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中困难学生助学制度涵盖了多项援助措施,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助学金:依据国家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
2. 学校奖学金:设立各类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3. 助学贷款: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缓解学费压力。
4. 爱心基金:由校友和社会捐赠组成,用于临时性的紧急援助。
5. 志愿服务奖励:参与学校及社区志愿服务的学生有机会获得额外补助。
这些助学制度的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 国家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业表现,每年进行评审,发放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
2. 学校奖学金:根据学期或年度成绩排名,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3. 助学贷款: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顺利获得低息贷款。
4. 爱心基金:在学生遇到突发经济困难时,经申请审批后,提供一次性或短期援助。
5. 志愿服务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根据服务小时数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在执行助学制度时,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项援助的透明度。具体流程包括:
1. 申请: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资格。
3. 公示:评审结果将在校园内公示,接受监督。
4. 发放:资金通过学校财务部门直接发放至学生账户或用于抵扣学费。
贵阳一中的困难学生助学制度不仅减轻了贫困学生的经济负担,更体现了教育公平的价值观。它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动力,使他们能专注于学术和个人发展,而不被经济困扰。该制度也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志愿服务奖励机制,鼓励他们回馈社会,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和社区精神。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1篇 贵阳一中困难学生助学制度
第一条阳贵一中为确实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其不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而影响学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
凡达到我校正式录取分数线被我校录取的、按省一级一类高中收费标准交费的困难学生;
家庭生活困难,品德良好、认真学习,得到大多数学生及教师的肯定。
第三条补助标准
(一)减免学费
学校按全年学费的30%、50%、70%、100%几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具体办法为:
1、减免全学年学费的10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0.5%
要求: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中等水平;
对象: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父母为残疾人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烈士子女(现抚养方无固定收入)、下岗工人收入极低或无保障、单亲家庭(抚养方无固定收入)、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一些特别困难学生,经学校研究认可的。
2、减免全学年学费7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要求: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中等水平;
对象:父母为残疾人、烈士子女、下岗工人、单亲家庭、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等一些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附近的家庭子女及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
3、减免全年学费的5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5%
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
对象:家庭经济来源不固定,生活有较大困难的、父母为残疾人子女或烈士子女一方有收入但偏低的、单亲家庭抚养方有收入但偏低的、优抚对象需要帮助者、家庭意外事故及其他困难需要帮助者(此项需学校研究认可)
4、减免全学年学费的3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
对象:家庭生活有较大困难,需要扶助者。
(二)定期困难补助
补助范围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3%---4%,要求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学习,得到教师认可;补助对象为家庭极为困难子女;定期困难补助以月为单位发放。生活确有困难但品学兼优者,可同时享受减免学费。
一等补助:每月100元,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二等补助:每月80元,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三等补助:每月50元,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三)临时困难补助
对家庭发生临时性的重大变故引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学校认可后,是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第四条以上困难补助需经本人申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班级、年级推荐,学校讨论确定。要求学生出具的材料必须真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第五条困难补助只能用于帮助学生的学习生活,不可挪作他用,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第2篇 z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规章制度
1、各委员须按时参加部门例会,凡迟到一次扣3分(五分钟为标准),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需提前一天请假并上交假条,事假扣2分,病假不扣分(发现装病扣10分),开会必须带笔记本。
2、全体例会至少提前10分钟到场,到场后需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或到处走动,按部门座位安排就坐。全体例会迟到者扣10分(以通知时间为标准),事假、病假、缺席的处理同上。
3、每学期参加校学生会活动少于3次者,扣15分(整个学期学校活动少于3次的,以1次为标准);每学期校学生会活动从未参加者,自动递交辞呈;部门活动不参加者,一次扣三分,扣完为止(中途参加的只算半次参加)。
4、策划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迟交扣2分,不交者扣10分,发现抄袭、雷同策划扣5分(抄袭部分达到70%为标准、雷同部分达到30%为标准)。
5、每学期考试挂科者,自动递交辞呈;受到学校处罚者,视情节扣5-10分或自动递交辞呈;受到校团委表彰的一次加5-10分,院系表彰除外。
6、优秀策划加5分(由部长及副部裁决),批准实施的策划加15分。凡参加过校学生会活动者,例如:表演、演讲、主持等,一次加5-10分,参赛获奖另加10分,院系活动除外。
7、找到兼职并实施的,一次加5-10分。
8、我部实行百分制,每学期总结一次,60分以下者(不含60)自动递交辞呈,70以下(不含70)取消评优及竞选等资格。
第3篇 四中贫困学生助学减免申请制度
波宁四中贫困学生助学减免申请制度
根据波宁市教育局甬教计[2016]320号文件和校政[2016]3号文件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的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贫困学生费用减免作如下规定:
1、持三证(特困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社会扶助证)的家庭贫困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学校减免其学杂费、代管费、服装费和住宿费。
2、家庭经济困难和因灾害、伤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有关单位证明、学生家长申请、班主任调查报告,经学校核实后)减免学杂费30%,服装费减免报请上级单位审批。
3、如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减免方案
4、上述四类学生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帮困补助。
5、家庭贫困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班主任在调查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政教处初审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是否酌情减免学费等。逾期不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予以办理减免手续,须待下一学期再申请。
6、学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推荐安排登记在册的贫困学生“寒窗基金”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
7、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的学生,学校不予减免;已经减免的学校将责令其退还所有减免款。
第4篇 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制度
1、 各委员须按时参加部门例会,凡迟到一次扣3分(五分钟为标准),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需提前一天请假并上交假条,事假扣2分,病假不扣分(发现装病扣10分),开会必须带笔记本。
2、 全体例会至少提前10分钟到场,到场后需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或到处走动,按部门座位安排就坐。全体例会迟到者扣10分(以通知时间为标准),事假、病假、缺席的处理同上。
3、 每学期参加校学生会活动少于3次者,扣15分(整个学期学校活动少于3次的,以1次为标准);每学期校学生会活动从未参加者,自动递交辞呈;部门活动不参加者,一次扣三分,扣完为止(中途参加的只算半次参加)。
4、 策划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迟交扣2分,不交者扣10分,发现抄袭、雷同策划扣5分(抄袭部分达到70%为标准、雷同部分达到30%为标准)。
5、 每学期考试挂科者,自动递交辞呈;受到学校处罚者,视情节扣5-10分或自动递交辞呈;受到校团委表彰的一次加5-10分,院系表彰除外。
6、 优秀策划加5分(由部长及副部裁决),批准实施的策划加15分。凡参加过校学生会活动者,例如:表演、演讲、主持等,一次加5-10分,参赛获奖另加10分,院系活动除外。
7、 找到兼职并实施的,一次加5-10分。
8、 我部实行百分制,每学期总结一次,60分以下者(不含60)自动递交辞呈,70以下(不含70)取消评优及竞选等资格。
第5篇 中学资助学生经费管理制度
巨八中学资助学生经费管理制度
一、成立学校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受资助对象资格范围: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学生;
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特困户。
3.属于农村“三无”(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对象的学生;
4.社会孤儿、单亲家庭的青少年;
5.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即家庭人均生活费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
三、申请办理资助生相关手续及流程:
1.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家长携带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及证明到班主任处登记、申请。
2.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上交来的贫困学生资料进行调查、走访、会办造册。
3.会计室对资助生名单进行逐一核对并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处对社会会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属实的,一律取消受资助资格。
4.会计室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
5.受资助学生的经费由学校集中申请,统一造册受资助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发放。
四、资助资金的来源
由上级财政统一拨款,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资金发放后的帐务
及时上报经费的发放情况并做好账务处理。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归校长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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