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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灭火制度汇编格式(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防火、灭火制度格式

有哪些

防火、灭火制度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涵盖了预防火灾、应对紧急情况以及灾后恢复等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1. 火源管理:规范使用明火设备,如禁止在禁烟区吸烟,严格控制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 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集合点、救援措施等。

4. 培训与演练: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救互救能力。

5.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火源和隐患,采取相应措施。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定制,例如化工企业可能需要特别关注化学物质的存储和处理,而商业建筑则需重视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内容设计上,应强调预防为主,兼顾应急响应,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有序地进行扑救和人员疏散。

规范

防火、灭火制度的制定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如《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确保制度的执行得到有效监督。制度应定期更新,以适应企业环境和法规的变化。

重要性

防火、灭火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它不仅能够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还能在火灾发生时,通过有序的应对减少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将防火、灭火制度的执行纳入日常管理,确保每一位员工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共同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

防火、灭火制度格式范文

第1篇 防火、灭火制度格式

火灾对工矿企业的危害及其破坏是难以估量的,防火灭火在人们日常生活与企业营运中已引起了及其高度的重视,为此,我公司制定如下防火灭火制度。

1、矿区领导、安全员及全体员工要经常检查火灾源头的发生地,并制定本区域的防火灭火计划。

2、根据需要备足防火灭火工具,如灭火器、沙子、岩粉等其他工具。

3、矿区内一旦发生火灾,全体员工应立即行动,采取紧急措施,保护洞内工人安全,撤出灾区、危险区的人员,迅速控制火灾及其火烟。

4、无论地面或洞内发生火灾,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进行扑灭,并同时报告消防、救护组织。发现救助信号,应积极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救援,以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5、经常侦查火区源头,一旦起火,及时组织人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工具器材及时扑灭。

第2篇 机修组防火制度

1、 油回丝应统一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定期进行处理;

2、 用油类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准吸烟,不准同时进行明火作业;

3、 清洗作业后的废油不得倒入下水道。应统一妥善处理;

4、 清洗机电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5、 清洗汽车严禁使用汽油,并必须拆除电瓶桩头。焊接时时拆下油箱;

6、 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7、 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第3篇 前厅防火制度

1、前台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并制止客人将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及其他各种危险物品带入饭店。一经发现立即通知保卫部和值班经理。

2、前厅各部位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客人扔掉未熄的烟头和火柴棒等,以防着火。

3、行李寄存处不得替客人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及各种危险物品,如有发现立即报告有关人员。

4、行李寄存处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5、各工作点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由工程部负责安装,并由各工作点的防火责任人经常检查是否安全可靠。

第4篇 监测监控系统中心机房防火制度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加大防范力度,避免或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安全防火检查的范围: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中心内禁止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用过的废纸、过期的文件或其它可燃物要及时清理,不允许乱堆乱放,需要烧毁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销毁,并保证现场始终有人看守。

3、经常检查辖区内防火规范落实情况,定期对设备进行清理、检查和保养。所有电气设备,应做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位置。

4、检查时限、安全防火检查实行每月定期检查的防火制度。

5、经常地随时随地进行安全、防火的宣传工作,营造安全防火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火工作情况,协助实验室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6、严禁明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调度部部长同意,并派专人监督方可施工,严禁在机房内抽烟。

7、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

第5篇 物资、成品仓库防火制度

1.不准携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尉斗、电烙铁、电炉等电热器具和液化气、煤气。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

4.不准在库房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瓦以上和白灼灯,使用有蒸流的灯具,应将蒸流器安装在库房处。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类物资分类、限额存放。

7.要将堆放的物资留有顶、灯、墙、粒、堆等防火间距。

8.要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9.要掌握储存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并及时参加灭救工作。

注:此制度装置在仓库门口。

第6篇 焦化厂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应用软管连接,不用时断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管理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和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外(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煤气炉等),均须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有关具体规定见《焦化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禁火区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厂区内、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易燃物质,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使用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7篇 喷、浸、油漆作业防火制度

1、室内严禁烟火、明火作业和用炉取暖。

2、调漆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漆料应设专库存放。

3、室内应安装排风设备,保持通风良好。

4、室内电气设备(包括排风设备)应安装防爆式的,电闸设在门外。

5、喷涂漆时不准用铁工具敲打金属容器。

6、用过的油棉纱、油布等应放在有盖的金属桶内,并及时清除排风管道内外的油漆沉积物。

7、室内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8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

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严禁违章操作;

5、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6、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7、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公园森林防火制度

为加强我司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全员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公司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单位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本辖区不发生森林火灾,做到无发生森林火情,无发生森林火警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司情况,森林防火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以各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森林防火工作机构

1、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冯建国,成员:黎治、刘一平、马韬、刘川江、白康、白胜、刘勇生以及各部门第一负责人

2、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督促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②进行森林宣传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③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⑤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⑥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⑦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⑧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3、公司森林防火办公室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公司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公司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公司森林防火队伍和护林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配合司法机关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森林防火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各安全分管领导负责森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处理。

四、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各公司的总经理是本公司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各单位的安全分管领导是直接防火责任人;其他总经理助理以上老总是森林防火主要领导负责人,保卫部门和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公司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管理负责人,全体员工是森林防火的执行者。

(二)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安全分管领导的森林防火职责

1、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森林防火工作,对本公司的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每月组织研究一次森林防火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3、在公司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营活动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森林防火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森林防火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安全投入经费预算。

5、组织并参加森林防火大检查,对查出的森林防火隐患要及时监督消除或组织制定必要的措施,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6、监督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7、负责森林防火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发生火情火警等火灾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对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9、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四)其他总助以上领导的森林防火职责

1、服从一级防火负责人的指挥,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2、随时检查处理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设施及森林防火中存在的问题。

3、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检查、整改等活动,加强所属员工的森林防火知识的教育。

4、具体落实防火、灭火方案及人员。

5、带领防火人员扑救火灾,同时保护好火灾现场,提供火灾事故线索,并积极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6、及时将森林防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公司防火领导小组或专职部门报告。

(五)各部门负责人森林防火职责:

1、掌握、宣传相关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等知识。

2、严格执行消防法规,服从二级防火负责人的指挥,积极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森林防火知识和进行消防训练。

3、掌握本岗位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和变化情况,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安全因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4、爱护和妥善保管本部门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及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5、对本部门发生的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好火灾现场,主动提供火灾线索,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六)公司员工森林防火职责

1、熟悉工作范围内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位置,掌握其使用方法,了解消防水源、电源和应急疏散通道的情况。

2、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和掌握防火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3、熟悉掌握报火警方法(火警电话119)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会扑救初起火灾。

4、熟悉公司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严格按照预案要求执行。

5、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等知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条例。

6、巡山护林,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7、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8、餐饮部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燃气管道、阀门、开关、电源、炉头等,发现故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维修。

9、若发生火灾,应立即报火警(火警电话119),并通知保卫部门(电话、),同时积极灭火救援。

10、火情等事故发生后,应积极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情事故原因,核实灾后损失,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干预、阻挠火情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和要求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公司防火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防火主管部门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散发宣传单等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当地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将有关防、扑火、森林防火法律知识分发到各部门、员工以及游客手中,并张贴市区、本公司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要道口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经营部门分别到各自责任范围开展宣传活动,保卫职能部门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利用横幅等宣传形式,在单位各要道口宣传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和文件精神,加大对火警火情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力度,对社会各地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及时通告。教育各部门加强员工、游客的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要召开一次防火教育检查会议或者培训。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部门、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火灾,不论是谁的区域,都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好护林护火专业队伍,并将护林人员名单登记造册备案。各公司要组建20人以上志愿防火队,武陵山森林公园要保持10人以上的护林防火专业队由公园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并登记备案,同时,加大对护林队、志愿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公司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预算,各公司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公司、职能部门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公司主要、分管领导、保卫部门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落实。

7、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保卫部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防火扑火预案

1、各公司均要制定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指挥办成员名单及分工、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各公司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公司直管部门备案。

3、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及公司防火指挥办将对防火、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七、防火值班制度

1、进入森林防火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通讯器材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上报公司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逐级向公司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7、交接班时整理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七、森林防火巡护制度

1、建立公司、部门、班组三级护防网络,加强全公司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各部门在森林防火期每天必须安排1名防火安全员。

3、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辖区内的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监督检查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的维护情况,并向公司汇报各管理辖区防火落实情况。

4、公司保卫部负责对全公司防火隔离带的清理并进行检查验收。

5、防火戒严期内,各公司要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八、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公司部门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管理,做好动员工作,落实责任,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公司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险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必须上报公安机关的原则。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点,检查点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公司要做好周边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公司防火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九、火情监测及火灾报告制度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公司保卫部护林员。其它部门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火警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公司森防办。

3、公司应当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6、对森林火灾及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公司森防办核实后交由集团公司、区森林防火委签署意见后方可对外发布。

7、各公司发生火情后,应根据实际逐级上报。

8、公司森防办防火值班电话:、

9、对于及时报告处置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火情处置制度

1、各公司林区发生火情后,立即成立扑火前线指挥办,火场指挥由所在公司的行政负责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与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办,公司保卫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不论长短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总指挥及成员必须第一时间靠前指挥,所有扑火队伍听从指挥办统一调度调遣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各部门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总指挥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各公司扑火队伍应服从本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办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特殊人员进入火场。

十一、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各种扑火器具要分类存放,整齐有序,取用方便。

2、风力灭火机、油锯等器械要每月保养和维修,对易受潮生锈的工具要每周保养、通风和晾晒。

3、森林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要每月进行维护、维修、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防火期内,每周维护保养,保证能随时投入使用。

4、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器械及工具不准外借,更不准丢失,尤其易爆物品(灭火弹)要严加管理和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5、消防器材仓库由公司保卫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建专门帐簿,严格出入库制度和手续,保证不发生丢失,短缺现象。

6、防火设施设备每季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7、消防海滩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8、根据需要配备手持对讲机。

9、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10、遇有重大火情,全公司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十二、后勤保障

公司保卫部门要组织、计划、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公司餐饮、游乐工程、客房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综合办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其他部门根据火灾处置预案做好相关保障扑火工作。

十三、培训演练

公司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全公司员工处置火灾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全体员工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处置火灾的实战能力,普及森林火灾等消防安全常识。

十四、森林防火工作要求

1、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公司级领导督促检查所在单位各部门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协调处理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相关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履行职责。每年重点、特殊时期抓好安全检查和隐患的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发生森林火灾,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防火工作原则,相互支持共同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十五、森防火情火警查处

1、森林火情火警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灾后,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部门赶赴火场,协助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和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情火警等情况发生后,保卫部门应根据调查,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森防办。

3、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情火警发生后应从快、从严处理,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十六、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按照国家、市、区各级政府以及集团公司、本公司文件依法追究。

十七、本制度由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负责解释。

十八、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武陵山国家森林公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十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厂区防火防盗制度新版

厂区防火防盗制度(新版)

一、防火、防盗制度

1、防火防盗工作要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各部室和分厂负责人具体负责,并接受公司保安部的监督指导。

2、各部室和分厂负责人要教育干部职工充分认识防火防盗的重要性,严格遵守防火防盗制度,如有违反,造成火灾或被盗者,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楼内及厂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和消火栓,不得做其它用途或任意乱动,室内电源不准随意改动。

4、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公司保安部统一负责,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5、各部室和分厂负责人,下班前要对自己所负责的部室及分厂的安全、防火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报有关部门及保安部。

6、资产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保存现金及支票,经常检查保险柜及办公室门窗的防盗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7、物资、设备及产品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采取严密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8、全公司干部职工要树立防火防盗意识,各部室人员及分厂厂房人员最后离开的同志要做到关灯,断电,关窗,锁门。

9、在集中学习或开会、休息时各部室和厂房要关灯,锁门,防止发生火灾或被盗。

10、夜间值班值宿及四防人员要做好公司夜间的防火防盗工作,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害程度,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二、防火、防盗措施

(一)防火措施

1、各种油类特别是汽油、酒精、信那水、汽油、动力苯等燃点低的物品,严禁靠近木质物品存放,要用铁箱装好,储存在安全地点。禁止用上述油类擦洗地板或木质器具及温度较高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电源、火源、气源等处存放。

3、在照明灯、机床作业灯的灯泡上,严禁用纸,布等物品粘固。

4、各机台操作者,在停电时必须把电源切断,不许通电脱离岗位。

5、各部室分厂清除的垃圾要倒在指定地点。各分厂设置的润滑油桶,要放置在适当地点。

6、在禁止吸烟处禁止吸烟;指定吸烟处在下班前30分钟严禁吸烟,工长,组长要对自己管辖区进行全面检查。

7、如明火作业需持分厂厂长签章的联系单,经保安部防火科同意后方可生火。但在明火作业过程中需要有专人负责,配备消防器材,并且必须做到人不离火,事后将火彻底熄灭,经保安部防火科检查后方可离开。

8、分厂成立检查组,每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同时总结布置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9、严格执行防火责任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逐级管理制度,分片包干,一包到底。

10、一切消防设备、用具的保管、维护由使用部门负责。除灭火使用外,一律严禁做其它使用。

(二)防盗措施

1、各单位对现金的存放必须要按规定将现金存放在坚固的保险柜内,其他地方一律不得存放现金。

2、各单位,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要按照公司要求开展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企业治安秩序的意识。

3、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制度,按照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窃密等治安防范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预防和制止违法狡黠行为,维护本单位的稳定。

4、要维护好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对本部门加强管理,做好防盗的自检自查工作,确保工厂的财产安全。

5、加强厂区内和分厂内的防范设施,如有条件应安装监控设施和红外报警设施。

6、各单位加强对贵重物品、产品,贵重材料和生产物资的管理,妥善保管,及时入库,严禁存放在厂房内,同时加强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领用制度。

7、各单位存放贵重物品及产品的库房必须设专人管理。库房钥匙专人保管并备案,库房门窗必须加固,防范设施必须符合要求,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8、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值班期间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随意脱岗或擅离职守。

(2)不准留外来人员住宿。

(3)不准在值班期间喝酒、打扑克、麻将等。

(4)值班期间要认真做好巡逻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册。

(5)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6)对发生的案件和事件及时上报。

9、节假日、休长假期间,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值班、值宿,履行职责,不准找他人顶班替岗,要带领其他人员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第11篇 工地重点部位防火制度

1、 在放汽油等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单独建筑,并与建筑工程用火作业区、易燃材料堆放场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置放乙炔发生器建筑,屋顶应采用轻质材料。

2、 临时木工间(棚)、油漆间、木库应配足消防器材,一般为每30平方米放置两只10公升灭火机,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的泡沫、干粉等灭火机。

3、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作业,不得进行焊接。

(4)焊工不了解焊体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气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在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第12篇 配电室防火制度与办法

(1) 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净,要有良好的通风,在室内使用明火,必须经保安部批准,并有防护措施;

(2) 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附近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灵敏、有效。每年定期进行清扫、验收;

(3) 电缆线、变压器等处不得漏油,要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4) 高、低压配电室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以保证完备好用。

第13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14篇 项目部森林防火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森林法》和《山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乡镇府、管理处、一监办森林防火有关规章制度。

二、凡进入工地外来人员、车辆必须进行登记。

三、施工现场森林区域内,要做到见烟就查,违章就罚,成灾就抓。坚持依法治火。在那个工地发现问题,都要追查责任。

四、施工现场森林区域内,从事作业生产人员,不准违犯操作规程,违者要追究作业工队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 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六、 焊割作业与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品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 施工现场的防火作业,必须按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八、 施工现场的防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九、 施工现场的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流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七、 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迅速正确的报警,并积极参加补救。

十、 各工队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教育,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十一、项目部不定期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限期整改。

十二、 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地面厂区作业场所防火防水防爆防雷制度

1、防火防爆管理

(1)、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甲醇厂装置区、甲醇厂槽区、甲醇厂装车区、焦化厂焦炉地下室、焦化厂煤气净化区域、焦化厂综合油库、焦油厂原料成品槽区、焦油厂生产装置区、各厂配电室和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头、泡沫液消防系统、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2)、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3)、进入煤化工单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吸烟。因生产需要明火作业时要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待批准后在指定人员监护下按章执行。

(3)、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4)、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对各分厂的消防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②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③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④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⑤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⑧消防监控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⑨防火巡查情况。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落实厂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5)、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防火特点配备消防设施。

(6)、所属单位、各分厂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并进行挂牌编号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消防器材的维修由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8)、各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应由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其完好有效。

(9)、各单位责任本单位范围内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10)、所属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1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13)、 一般防火规定

1) 禁止在厂区及生产场所吸烟;

2) 禁止在厂区用明火照明和取暖,必须时应制定有效安全措施,经安健环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 禁止携带引火物及发火物进入危险场所。

4)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区内。

5) 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6) 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收入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14)、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5)、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部审核批准后,按正式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6)、煤仓和原煤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2)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

烟。

4)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17)、禁止在装油或其它易燃液体过程中,将检尺或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用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经静置以后进行。

(18)、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1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20)、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穿着导电纤维服和导电鞋,或设置易于导出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2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为手动或物料用量改变等作业条件改变情况下,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静电危害。

(2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安装有符合安全的阻火器(车上司机人员不准吸烟),四轮车、电瓶车进出易燃易爆岗位工房内,必须经批准,必要时熄火推行。

(23)、易燃易爆区域的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要取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24)、禁止在危险场所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三十米外进行。

(25)、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6)、对沾有易燃、可燃物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

(27)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震动,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质。

(2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危险场所。

(29)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不得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可燃物。

3防洪管理

(1)、各级单位应建立防洪防汛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管理,切实做好防洪防汛工作。汛期一旦出现险情各级人员均有参加防洪救灾的义务。

(2)、了解防汛物资性能,注意防汛物资的日常化维护与保养,保证防汛物资完好无损,每年雨季前、雨季中要组织对全公司的“雨季三防”设施、设备以及抢险救灾物资储量、种类等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严格督促落实。

(3)、每年3月份开始,各单位应对辖区的防洪沟进行检查、清理及疏通,保证排洪沟排水畅通无阻。对辖区的车间房顶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房顶杂物,保证排水系统的正常。认真检查辖区关键岗位潜水泵的良好状态,如有问题及时联系管理中心电气主管进行送修或购置。对本辖区防洪防汛工作检查中,对于不能排除的险情及时通知安全办,由安全办进行协调处理。

(4)、 雨季中,房顶出现的漏水部位,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管理中心设备主管,由设备主管负责制定和实施补漏计划。

(5)、 预报有暴雨时,实业部防洪防汛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工段领导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布置、安排防洪防汛抢险工作。

(6)、建立防汛物资盘点制度,对防汛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心中有数。

(7)、防汛储备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领导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4、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包括组长和组员,明确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具体的联络办事人员。

(2)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

(3)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4)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5)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单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

(6)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

(7)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8) 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高大建筑物,在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区突出屋面的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避雷装置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五欧姆。

(10)、有火灾爆炸危险厂房及车间内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尾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并可与电器设备的接地共用,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五欧姆。

(11)、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性能良好。

第16篇 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间各生产工序以及业务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安环部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生产车间各工序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生产车间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工作重要部门。应严格落实公司管理制度要求,以闪焙工序为重点做好防火防爆管理,以浸出净化工序为重点做好防毒管理,以浸出投料和产品包装环节为重点做好防尘管理,在日常生产中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3.生产车间各工序以及其他各部门负责本工序、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四、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

1.公司各部门区域为本部门、工序防火责任区域,部门经理、工序班长为防火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区域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公司厂区按照危险性程度划分为禁火区和防火区,设定动火作业等级,生产工序以及维修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分级分类进行动火操作。

3.生产车间日常清理检修作业,进入存在易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检测、吹扫、通风等准备措施。

4.公司危化品库房以及车间临时堆放危化品的地点,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闪焙工序煅烧区域是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该区域内天然气使用位置应设置安装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lel)的25%以下,并通过控制系统与排风换气设备联动。

6.闪焙煅烧系统、高低压配电室、天然气调压设施等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闪焙工序照明用灯应安装防爆灯具。

7.公司外来学习、参观、业务办理等非生产人员严禁进入设置的禁火区,却因需要进入时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方可。

8.办公室、员工休息室、安全管理重点区域严禁放置易燃物品。车间检修严禁使用易燃油类擦洗设备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等易燃材料,安全存放,定期清除。

9.岗位操作工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生产车间加强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规定时限组织对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10.安环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灭火器等)。

11.各部门、工序配置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用。

12.生产车间及工序定期组织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公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防火防爆知识培训。

五、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1.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2.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浸出净化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防护,做好原料上料和闪焙包装环节的粉尘影响安全防护。

3.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 “三同时”制度。

4.生技部以及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和工艺环节,要开展研究,进行攻关。实施必要的升级改造,降低岗位职业健康危害。

5.对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及产生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回收处理合格后排放。

6.对存在粉尘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饮食、饮水。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置换。

7.公司安环部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存在粉尘和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在所在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中公示。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收尘器、净化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修,生产时应同步保持正常运行,未经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新职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岗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全员健康监护档案。

10.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影响较大的作业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短期脱离、缩短工时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妥善安排岗位。

11.对存在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区域,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应设置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六、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1.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根据不同泄漏源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2.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重点是防止硫酸、天然气以及工艺液体泄漏。其中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硫酸和工艺液体属于有毒有害介质泄漏。

3.生产车间及库房要加强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的防泄漏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4.生产车间加强硫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硫酸的储存、转移、加入使用管理。定期仪器检查管道壁厚,人员频繁经过或操作的管线应加装套管防护。

5.生产工序做罐操作,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控制液体体积,加热速度,搅拌强度等工艺条件,防止液体冒罐伤人、污染环境或者造成浪费。

6.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工艺管线,阀门、储备罐等,保持良好的状态,对出现的故障、泄露风险及时消除,输送不同介质的管线严禁串联,为保证生产便利需要串联时除开阀门隔断外必须在阀门一侧加装堵板防护。

7.公司采购各类辅料,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进厂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性降到最小,发生泄漏事故时要及时报告。

8.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必须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危化品仓库、储存罐区以及硫酸、天然气管线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9.泄漏应急处置使用的各应急池应保持清空状态,不得随意占用;备用的应急设备保持可随时启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0.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序员工必须清楚泄漏处理的安全防护、预防措施及控制处理的应急储存位置。泄漏按照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的程序处理。

11.任何员工发现储存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请求外部援助。

12.工艺液体泄漏时,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转移,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

13.发生泄漏应急处理时,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及时停止泄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处置。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文件修订程序公布实施,解释、修订、废止权归公司。

第17篇 铝镁粉尘防火防爆制度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铝镁粉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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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粒径小于420μm的铝镁或铝镁合金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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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铝镁粉加工the manufacture of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

通过特定的工艺,将金属铝、金属鲜及其合金加工成为细微颗粒的过程。

! l3 b/ u8 a. p- k+ o) h

3.3 铝镁粉防爆 the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of dust e_plosion of aluminium and magnesium powder预防铝镁粉燃烧、爆炸发生和当燃烧或爆炸发生时使损失减小的技术。

! / _. w+ z# z, i1 g% w! m

4 管理

4.1 公司负责人应清楚本厂所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情况,并采取能有效控制铝镁粉爆炸的防爆措施。

4.2公司负责人应根据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结合本规程,制定本厂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厂级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k l p( y2 w

4.3 气体、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应定期校验。

5 z2 h% q_ `; _2 u; {

4.4 工厂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有关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铝镁粉的爆炸性及爆炸条件,牢记事故开关、警报器、急救设施、防爆设施和避灾路线的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对重点岗位职工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以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f_ e6 q- q( j m

4.5 厂房、库房等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

主要生产厂房所用电气设备应是粉尘防爆型的。6 }. s4 `( i9 f& t! o3 {_ f0 k

i! ~) v0 _6 f8 z; i- y+ c2 s

4.6 安全、通风、阻爆、隔爆、泄爆等设施应完善有效,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拆除或弃用。

) z7 v. s, o! _2 q

4.7 新建、改建或扩建铝镁粉工厂(或车间)应进行安全评价。 r) }# _ r# i

- k6 b# g! [+ l/ _# p( w; f

4.8 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4 o! o9 z5 l- |% l5 h

4.9 铝镁粉厂房和库房不应有漏水现象且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5%;雷、雨、风天气应关闭门窗,防止产品潮湿和粉尘飞扬。

5 厂区布置及厂(库)房结构

5.1 厂区布置7 g, e c4 ^ p- b8 k

: |& h @ d r4 k- @

5.1.1 铝镁粉加工厂与居民区、重要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

5.1.2 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斗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等。

. z; n, b; g5 _, n5 e, /

5.1.3 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房中。如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则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14kpa(表压)的爆炸压力,该墙壁不承重,不得有开口。 m v1 e6 q2 g

9 [: d5 i6 y; j; n( u |

5.1.4 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a& l9 k0 n o: e0 c( _8 u9 f n2 c

5.1.5 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中间库房与生产车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c: r# s8 3 k7 i) d# _

t7 ]3 l$ ~( b- _& c- r- _! s. r$ z

5.1.6 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5.1.7 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2 建筑结构. q1 g: o2 o/ j! _7 w. p$ p

_ c& e- w! u( i1 v1 u. f

5.2.1 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的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的单层建筑。

5.2.2 铝镁粉加工与贮存的工房和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结构,墙不承重。

) u/ }1 i j: e# ^9 a- ~

5.2.3 铝镁粉加工厂房内墙表面宜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4 h6 @ ; e; y8 d( s5 s: r/ c

5.2.4 铝镁粉主加工车间,可根据需要分隔成若干小单元。隔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的非燃性材料构筑。, t7 m0 ]: `# z7 u; u; a5 j

5.2.5 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7 d% }- m7 m$ o3 p

5.2.6 当工房内发生爆炸时窗户应能自动开启。窗扇应在窗框顶部铰接,向外开启,并配有摩擦式窗闩。! v2 q/ v2 y9 w5 q9 i

4 h3 i) }: n# i5 m: u

5.2.7 每间厂房至少应有两个宽敞并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出口,厂房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不应超过30m,双层不应超过25m。$ ]. k% d8 u _

5.2.8 高架平台的通道应便于上下,危险时便于撤离。

0 q) g$ _ e % a_ m

5.2.9 工房内的地面或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 t_ w) q4 n5 _2 j

5.2.10 工(库)房屋顶不得漏水,宜采用“轻型”或“抗爆”结构。8 b( g) b3 r- t8 t8 j r

, {_ 6 n# ]4 o/ v+ i ]# q [7 _

5.3 运输通廊2 z: v9 d: p, n; /3 t

4 _- r$ f/ i$ m

5.3.1 距离不超过15m的建筑物和主加工车间的小单元之间可用非燃性材料构筑的密闭通廊相连接。3 f1 z+ h- l_ m- r9 c7 c

@+ {) t( n/ ^: u, n7 w

5.3.2 通往铝镁粉工(库)房的密闭通廊,应根据gb/t15605进行泄压设计,同时应设防火门。_ r# e% q: w; ^4 p( o% w

5.3.3 每条密闭通廊均应设一个通向外部的出口。# w+ o! q m( y f) a- g5 r

# }) m- t7 _3 t( b1 l

5.4 铝镁粉加工厂工(库)房布置与结构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gbj16中相关条款。4 w8 l1 ~: g+ b

6 设备与操作

6.1 一般规定0 f& px s% p& /( v

5 i_ p9 b5 d9 {( j# @

6.1.1 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

6.1.2 在铝镁粉工房内,应使用防爆工具。, ~% j% c- p8 d# ^4 f4 n) _

0 v- b8 e2 r k

6.1.3 拆卸粉末加工、处理、收集、运输设备和设施时,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均应使用防爆工具。

6.1.4 从地面、设备等处清扫回收的粉料,在送回加工设备进行再加工前,应除去杂质。9 j) o_ r ~8 e7 a) 3 p

6 f, i$ u3 h; l7 e/ r- r, o

6.1.5 在铝镁粉加工工房内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t6 _+ n. k9 i

1 g4 |3 y3 ~& z2 z: ~

a) 有经安全负责人批准且经消防部门签字的作业证;5 ^2 k$ ~0 l |4 e- a1 v a

% d# f9 _0 r f( h# g

b) 作业开始前,设备应停止运转并彻底清扫设备内或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易燃物并经检查确认;

9 j: y2 o5 k( d# i

c) 作业开始前,必须将盛有产品的桶(罐)全部运出工房;

8 f, ~: |1 ` { j9 m! ^: n

d) 应将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与其他区段彻底隔离;( @9 a3 y9 n$ y! t% z6 z; z6 y% u+ [

e) 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防止因火花飞溅而引起周围易燃易爆物质燃烧或爆炸的措施;

f)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应有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p3 f8 i- z, _ n4 ^ ~; `6 j7 [_ y

g)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不允许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1.6 进行各项工作时,不得使粉尘飞场或泄漏。

6.2 设备$ n) w1 c s# j9 v# r

) j% r# i, /$ j- _) i9 s; l

6.2.1 装运铝镁粉的容器应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作,且应加盖密封。

6.2.2 铝镁粉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6 v i# t. y) f! ^+ . k. d- {& e d_ k

a) 应附有设备安全操作说明;

! b1 _$ y3 f f% r) e _

b) 轴承应防尘密封;6 _3 g# h/ d9 l /) n; c

n3 a w: f0 z7 d4 {$ z( t1 p$ ^

c) 应设过载保护装置;2 t) u% u3 t! c `- i4 q

d) 宜设联锁控制装置或对每个车间设紧急控制装置;

e) 内外应便于清扫,无粉尘积聚的孔隙;

5 i+ m# h! k; q) `7 }$ y7 w+ o! /

f) 均应接地,避免静电积累;

g) 应采用密封良好的滚动轴承;& v w2 r, g( /: v

h) 应密封良好;严禁泄漏;

i) 存在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防爆措施。

6.2.3 应避免设备自身摩擦产生摩擦热。

6.2.4 在制粉设备的进料口,应设适当的格筛、磁性或气动分离器等装置,避免混入原料中的铁块等异物进入制粉设备。_ a _ e ~! [7 {. r& m5 b5 z

5 e_ d) p7 f: m& }3

6.2.5 铝镁粉加工厂应根据本厂设备运行状况,规定设备定检周期、停修时间和维修标准,并严格执行。$ c! ]6 ~+ c, ~4 z& b- t e e

/ k0 v, l- a6 r% g

6.2.6 检修设备的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如需使用汽油、煤油、柴油等,还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定,主管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批准,由施工负责人执行。

_ f c4 o$ z- }

6.2.7 检修用的材料、填料、润滑油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如用新材料或其他型号、品号的材料作为代用品应经试验或经主管负责人审批。3 |: r: z$ ]& o7 _# f3 [: /_ o

6 j9 _ w, {0 ~! @

6.2.8 检修时除拆卸指定的检修设备、指定检修的部位外,不得触动未经安全处理的其他设备。

6.2.9 检修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网络图,严格按程序分布作业,不得在一个工房内或一个系统内同时进行多部位检修。

6.3 操作

6.3.1 铝镁粉工房内的粉尘浓度应控制在4mg/m3以下。

# l4 @6 o, q- h5 _0 e5 c) l& q

6.3.2 铝镁粉干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_ r8 ^; q/ j c; g; n

a) 铝粉、铝镁合金粉干磨系统内应充氮气保护。设备起动时保护气体中的含氧量为2%~5%。经一段时间进入正常运转后,保护气体中含氧量,铝粉为2%~8%,铝镁合金粉为2%~6%。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到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n7 w, ) ~% r_ n8 g# `

( ^6 h4 t: {( h( ^9 j, y

b) 球磨机出口气体和粉尘混合物温度:磨制铝粉不得超过80,磨制铝镁合金粉不得超过60℃;3 c- p6 p2 t8 ^_ }_ `

- a_ k& k4 d- b3 t: |7 t

c) 球磨机系统鼓风机运转时,入口的表压应保持200~1500pa,当多次调整仍不能达此数值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v( @: m) _ j3 k2 q3 @4 _

d) 起动铝镁粉制粉设备前,应通知各有关岗位人员。正常运转后,每隔30~60min应检查一次运转情况。当各测点温度、压力或气体成分不符合规定时,应及时调整;如调整无效,应立即停车处理;7 n. e8 i; ~9 k7 y: c$ j; w0 t0 l

u: p# r& z `: d

e) 球磨机和铝镁合金粉筛分机在起动或停车时,球磨间、筛分间不准有人,在运转过程中应关闭防爆门;% s% _3 z_ w8 {) u6 ~4 {+ k

f) 当球磨机系统使用选粉机时,应检查选粉机和转子同外壳有无磨擦及异常现象; r( @5 u# u ]8 /

g) 启动设备的顺序应为:选粉机、鼓风机、油泵、球磨机、给料机。停车顺序相反;

6 ~$ u1 h l% h4 s0 z

球磨机、鼓风机密封填料温度:磨制铝粉不超过75℃,磨制铝镁合金粉不超过65℃;9 d5 p3 b g9 k4 g4 c. _

h) 更换密封填料前应停止设备运转,待系统温度降至30℃以下或室温时再更换填料。更换填料时应备好定子油或机油,取下的填料应立即浸入油中;

~_ d_ a4 p) [! t

i) 当处理球磨机系统堵料等工作需打开球磨机系统时,应使球磨机系统冷却到30℃以下或室温时方准进行,处理堵料时防止粉尘飞扬,且应使用防爆工具。

6.3.3 铝粉抛光及铝镁合金粉筛分、破碎时,均应执行6.3.2条相关条款。

6 u& h1 _1 p: m_ o1 |, f6 z: o9 `

6.3.4 铝粉湿磨应遵守下列规定:( g/ i% u+ r- o. g8 b

2 d& a2 ~% z_ _ l

a) 在不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中磨制铝粉时,磨制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6 y( n5 [3 g j8 z

& ^ }( e5 k8 _

1) 采取泄爆措施的设备内充满空气;

2) 采取惰化措施的设备内含有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的氧气。 z8 t7 q1 f, ~7 q1 p2 s+ r u/ w

b) 在不与金属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中制膏或对铝粉进行其他处理时,相应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充满空气的设备中处理铝粉;: + }_ n9 y6 h1 @ z

+ k. @. /+ |_ f5 i/ m

2) 在足以氧化任何新生铝表面的惰化气氛中处理铝粉。

c) 在a)和b)中应维持露点大大低于冷凝点。& f4 _% o: b+ } e( `

% a) e. q/ p1 u% b0 y$ i1 m

d) 球磨机轴承应使用集电器电刷透过润滑油膜接地;

e) 溶剂处理场所应具有良好通风(自然或人工通风);

$ w- d+ m- b7 u0 a2 @8 i

f) 溶剂泵或膏剂浆应安装当泵干运行时能自动停泵的装置。/ d4 n$ s6 s5 e# }: s

6.3.5 粒化加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严禁将潮湿的铝、镁锭加入熔炉或坩埚; l; h5 l5 a, w/ f( ~! i3 l4 e( t

b) 加工过程中,溶炉、坩埚周围不得有火焰冒出;8 v) /6 l. c& f/ g; c

c) 粒化前,应试风压、检查粒化室,确认安全后,再吹净扩散板上的铝镁粉尘,开动粒化室的风机。然后进行粒化;

# ^# f l_ z% f- b+ p; b

d) 粒化室内,不允许产生正压;7 `7 h3 r7 f 9 l

8 a! ~1 c9 ] @1 /# y0 r

e) 发现火花喷出时,应立即停止粒化。: }# ^& l r% g h. `9 y

+ y! g g {) n# g# o0 q1 g

6.3.6 铣削法加工镁粉,铣削镁环的温度不得超过120℃。

6.3.7 给加工设备供料或泄料用的容器,应确保静电接地。3 s3 z: [ t: a; n1 o$ m4 . p

. _: v( r4 d, c+ u q _ a& a

7 贮运

1 e$ a5 _! v% i, /_ t v; r+ w3 ]

7.1 移动式容器2 f+ o0 g9 ]7 {8 q: i, g3 _$ g

7.1.1 厂内运输铝镁粉的容器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作。

7.1.2 所有轮式容器、手推车和自动装卸车均应静电接地。

7.2 气力输送管道

7.2.1 输送管道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不锈钢材料制造。; v, z; e0 l h& t1 a

7.2.2 应保证输送管道整体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并具有良好接地。( ~_ c; n- l1 i. s/ a; v

7.2.3 输送管道应设泄爆口。泄爆口应通到建筑物外,且应按gb/t 15655进行设计。

7. 2.4 在管道破裂可能对其他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又无法通过泄爆口完全泄压的区域,管道设计承受的瞬时内压;铝粉不低于690 kpa(表压),镁粉不低于860 kpa(表压)。在管道破裂不会对其他设备或人员造成损害的区域可使用承受内压较低的管道作为辅助泄爆口。/ /# p- z( a$ l1 }8 /8 k( i

, u, z. i, a0 n( p7 k5 ^1 i8 _

7.2.5 在露天或在潮湿环境中设置的输送管道应严格密封。

7.3 气力输送载体

: b$ /6 i) w& `: d

7.3.1 用空气作用输送气体时,运输系统内铝粉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值的50%,镁粉浓度必须低于其爆炸下限。; z: h- p2 j0 |/ p# s

7.3.2 当被输送的铝镁粉浓度接近或达到爆炸下限时,应采用惰化气体输送。

a) 在保证惰化效果的前提下,惰性气体中应含有适量的氧化剂;

b) 应连续监测惰化气流中的氧含量。当氧含量不在规定范围内时,监测系统应发出声响报警。

7.3.3 输送气体的流速:铝粉不低于23m/s,镁粉不低于18m/s。) k! a/ m1 o- { o y

7.3.4 若输送气体来自相对较暖环境,而管道和收集器内的温度又相对较低时,应对管道和收集器采取加热措施,避免因输送气体的温度低于露天而发生冷凝。 n8 p8 u! ~! c: |/ t6 b$ w

7.3.5 用液体收集粉料(如喷雾塔)时,所用任何液体的闪点不能低于37.8℃。液体与铝镁粉不发生反应或仅在良好运行条件下以受控速率发生反应。遗留在产品上的液体应满足后续生产工艺过程的要求。

_ k5 [( v_ k4 @ v

7.4 气力输送风机

7.4.1 向运输管道提供载粉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的风机叶片和机壳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如青铜、不锈钢或铝)制做。

2 w5 v4 o5 i4 p. |! g# }& w8 }

7.4.2 运输的粉料在进入最终集料装置前,不应通过风机。

7.4.3 风机起动或停止时,人员不得进入距风机15m以内的范围,停止运转前不应进行维护工作。

必要时(如测压力),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相应资格的操作者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才能接近正在运行的风机。在操作接近风机前应停止供应粉料(输送管道内只有载粉气体)。

7.4.4 风机应置于铝镁粉加工厂房之外。风机应用滚动轴承。轴承应有温度显示装置和超温音响报警器。

0 c _& {, y# [$ h2 r k: w

风机应与加工机械实行电气联锁。当风机停止运转时,加工机械也能及时停止运转。

; h/ w4 j2 c0 k$ s) o4 |

7.5 贮存

7.5.1 加工好的铝镁粉应装入无水分、无油、无杂质的金属桶或其他封闭式容器,并密封良好,存于干燥地方。4 r& d; v( r7 @) d, s

1 o& b0 b# n o+ m7 r/ o

7.5.2 装有铝镁粉的桶或容器,应置于距门窗、采暖热源1m以外,每两排桶间留有不小于0.5m的通道。严禁堵塞安全门和防火器材通道。

8 t4 v, o2 q( n& o7 j& q

7.5.3 为避免产品局部发热产生自然,应经常检查(如用手触法进行检查)。发现温度升高,应迅速将产品转移到安全地点继续观察,直到安全冷却为止。+ @/ f# u$ z5 h$ m

: f% e! q c8 g

8 采暖% b m+ p% ~ q% [

8.1 工房应采用间接热风、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不得用火炉或明火采暖。8 b4 r8 g5 q$ w4 u1 q

8.2 用水暖器或汽暖器采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采暖管道应明设;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内;1 w/ u/ k; n& // ^: q

b) 管道和散热器及其联接处,不应有漏水、漏汽现象发生。: c# y. {. e p( i

8.3 当采用间接热风采暖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热风源应位于无粉尘的区域;. c, m- m5 o1 [

6 j2 g g! g: {5 y: e0 w

b) 输送热风的风机应安装在无粉尘的区域;# ]. p q# e& u9 ~

: w( d$ c/ v5 r# b. ~7 f8 w p/ @

c) 制造热风的空气应来自工房外或无粉尘区域;_ p2 [; h5 p9 l8 n

0 @ m% n7 l& b) g& s_ r, g2 n

d) 应确保热风接触铝镁粉时不发生冷凝。6 k, z6 u0 w8 y3 c. c

9 集尘

9.1 通风除尘

! q8 q- ( u( d! g8 l

9.1.1 产生铝镁粉尘的地点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9.1.2 应采用粉尘防爆型风机,并将风机置于净化装置之后。0 g8 p. u; h9 _2 p f# z

9.1.3 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k9 w& n5 a5 g; v$ o# c6 z

7 s, q; m! z- n8 k3 t( a# e( h( q

a) 干式除尘器应位于工房外的安全位置。除尘器周围设防护屏或栅栏;

. ^0 e, d- j/ u& p+ e) a5 e+ i7 p

b) 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有色金属或不锈钢制造除尘器;

c) 过滤式除尘器滤料应为导静电材料。: o& n; o) w r& ^ t

b7 + f1 i3 + y: t) n$ o( w

9.1.4 管道系统应执行7.2条中相关规定。3 `# |8 f- ]4 h

9.1.5 整个除尘器系统应保持良好的电接触,并接地。5 d# d7 s% j+ q0 k

9.1.6 旋风除尘器或其他干式除尘器应安装内部温度显示仪表并配备超温报警装置。其报警温度的设定值应低于粉尘云或粉尘层的最低着火温度。& _% v/ {+ y) m& k7 n0 h/ y8

显示仪表应安装在易于观察的位置。2 s$ t- m6 q4 q( @& @

! ~) y1 l1 r- v2 h$ b/ w b6 u& f+ b

9.2 粉尘清扫

9.2.1 管理人员应注意因操作人员清扫无规律而在建筑物或机械任何部位的表面过度累积粉尘。5 i/ |9 t c; q7 e% s% w

; d! q _. u! |4 {& c( v4 u. l3 @1 s

应在停机和切断动力情况下进行定期清扫。清扫周期可根据条件而定,但每周不少于一次。设备可用沾水抹布清擦;地面可用刷子和潮湿锯末清扫。清扫后,应对设备彻底检查一次。) d, h+ a% ^! p+ e

; h# e8 u _9 t, k

除尘器中的集尘应每班清理。8 m_ u% p- l$ e; i) y

9.2.2 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泄漏的落地粉、油粉、油膏等应立即用不产生火花的导电铲子及软扫帚或天然纤维硬毛刷子清理,并收集在专用金属容器内,放在指定地点妥善管理。然后再用真空吸尘器将剩余的粉尘吸净。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7 [9 ]5 b1 _ y4 d ]

& o1 h6 _# f& i- t- q

在人员不能进入和无法使用真空吸尘器的区域,只有在严格禁止可燃物进入或接近该区域,并同时停止设备运转的情况下,才允许用压缩空气吹扫。8 s! j$ m6 t. _# u) v5 y

0 o% l! f7 k0 _5 q u

9.2.3 在生产区用水清洗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否则不允许用水清洗:

4 u+ m6 _ r q7 y8 4 @_ l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规定用水时间;

1 b+ u+ m) i/ h9 f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

——具备使氢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良好通风;

+ k: y p, l i7 r q0 h8 z0 s1 ^

——将清洗粉尘的水完全排放到安全地点;

9.2.4 使用真空吸尘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_& ] u: y# q# u9 i t8 ^

5 o, j& e7 /) u6 _

——只能用于粉尘太少或太分散而不易用手刷方式彻底清除的情况;& e y4 }( b9 o) n4 s

——有效的连接与接地,使静电积聚降至最少;! a# s2 `3 s) u

3 n$ /9 ~+ p: t

——电机应为粉尘防爆型;

——软管、吸尘嘴和接头应采用导电,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 + d8 c r- /0 |$ n

8 r- t$ ]8 {$ e# p1 e

——收集的粉尘应卸入厂房外的专用容器中。

! h) ~1 c , z$ j$ d

10 电气

10.1 电气设备应依据gb 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

5 c: l ~, i+ d/ j3 _

10.2 铝镁粉爆炸危险场所的高低压配线应采用铜芯电缆。

# h: f6 f# t& i q9 l3 w

10.3 每个工房均应设置手动遥控开关,开关位置距工房门应大于3m。 a& {3 h$ _+ _6 ~0 /, n

j: z4 f$ h: m. g

厂长办公室、调度值班室等地点,也应设手动遥控开关。/ f5 p/ o_ n# h

/ r; y0 r$ ^# `) f m5 u

10.4 生产厂房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该系统应为通向安全门的通道提供不低于10 l_亮度的照明。当生产厂房照明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急照明系统应立即自动运行。

10.5 在允许使用闪光灯和蓄电池灯的场所,可用其作照明灯具。8 [3 o& q9 i. e, e$ f g3 j# c8 p- o

10.6 铝镁工(库)房应采取防雷措施。

10.7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有可能积聚静电的金属设备、管道及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0ω。1 z$ h o, r ~

10.8 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操作,除应遵守本章条款外,尚应遵守gb 50058中的相应条款。

1 z% k_ u o# b: f

11 个体防护

11.1 生产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用劳动保护用品。 c& d! d5 px l$ ~9 p/ |. e+ k u

# { t7 [- p/ k b

11.2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呼吸保护装置。2 t+ n$ d& h) p% j g3 w

; h3 b; t k9 b [

11.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允许生产人员贴身穿用化纤材料制做的衣裤。

3 t: o2 @; p) f9 w

11.4 铝镁加工操作人员的外衣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布料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12 灭火与事故抢救3 r. h6 v3 y9 s- }# /

. d4 w7 ]9 h- `- h. e9 u/ k5 m

12.1 灭火- j8 l! n7 e! c) |) p- a2 n$ q2 g

12.1.1 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

- c4 _7 a7 {: /4 d4 f# a: o

12.1.2 灭火设施和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8 y1 g3 ^. ^. q

12.1.3 禁止使用能扬起积尘的灭火方法。. k& r n; y( o9 y1 n ~; i8 c4 h

12.1.4 铝镁粉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p8 f; 8 y2 d# z3 t

9 h3 t2 e) l+ i& /. w g

a) 火灾初起时,应首先用干沙、惰性干颗粒(粉末)构成隔离带,将火源围隔起来。撒播灭火剂时应特别小心,避免扰动铝镁粉末而形成粉尘云;5 [. @+ g/ q% r7 e! m1 q

) | s; u! p) r1 ^ y1 ]

b) 用不产生火花的金属锹或铲认真撒播干性灭火剂;

c) 关闭风机和门窗,减少空气流通;( r) p9 k y1 y- `_ q; y7 _0 k( w

d) 干性灭火剂应保持清洁与干燥,并与撒播工具放在同一个易于使用的地点;

e) 可用翻砂造镁的废渣作为灭火剂,扑灭镁粉火灾;

f) 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2.1.5 粉末溶浆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v: a8 g {; j3 h: e

a) 稀浆状铝镁粉发生火灾时,应按消防系统有关规定灭火,不允许用卤化物灭火剂;9 p, f# |7 l; j6 ^0 f; w! r5 c4 g

5 [ kb) 半湿性物质或过滤块状物发生火灾,应使用干性灭火剂;: t+ i; w; s. e4 s! b7 /3 _7 {7 h8 d9 t7 i

$ w- y f2 ^$ b; k

c) 不允许将二氧化碳或氮气用于扑灭任何形式的镁火灾;

d) 用二氧化碳扑灭铝溶浆火灾时,残留物应立即用干沙或其他干性灭火剂覆盖。确认残留物和覆盖物的温度均降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处理。应采用有盖容器进行小份额分批处理。

n- ` _5 v0 |

e) 只有在其他灭火方式 失败而火灾继续扩大时,才可用水扑灭铝镁粉溶浆火灾。应采用喷雾或低速__的灭火方式,避免形成粉尘云;应持续供水,直至火灾被完全扑灭。灭火后,应立即 清除场所地中的湿粉、糊、稀浆;清除过程中应进行通风,避免铝镁粉与水分反应生成的氢气积聚;在应远离生产厂房的安全区设置贮污装置。

12.1.6 如人身上着火时不准奔跑,应立即脱掉或撕掉衣服。无法撕掉衣服时,可用湿棉被(呢布)灭火,同时应防止火花落入周围的产品中。0 y i; c9 j& b- u6 h1 n: s

) |. c$ p6 /8 f4 e3 y d6 m7 k

12.2 事故抢救. v1 ]- f! o2 p$ c

) j/ a& g: d) t& |: e4 p

12.2.1 工厂应制定铝镁粉爆炸事故抢救方案,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g; c! e7 q5 ] h3 h

12.2.2 应在当地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指导下组建兼职消防组织,并定期对全体职工进行避灾及抢救演习。

( f_ d$ |+ q4 v b w

12.2.3 参加事故抢救的专、兼职人员,均应接受事故抢救最高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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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治安保卫,维护好现场秩序。

批准: 审核: 编制:宋秀红

第18篇 会馆防火制度

休闲会馆防火制度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会馆或公共区域。会馆营业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要由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采购、运输、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审核、监控制度。

2.除餐厅和厨房外,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在会馆内动用是明火,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消防中心批准,并在有消防人员监控的情况下按程序进行。

3.不准随地丢烟头、火柴棒等火源。

4.安全走火通道不准堆放物品或其它用途。

5.禁止在会馆内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在仓库、机房、客房、洗衣房等地吸烟、用火或乱拉电源;非电工人员不准擅自接电线或拆电线、电源。

7.行政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办公室内的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仔细巡查会馆确实无误后方可离开。

8.在重点部门的值班员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防止火灾发生,必须熟悉工作现场的一切情况。

9.在厨房和餐厅工作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并且每周要对气体管道、阀门、开关、电源检查一次,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并做详细汇报。

10.全体员工必须牢记火警电话,如果发生火警,应立即通知消防中心,并服从消防中心的指挥,全力进行消防抢险工作。

第19篇 车库防火制度

第一条车库内防火要求

1、车库内不准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2、车库内严禁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3、车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4、车库内的电器及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装规范要求,采取防爆措施,以保证防火安全。

5、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设施。

6、在办公区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留有足以保证调车的宽度。

7、严禁在车库范围内加注燃油和排除油电系统故障。

8、保养维修车辆时,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车库内。

第二条 入库的机动车辆和其他特种车辆,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车辆的电气线路绝缘必须完好,不得被挤压。带电线路接线端头必须紧固,不得松动脱落,各种线路须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车辆燃油系统必须严密,不得漏油,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置。

3、驾驶室、车箱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必须开关灵活、门锁完好。

4、车辆必须按灭火器配置标准配置灭火器。

第三条 使用单位和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油路。

2、机动车在行使里程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入汽油。

3、机动车电瓶充电必须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直接充电。

4、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5、检修机动车应在专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全车电源,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和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6、车辆入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车辆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及时扑救。

8、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四条 汽车修理与保养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件清洗作业

(1)作业场地周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并严禁吸烟。

(2)在清洗机件过程中,不得启闭电气开关,以防引爆油蒸汽。

(3)作业时要打开门窗,加强通风。

(4)废弃油要倒入专用安全容器中。

(5)作业时禁止使用铁刷,以防止机件互相碰撞打火。

(6)室内有油蒸汽时,不得发动试车。

2、电瓶充电室及充电作业

(1)充电室必须设有敞开的气孔或天窗,窗口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以免氢气在顶部积聚。

(2)充电室门窗应向外开启,以利泄爆。机械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蚀要求。

(4)储存硫酸和配置电解液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要防止硫酸与木材、布等有机物接触产生化学反应,释放热量。

(5)在充电室使用的扳手等工具应为铜制,并在手柄上包上绝缘层,以免不慎碰到电瓶桩头,产生电弧火花。

(6)充电时不宜采用过大电流,以免电瓶过热。

(7)充电时电瓶加液盖必须拧下,使放出的氢气自由逸出。

(8)测定充电是否完成,必须采用电解液化重计,严禁直接在电瓶桩头“擦火”或以其他不安全方法测试。

第20篇 车库、司机防火制度

(一)停车库防火安全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库内不准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不准堆放其他杂物。

2、车库内严禁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3、车库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4、车库内的电器及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装规范要求,采取防暴措施,以保证防火安全。

5、车库内不准人员留宿,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设施。

6、在办公区内停放车辆不得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留有足以保证调车的宽度。

7、严禁在车库范围内加注燃油和排除油电系统故障。

8、保养维修车辆时,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车库内。

9、车库车辆应与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不准存放其他设备,使用电器应采取防火措施。

10、特种车辆与其配套设备必须分库保管。中间应设防火隔断,其互通部位应设常闭防火门。

(二)入库的机动车辆和其他特种车辆,必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车辆的电气线路绝缘必须完好,不得被挤压。带电线路接线端头必须牢固紧定,不得松动脱落,各种线路须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2、车辆燃油系统必须严密,不得漏油,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处置。

3、驾驶室、车箱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必须开关灵活、门锁完好。

4、车辆必须按灭火器配置标准配置灭火器:指挥车、防爆和低污染货车车辆配置4公斤灭火器2具。

(三)使用单位和司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油路。

2、机动车在行使里程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入汽油。

3、机动车电瓶充电必须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直接充电。

4、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5、检修机动车应在专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全车电源,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和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

6、车辆入库后,司机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7、车辆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并及时扑救。

(四)汽车修理与保养防火安全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件清洗作业

(1)作业场地周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并严禁吸烟。

(2)在清洗机件过程中,不得启闭电气开关,以防引爆油蒸汽。

(3)作业时要打开门窗,加强通风。

(4)废弃油要倒入专用安全容器中。

(5)作业时禁止使用铁刷,以防止机件互相碰撞打火。

(6)室内有油蒸汽时,不得发动试车。

2、电瓶充电室及充电作业

(1)充电室必须设有敞开的气孔或天窗,窗口上部应与室内平顶平齐,以免氢气在顶部积聚。

(2)充电室门窗应向外开启,以利泄爆。机械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室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防腐蚀要求。

(4)储存硫酸和配置电解液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要防止硫酸与木材、布等有机物接触产生化学反应,释放热量。

(5)在充电室使用的扳手等工具应为铜制,并在手柄上包上绝缘层,以免不慎碰到电瓶桩头,产生电弧火花。

(6)充电时不宜采用过大电流,以免电瓶过热。

(7)充电时电瓶加液盖必须拧下,使放出的氢气自由逸出。

(8)测定充电是否完成,必须采用电解液化重计,严禁直接在电瓶桩头“擦火”或以其他不安全方法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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