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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排放制度汇编(8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瓦斯排放制度

有哪些

瓦斯排放制度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排放源,包括但不限于:

1. 燃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

2. 储存设施的逸散气体

3. 生产工艺中的副产品排放

4.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气体排放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详细规定了如何监测、控制和减少瓦斯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1.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密封良好,减少无意识泄漏。

2. 引入低排放技术,如燃烧优化和回收系统,以减少燃烧过程中的瓦斯排放。

3. 实施气体捕集和利用策略,将逸散的瓦斯转化为能源。

4. 制定严格的废弃物管理程序,减少有害气体产生。

规范

为了确保有效执行,瓦斯排放制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并参照国际最佳实践。这包括:

1. 设立明确的排放标准和限值,定期评估和更新。

2. 建立详细的报告机制,记录和报告所有排放数据。

3. 提供员工培训,增强他们对瓦斯排放控制的理解和执行力。

4. 定期审计,检查制度的实施效果,必要时调整策略。

重要性

瓦斯排放不仅影响环境,也关乎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严格遵守瓦斯排放制度:

1. 能够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2. 可提高资源利用率,通过回收利用瓦斯,减少能源浪费。

3. 符合监管要求,避免因违规排放而产生的罚款和声誉损失。

4. 有助于建立企业绿色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

完善的瓦斯排放制度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它需要管理层的重视,全员的参与,以及持续的技术创新和改进。

瓦斯排放制度范文

第1篇 瓦斯排放制度

1、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之规定。

2.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之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 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4、无论是临时停风还是长时期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氧气浓度。

5、恢复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拆闭排放。

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防监区编制,经通防科、安全科和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救护队排放。

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8、排放后,通风监区技术员要做好记录。

第2篇 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6、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7、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第3篇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范例

⑴.串联通风区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排放制度,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上一级排放完毕后才能进行下一级排放,严禁跳级排放。

⑵.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⑶.全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科监督执行。

⑷.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及行人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以后,按照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严格控制,逐渐关闭风门。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了1%以下(含1%)时,通风科瓦检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分钟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⑸.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掺新风流汇合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第4篇 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1、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之规定。

2.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之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 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4、无论是临时停风还是长时期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氧气浓度。

5、恢复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拆闭排放。

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防监区编制,经通防科、安全科和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救护队排放。

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8、排放后,通风监区技术员要做好记录。

第5篇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

⑴.串联通风区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排放制度,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上一级排放完毕后才能进行下一级排放,严禁跳级排放。

⑵.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⑶.全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科监督执行。

⑷.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及行人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以后,按照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严格控制,逐渐关闭风门。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了1%以下(含1%)时,通风科瓦检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0.75%),且稳定30分钟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⑸.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掺新风流汇合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第6篇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范例

第一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条 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炭浓度不超过0.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条 瓦斯排放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7篇 矿井瓦斯排放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条 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炭浓度不超过0.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条 瓦斯排放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8篇 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

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6、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7、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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