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制度在矿业作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监测:企业需定期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测,确保在安全范围内。
2. 瓦斯抽排:实施有效的瓦斯抽排系统,以降低瓦斯积聚的风险。
3.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瓦斯泄漏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4.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瓦斯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5. 设备维护:保证瓦斯检测和抽排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修。
这些制度的具体实施内容包括:
- 定期监测不仅涉及日常的检查,还应包括特殊时期的强化监控,如开采新区域前或设备维修后。 - 瓦斯抽排系统需要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产出情况设计,确保其高效运行。 -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疏散路线、应急响应团队的组建和职责、以及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调机制。 - 培训教育内容应涵盖瓦斯的危害性、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技能。 - 设备维护应有专人负责,遵循制造商的指导,记录每一次的检查和维修情况。
为了确保这些制度的执行,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并进行定期审查:
- 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瓦斯管理制度。 -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和改进空间。 - 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
排放瓦斯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有效预防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同时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合规性。良好的瓦斯管理还能提升采矿效率,减少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因此,企业必须将瓦斯管理制度视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措施,持续投入资源,确保其落实到位。
第1篇 排放瓦斯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临时停风的盲巷和已封闭的巷道内积聚瓦斯的处理。
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施工单位班长必须通知本区域内值班瓦斯员,由瓦斯员进行处理。
三、瓦斯积存时间不超过8小时和时间超过8小时,但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可按以下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1、瓦斯员首先检查盲巷内瓦斯情况,确认不大于3%时,执行本措施。且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大于0.5%。
2、参加人员:瓦斯员、安全监察员、采掘班组长。
3、人员分工:瓦斯员担任排放瓦斯的总指挥,负责检查和控制瓦斯排放量、切电范围、站岗位置;采掘班组长负责安排撤人、切电、站岗人员布置,排放时负责控制风量大小;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检查采掘班组长的安排是否到位,排放时负责启动或停止局扇。
4、排放前,必须汇报矿安全调度室和生产调度室,且安全监察员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启动局扇,进行排放。
5、排放完毕后,瓦斯员要对排放地点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瓦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向巷道内电气设备送电,恢复正常工作。
6、排放工作结束后,必须汇报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7、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携带防爆性能好、质量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和矿灯。
8、排放时,严禁产生机械火花。
四、瓦斯浓度小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可直接通风进行排放。
五、瓦斯浓度大于3%时,必须由安全科制定专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领导等批准后,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六、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排放瓦斯,一经发现,将给以责任者及其所在单位领导重罚,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2篇 矿井排放瓦斯制度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第3篇 矿井排放瓦斯制度范例
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中,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
2)进人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3)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是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o%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员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
(6)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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