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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制度汇编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事故处理制度范本

有哪些

事故处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企业在面临突发事故时的应对策略、责任划分和处理流程。通常,一个完整的事故处理制度范本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组成部分:

1. 事故定义与分类:明确各类事故的定义,如生产事故、安全事件、环境事故等,并进行详细分类。

2. 应急响应机制:设立应急指挥体系,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流程、初步处置措施及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3. 责任分配:确定各级管理人员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

4. 事故调查与分析:规定事故调查的程序、方法和时间要求,以及如何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

5. 整改与预防措施:提出针对事故教训的整改方案,制定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6. 培训与演练:定期进行事故处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7. 记录与报告:规范事故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保存期限,以及向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报告要求。

内容是什么

在制定事故处理制度时,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详细描述每一步骤的操作细节。例如,应急响应机制应明确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各级负责人应如何迅速行动,是否需要启动紧急联络系统,以及如何调动内部资源进行现场控制。事故调查部分则需规定调查团队的组成、调查方法和时间限制,确保公正、客观地分析事故原因。

规范

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企业应将事故处理制度纳入日常管理,定期评估和修订。制度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也很重要,员工应清楚了解自己的角色和义务,明白在事故中如何行动。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事故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重要性

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帮助企业快速、有序地应对突发情况,降低事故损失,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另一方面,通过事故调查和整改,企业可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预防潜在风险,从而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制度,是每个企业实现安全、高效运营的基础。

事故处理制度范本

第1篇 事故处理制度范本

1、 制氧车间和公司调度中心必须事先制订有关氧气生产中各类事故处理技术措施计划,充分做好预防工作。

2、 氧气生产、使用和管道、仪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抢修和处理泄露事故的工器具、器材、物品和安全防护用品。

3、 发生停电事故,应首先停止输送氧气,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采取措施,并转告用户。

4、 发生氧气着火、爆炸事故,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组织灭火,抢救事故,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延误时机,导致事故扩大。

5、 有关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到各类事故告急电话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并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6、 对在氧气生产使用、设备设施维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着火、爆炸事故的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工程项目事故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按规定做好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①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1)事故快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2)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②事故调查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安监、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③事故分析

(1)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管理方面)原因。

(2)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要分清。

④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必须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能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能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能放过,对发生事故处理一般按事故的轻重大小可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经济处罚:一是企业内部按企业奖惩办法查处;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行政法规查处。

行政处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刑法》134、135条规定。

第3篇 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情况,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各种损失。

2、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分析事故原因。

4、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监理资料,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

第4篇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不同分为两类,即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0.5-10万元之间的质量事故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出现下述情形之一者,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a. 建筑物、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者;

b. 超过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者;

c. 经技术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 造成主要设备的主要部件损失,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e. 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3、出现质量事故,总监应上报公司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4、事故处理完毕,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第5篇 机电事故处理制度

一、对三违现象必须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

二、对一般的机电事故由机电长负责组织追查分析,并对事故者写出书面处罚意见,报安检站。

三、对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性质较严重的),由安检站组织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矿主要领导。

四、对事故当事者,除处以经济上的处罚外,必须在进行安全技术学习。

五、 机电队必须定期地对各要害场所岗位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劳动组织教育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进行1-2次的安全技术培训,由分管的技术员负责。

第6篇 事故处理规范制度

1、目的

明确安全事故的事后管理措施和各单位责任,使之有章可循。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和部门发生的与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有关的突发性事故发生后的处理。

3、 处理办法

3.1本规范内容包括现场处理及报告、调查处理、善后处理。

3.2现场处理及报告

3.2.1未遂事故:无人员工休工伤假,无医疗费用,无财产损失但又的确发生了的各部门确认的事故为未遂事故。由员工或班组长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调查处理结案,必要时可以通知人事行政部提供协助。

3.2.2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无伤残可能,直接损失二千元以下)当事人或目击者马上报告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报告人事行政部,如有伤员需要送院治疗的,由人事行政部安排。晚班或人事行政部人员不在由保安队长全权处理,但必须立即通知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在上班后1小时内保安队长必须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3.2.3严重事故:.严重事故(有或者可能有伤残,直接损失在二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当事人或目击者马上报告部门负责人或保安队长,就近岗位的保安员和保安队长必须立即到场处理,将伤者送往医院,必要时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全程监护。。部门负责人或保安队长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分别向负责的安委会副主任、安全主任报告。晚班时间电话通知。

3.2.4重特大事故:重特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或死亡,损失在5万元以上,包括火灾、爆炸、人员伤害导致休克/昏迷/部分肢体缺失、死亡等情况),当事人或目击者立即就近报告所在岗位保安员和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并第一时间通知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安全主任到场,在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工作,现场指挥依职位高低授予指挥权。此时其它工作应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3.3调查处理:

3.3.1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并建立档案。

3.3.2一般性事故由所在部门在发生事故48小时内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安全调查报告》(有人受伤的报告人受伤员工,无人受伤的报告人为财产保管人,下同)。安全主任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会同部门负责人完成事故调查并给出结论。人事行政部经理根据调查结论,评估损失或损伤情况,会同所在部门处理善后,提交处理意见给安委会主任及副主任审批并执行。

3.3.3严重和重特大事故但未有政府部门介入的,由所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提交报告,人事行政部经理及安全主任在收到报告后3小时内开展事故调查,尽快提交调查报告,评估损失情况并向安委会主行副主任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调查完成后人事行政部向安委会主任及副主任提交处理意见,按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意见,向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追偿工伤保险金、医疗金和财产赔偿。如有政府部门介入的,由人事行政部协调,配合有关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3.4善后处理

3.4.1责任追究:安全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的工作失职者,按《厂规》及其它规定给予处罚

3.4.2工伤休假:工伤员工住院期间为当然休假,但出院后24小时内必须由工伤本人到部门补办工伤休假手续。门疹治疗的但需遵医嘱休息者,经本人申请,由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协商决定休假天数。休假三天以上的,每天到人事行政部签到。按规定经过有效批准及按规定签到者,工伤期间工资按原标准照发。否则,按事假处理不计工资。

3.4.3工伤鉴定:工伤需要进行鉴定者,须在出院或者有用药后30天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安排。

3.4.4财产理赔:有办法财产保险的财产损失由人事行政部按理赔协议执行。

3.4.5工伤赔偿:经批准按规定完成工伤鉴定者,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赔偿程序,人事行政部提供协助,致残者要求离职的按国家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3.4.6工伤陪护:工伤需要人员陪护的,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给予安排。

3.4.7物品及医疗费用:安全事故损坏物品由所属部门通知行政、维修、技术、采购等相关部门评估,补充和维修按正常程序办理。工伤医疗费用由行政部从厂长备用金借支垫付,行政部以有关医疗费用票据冲抵,报销后交回。费用较大超过备用金额时,由行政部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向财务室借支,以费用票据冲减。工伤费用全额报销,非工伤医疗费用、挂号费和按社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而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费用和用药费用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7篇 项目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 总则

本制度对不同程度等级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流程予以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和产品质量管理

2.2适用于两级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创优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第91号)

3.2《中冶集团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3.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3.4《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

》(建质[2010]111号)

4.术语

4.1 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4.2 违规:指违反国家、行业的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十七冶管理体系文件》及《十七冶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行为。违规类别分为:意识淡薄、轻微违规、一般违规、严重违规和重大违规。

4.3 意识淡薄:在质量管理活动中,思想上不重视、制度上不完善、管理上不精细、措施上不得力、组织上不健全,特别有以下未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行为之一的:

4.3.1 出现明显影响外观的质量通病、质量缺陷不处理;

4.3.2检查通报中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而没有整改;

4.3.3 第二次检查发现出现同样质量问题;

4.3.4 未严格按图纸施工;

4.3.5 方案编制率、方案实施率未达到100%;

4.3.6 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差距较大而又无正当理由;

4.3.7 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质量保证资料缺乏;

4.3.8 工程技术资料造假。

4.4 轻微违规(轻微不合格品):因产品(原材料、工程设备、工序成果、已完工程/成品)要求中的某个规定没有满足要求,不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采取纠正后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5 一般违规(一般不合格品):不符合产品某个或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直接影响其预期使用,处置方法比较难,处置后经检测后仍能满足要求,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问题。

4.6 严重违规(严重不合格品):经试验或鉴定证明不符合产品的多个要求,其严重程度已造成无法投入预期使用,需采取重大技术措施处理或必须成批/整体报废或返工的,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不合格品或质量事故。

4.7 重大违规(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5.质量事故管理

5.1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当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停止下道工序的施工,如涉及人身安全,则应立即疏散人员,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5.2 质量事故实行快报制度

1)质量事故的划分原则。根据承建工程所处行业,国家有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或地方标准执行。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用电话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和两级公司分管领导,并在事故发生36小时内将《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附件9)和书面报告电传或网上传输给两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和分管质量领导。各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时,按上述要求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电话上报中冶集团,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电传或网上传输中冶集团。

5.3 质量事故的分析和评审

事故发生单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作业处、班组负责人及事故当事人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分清责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必要时(指质量事故性质严重)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专家参加项目上的质量事故分析、评审。

5.4 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和预防措施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上报二级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技术质量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专家参加对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2)质量事故处置技术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发生事故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处置完毕后应按验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3)分包工程发生的质量事故,分包单位组织质量事故分析、评审和编制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预防措施,并报项目经理部批准,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部负责跟踪监督和按设计和规范进行评定验收。

4)重大质量事故,执行国家、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6.附件一: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快报表

建 设 单 位 及 工 程 名 称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工 程

地 点

建 筑

面 积

(m2)

施 工

单 位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损 失

金 额(元)

因 质 量事 故 造成 的 人员 伤 亡

工 程 事 故情 况 及 其主 要 原 因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公 司 / 专 业 公 司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公 章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审核: 编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建质[2010]111号)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8篇 电梯紧急事故处理制度

1、电梯因某种原因失去控制或超速无法掌握,并经断开安全开关亦无法制止时乘客应保持镇静,切勿企图跳出轿厢,可借助各种安全装置自动发生作用,将轿厢停止,并按警铃,等待救援人员。

2、如果电梯在行驶中途突然发生停车事故,而停在井道内不能开门时应先设法通知维修人员,将轿厢移动到开门处,把门打开,让乘客离去。当电梯因安全错误动作或其它原因,轿厢不能移动时先将安全开关断开,然后将轿厢顶安全窗打开,放出人员从井道退出。

3、如遇水进机房井道时,井道底坑和轿厢内的电气设备会被水浸,此时应将电源全部切断,才能进行处理,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 。

4、如遇电气设备发生燃烧时,应立即把电源切断,采用四氧化碳或三氧化碳等避电灭火器进行救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听候抢救。

5、电梯发生伤亡事故,司乘人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需移动现场时,须设标志,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听候处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当电梯发生严重的冲顶、蹲底时,或发生地震火灾时,须经有关部门严格检查,修复鉴定后方可启用。

7、如果轿厢因故超越行驶或突然中途停顿时,必须在机房用手轮转动曳引机轮盘车使轿厢作短程升降时,首先要切断电动机电源,使刹车松开,同时转动曳引机。

8、所有事故发生和处理之后,要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和领导,一定要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方法和处理责任人。

第9篇 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处理制度

一、为及时快速抢救个别严重过敏反应病例,预防接种门诊应摆设应急治疗床和应急处理药品橱柜,备有接种反应的相应药品,有条件的应备置氧气瓶(袋)和吸氧设备。

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三、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认为属于接种范畴的,提请县级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鉴定。

四、县级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本区域接种反应病例的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诊断为疫苗接种反应、不得出具异常反应诊断证明,所出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10篇 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机械事故处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1、建立项目经理部(厂、站)安全、质量事故小组,成员由主管领导、机械技术、机械领工员、施工技术主管、调度员、安质检员及机械班长组成。

2、各种机械不论发生什么交通事故还是机损事故,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事故发生后必须查明原因,分析事故经过,并将处理结果发到各部门和工班,作为班组考核的一项指标。

3、对违犯安全制度、违章作业所造成的机械事故,视情节和机损情况予以一次罚款,严重违章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4、事故发生后,直接责任者应写出事故经过和检查,交队事故处理组,以便分析处理。

5、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厂、站)负责处理。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机械事故报告单》报公司机械物资部。

6、重大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厂、站)当日报公司机械物资部。机械物资部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并负责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将《机械事故报告单》和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机械物资部。

7、特大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厂、站)当日报公司机械物资部,公司机械物资部当日报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物资部,由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物资部组织处理。

第11篇 预防接种反应事故处理制度

一、为及时快速抢救个别严重过敏反应病例,预防接种门诊应摆设应急治疗床和应急处理药品橱柜,备有接种反应的相应药品,有条件的应备置氧气瓶(袋)和吸氧设备。

二、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三、建立预防接种反应和事故登记本,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详细登记接种异常反应、群体性反应和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小时(农村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配合调查。经调查认为属于接种范畴的,提请县级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鉴定。

四、县级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本区域接种反应病例的诊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诊断为疫苗接种反应、不得出具异常反应诊断证明,所出的证明一律无效。

第12篇 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处安质部。

9、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电气事故处理制度

1.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措施:

(1)遇到大面积停电时,首先应保持沉着冷静的头脑的同时,认真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并立即汇报有关上级领导;

(2)制定安全措施,并做好紧急处理故障的准备;

(3)处理停电事故,在确认已经处理完毕后,再试送电;

(4)分析事故原因及特点,做出总结,并做好记录备案。

2.重大设备故障的处理:

(1)遇到重大设备故障时,首先应保持沉着冷静的头脑,同时认真分析造成重大事故的原因,并立即汇报有关上级主管;

(2)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紧急处理故障的准备工作;

(3)紧急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启全部通风系统,并根据事故情况佩戴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进入现场处理;

(4)处理停电事故,在确认已经处理完毕后,再试送电;

(5)事故处理后,应将所有防护用品清洗干净,工作人员要洗澡;

(6)分析事故原因及特点,作出总结,并做好记录备案。

配电运行方式

1、酒店供电采用双供电方式,一路常用3000kv用线,二路备用1000kv用线;

2、酒店高压配电室负责酒店、餐饮、空调机组、消防、办公区等供电;

3、配电室三台变压器为主用。

4、配电室保护由直流屏供电,控制动力源有直流屏电池供应。

5、一路为常用电路,二路为备用电路。供电线路不能同时投入,要有明显断开点。

第14篇 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保

若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单位的保密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后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案。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4、对责任者按有关处罚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理,并报区保密局。

第15篇 技术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分析由于技术行为引起的各类事故原因,及时制定方案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处理事故责任人。

2. 应用范围:本制度主要针对由于技术行为引起的物料积压、材料浪费、错提材料、索赔不利等加大成本投入的事故进行规定,对由于技术行为引起的质量和安全事故执行项目部相关制度。

3.管理规定

3.1 由工程部建立技术事故记录台帐,将所有技术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结果登记入帐。

3.2 事故发生后建立事故调查小组,该小组由工程部部长任组长,由相关专业工程师、预算人员及人事管理员组成。

3.3 事故调查应本着一查到底的原则,挖掘事故根源。

3.4 召开事故分析会,由工程部部长主持,调查小组人员及事故责任人参加。

3.5 分析会内容主要有:事故情况(经过)、主要原因、事故补救措施、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项目、系统、部位、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当事人(班组),今后防止事故发生的改进措施。

3.6 事故在召开分析会后3日内,由工程部部长负责向项目经理提交事故报告及责任人处理方案。

3.7 责任人处理方案的原则

3.7.1事故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以教育为主,以吸取经验、总结教训为原则,给予责任人适当经济处罚。

3.7.2事故损失在10000-100000元的事故除按3.7.1进行处理外,对主要责任人同时给予留用查看。

3.7.3事故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任人,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将主要责任人清退出本项目部,提交公司处理。

3.7.4将责任人处理结果在项目部内通报。

第16篇 现场项目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如施工单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管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承包商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3)项目管理单位应对事故过程详细记录并协助施工单位开展必要工作。

4)对于重大质量事故,管理工程师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事故结束,承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详细事故报告,说明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以及对工程造成的影响等。

第17篇 物业辖区配电室事故处理制度

物业辖区配电室事故处理制度配电室一旦出现事故,造成全区或部分线路停电时,值班人员应能正确分析并及时处理:

1、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沉着、迅速、准确的处理。

2、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寻找并消除事故的根源,解除对设备及人身安全的危险。

3、尽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进行,全区停电时应保证对重要负荷(如:电话机房、展厅照明、电梯等)及时恢复供电。

4、必要时,值班人员可改变变配电系统运行方式,使供电恢复正常。

5、处理事故时,除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其它外来人员不应进入或滞留事故现场。

6、事故处理过程中,值班人员应与领导保持密切联系,迅速执行领导命令。

同时应有明确分工。

对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作好详细记录。

7、对解救人员触电、扑灭火灾、挽救危急设备等工作,值班人员可先行处理,然后向领导汇报。

8、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全力协助,待恢复正常后交接班。

如一时不能恢复,则有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交接。

第18篇 某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放射线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处理制度

1、为了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工伤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项目部应在每月25日将上月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处安质部。

9、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篇 压力管道设施事故处理制度

1.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2.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5.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6.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7.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20篇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与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

2、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

(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3)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 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 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a、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b、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c、原因分析结果。

d、处理的依据。

e、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f、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g、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h、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 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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