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报告交接:详细记录当班期间的瓦斯检测数据、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2. 设备状况交接:检查并确认仪器设备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
3. 工作区域安全状况交接:对工作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交接给下一班次。
4. 应急预案交接: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突发情况下的快速响应。
交接班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应详细描述工作期间的环境变化,如瓦斯浓度波动、通风设施运行状态等。需确保接班人员了解所有关键信息,包括潜在危险、未完成的任务以及需要继续关注的问题。设备交接时,要检查设备清洁度、电量、校准情况等,保证接班者能立即投入工作。对于工作区域的安全状况,交接双方需共同确认无误,必要时进行现场巡查。应急预案的交接,不仅涉及流程,还应包括可能遇到的各种场景模拟和应对策略。
1. 交接班应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确保双方都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交接。
2. 交接内容需书面记录,避免口头传达导致信息丢失或误解。
3. 交接双方应共同签字确认,以证明交接过程的完成和内容的准确性。
4. 若接班时发现设备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并暂停工作,直至问题解决。
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它确保了工作的连续性和责任的明确,防止因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事故。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降低瓦斯事故的发生概率,从而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矿山的稳定生产秩序。因此,每一位瓦斯检查员都应将交接班制度视为日常工作的核心部分,不容忽视。
第1篇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井下面对面交接班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时,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人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时间。交接班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出入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瓦斯检查员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的状况。
(3)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他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或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5)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班,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为了防止发生“空岗”,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或班组长)在每班进班之前要详细清点瓦斯检查员人数,发现缺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替补等措施。
第2篇 瓦斯检查仪器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3篇 瓦斯跨班检查制度
为加强瓦检员交接班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接班期间不安全隐患发生,根据《关于跟班瓦斯员、安监员跨班次现场交接班的决定》枣矿便字[2005]6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交接班地点:
所有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瓦斯交接室内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内容:
⑴瓦检员应交清所检查地点区域采掘工作面生产状况及其它地点的开工、复工等内容。
⑵交清所检查地点区域内气体、温度、风流有无异常,通风设施是否完好,使用正常。
⑶交清瓦斯检查点的增减及牌板完好情况。
3、接班人员必须分别在早班上午9时30分,中班下午17时30分,夜班零晨1时30分准时到队点名,根据巡回检查排列顺序在瓦检员鉴到记录上填写名字,当天要去的采区和地点,30分钟后到达交接班地点,如无故晚下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超过20分钟不下井的,视旷班处理。
4、井下交接班时间:
早班上午10时,中班下午18时,夜班零晨2时
5、所有交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对所检查区域内出现的各种情况和下班应特别注意的情况要当面交接清楚,并且在交接班记录上双方鉴字;若再出现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6、瓦斯检查的内容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所划分区域和地点认真检查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变化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通防科、矿调度请示报告。
(2)北三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三次,间隔时间2-3小时,其它地点每班检查二次,间隔时间3-5小时。瓦斯异常区域回风隅角、架档等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3)当班瓦检员负责检查所巡检区域内沿途通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防调度及通风队汇报。
(4)井下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等施工地点的瓦斯牌板要挂在规定位置,如实把各种气体含量写在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做好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必须汇报补齐。
(5)当班瓦检员发现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施工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科调度、队汇报。
(6)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中每班瓦斯检查至少1次,且每班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小时。
(7)每次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8)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每班检查2次,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3次。
(9)井下临时停风区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每周检查一次。
(10)峒室及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11)井下溜煤眼及煤仓上、下口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至少各检查一次瓦斯浓度。
(12)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瓦检员上井后立即把瓦检仪器交到发放室进行检修;把瓦检记录手册交到通风队,便于填写瓦斯日报表。
第4篇 防治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安通科必须及时列出防治瓦斯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效果,无培训计划或培训效果不好的,对安通科罚款500元。
2、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列出防治煤与瓦斯瓦斯措施计划,并随生产经营计划一同下发,否则,对生产技术科罚款500元。
3、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将防治煤与瓦斯瓦斯资金设立专账,否则,对财务部门罚款500元。
4、防治瓦斯专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全矿井防治瓦斯管理制度,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5、科队长必须及时将下井检查出的防治瓦斯问题及时填写在安监大队专用记录本上,否则罚款50元/次。
6、安检员对井下防治瓦斯措施进行监督落实,没有落实措施而施工的,对安检员罚款100元,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安全大检查时,必须对防治瓦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对领队人员罚款100元。
8、各有关部门没有按时参加防治煤与瓦斯瓦斯专项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9、防治瓦斯专门机构没按规定检查防治瓦斯措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各部门没有建立防治瓦斯管理责任制的,对部门罚款500元,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第5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捡员必须在地面先检查,校对瓦检器。
二、必须提前30分钟检查各处的瓦斯。
三、认真填写好当班的瓦斯牌扳和记录本。
四、对于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5 次,对于其它地点至少检查2~3 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必须专人随时检查瓦斯。
五、不准提前下班,必须在井下交接班,若发现在外面交接斑,进行惩罚。
六、对于工作面的上下易漏工作面,要仔细检查两次,按最高的一次作为记录。
七、瓦检员必须巡回检查井下各地点,每班对工作面、密闭、水仓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长和技术员汇报。
第6篇 瓦斯检查员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的设备仪器,领取仪器时必须认真检查仪器,检查配备仪器不齐全或携带仪器不正常的处罚50分/人。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汇报时交班人、接班人必须同时在指定地点向队部汇报,各项未完成任务及注意事项交接完后相互在检查小表上签字,交接班不正常的违反交接班制度的罚款50分。
3、检查瓦斯时,动作要标准规范,检查位置要正确,检查数据要精准,认真填写检查牌板,检查结果必须做到手册、牌板、汇报台帐“三对口”,检查牌板、小表必须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乱写乱画。对于不填写检查小表,谎报,虚报,从牌板上抄写数据的一经查出处罚50分。
4、职责范围内未查明ch4/co波动异常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分,矿机处罚自负,造成重大瓦斯事故的矿级处罚自负外,队内处罚500分。
5、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瓦检工岗标标准同时使用光瓦仪器和便携式瓦检仪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严禁仅使用便携式瓦检仪不使用光瓦检查瓦斯。经查出一次处罚50分。
6、严禁睡岗或脱岗,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时间向队部(通风调度)汇报所检查地点瓦斯和路线内“一通三防”情况,脱岗一次罚款100分,睡岗罚款100分,漏检罚款30分。
7、工作面瓦斯员必须坚守岗位,井上来电话必须及时接听,若队内电话有事在2个小时内找不到瓦斯员一次罚款50分。
8、瓦斯检查员在检查瓦斯时,同时要细心观察检查地点通风设施、通风系统和文明生产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队部,通风调度,安全调度,生产调度汇报。如所查范围内存在质量、准化差和存在“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查出及汇报的一次罚款瓦斯检查员50分。
9、瓦斯员(炮掘面)必须认真履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次爆破严格检查装炮眼数目和所配药量,对于超量爆破的单位必须及时向调度汇报加以制止,不汇报或制止的,查出一次处罚50分;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分,矿级处罚自负,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级处罚自负外,队内处罚500分,各种评先选优不予考虑。
10、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牌板,要求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要清晰、准备。不得提前填写牌板,违反者查出一次罚款50分;对于牌板填写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识的每发现一次处罚30分罚款。
11、由于瓦斯检查员脱岗或漏检假检造成井下局部地点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100—500分,矿级处罚自负,造成重大事故的除矿级处罚自负外,另外队内处罚500—1000分。
12、瓦斯员负责检查范围内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生产队组正规循环作业要求监督生产队组巷道煤尘冲洗情况,发现不按要求进行冲洗的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队部汇报。查出一次不汇报处罚责任人50分。
13、汇报数据时汇报要准确,口齿要清晰,综采面瓦斯员在正规循环检查其他地点瓦斯后必须在工作面回风隅角(上隅角)处执行特殊环节的瓦斯检查,查出一次脱岗处罚责任人100分。
14、瓦斯检查员必须听从值班队干派遣,认真完成队内分派的临时性任务,对于不接受和完成对内临时任务的罚款50分。
15、瓦斯员岗位标准化检查工作及职工素质由郎晋伟、靳玺平主管负责培训考核,由其他队干、班组长查纠岗标,严格执行以上制度。
第7篇 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台帐审查制度
1、瓦检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3、下井前20分钟,对瓦检器实行检查,对各要害部位做到详检、详查,瓦检器准确无误后,方可携带下井,对“带病”的瓦检器,严格执行不准下井原则。
4、瓦检人员必须对井下需要测量瓦斯的地点严格监测,掌握采掘工作面、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进回风等处的准确情况,每个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以上的检查。
5、对检测的实际数据必须按实际记入瓦检记录本,瓦检记录牌板,并按井下检测的记录,核对清楚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将记录填入日报和台帐,经安全生产矿长、技术员、安全员和本班瓦检员审核完毕后,才算本班工作完成。
6、严格执行“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的宗旨,对瓦斯超限的地点有人工作时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工作面瓦斯不超1%,总回风巷瓦斯不超0.75%),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地点人员的工作,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7、对井下需用火工产品的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对瓦斯超限地点和支护不稳地点有权拒绝放炮,并严格杜绝火工产品流失,做到无任何流失现象发生。
8、对检测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数据,要公开向井下工作人员公布,不得有作何隐瞒现象,并认真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并将所测数据和井下安全员较对。
9、必须做到三签字(瓦检员、安全生产矿长、安全员),四无误(瓦检记录、瓦检牌板、瓦检日报、瓦检台帐),准确无误的填报。
10、每7天内矿调度室集中安全生产矿长、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对7天内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核对、审查,由安全员生产矿长审阅后,向法人汇报本7天内的工作情况,以便加强我矿的工作管理力度。
第8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规定
1、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月由通维区对瓦斯巡回检查点修订一次,经通防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专职瓦检员,其中一名跟机跟放瓦检员,随时检查机组和放煤口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的瓦斯浓度;一名巡回检查工作面及进回风巷、落山角风流气体(ch4、co2、co、温度)浓度,每班至少检查、汇报四次。跟机跟放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开窗放煤。
3、矿井在岩巷见煤段或煤巷掘进工作面遇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或瓦斯异常涌出带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增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掌握气体变化情况。
4、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移变、工作面下隅角、煤墙、工作面风流、放煤口、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运(回)顺各横川、工作面回顺各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和该工作面系统内的高冒、背风、死角以及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
5、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局扇及开关地点附近10米、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掌子头、工作面回风流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和该掘进头内的高冒、背风、及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
6、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矿井(或采区)总回风道、总回风道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其它回风道和回风道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
7、各地点检查内容为:瓦斯、co2浓度及温度(特殊区域co)。
8、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记录牌,其中采煤工作面瓦斯记录牌悬挂距回风巷上隅角50米内,掘进工作面瓦斯记录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正头70米内,矿井(采区)总回风道的瓦斯记录牌板悬挂在测风站。其它辅助点牌板悬挂在需检查地点处,每缺少一块瓦斯记录牌板罚通维区50元。
9、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三管两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
10、所有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违章蛮干。
1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次数、项目和巡回路线进行检查,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版和记录本上,并记录该区域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数值,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否则每次罚瓦检员50元。
12、凡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瓦检员未查出或查出未及时停电撤人,未汇报未停电撤人者,罚通维区长、瓦斯班长各50元,罚瓦检员100元,严重者开除矿籍。
13、凡瓦斯超限或瓦斯局部积聚、瓦检员、通风部门等有关人员通知撤人、停电措施时,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或行动迟缓者,罚其单位1000元,罚跟班干部、班长各100元,在场其他人员各50元,严重者直至开除。
14、凡在停风区域瓦斯超限区域进行回收、检修电器设备等工作,每次罚施工单位3000元、指挥者5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
15、井下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罚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各50元。
16、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瓦斯,严禁空班漏检、谎报,否则,发现一次罚通风班长、瓦斯班长及责任者各100元。
17、瓦斯检查必须执行“三对口”制度,否则每处罚瓦检员、通风调度员、瓦检班长各50元。
18、瓦检员在井下携带的瓦检器必须完好,开关、防护套齐全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否则罚瓦检员50元,仪器修理工50元。
19、每次检查完毕,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
20、跟班区队长、放炮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安监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报警仪检查瓦斯,一次不带罚责任者50元。
21、必须建立瓦检员查岗制度,每班必须有“一通三防”部门的管理人员或班组长进行查岗,防止出现空班漏检。
22、回采工作面前后落山不允许有遗漏的金属网,顶部锚杆或锚索必须回收或卸载,运回顺金属网必须每50米断开或绝缘。
第9篇 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仪器发放范围:全矿队级以上下井干部、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流动电钳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监控工、瓦斯检查员。
3、通风科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4、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5、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收发、充电及维护。
6、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示值,至少使用1%的标气进行检测,检查仪器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7、仪器检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校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8、所有仪器每年必须接受省技术质量监督局强制检定一次,保证仪器在强检有效期内。
9、相关单位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本办法仪器发放范围的要求提供本单位应配仪器的职工名单及相关工种的变化情况,通风科按名单核发或撤回仪器领用牌,使用人员凭牌领用。
10、相关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当班领用当班交回,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丢失仪器领用牌要立即到仪器收发室挂失,并交工本费由通风科补办仪器领用牌。
11、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12、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13、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10篇 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第二条 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1、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
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瓦斯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 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
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 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 瓦斯图表、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六条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沼气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第七条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八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技术矿长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科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认真填写于汇总表上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副矿长、技术矿长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 瓦斯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 通风科长、技术矿长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按要求适时搬开回采工作面回风和尾巷贯眼,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各级领导、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
第11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2篇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范例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人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13篇 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负责区域内的通风瓦斯情况。每班开工前,瓦检员必须先检查工作面的瓦斯,工作面未检查瓦斯不准工人进入工作面工作。
2、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每个工作面至少检查3次,空的工作面至少检查1次。每班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的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均要检查瓦斯、并做好记录、瓦斯超限不准放炮。
4、做好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瓦斯记录牌,班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
5、瓦检员要认掌握本班的通风、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向井口调度室或单位领导汇报解决。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出班后还要向单位领导汇报一次。
6、对瓦斯检定器要及时检查校验并定期送仪修房维修保养,及时更换药品,爱护仪器,以保证仪器的准确性。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与工人同进班、同出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休息,必须坚持原则、向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行为作斗争,应坚决制止“三违”行为。
8、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点交接班,交接班时情况要交待清楚,实行双方签字制度。
第14篇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
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第15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捡员必须在地面先检查,校对瓦检器。
二、必须提前30分钟检查各处的瓦斯。
三、认真填写好当班的瓦斯牌扳和记录本。
四、对于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5 次,对于其它地点至少检查2~3 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必须专人随时检查瓦斯。
五、不准提前下班,必须在井下交接班,若发现在外面交接斑,进行惩罚。
六、对于工作面的上下易漏工作面,要仔细检查两次,按最高的一次作为记录。
七、瓦检员必须巡回检查井下各地点,每班对工作面、密闭、水仓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长和技术员汇报。
第16篇 z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第一条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二条瓦斯报表必须实行“五人联锁制”,且必须当日交回瓦斯队,瓦斯队长必须于班后认真审查报表,分析掌握瓦斯情况。
第三条值班员,应将各检查图表汇总,于次日交调度会。
第四条各有关领导必须进行审批签字。
认真审核报表,对存在的问题及隐患作出批示及处理意见,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审批后的报表分送矿长、技术矿长及有关领导留存。
二、一通三防巡查制度
第一条 按规定每月1日、11日、21日进行一通三防大检查,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井下各作业场所及其它地点进行彻底检查,对存在问题,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队组,限期整改。
第二条通风技术员,每天对井下一通三防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逐级上报,对蓄意破坏通风设施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条瓦斯员每班必须对各自所管辖区域进行一通三防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通风科及调度室。
第四条各队队长是一通三防的具体执行者、实施者,安排工作必须首先安排一通三防工作,下井检查,应以一通三防为主,彻底杜绝事故的发生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负责人下井必须佩戴便携式瓦检仪,随时检查井下巷道的瓦斯情况以及瓦斯员的工作情况,特别是死角地点,更应重点检查。
三、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为了杜绝重大瓦斯事故,进一步强化局部瓦斯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订“关于防止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扇本身电气故障以及机械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停风,无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须登记到调度室和上报有关单位及负责人。
第二条矿要建立以技术矿长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矿长对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23号要开专门会议,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及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门议题解决,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第四条通风科及其通风员,应对所辖范围的局部通风设施(包括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生产、机电等部门搞好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第五条通风科在做好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局部通风管理部门工作,并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见表)
第17篇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处。
交接内容: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交接要求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公司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同时打回铃,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第18篇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工作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不参加者对主管科长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煤墙闭子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队监管不力的,对通风队罚款3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队罚款2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置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第19篇 瓦斯检查汇报制度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每班不少于3次的检查,每次检查后应立即向监测调度汇报,同时还要汇报二氧化碳浓度、风流的温度、瓦斯探头显示的浓度。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时间分别定为:
捌点班:9-10、11-12、13-14、交班
肆点班:17-18、19-20、21-22、交班
零点班:1-2、3-4、5-6、交班
3、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一定要设栅栏。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地点、次数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并对该检查区域内瓦斯探头显示浓度用携带的瓦检仪进行同位置浓度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及时汇报。
5、瓦检员每班汇报次数要对应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帐三对照。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瓦斯超限,有权先行停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按规定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然后汇报。
第20篇 j矿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每一矿井必须严格划分瓦检员巡回检查区,巡回检查区要根据生产区域变化随时调整。两井(区)之间联系巷道必须挂标志牌明确界线,设有检查牌板,由两井(区)通风段技术员和检查员排长负责填写。
2、各井瓦检员必须执行密码交接班,井(区)、段领导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3、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地点及附近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区外巷道和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填写记录和手册,严格执行三对口。检查结果每班向井调度室汇报三次。
4、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理研进行检查,不完好理研严禁入井。
5、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四检制、警戒接送制。
6、高瓦斯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必须配两名瓦检员。
7、瓦检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岩孔除外),随时掌握一氧化碳及发火隐患变化情况。
8、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理研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3米长胶管。每班必须对断电仪探头校对,发现超差,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9、瓦检员必须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并且能画出责任区域系统图。发现瓦斯超限和积存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应主动向来检人员汇报责任区域内的通风及有害气体情况。
10、瓦检员必须有二年以上采掘经验,并在瓦检员岗位上实习3—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瓦检员的任免、调动必须经矿通风科审查,安全矿长批准。瓦检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并有考核记录。
11、必须执行井(区)长区域瓦斯负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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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汇编(7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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