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合同的生命周期通常包括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四个关键环节。
1. 签订:此阶段涉及到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企业需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完整,涵盖业务范围,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双方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履行: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各自的义务。这包括按时交付产品或服务,支付款项,以及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相关条款。企业需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3. 变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改原有条款。变更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4. 解除: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一方违约时,可能需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可能涉及赔偿问题,企业应谨慎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这些环节需严格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合同管理应纳入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跟踪和风险控制。企业应定期进行合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们不仅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降低了法律风险。良好的合同管理能提升企业信誉,促进合作的稳定,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将其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高效、安全的业务运营。
第1篇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2.1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分公司。
12.2各有关部门或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12.3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12.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或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12.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12.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12.7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12.8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12.9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留样备案。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2篇 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5.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5.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5.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5.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5.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
复印件。
1.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
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1.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2.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5.1名片;
5.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5.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5.4各类联系电话号码;
5.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1.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2.投资、联营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3篇 法人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前评审制度
一、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5.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5.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5.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5.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5.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二、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合同评审机构设在信用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信用(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信用管理员初审;
2、信用(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信用(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信用(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单位公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
复印件。
1.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
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1.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2.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5.1名片;
5.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5.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5.4各类联系电话号码;
5.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1.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2.投资、联营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4篇 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制度
一、合同签订管理
1、合同承办人签约前必须对对方主体资格、代理身份、代理资格、履约能力及合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备合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2、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集团公司内各单位的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或擅自以其他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其他公司或个人所办各类企业以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4、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5、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国家或省已经发布示范文本的,应当采用合同示范文本。销售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外协部门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加工定做、承揽合同文本对外签订合同;供应、设备、基建部门外出采购尽可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文本。如果没有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参照类似的示范文本。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时,可以根据所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补充约定。各部门所需的合同文本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统一购买或定制。
6、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同都应按统一规则编号。
7、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8、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9、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10、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并力求选择本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
11、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12、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12.1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分公司。
12.2各有关部门或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12.3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如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发生,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和分公司,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12.4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或分公司,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技术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携带外出,应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用后立即归还。
12.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12.6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发现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12.7凡遇合同专用章遗失,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12.8凡遇合同专用章变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请程序与手续与新申请相同,原合同专用章交还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12.9各子公司自行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必须到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留样备案。
13、订立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特别程序的合同时,应当依法办理特别手续。
14、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二、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法定代表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3、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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