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监测系统:这是预测预报的基础,通过设立各类水文站和气象站,实时收集降雨量、水位、流速等相关数据。
2. 数据分析:利用专业软件和算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识别出可能的灾害模式。
3. 预测模型:建立数学模型,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洪水、干旱等水害情况。
4. 预警机制:当预测到可能的灾害时,制定预警级别,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计划:预先设定不同级别的应对措施,包括疏散、救援和灾后恢复等。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的内容涉及多方面,如技术层面的模型构建、数据处理,以及管理层面的决策制定和执行。其中,技术核心在于准确预测,需要结合历史数据和实时监测,运用统计学、流体力学等多学科知识。管理上,则要求快速响应,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同时要有应对突发状况的预案。
建立和完善水害预测预报制度,需遵循以下规范:
1. 法规依据:遵守国家关于防灾减灾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度的合法性。
2. 标准化流程: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确保预测预报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3. 定期评估:定期对预测结果进行评估,优化模型和方法,提高预测精度。
4. 培训与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协同合作: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应对水害。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提前警示潜在的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科学的预测和有效的应急响应,可以降低灾后恢复的成本,提高社会的抗灾能力。因此,建立健全的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1篇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矿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地质测量科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资源管理局的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三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通风科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五条 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井下作业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汇报。
第2篇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2条 地质部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3条 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4条 通防事业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5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和地质部门汇报。
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6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7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部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3、地质部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指挥中心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单位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部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部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8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
(五) 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和其它
第9条 地质部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10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11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12条 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13条 对施工单位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14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15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3篇 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2条 地质部门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3条 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4条 通防事业部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5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和地质部门汇报。
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6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三维地震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透仪、直流电法仪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7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部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集团公司。
3、地质部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指挥中心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室。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单位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部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部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11、《水害预测预报》可以与《地质预测预报》合并,但重点防治水工作面必须加强预报。
第8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
(五) 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和其它
第9条 地质部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10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11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12条 职能部室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地质水文瓦斯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13条 对施工单位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14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15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4篇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范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矿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地质测量科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集团公司资源管理局的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报工工作。
第三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通风科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
第五条 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井下作业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汇报。
第5篇 _煤业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地质测量组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主管局的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汇报工作。
第三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反馈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通防科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并负责各采掘作业点的配风、用风管理。
第五条 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门汇报。
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道钻机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四章 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七条 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质测量部门按《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原始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质测量部在年、季、月初根据矿生产衔接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部门审核后经总工程师签字,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及矿领导,同时上报主管局。
3、地质测量部门对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预测预报》进行总结,评价预报准确率,分析预测预报不准确的原因,于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有关职能部门,同时月度总结上报集团公司。
4、根据施工单位及调度室的反馈信息,施工现场出现地质构造时,地质测量部门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应及时深入现场观测,编写临时地质预报并发放施工队(组)及相关职能部门。
5、各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要认真参照水害预测预报,并纳入到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及时向职工学习贯彻,使生产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学习要有记录、签字。地质测量部门要不定期检查贯彻学习记录。
6、相关施工队(组)在预报下发后要严格按水害预报执行,当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地质测量部门反馈现场情况。
7、地质人员必须跟踪收集水文地质资料,现场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跟踪补充预报。
8、地质测量部门要严格按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及时收集编录原始地质资料、涌水资料,并分析总结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预报的结果应能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9、地质测量部门要积极与有关科研单位开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的水平及准确度。
10、《水害预测预报》必须在综合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要做到及时、准确,能够有效指导生产。
第八条 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基本预测预报内容
1、采掘工作面(巷道)名称,现采掘位置,下月(季)计划采掘范围。
2、顶底板岩性,顶板裂隙发育程度。
3、地质构造情况。
4、对影响采掘的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临时预报。
5、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二)断层预报预测内容
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影响范围、含水性、导水性、建议或处理意见。
(三)陷落柱预报预测内容
陷落柱的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的充填物性质和特征,陷落柱内岩块的性质及充填物的密实程度。陷落柱裂隙和导水富水情况。
(四)冲刷带预测预报内容
冲刷带的位置,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冲刷带切割深度、范围。富水情况。
(五) 水文预测预报内容
充水因素分析:预测积水范围、积水量;预测涌水范围及涌水量大小。根据预测内容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惩和其它
第九条 地质测量部门未按规定提供水害预测预报,每次对责任地质工程技术员处罚200元,对防治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向地质测量部提供相关资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害预测预报编制或补充完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生产技术员处罚100元,对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对生产技术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术员处罚200元,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处罚100元。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及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预报,建立学习贯彻签字记录,未贯彻学习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元。
第十三条 对施工队(组)在探放水或钻探地质构造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创造施工条件、延误工作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
第十四条 对在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6篇 某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初由防治水办公室根据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采掘过程中存在的水灾隐患,编制年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于元月上旬报公司;每月5日前及每季度末编制月度、季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并下发各生产单位及相关科室领导。同时,对于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可能出现的矿井水害随时预测预报。
1、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较清楚时,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过断层、构造带5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
2、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或与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出现偏差、不符时,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立即补发地质预测预报。
3、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存在岩溶陷落柱、老巷道、采空区、老钻孔等水害隐患时,要提前60m下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4、井下采煤工作面及煤(岩)巷掘进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要立即下发地质预测预报。
5、井下揭煤巷道、井筒在距被揭突出煤层距2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通知书,距10m前根据钻探资料发现地质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下发揭煤预报。距小于10m时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边探边掘。
6、井下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头面,探、放水钻孔施工设计编制后,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距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位置60m前下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7、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要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并由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下发至矿各相关单位。
8、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内容完整,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地质问题描述准确,具有可执行性。各单位在接到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内容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技术措施,防止各类地测防治水事故的发生。
9、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编制水害分析预测年度报表。
10、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表,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
11、根据采、掘施工进度,每周提前编制矿井水害周分析,对本周内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排查,并配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12、各采掘工作面每年的全部水害预测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所有水文预测预报资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
13、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煤(岩)巷掘进地质、采煤地质综合地测资料,分析在掘进及回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地质异常情况,编制地测回采及掘进年度报表。
14、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掘进及回采地质月度预报表,分析采、掘前方存在的地质异常情况,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
第7篇 某煤业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二条 地质测量组职责
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2、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预测预报》及临时预报,并跟踪验证分析和总结。
3、负责《水害预测预报》的审批及向主管局的上报(传)工作。
4、负责督促施工队(组)按照水害预测预报或临时地质预报编制的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5、负责施工队(组)超前探放水、地质钻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务的安排及汇报工作。
第三条 调度室职责
1、负责井下开掘及回采过程中出现地质条件变化时信息的反馈传递。
2、负责地质构造、探放水、物探施工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条 通防科职责
负责提供各采掘开头面实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数据、分析预测结果,用来作为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并负责各采掘作业点的配风、用风管理。
第五条 施工队(组)职责
1、根据水害预测预报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根据职能部门的指令安排,负责(配合)本单位作业头面超前探放水、地质构造的钻探施工。
3、负责在掘进或回采过程中水文发生异常时,及时向矿调度室和地质测量部门汇报。
第三章 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地质报告》中已经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薄煤区,查明的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现有勘探查明的地质构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断层、直径≥25m的陷落柱、褶曲、冲刷带、薄煤区和积水区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实际揭露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的规律,对相邻巷道或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现有的物探设备,如坑道钻机在井下巷道进行超前物探,结合井田地质构造发育规律对富水等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探查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补充临时水文地质预报。
6、根据精查地质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7、根据井巷施工过程中实际揭露巷道顶板淋水情况进行预测预报。
8、利用有关水文地质科研成果进行预测预报工作。
9、探查井田地质构造的导水性,总结地质构造的导水规律,预测预报矿井涌水情况。
第8篇 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初由防治水办公室根据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采掘过程中存在的水灾隐患,编制年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和年度防治水计划,于元月上旬报公司;每月5日前及每季度末编制月度、季度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并下发各生产单位及相关科室领导。同时,对于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可能出现的矿井水害随时预测预报。
1、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较清楚时,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过断层、构造带5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
2、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地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或与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出现偏差、不符时,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立即补发地质预测预报。
3、井下各采、掘头面施工前方存在岩溶陷落柱、老巷道、采空区、老钻孔等水害隐患时,要提前60m下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4、井下采煤工作面及煤(岩)巷掘进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要立即下发地质预测预报。
5、井下揭煤巷道、井筒在距被揭突出煤层距20m前下发地质预测预报通知书,距10m前根据钻探资料发现地质情况变化较大时,及时下发揭煤预报。距小于10m时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边探边掘。
6、井下需要进行探、放水的采掘头面,探、放水钻孔施工设计编制后,根据生产施工进度,在距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位置60m前下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7、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要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并由矿总工程师及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签字后生效,下发至矿各相关单位。
8、地测防治水临时预测预报内容完整,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地质问题描述准确,具有可执行性。各单位在接到地测防治水预测预报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内容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技术措施,防止各类地测防治水事故的发生。
9、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编制水害分析预测年度报表。
10、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月度水情水害预测预报表,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
11、根据采、掘施工进度,每周提前编制矿井水害周分析,对本周内存在的水害隐患进行排查,并配发水情、水害隐患通知书。
12、各采掘工作面每年的全部水害预测资料要装订成册,并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所有水文预测预报资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送至相关部门。
13、每年初,根据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煤(岩)巷掘进地质、采煤地质综合地测资料,分析在掘进及回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地质异常情况,编制地测回采及掘进年度报表。
14、根据采、掘工程的月度计划,编制掘进及回采地质月度预报表,分析采、掘前方存在的地质异常情况,同时对已编制的年度报表进行修改、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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