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制度是矿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多种措施和程序,旨在预防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 地下水文地质勘查:通过深入的地质调查,了解矿井地下水的分布、流向和动态。
2. 探水钻孔施工:利用钻探技术,探测到含水层的位置,以便进行预泄压或堵水。
3. 安装防水闸门和排水系统: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隔离水源或排出积水。
4. 定期监测与预警:持续监控地下水位变化,及时发出可能的水害预警。
5. 培训与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防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探放水制度的内容涉及到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的探水设计和严格的执行流程。例如,探水钻孔的设计应依据地质资料,确定合理的位置、角度和深度;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防止引发水源突涌;防水闸门和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同时,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水灾时能迅速响应。
探放水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山防治水规定》等。这些规范明确了探放水工作的技术标准、操作程序和责任划分,强调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防排水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探放水制度对于矿井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因为矿井水灾不仅可能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威胁到矿工的生命安全。通过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矿井的稳定生产和人员的安全。因此,探放水制度不仅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必要条件,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和谐的矿山生态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第1篇 探放水制度
1、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井下采掘作业遇有水害威胁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或接近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和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工作必须由探水组人员担负。
3、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厚度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4、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做到: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关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浓度以及钻孔数目。
5、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6、钻孔内水压达大时,应采用技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经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射激光 量,直至老空水放完为止。
9、钻孔接近老空 ,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份。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及时处理。
10、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识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 ,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调度室。
11、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的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份,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2篇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范本
一、探放水的原则
采掘工作必须执行“八字”原则,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因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二、 探放水钻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10m。
(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 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四、安装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四款规定执行。
4、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按预计流量设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6、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一款规定执行。
7、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7、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8、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0、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3篇 探放水日报表矿长审阅制度范本
一、探放水工负责本班探放水记录的填写,填制探放水日报。
二、探放水记录要填写齐全、清晰,对探放水地点、时间、钻眼个数、深度等内容不得漏项。
三、交班人和接班人要在探放水记录和日报表上签字,由探放水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下班后探放水日报送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总后报矿长和技术人审阅签字。
五、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4篇 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一、资料的收集
1、资料的收集由地测科负责对已往勘探部门的成果、图纸、报告等收集存档,对勘探时间、精查程度及要明确记录。
2、对当地的水文、气象调查,要整理成文存档,对查明的井下地质构造等要及时上图,成文存档。
3、对周边煤矿水患,小窑破坏的老空积水,顶板突出、煤采空区积水等通过不同途径调查成果要详细记载,其中的可靠程度等都要有明显记录,建立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4、对各个工作面探水工作,要做到及时记录,相关部门对钻孔的验收要有签字等,建立探放水施工、验收台帐。
二、资料的分析及各种途径收集的资料,结合工作实际和现行探放水技术条件,科学分析,确定本矿各采区、各工作面水害类型、水害隐患程度等,对矿井水害进行预测预报,以制订出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各工作面探放水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地测科对所收集的资料,做出的各种水害预测预报和制定的各种计划,规程等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同意后存档备案。
第5篇 h矿煤矿探放水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矿井做好水灾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我矿现行的采掘工作面都位于-150m水平采空区的下部,水源主要为煤层顶板含水层引起的老空积水(活水源)。并且这一水体直接威胁着现采矿工作面的安全,所以进行探放水工作已成为目前当务之急。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此探放水制度,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此执行:
一.我矿的水害源为水源主要为煤层顶板含水层引起的老空积水。根据《规程》规定,必须采用钻机探放水。在探放水之前,首先要分析查明水害源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及水压,以此确定探水线。探水前总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报矿长审批,比较重要的探放水工作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为了防止探放水时水压过大,在探放水钻进之前,必须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进行耐压实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在安装钻机前,必须有探水孔的设计,并明确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及钻孔的数目。
三.孔口管开孔的孔位应选择在煤(岩)比较完整的地方。开孔直径应比空口管的外径大15-30mm,钻进到预定深度后停止钻进。然后用固定架焊在孔口管底部,再将孔口管下入孔内使其固定,不使下滑。再用水玻璃固定,待其凝固后进行耐压实验。
四.探放水时探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的全过程。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出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应设专人检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五.安全技术措施:
1、探水前,必须做好排水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正常排水。
2、做好巷道、水沟、水仓的清理工作,确保水流畅通和水量的调节。
3、提起确定探放水水流路线,确保水流按正常的水流路线通行。
4、安装钻机之前,应加强钻机附近巷道的支护工作,钻机附近的电器设备应安放在不被水淹的位置。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5、为防止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向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设有躲避场所。
6、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应安设专用电话。
7、为防止探放水时有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排出,应加强通风,并安排瓦检人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有异常立即处理,并汇报矿调度室。
8、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在探放水之前应熟知矿井的避灾路线。若发现情况危机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在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状况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流情况。
第6篇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和强化矿井探放水管理工作,构建探放水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防止和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依据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掘前采前不探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第三条 矿井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的综合探测方法,查明水文地质情况。
第四条 采掘前,地测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三维地震勘探,圈定构造分布情况。
第五条 三维地震勘探完毕后,地测部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地面瞬变电磁勘探等电法手段圈定和查明含水层分布情况和富水性分布范围。
第六条 地测部根据成果报告,及时修编地测图件,编写地质说明书,及时编制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指导安全生产。
第七条 地测部根据物探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认真实施井下钻探工程。
第八条 回采和掘进工作面设计时,生产部向地测部提交编写地质说明书委托书,地测部按委托书要求在充分分析地面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向生产部门提交地质“三书“。
第九条 生产部门根据地质说明书,对回采和掘进工作面进行优化布置和设计。
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时,地测部探放队利用井下电法进行超前探测,查明巷道迎头前方富水情况,并及时向生产部门和施工单位提交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前,由地测部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工作面探放水设计。
第十二条 探放队根据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编制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探放水工作。
第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圈出后,地测部选择适合本区的物探等方法对工作面含水层(体)赋水性进行探测,对圈定的含水异常体进行钻探放水,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地测部根据物探结果和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编制回采工作面承压水开采安全措施,措施应包括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探放队根据回采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编制回采工作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探放水工作。
第三章 现场验收规定
第十六条 每月月初,地测部根据井下衔接要求,安排当月探放水工程。
第十七条 探放水作业前,生产部、机电部必须安排队伍形成探放水设计中所规定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达到防治水措施或探放水措施规定的排水能力,并保证设备完好,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探放水过程中,探放水人员在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包括钻孔数量、深度、角度、孔深和孔内情况等。
第十九条 探放水结束后,探放水人员及时悬挂探放水标志,并及时填写“探放水钻孔记录本”和“探放水牌板”,由安监部门验收确认后,向施工队组进行交底。同时向探放队值班室汇报(电话3605378或73116)。
第二十条 探放队值班人员应到地测部办理“探放水准掘(或准采)通知单”。 通知单应向安监部下发一份,以便安排安检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探放水原始记录本、探放水准掘通知单、探放水牌板必须经探放队探放人员、作业队组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安检员签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探水孔施工必须严格按本工作面探放水设计和措施执行,特殊情况及时汇报至调度室和地测部。
第二十三条 施工队组必须严格按“探放水准掘(或准采)通知单”掘进,严禁超掘。每班安检员负责现场监督把关。
第二十四条 现场交接班过程中后,施工队组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检员必须现场对准掘(或准采)距离、准掘(或准采)距离,本班进尺以及剩余距离进行现场交底。同时在探放水牌板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五条 探放水人员上井后,根据原始记录本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填写探放水台账。
第二十六条 每日早调度会前,探放队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将当日钻孔施工情况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第二十七条 探放队必须按地测标准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探放水钻孔成果台账”。
第二十八条 重点区域的探放水,探测完毕后探放队必须编制探放水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地测部按设计要求对探放水工程进行质量、工程量验收。
第三十条 地测部根据编制探放水结果报告,及时完善相应的水文地质图纸。
第三十一条 探放队必须妥善保存探放水允许掘进(或回采)通知单,每月24日前,将本月钻探工程施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测部。
第三十二条 地测部结合钻探原始记录本、钻探台帐、队组钻探工程情况和调度统计情况对探放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每月月底,各队组向地测部上报下月地测材料计划、申领使用探放水钻机、钻杆及配套部件。由地测部汇总上报计财部、物供部。
第四章 技术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更加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防隔水煤(岩)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时;
7、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区时;
10、如果煤层顶板受开采破坏后,其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存在富水性强的含水层(体)的,在掘进、回采前,应当对含水层(体)采取钻探超前疏干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发现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壁突然变湿、发鼓发胀、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编制。内容包括文字说明书及图纸部分(平、剖面图),对水文地质条件、水患分析、探水警戒线、探水线、钻场位置、钻探目的、钻孔位置、钻孔参数、钻孔结构、孔口装置、取芯要求、是否封孔、水文观测要求、注浆要求及终孔标准、防排水措施等主要技术要求均要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在钻探施工过程中,根据钻探情况及时分析,结合客观条件及时修改设计,达到工程最少,效果最好。
第三十八条 探放水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批准方可实施。探放水设计具体要求为:
1、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5、老空积水探放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超前距不得小于帮距(一般20米);
6、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三十九条 探放水工作由探放队完成。施工前,探放队根据《探放水设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编制《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探放水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批准方可实施。《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主要包括:钻机运输、安装、固定措施、钻窝支护加固措施、钻探施工操作措施、孔口管固结及耐压试验措施、巷道疏排水措施、通讯联络措施、有害气体监测与防范措施、避灾路线、自救避灾措施等。
第五章 奖惩和考核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0元,对相关单位处罚500-5000元。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能完成的,加倍处罚。造成事故的,将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于防排水工程达标,为矿井防治水工作做出贡献的责任单位,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7篇 探放水日报表及矿长审阅制度
一、探放水工负责本班探放水记录的填写,填制探放水日报。
二、探放水记录要填写齐全、清晰,对探放水地点、时间、钻眼个数、深度等内容不得漏项。
三、交班人和接班人要在探放水记录和日报表上签字,由探放水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下班后探放水日报送矿调度室、安监科,汇总后报矿长和技术人审阅签字。
五、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8篇 某煤矿探放水制度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如下探放水制度。
一、 采掘工作面接近水体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有疑必探”的探放水原则。如接近溶洞、含水层;有积水的小窑、老窑;透水征兆;接近防水煤柱以及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
二、 技术人员认真作好水灾地质工作,弄清地面和地下水分布,水位量,来源和补给关系。
三、 出现下列透水预兆:
(1) 煤壁发潮发暗。
(2) 煤壁或巷道壁“挂红挂汗”。
(3) 巷道温度降低。
(4) 顶板来压,淋水加大或底鼓涌水加大。
(5) 出现压力水线,这时离水源很近了。
(6) 有水声,一是挤压时的“嘶嘶”响,二是空洞泄水声,表明离水体很近。
(7) 有硫化氢(h2s)和二氧化碳(co2)出现,人体感到有异味。
立即停止工作,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报告调度室,查明原因采取探放水措施进行处理。
四、在有透水预兆的采掘工作面采掘时,坚持探30米掘15米,超前探水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五,每个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熟悉透水预兆,每个职工都有权拒绝在有透水预兆的地方作业。
六任何人发现透水预兆都必须立即汇报当班管理人员和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马上汇报矿长和技术员,由矿长和技术员查明原因后采取措施处理。对汇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知情不报者给予罚款。
七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第9篇 矿井探放水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开展我公司地下水害防治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矿井防治水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探放水工作领导组: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探放水工作原则;
2、组织研究决定是否需要探放水工程施工;
3、制定探放水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
4、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作业规程,掌握施工技术;
5、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要坚持超前钻探。
四、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式掘进新工作面时,必须提前论证是否需要做探放水,对需要进行探放水的要进行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要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研究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五、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在探水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应重新制定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方可执行。
六、探放水前,所有参加探放水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险路线,严格辨识透水征兆,发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探水作业,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险路线撤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七、探放水工程施工,应挂牌作业,对作业时间、探水孔数量、深度、出水情况、作业负责人、施工人、验收人、允许掘进距离、超前距离、当班进尺、累计进尺、监管人员,作详细填汇记录。
八、对探水孔出现较大涌水,应停止探水作业,做好放水观察工作,安装水压表,根据遇水层断距离、压力,核算抵抗能力,是否在安全范围内,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九、深水孔长期涌水,应每天做好压力变化观察记录,为以后采取措施提供资料。
十、技术部应建立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做好水文地质观察工作,建立观察台帐。
十一、每次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内容包括:钻孔方位、倾角,钻孔数量、孔深,超前距离、允许掘进距离等,并报生产安全部备案。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做探水工程:
1、矿井进行新采区开拓式掘进新工作面时;
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相邻矿山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4、打开隔离矿体放水时;
5、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8、接近其他有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10篇 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一、资料的收集
1、资料的收集由地测科负责对已往勘探部门的成果、图纸、报告等收集存档,对勘探时间、精查程度及要明确记录。
2、对当地的水文、气象调查,要整理成文存档,对查明的井下地质构造等要及时上图,成文存档。
3、对周边煤矿水患,小窑破坏的老空积水,顶板突出、煤采空区积水等通过不同途径调查成果要详细记载,其中的可靠程度等都要有明显记录,建立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帐。
4、对各个工作面探水工作,要做到及时记录,相关部门对钻孔的验收要有签字等,建立探放水施工、验收台帐。
二、资料的分析及各种途径收集的资料,结合工作实际和现行探放水技术条件,科学分析,确定本矿各采区、各工作面水害类型、水害隐患程度等,对矿井水害进行预测预报,以制订出煤矿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计划,各工作面探放水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三、地测科对所收集的资料,做出的各种水害预测预报和制定的各种计划,规程等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同意后存档备案。
第11篇 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一、探放水的原则
采掘工作必须执行“八字”原则,即“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因而,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窑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或通过它们之前。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或裂隙发育带时。
(5)接近可能涌(突)水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7)采动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含水构造,或煤层与含水层的隔水岩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时。
(8)接近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有涌(突)水预兆或情况不明时。
(9)接近其他可能涌(突)水地段时。
二、 探放水钻孔布置
1 、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2)水平扇形面内各组钻孔间的终孔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m。
(3)探水钻孔的最小超前距或帮距10m。
(4)一般倾斜煤层平巷的探放水孔,应呈半扇面形布置在巷道正前和上帮。
(5)倾斜煤层上山巷道探放水孔,呈扇面形布置在巷道的前方。
2、探放断层水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3、探放水钻孔除兼做堵水或疏水用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58mm。
4、巷道接近可能导水的老钻孔探水线时,应向老钻孔布设扇形探水钻孔。
5、对水压大于1mpa的断层水、陷落柱水或强含水层水,不宜沿煤层布置探放水钻孔。
三、探放水钻孔孔口安全装置
探放水钻孔应安设孔口安全装置。孔口安全装置由孔口管、泄水测压三通、孔口水门和钻杆逆止阀。(必要时安装)等组成。
1、孔口管的安装与固定:
(1) 选择岩层坚硬完整地段开孔,孔径应大于孔口管直径1~2级,钻至预定深度后,将孔内冲洗干净。注浆使孔口管(管周围应焊扶正肋骨片)与孔壁间充满水泥浆。待孔口管周围水泥浆凝固后扫孔,扫孔深度应超过孔口管长度0.5m。
(2)扫孔后对孔口管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大于预计水压并稳定30min后,孔口管周围不漏水时,方可钻进。
(3)节理裂隙发育,岩石松软或破碎,无条件另选放水地点时,应注浆加固后,再安设孔口管。
2、探放强含水层水或需要收集放水时的水量、水压等资料时,应在孔口管上安装水压表、水门(闸门)和汇水短管等。
3、对水压高于1 mpa且水量较大的积水或强含水层进行探放水时,孔口应安设防喷逆止阀。
4、在高压水喷出条件下继续钻进时,斜孔应使用孔口防喷逆止阀,倾角50°~90°的钻孔可使用“孔口防喷帽”或“盘根密封防喷器”,钻具可使用“防喷接头”,上下钻可用“孔口反压装置”。
5、探得水压高于2mpa、水量大于60m3/h,需长期保留时,孔口应使用双水门,下门备用。
四、安装钻探水前的技术要求
1、安钻地点与积水区间距小于探水规定的超前距,或有突水征兆时,应在采取加固措施或用水闸墙封闭后,另找安全地点探放水。
2、钻窝应避免做在断层带或松软岩层内。
3、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四款规定执行。
4、钻机安装必须平稳牢固。安好钻机接电时,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5、按预计流量设置排水管路,清理巷道并挂好风筒、电缆、管道等。
6、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一款规定执行。
7、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第一句规定执行。
五、探放水施工中的技术要求
1、钻进中应做好岩芯的采取和编录工作;必要时可保留岩芯。
2、钻进时应准确判别煤、岩层厚度并记录换层深度。一般每钻进10m或更换钻具时,测量一次钻杆并核实孔深。终孔前再复核一次,如有可能应进行孔斜测量。
3、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钻,记录其孔深并同时将钻杆固定。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钻进中发现有害气体喷出时,应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将人员撤到有新鲜风流的地点。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
5、钻孔内水压过大或喷高压水时,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应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1)背紧工作面,在拦板外面加设顶柱或木垛,必要时还应在顶、底板坚固地点砌筑防水墙,之后方可放水。
(2)对于水压大于2mpa,中间要穿过煤层的探断层水钻孔,在打穿断层或含水层前,还应下第二层孔口管并超过煤层1 m以上。
6、在探水孔施工中,见到含水层、断层、陷落柱和积水区之前,应停止钻进,安好水门后再继续钻进。
7、遇高压水顶钻杆时,可用立轴卡瓦和逆止阀交替控制钻杆,使其慢慢地顶出孔口,操作时禁止人员直对钻杆站立。
8、应做到交接班时不停钻。
9、探放断层水的探水孔终孔后,孔内有水应进行放水试验。孔内无水时应选择一个孔进行压水试验,检验断层隔水性能;压力一般应略大于断层所承受的静水压力。
10、探放水钻孔,完成探测任务后必须全孔注浆封闭,并做好封孔记录。
(1)钻孔探到水后,要观测水压、水质、水量和估计积水量或补给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控制放水孔的流量或调整排水能力,并清理水仓、水沟等。
(2)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3)加强放水地点的通风,增加有害气体的观测次数。
(4)必须监视放水全过程,放水结束后,应立即核算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的误差,查明原因。
六、探放水的安全措施
1、探水的上山、下山及平巷,中间不得有低洼积水段。
2、探水巷必须在探水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内掘进,探水孔的超前距、帮距及孔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次探水后、掘进前,应在起点处设置标志,并建立挂牌制度。
3、巷道支护应牢固,顶、帮背实,无高吊棚脚,倾斜巷有撑杆,使巷道有较强的抗水流冲击能力。
4、探放水地点必须安设电话和报警装置。
5、必须向受水威胁地区的施工人员贯彻、交待报警信号及避灾路线。
6、探水巷道应加强出水征兆的观察,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
7、“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打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上山探水时,一般应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汇水,另一条随后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一联络巷并设挡水半墙。
9、放水工作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
10、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12篇 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晋煤行发[2022]41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和重并重组整合后生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探放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以矿长、煤矿企业负责人为防治水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负责本公司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
2、以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为组长,防治水科科长为副组长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术员积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重组整合的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方法,确实查清原有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4、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和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6、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7、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8、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9、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0、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推广探水距离200米以上的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1、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和撤” 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2、在每月初的生产计划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
13、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4、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15、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
第13篇 某矿探放水制度
1、矿井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井下采掘作业遇有水害威胁时,必须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或接近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和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2、探放水工作必须由探水组人员担负。
3、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厚度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4、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做到: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关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浓度以及钻孔数目。
5、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6、钻孔内水压达大时,应采用技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7、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经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应向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射激光 量,直至老空水放完为止。
9、钻孔接近老空 ,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份。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调度室,及时处理。
10、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识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 ,必须及时处理并报告调度室。
11、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的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份,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4篇 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夯实防治水管理基础,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晋煤行发[2011]41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矿生产管理现状和重并重组整合后生产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变化,进一步强化我矿防治水工作,对探放水工作优先进行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1、以矿长、煤矿企业负责人为防治水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矿长负责本公司防治水工作决策、指挥和组织落实工作。
2、以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为组长,防治水科科长为副组长对防治水设计编制、实施和业务保安工作,同时制定本矿区域防治水工作规划和本年度防治水计划,对相应水害型制定的规划和措施。
3、以防治水技术员积极编制矿井地质报告、水文地质类型信息,建立台账档案,采取地面调查、核查矿井资料,对重组整合的煤矿采掘情况,进行走访老工人及当地群众、井上下物探、地面钻探验证方法,确实查清原有煤矿开采情况,真实掌握矿区水害地点标高、采空区范围和积水量、巷道布置等情况,特别是可能越层越界开采的范围,做到采掘前水害预防措施到位。
4、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培训工作。所有参与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后勤管理人员和探放水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培训,未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5、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各类人员防治水安全责任制、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6、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规定。建立满足生产衔接需要的专业化探放水队伍,配齐配足探放水设备。
7、建立注浆专业队伍,负责注浆堵水工作。
8、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及时按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9、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柱,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10、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业探放水钻机,推广探水距离200米以上的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11、在防治水工作中要科学分析水压大小,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严格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和撤” 紧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2、在每月初的生产计划中首先安排探放水计划。
13、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在已经完成探放水工作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14、采掘队进入之前必须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手续。
15、在开拓、掘进、回采封闭等设计编制及实施中,要有防治水机构的审查意见,以达到优先介入、优先施工的目的。
第15篇 单孔和循环验收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钻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钻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水害防治中心人员联系。经水害防治中心人员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水害防治中心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队队长罚款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1)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组成。
(3)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4)矿有关业务部门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5)验收内容以所审批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方案》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篇 煤矿探放水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矿井做好水灾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我矿现行的采掘工作面都位于-150m水平采空区的下部,水源主要为煤层顶板含水层引起的老空积水(活水源)。并且这一水体直接威胁着现采矿工作面的安全,所以进行探放水工作已成为目前当务之急。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此探放水制度,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此执行:
一.我矿的水害源为水源主要为煤层顶板含水层引起的老空积水。根据《规程》规定,必须采用钻机探放水。在探放水之前,首先要分析查明水害源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及水压,以此确定探水线。探水前总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报矿长审批,比较重要的探放水工作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二.为了防止探放水时水压过大,在探放水钻进之前,必须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进行耐压实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可继续钻进。在安装钻机前,必须有探水孔的设计,并明确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及钻孔的数目。
三.孔口管开孔的孔位应选择在煤(岩)比较完整的地方。开孔直径应比空口管的外径大15-30mm,钻进到预定深度后停止钻进。然后用固定架焊在孔口管底部,再将孔口管下入孔内使其固定,不使下滑。再用水玻璃固定,待其凝固后进行耐压实验。
四.探放水时探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的全过程。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出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应设专人检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五.安全技术措施:
1、探水前,必须做好排水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正常排水。
2、做好巷道、水沟、水仓的清理工作,确保水流畅通和水量的调节。
3、提起确定探放水水流路线,确保水流按正常的水流路线通行。
4、安装钻机之前,应加强钻机附近巷道的支护工作,钻机附近的电器设备应安放在不被水淹的位置。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5、为防止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向和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并设有躲避场所。
6、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应安设专用电话。
7、为防止探放水时有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排出,应加强通风,并安排瓦检人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有异常立即处理,并汇报矿调度室。
8、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在探放水之前应熟知矿井的避灾路线。若发现情况危机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在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状况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流情况。
第17篇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验收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钻孔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方案》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罚款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钻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水害防治中心人员联系。经水害防治中心人员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水害防治中心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水害防治中心,由水害防治中心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队队长罚款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1)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2)在探放水设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水害防治中心、地测科、安检科、生产调度中心、钻探队和掘进队6个单位组成。
(3)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4)矿有关业务部门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5)验收内容以所审批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方案》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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