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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入井检身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有哪些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人员身份验证:确保只有授权的工作人员才能进入矿井。

2. 安全装备检查:所有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完整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

3. 禁止携带物品: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品及其它可能引发事故的物品。

4. 健康状况确认:检查员工是否处于适宜下井的身体状况。

5. 设备检查:确保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无损坏,符合安全标准。

内容是什么

这些环节的执行内容包括: - 身份验证通过身份证件或专用的工作牌进行。 - 安全装备检查由专人负责,确保所有设备功能正常且正确佩戴。 - 禁止携带物品的规定旨在减少潜在风险源,所有违禁品应存放在指定区域。 - 健康状况确认可能包括简单的体检,如血压、视力和听力测试,以评估员工能否胜任井下工作。 - 设备检查不仅限于个人工具,还包括井下的机械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规范

执行煤矿入井检身制度时,必须遵循以下规范: - 制度应明确、详细,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熟知并遵守。 - 检查过程需公正公平,不遗漏任何一人。 - 对于违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示警戒。 - 定期对检身程序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环境。

重要性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 保障了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个人疏忽或携带不当物品引发事故。 - 维护了井下作业秩序,确保所有设备都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 提高了整体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了事故发生率,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打下了坚实基础。 - 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公众信任度。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

1、检身员由把钩工担任,按时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2、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员人人必检。

3、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4、检身员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5、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和领灯人数三对口。

6、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火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更不能将雷管、火药带到井上。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7、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2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

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二章 入井前规定

第四条 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

第五条 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

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条 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

人员定位卡等。

第三章 入井登记

第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

第九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

第十条 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清点、统计工作。

第四章 出入井检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被测试饮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 666、667、668 条所列病症)。

第十二条 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入井后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

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要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要支持考勤员、检身员、安检员的工作,严格入井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要做好头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统计工作,出现意外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矿调度室根据相关意外汇报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同时要

组织队组、考勤部门、矿灯发放室进行核查,确定具体的人员、所属单位、去向及工作任务,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煤矿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篇 煤矿入井检身制度范本

1、检身员由把钩工担任,按时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2、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循私情,要做到入井人员人人必检。

3、所有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检查。

4、检身员有权对违章或扰乱阻挠检身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罚。

5、检身员必须做到考勤人数、入井人数和领灯人数三对口。

6、检身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待本职工作,决不准许任何人将烟、火等一切易燃品带入井下,更不能将雷管、火药带到井上。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追究检身员的责任,按惩处规定处罚。

7、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第4篇 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强化对入井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和控制实际入井人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煤矿。

第三条 各矿井必须使用入井人员考勤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制定《井口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考勤制度》,配备检身员和考勤员。

第二章 入井前规定

第四条 煤矿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准入井,新工人要签订“师徒合同”。

第五条 临时人员入井,要明确审批程序,进行入井培训,配带临

时入井证,并由本矿人员陪同。外来人员无本矿人员陪同,不得入井。

第六条 各区队、班组必须召开入井班前会,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并配用矿灯、自救器、

人员定位卡等。

第三章 入井登记

第八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考勤、登记。

第九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入井人数的规定,并在井口公示当班入井人数。

第十条 考勤人员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做好出、入井人员登记、

清点、统计工作。

第四章 出入井检身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自救器、人员定位卡和矿灯者;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者;

(三)穿化纤衣物者;

(四)被测试饮酒者;

(五)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疲劳上岗者;

(六)因工作、家庭及其它原因造成精力不集中、情绪不稳定者;(七)携带禁止下井的物品、材料者;

(八)生产作业人员未持有关安全资格证者;

(九)患有不宜进行井下作业的疾病者(《煤矿安全规程》第 666、667、668 条所列病症)。

第十二条 检身员有权对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坚决不许入井;检身员有权维持井口乘车秩序以及井口其他安全事项;检身员应将当班检身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入井后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领

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遇有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撤出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第十四条 所有入井人员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要虚心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煤矿要支持考勤员、检身员、安检员的工作,严格入井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煤矿要做好头灯、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的发放、回收统计工作,出现意外及时汇报。

第十七条 矿调度室根据相关意外汇报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同时要

组织队组、考勤部门、矿灯发放室进行核查,确定具体的人员、所属单位、去向及工作任务,以便迅速查找。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公司、煤矿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和处罚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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