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防火与防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危险区域:识别和划分潜在火源与爆炸风险的区域,如化工车间、燃料储存区等。
2. 安全设备配置:安装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装置,并确保防爆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规范员工行为,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4. 应急预案:设定火灾或爆炸事件的应对方案,定期进行演练,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5.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防火防爆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涵盖了火源控制、材料存储、电气安全、通风排爆等多个环节。例如,火源控制要求禁止在危险区域吸烟,严禁携带火种;材料存储应遵循分类、分隔原则,易燃易爆物品需隔离存放;电气安全则要求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确保无短路、过热等隐患;通风排爆系统应能有效排出可燃气体,降低爆炸风险。
防火防爆制度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法规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企业内部也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定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防火与防爆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还能减少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安全面前,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认识到遵守防火防爆制度的重要性,将安全意识融入日常工作中。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实现可持续、安全的发展。
第1篇 防火与防爆制度
(一) 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 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 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火附近备查。
4. 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 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6. 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① 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 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⑵ 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① 临时停工后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
② 临时停工后的粗苯工序,焦炉地下室及烟道通廊、煤气水封室,鼓风机室、冷凝贮槽区,油库贮槽,煤粉碎楼。
⑶ 二级动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⑷ 遇到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要求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也应该分析,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
8. 动火证由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人填写,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作业单位、动火地点、部位、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期限、执行安全措施、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分析结果、时间等.安全措施审批人、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9. 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⑴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组织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⑵ 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和审批人对动火证作业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⑶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监火人是否签字到位,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技术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每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监火负责人初验动火证。
⑷ 动火监护人员即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动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状、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在作业时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现场班组长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⑸ 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⑹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出据分析单或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分级终审报批办法
第2篇 防火与防爆制度四
(一) 生产装置
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以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连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连锁动作应是在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设施,但不易单独采用单向阀。
6.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卸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7.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8.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9.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10.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之间设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进入下水系统。
11.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至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二)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防火防爆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计划“固定动火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的一律为禁火区),由安全技术部门登记审批发证。
2. 固定动火区必须设立明显的标志,有专人负责,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 禁火区内的长期用火,必须到安全技术部门办理用火证,用火证必须悬挂在用火附近备查。
4. 需办理用火证的用火范围,连续或间歇使用生产工艺用火除外的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等作业,如化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炉)、冬季取暖炉等。厂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煲等,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 在禁区内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禁火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6. 禁火区动火作业分散及管理
⑴ 特级动火:指处于运动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部位,具有特别危险的动火作业。
① 运行的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动火。
② 运行生产中的粗苯、装置,焦油贮槽区管道设备上动火
⑵ 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① 临时停工后煤气正负压管道设备上。
② 临时停工后的粗苯工序,焦炉地下室及烟道通廊、煤气水封室,鼓风机室、冷凝贮槽区,油库贮槽,煤粉碎楼。
⑶ 二级动火: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部分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⑷ 遇到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要求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证也应该分析,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
8. 动火证由各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或指定人填写,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作业单位、动火地点、部位、动火方式、动火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期限、执行安全措施、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分析结果、时间等.安全措施审批人、各项负责人和各级审批人必须在动火证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9. 各项负责人的职责
⑴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组织制订动火安全措施,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
⑵ 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和审批人对动火证作业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批并确定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⑶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监火人是否签字到位,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技术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动火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每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监火负责人初验动火证。
⑷ 动火监护人员即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动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状、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在作业时监火人不得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现场班组长检查,消除余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⑸ 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⑹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出据分析单或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分级终审报批办法
特级动火:由安全技术部门复查后报主管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安全技术处处长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主管终审批准。
1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级动火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⑵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30分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⑶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中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标定合格。
12. 动火执行标准
⑴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
⑵ 若使用其他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10% ,其浓度小于1%,可爆炸下限浓度大于4%时,其浓度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小于0.2%。
13.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⑴ 严格执行化工部安全生产禁令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⑵ 进入设备容器内动火,同时办理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许可证。
⑶ 登高作业时办理登高作业证,并有防止焊渣飞溅措施。
⑷ 在用树脂、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设备容器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⑸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附:燃烧法动火分析方法
用气体分析器从量气管取样100ml直接以氢氧化钠及焦性没食子酸甲溶液分别吸收二氧化碳和氧气,测定其百分含量,设co2%=a o2 %=b。另取样100ml直接将气体送入铂丝呈红热状态的烘烧瓶中,来回送几次,减少体积c可在量管上直接读出,但这一读数是可燃性气体和耗氧量的总和,故经燃烧后的气体需要以氢氧化钠及焦性食子酸钾溶液分析吸收co2和o2,co2 %=a1,o2%=b1,则可燃气体的百分含量_可依下式进行计算:_=〔c+(a1-a)〕-(b-b1),若燃烧后减少体积c≤0.5﹪,即可不必吸收,将数据填写在动火证上可以动火。
如c>0.5%,则要吸收后按上式计算_≤0.5%,方可动火,若可燃气体百分量_>0.5%则不可动火。
(三) 消防组织与设施
1. 贯彻“预防为主,预防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 公司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3. 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的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综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 公司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运、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措施,消防器材。
6. 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8.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公司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 其它消防安全制度
1.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2.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3. 严禁使用气油等易燃液体擦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4.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消除。
5. 公司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6.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塔杆的距离应不小于塔杆高的1.5倍。
8.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9.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用途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方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10.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产生静电火花的纤维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12.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带防护用具。
13.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15.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3篇 焦化厂防火与防爆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本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应用软管连接,不用时断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 动火管理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和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外(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煤气炉等),均须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有关具体规定见《焦化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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