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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后勤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后勤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是提升团队效率和激发员工潜力的关键。它旨在确保公正、公平地评估每位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员工提供明确的工作目标,并为人力资源决策提供依据。

内容是什么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定绩效指标:根据后勤部门的具体职责,设定清晰、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如服务响应时间、成本控制、库存准确率等。

2. 定期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正式的绩效评估,由直接上级与员工进行一对一的面谈,讨论工作成果与改进点。

3.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与上级进行日常沟通,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和问题,以便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4. 奖惩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实施激励措施,如奖金、晋升机会等,同时对表现不佳者提供辅导和改进计划。

规章制度

1. 公开透明:所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接受。

2. 公正评价:评价应基于事实和数据,避免主观偏见,确保评价的公正性。

3. 及时调整:随着业务变化,绩效指标和考核方法应适时调整,保持其有效性。

4. 保密规定:员工的绩效信息应严格保密,仅限于管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内部交流。

管理规定

1. 执行力度:各级管理者需积极参与绩效考核过程,提供准确、全面的员工表现反馈。

2.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自我评估,参与绩效目标的设定,增强自我驱动性。

3. 持续改进:定期回顾绩效考核制度,收集员工反馈,不断优化制度,提高员工满意度和绩效水平。

4. 法规遵守:所有考核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通过这样的绩效考核制度,我们期望能激发后勤团队的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后勤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后勤企业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后勤集团员工绩效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集团员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并通过绩效考核来加强集团各项工作的执行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z后勤集团各单位在编员工及非在编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公开的原则:考核过程必须公开化、透明化,每项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2、全员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各级、各类员工均应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3、客观性原则:考核工作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加入个人主观因素。

4、时限性原则:绩效考核是对被考核人在某个考核期内的综合评价,不涉及本考核期之前的行为;同时也不能以考核期内被考核人的一部分表现代替其整体表现。

5、常规性原则:绩效考核本身就是一项常规管理手段,各单位必须充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以绩效考核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执行力度。各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既不要过于繁琐、复杂,冲击到正常工作秩序,更反对无实效地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二章 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集团绩效考核工作委员会是集团整体绩效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集团绩效考核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整体控制。

第五条 集团整体绩效考核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质量检验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设置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绩效考核的层次

第七条 后勤集团绩效考核包括以下层次:

1、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

2、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

3、各部门、班组管理层干部及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

(以上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4、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试用期员工转正考核

对于每位试用期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转正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由各单位根据岗位实际工作性质,考核被试用人员是否达到工作标准和岗位要求,以确定该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并决定是否转正。

第九条 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

对于基层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内容应侧重于其岗位工作的操作技能水平以及岗位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班组及管理层员工的绩效考核

各单位对于各部门、班组及管理层员工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的内容应侧重于其所负责或管理的部门、班组的管理技能水平以及整体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集团对于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整体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绩效考核的周期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工作性质及特点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周期可划分为月度绩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周期:建议各单位基层员工的绩效考核周期应为月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各部门、班组及管理层员工的绩效考核周期:各单位可根据具体岗位情况将其考核周期设置为月度、季度或年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单位总经理、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周期:由集团统一组织安排。

第五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分数、考核等级的计算方法,并统计出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绩效考核结果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部门、班组及员工工作改进的主要依据和方向;

2、作为各单位开展员工培训工作的主要依据;

3、作为确定员工绩效工资系数的重要参考依据;

4、作为调整员工工资级别的主要依据;

5、作为员工岗位晋升(降)、岗位调配的依据;

6、作为辞退员工的重要依据;

7、作为本单位对员工年度工作评价、评优的重要依据;

8、作为员工档案中的主要记录内容。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各级管理部门、管理者应及时针对绩效考核中考核对象未达到工作标准的项目分析原因,制订相应的改进措施。

各级管理者有责任指导、帮助下级员工制定工作改进计划,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同时应检查工作改进的效果。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3个考核期的考核结果都为“不合格”的员工,各单位应分析其原因,并考虑进行岗位调整或辞退。

第二十条 对于连续12个月考核结果都为“优秀”的员工,各单位可酌情考虑给予职务晋升、工资级别晋升或其他特别奖励。

第六章 绩效考核申诉

第二十一条 每个周期的绩效考核工作结束后,单位应向员工通报其考核结果,并有向员工解释考核结果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员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各单位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处理异议。仍有异议者,员工有权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时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接受申诉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述人的申诉做出答复;如申述人的申诉不成立,应向申诉人解释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如申述成立,必须改正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后勤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后勤集团员工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集团员工招聘工作程序,健全员工选拔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z后勤集团在编员工及非在编员工的招聘工作。

第三条 招聘工作原则

1.各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2.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集团所批准的岗位和编制数招聘员工。

第二章 招聘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集团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各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招聘工作的策划以及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外聘人才的引进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后勤集团外聘人才引进办法》统一进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所聘用人员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各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新增人员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招聘工作策划

第八条 各单位应制订招聘工作策划,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招聘工作策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岗位的名称及人数;

2.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和要求;

3.招聘工作的形式和渠道;

4.招聘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实施部门;

5.招聘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安排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招聘工作的甄选和录用办法;

7.其他。

第四章 招聘形式

第十条 招聘形式分为内部竞聘、外部招聘和职业院校的校园招聘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内部竞聘

1.内部竞聘是指各单位在集团范围内,对于一些岗位进行轮换、晋升以及部分新增岗位采取的招聘方式。

2.各单位必须选择合适范围、合适渠道及时发布内部竞聘公告。

内部竞聘公告应包括所招聘岗位的名称和数量、岗位类别、岗位职责、任职资格和要求,报名方式,招聘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二条 外部招聘

1.在内部竞聘不能满足所招聘岗位要求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采用外部招聘形式。

2.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招聘渠道,常用的招聘渠道有以下几种:

(1)员工推荐:鼓励员工通过各种形式推荐外部优秀人才,由各单位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

(2)媒体、网络招聘:通过报刊媒体、专业刊物广告、相关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获取应聘人简历。通过筛选简历,组织面试和笔试等程序,择优录取。

(3)招聘会招聘:通过参加各类招聘会,招聘所需人才。

(4)其他形式:如高级管理、技术人才采取猎头公司招聘等。

3.外部招聘信息的发布:各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数量,招聘截止时间,以及招聘费用的预算等情况,合理安排招聘信息发布时间、方式、渠道与范围。

4.外部招聘海报:各单位需要制作、对外张贴和发布外部招聘海报时,必须将拟制作的招聘海报具体情况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统一制作和发布。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的校园招聘

1.职业院校的校园招聘是指直接与相关职业技术学校、大专院校等联系,并与其达成合作关系,招聘其优秀学员到集团各单位工作的招聘形式。

2.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将校园招聘的人员需求计划报集团人力资源部,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人员需求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分类。

3.各单位可与合适的院校进行初步联系、洽谈。在与各单位统一协调的基础上,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合作协议,形成合作关系。

4.各单位在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框架下,按照本单位人员需求的具体情况开展校园招聘工作,并按照岗位工作标准进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招聘甄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招聘甄选程序和方式,在招聘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招聘甄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招聘甄选工作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成立招聘领导小组:

(1)招聘领导小组是各单位招聘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监督本单位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决定岗位候选人。

(2)招聘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3人以上,原则上是单数。各单位可以根据所招聘岗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招聘领导小组成员,也可聘请外部专家参加;对于重要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招聘,应有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参加。

2.确定综合测评内容:综合测评内容一般应包括政治品德素质、工作能力、心理素质及健康程度等要素,各单位可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综合测评的项目和权重。

3.确定综合测评方式:测评方式主要包括面试、笔试等形式。各单位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情况、综合测评内容决定具体的综合测评方式及综合测评程序。

4.综合测评的实施: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所制订的综合测评程序和内容进行综合测评。

第六章 体检与录用

第十六条 体检

有体检要求的岗位,各单位必须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集中组织、安排录用人员的体检。

禁止各单位录用体检不合格人员。

第十七条 录用人员的公示

各单位根据所招聘岗位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录用人员的公示工作。

第十八条 录用

各单位应要求被录用人员提供个人学历、学位及其他所需证件的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并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

被录用人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各单位有权将其辞退。

第十九条 试用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员工试用期限。

2.各单位应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

(1)各单位应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决定该员工是否转正。

(2)试用期内员工表现优异的,可申请提前转正。

(3)试用期满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各单位应通知该员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辞退或延期转正。

3.内部续聘员工可直接转正上岗。

第七章 招聘工作评估和总结

第二十条 招聘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招聘程序、招聘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并制订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长期跟踪被录用员工的工作绩效和流失情况,从而对招聘方法进行分析、评估,从而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招聘工作的实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3篇 后勤企业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后勤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后勤集团员工管理,规范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非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

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对于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以及违反集团、本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有辞退的权力。

集团各单位禁止录用因违反集团、各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员工有主动提出辞职的权力。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辞退: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经考核,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经调岗试用仍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

(3)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内出现记过超过2次(含2次)者。

(5)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8)各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辞退者。

第四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八条辞退员工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辞退员工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员工辞退工作。

1、严禁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或班组直接辞退员工。

2、各单位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送达本人,被辞退员工应签名、注明日期。

3、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4、被辞退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各项辞退手续。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对本单位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本单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或纠缠单位、集团领导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提交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完辞退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送交本单位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与该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向该员工收取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辞职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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