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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汇编(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涵盖了各种可能影响员工健康的环境和工作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化学物质:如粉尘、有毒气体、重金属等,它们可能在长期接触后导致慢性中毒或呼吸系统疾病。

2. 物理因素:噪音、辐射、振动等,可能导致听力损失、视力下降或肌肉骨骼问题。

3. 生物因素:如细菌、病毒等,可能引发感染性疾病。

4. 心理因素:过大的工作压力、长时间的紧张状态,可能导致心理疲劳和精神健康问题。

内容是什么

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的内容包括:

1. 定期检测:企业应定期进行现场环境监测,评估各类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

2. 员工健康监护:为员工提供定期体检,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

3. 风险评估:分析检测结果,识别高风险区域和岗位,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的认识,教授预防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5.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事故,准备应急响应计划。

规范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确保:

1. 制度透明:检测结果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2.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更新及时:根据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发展,适时更新检测标准和程序。

4. 合规性审查:定期进行自我审查,确保制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重要性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保障员工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2. 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缺勤和生产力下降。

3. 降低企业成本:减少医疗费用支出,避免因工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提高企业声誉: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公众形象。

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既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监控,我们能创造一个更安全、更健康的工作环境,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 概述

1.1 监测目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系统地收集、汇总、分析、解释并评价有毒有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为职业病防治计划执行过程提供有用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评价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重要依据,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信息服务。

1.2 监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简称《尘肺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技术标准是制定本信息监测方案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站,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等均适用本方案。

2 监测类型

2.1 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2.2 全国常规监测

2.3 主动监测

3 监测内容

3.1监测对象监测对象为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劳动者。农药中毒病例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而引起中毒的患者和由于误服、有意接触农药的患者(不包括食物农药残留超标和属于刑事案件的中毒患者)。

3.2 监测点 依据不同的监测类型确定监测点。

3.2.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首诊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

3.2.2常规监测的法定监测点 凡符合《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事职业病防治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患者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法定职业病常规监测点,或称责任报告单位。

3.2.3主动监测。

3.3监测项目

3.3.1职业病危害事故监测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三类: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和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进行实时报告和信息监测。该事件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和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职能机构)应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2周内填报《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卡》,同时进行个案病例网上直报,纳入常规急性职业病监测信息月统计汇总。

3.3.2常规监测

3.3.2.1疾病监测

①职业病监测 以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80号)为准。属于本监测范围的职业病病种共9类102种(不包括放射性疾病和电光性眼炎)。

②农药中毒监测

3.3.2.2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

3.3.2.3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监测

3.3.3主动监测 在监测点对作业人群的劳动条件、健康监护(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有害因素和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的监测、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和评价,为预防、控制职业病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主动监测的具体监测点的选择、内容见相关监测方案。

4 报告原则 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报告、审核、汇总、分析的原则(不包括主动监测,下同)。

4.1 报告单位 常规监测的各类监测点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各级职能机构,都是责任报告单位。

4.1.1 急性职业病(主要是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农药中毒由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职业病报告卡》(限于急性职业病内容)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2 依法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填报《尘肺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和(或)《农药中毒报告卡》。

4.1.3 各类职业病死亡病例由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包括在医院外的死亡病例)向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报告,由后者填写相应报告卡上报。

4.1.4 依法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填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4.1.5 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填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以一个用人单位为统计单位)。

4.2 报告方式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依托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各类责任报告单位(监测点)为直报口,实行一次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确认的分级管理制度。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各类报告卡的报告时限要求,把报告卡报送属地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职能机构,代其进行网络直报。农药中毒报告依托乡镇卫生院传染病监测网。对各接口授权确定资格,进行网络直报。

4.3 报告流程(见附图)

4.4 报告时限和报告内容各类职业病病例均在确诊后15天之内进行网上直报(不包括职业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急性职业病病例详见职业病报告卡填卡说明(包括农药中毒)。本监测信息报告的三种时限,系指各级承担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的省级职能机构进行最后确认和汇总分析的时限。

4.4.1 重、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实行实时报告。

4.4.2 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和零报告:急性职业病实行月汇总制度(包括重、特大事故的个案病例),如该月内无急性职业病病例报告,即默认为零报告。

4.4.3 各类慢性职业病和农药中毒病例实行半年汇总:包括《职业病报告卡》(不包括急性职业病)、《尘肺病报告卡》、《农药中毒报告卡》、《有毒有害作业工人职业健康监护卡》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卡》。

第2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掌握企业内部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管理工作。

2、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检测点分布、检测周期及检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5、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7、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8、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9、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10、委托检测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3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4篇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1、对矿井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检测点;

2、配备检测仪器,对仪器要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配备专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4、将检测数据记录清楚,建立检测台帐;

5、每次检测结果要上报矿主管领导;

6、如果检测结果超过有关规定,要立即采取措施;

7、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制定防范措施;

8、 把职业病预防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5篇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它有害因素。化学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性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才能确保工作场所对该场所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也是对工作场所的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为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避免给职工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经厂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监测费用纳入厂子的全年度的开支计划,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单独立帐。

2、与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签定协议,每季度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车间进行一次浓度(强度)的测定,浓度(强度)较大的车间可每月检测一次,将测定结果记录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在厂方明显位置进行公布。

3、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尝试(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请示厂子领导应停止职工操作,检修相关的防护设备,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一、公司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均应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在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同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任何领导,必要时,可同时报警(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2、各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如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在半小时内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现场指挥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伤亡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

6、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三、事故调查处理

1、本公司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2、本公司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事故调查时,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

4、本公司调查或安监部门调查后,应根据最后判定的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6、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篇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1、对矿井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检测点;

2、配备检测仪器,对仪器要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配备专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4、将检测数据记录清楚,建立检测台帐;

5、每次检测结果要上报矿主管领导;

6、如果检测结果超过有关规定,要立即采取措施;

7、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制定防范措施;

8、 把职业病预防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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