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制度,是建筑行业中解决合同双方因各种原因产生额外费用或延误工期问题的一种机制。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施工索赔,通常由于设计变更、延迟付款等因素导致;二是业主向承包商发起的反索赔,可能因未按期完成工作、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
工程索赔的内容涉及多个层面。1) 实际成本增加,如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2) 工期延误,可能由业主提供的图纸延误、现场条件变化等引起;3) 合同变更,包括设计修改、工作范围调整等;4) 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如恶劣天气、地质条件变化等;5) 业主违约,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每一项索赔都需要详细记录、分析和证明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执行工程索赔制度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索赔方需及时通知对方,明确说明索赔事由和预期损失。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事实描述、证据材料、计算依据和索赔金额。接着,双方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致。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法律仲裁。整个过程中,文件记录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至关重要。
工程索赔制度在项目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一方面,它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公平交易,降低纠纷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索赔流程,可以促使各方提高合同管理意识,提前预防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质量。此外,索赔制度还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请注意,尽管索赔制度存在,但预防始终优于补救。良好的沟通、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是减少索赔事件发生的基石。在实践中,应强化这些环节,以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1篇 工程索赔制度
日前,整个国内建筑业处于买方市场,正规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作为工程变更等原因出现的签证导致投资增加的事例都很普遍,因此为控制投资,同时保护承包商的合理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尽量明确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 工程条款变更
承包商只负有完成合同约定工程任务的义务,对于合同之外的工程任务,承包商有权拒绝。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坚持要求承包商完成非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并提出索赔。
为了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以此“坐地讲价”,同时理顺现场管理,建议在合同中补充:“在红线范围内,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工程增加要求,承包商必须接,结算以签证工程量及有关定额为依据。”
2. 现场条件的变更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遇到与原设计、施工图纸或说明书所示的自然条件有重大异常,并给施工增加难度或增加费用时,有权向业主要求赔偿。
3. 工程因故暂停
承包商因执行非自身责任所引起的业主命令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暂停工程作业时,受到损失或造成额外支出,以及工地上应付出的经常开支、薪水、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等项费用,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4. 工程数量条款的变更
工程施工及竣工时,合同实际结算的工程量及合同总价,与报价时的估计数量和总价往往不符,若实际工程数量增加过大,承包商有权利要求调价。
5. 检查验收条件的变更
凡是合同文件中已有规定的试验,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另外要求增加检测,而检测结果又表明工艺质量或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此项试验费用。
6. 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延误
依据合同约定,由业主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机具等,未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交付的,以及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规格不符或有缺陷而不宜使用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
(二)、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1.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引起的工期拖延。
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则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拖延期予以罚款。
2. 施工缺陷
承包商施工不当造成工程有缺陷时,业主有权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工期索赔和价格索赔,加强现场的签证管理,严格签证程序,赋予有关人员适当余额的签证权是控制索赔依据的一个有效手段。
第2篇 工程索赔签审制度七
工程索赔签审制度(七)
1、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规范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的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索赔报。
告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程序进行。
7、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连时,总监理工程师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与工程延期的批准联系起来,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8、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象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正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3篇 监理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现场监理工程索赔签审制度
1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2 监理单位必须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处理索赔。因而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公平处理双方的利益纠纷。
3 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业主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承建方可能提出的索赔。
4 索赔应按严密的程序办理,步骤如下:
4.1 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书面提出索赔要求正本报监理单位;同时向被索赔一方抄送一份副本,索赔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①索赔的理由和依据;
②索赔的费用和工期;
③索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等;
4.2 监理单位在接到索赔报告后,由总监组织有关人员研究索赔材料,同时,运用监理单位信息库资料进行核实。当事件不清时可要求索赔方再次提出索赔证据。
4.3 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与被索赔一方协商。直至双方对索赔都能接受为止。
4. 5.由总监签发索赔处理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双方。以上程序应在接到索赔报告28天内完成;
4.6.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对监理单位处理索赔仍不满意,可提请仲裁或法律诉讼。涉讼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协助法律部门(或仲裁部门)弄清情况。
5 为正确处理索赔,监理单位应注重信息管理,积累资料,包括:
5.1.历史记录:工程进度情况及已完工程记录,承建方的机具、人力情况,气象报告,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其它影响工程的重大事件;
5.2.工程量和财务记录:监理单位复核的所有工程量和付款资料,包括:工程计量单、付款凭证、计日工、变更令、各种费率、价格变化、现场材料、设备实验报告等;
5.3 质量记录;
5.4.竣工记录,包括:竣工证书、竣工图等。
第4篇 工程索赔制度范本
日前,整个国内建筑业处于买方市场,正规通过法律途径索赔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作为工程变更等原因出现的签证导致投资增加的事例都很普遍,因此为控制投资,同时保护承包商的合理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尽量明确涉及索赔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 工程条款变更
承包商只负有完成合同约定工程任务的义务,对于合同之外的工程任务,承包商有权拒绝。如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坚持要求承包商完成非合同约定的工程任务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并提出索赔。
为了避免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以此“坐地讲价”,同时理顺现场管理,建议在合同中补充:“在红线范围内,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工程增加要求,承包商必须接,结算以签证工程量及有关定额为依据。”
2. 现场条件的变更
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遇到与原设计、施工图纸或说明书所示的自然条件有重大异常,并给施工增加难度或增加费用时,有权向业主要求赔偿。
3. 工程因故暂停
承包商因执行非自身责任所引起的业主命令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而暂停工程作业时,受到损失或造成额外支出,以及工地上应付出的经常开支、薪水、设备折旧费、维修保养等项费用,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4. 工程数量条款的变更
工程施工及竣工时,合同实际结算的工程量及合同总价,与报价时的估计数量和总价往往不符,若实际工程数量增加过大,承包商有权利要求调价。
5. 检查验收条件的变更
凡是合同文件中已有规定的试验,经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另外要求增加检测,而检测结果又表明工艺质量或材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时,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此项试验费用。
6. 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延误
依据合同约定,由业主负责提供的设备、材料和机具等,未能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交付的,以及提供的设备、材料等规格不符或有缺陷而不宜使用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
(二)、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1.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引起的工期拖延。
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则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拖延期予以罚款。
2. 施工缺陷
承包商施工不当造成工程有缺陷时,业主有权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工期索赔和价格索赔,加强现场的签证管理,严格签证程序,赋予有关人员适当余额的签证权是控制索赔依据的一个有效手段。
86位用户关注
1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