质量问题;

4.3.4 未严格按图纸施工;

4.3.5 方案编制率、方案实施率未达到100%;

4.3.6 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差距较大而又无正当理由;

4.3.7 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质量保证资料缺乏;

4.3.8 工程技术资料造假。

4.4 轻微违规(轻微不合格品):因产品(原材料、工程设备、工序成果、已完工程/成品)要求中的某个规定没有满足要求,不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采取纠正后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5 一般违规(一般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某个或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处置方法比较难,处置后经检测后仍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6 严重违规(严重不合格品):经试验或鉴定证明不符合产品的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造成无法投入预期使用,需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处理或必须成批/整体报废或返工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

4.7 重大违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质量事故管理

5.1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当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疏散人员,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5.2 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根据承建工程所处行业,国家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话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两级公司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将《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附件9)和书面报告电传或网上传输给两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管质量领导。各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时,按上述要求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上报中冶集团,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电传或网上传输中冶集团。

5.3 质量事故的分析和评审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作业处、班组负责人及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分清责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必要时(指质量事故性质严重)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参加项目上的质量事故分析、评审。

5.4 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和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上报二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2)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处置完毕后应按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3)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评审和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预防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跟踪监督和按设计和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4)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6.附件一: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

建 设 单 位 及 工 程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地 点

建 筑

面 积

(m2)

施 工

单 位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损 失

金 额(元)

因 质 量事 故 造成 的 人员 伤 亡

工 程 事 故情 况 及 其主 要 原 因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公 司 / 专 业 公 司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审核: 编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4篇 装饰装修项目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装饰装修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按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按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1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1.2重大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一般事故一个月汇总上报一次。由项目技术员填写《质量事故》报经理办公室。

3、重大事故由项目技术员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报经办公室、经理室组织调查报公司。

4、对于未逐的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项目应做好记录,同时要把信息反映给有关部门。

5、对重大质量事故一定要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绝不放过。

6、对于承包队长和操作工人失职和违章操作引起的质量事故,将按照工程质量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有关技术员将按照岗位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第5篇 现场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如施工单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管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承包商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3)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事故过程详细记录并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必要工作。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管理工程师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事故结束,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详细事故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以及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等。

第6篇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十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十)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师首先应以“质量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停止有质量事故的部位及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必要时需采取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调查的主要木的是要明确事故的范围、缺陷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事故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准确、客观。

4、事故调查情况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有些质量事故原因复

杂,常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维护管理、工程环境条件等方面,因此,调查必须全面、详细、客观、准确。

5、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6、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

7、制订的事故处理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如果一致认为质量缺陷不需专门的处理,必须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

8、确定处理方案后,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9、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签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7篇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与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

2、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

(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3)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 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 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a、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b、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c、原因分析结果。

d、处理的依据。

e、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f、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g、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h、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 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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