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两类活动:一是明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等;二是潜在产生火花的作业,如打磨、撞击等。这些作业在日常生产中可能引发火灾,因此需要特别管理和控制。
1. 作业审批:所有动火作业前必须提交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
2. 现场准备: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清除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并有专人监护。
3. 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需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设备良好,遵守操作规程。
4. 时间限制:在特定时间段(如夜间、节假日)内,一般禁止动火作业,除非特殊情况并经过严格审批。
5. 后续检查:作业完成后,需检查现场,确保无火种遗留,清理作业残留物。
动火制度的执行应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 建立详细的动火作业记录,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审批情况等。 - 定期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对违反动火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 定期评估和更新动火制度,以适应企业生产环境的变化。
动火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可以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生产秩序,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应理解和遵守动火制度,共同维护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动火制度
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 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 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2篇 动火制度格式
1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 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验动火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 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
6操作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8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9 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证上签字。
10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13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14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15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16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3篇 钢铁厂动火制度格式
1. 目的
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动火作业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3. 相关文件和术语
3.1 相关文件
3.1.1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2 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3 《河北省消防条例》
3.1.4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2 相关术语
3.2.1 动火作业
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3 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
动火单位:即动火施工单位,指从事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
禁火单位:动火作业所在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
4. 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主体设备及管道,地下液压站及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主体设备与油路管道,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技术中心档案室及其它特殊危险部位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1.1 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trt、煤气除尘设备、煤气排水器、煤气水封等煤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2 制氧机、氧压机、氧气储罐等氧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3 提氢气设备、氢压机、氢气储罐等氢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4 空分设备。
4.1.5 丙烷气汇流排及管道。
4.1.6 苯、氨、焦油等易燃易爆化工品的提取设备、储罐本体及管道。
4.1.7 煤粉制备、储存、喷吹设备本体及管道。
4.1.8 地下液压站与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油泵、油箱、过滤器、阀台等液压设备本体及油路管道。
4.1.9 宾馆、医院病房、教学楼、幼儿园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4.1.10 新闻中心、信息中心机房、通信站等重要通讯枢纽。
4.1.11 技术中心档案室。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设备及管道的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变配电系统,主控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2.1 4.1中1-7条规定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设备的附属设施。
4.2.2 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风机房,trt机房,制氧机房,氧气调压站,氧气储罐区,制氢站,氢压机房,氢气储罐区,丙烷气站,煤粉制备区域,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的制取、储罐区域,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4.2.3所有库房。
4.2.4 煤气柜、炼铁焦化区、气体公司、学校、医院、幼儿园、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
4.2.5 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廊、电缆桥架等变配电系统。
4.2.6 各主控室内。
4.2.7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
4.3 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所有临时性动火作业。
4.4 固定动火(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在固定地点(非禁火区域)进行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 相关人员职责
5.1 动火项目负责人
由动火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2 动火现场负责人
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3 动火人
应持证上岗,必须服从动火现场负责人与监火人的指挥。待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经动火现场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5.4 监火人
由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5 动火分析人
由动火单位和禁火单位共同组成,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动火分析人要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内容、最大允许值、分析数据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5.6 动火区域负责人
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车间(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动火条件的作业有权制止。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7 安全(防火)人员
负责审查动火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安全(防火)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处罚相关人员。
5.8 主管厂长(经理)
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动火安全措施、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6.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6.1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审批;除固定动火(用火)作业外,均要办理《动火许可证》。
6.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6.2.1 《动火许可证》为正反两面,正面为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批部分,背面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与动火作业的批准部分。
6.2.2 《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的办理程序
6.2.2.1 《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办证人办理;
6.2.2.2 办证人须逐项填写《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内容,不得空项。
6.2.2.3 办证人根据动火等级,将填写好的《动火许可证》按6.3条(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审批;
6.2.2.4 各级审批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逐项审核、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并签字;
6.2.2.5 办证人将审批完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6.2.3《动火许可证》背面部分的办理程序
6.2.3.1动火项目负责人将审批完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现场负责人。
6.2.3.2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现场负责人组织落实好动火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好安全注意事项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监火人、动火人分别签字确认。
6.2.3.3动火现场负责人按6.4条(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批准。
6.2.3.4各级批准人提前到达现场,共同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会签并批准动火。
6.2.3.5动火现场负责人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允许动火,并填写“动火开始时间”。
6.2.3.6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结束时间”;然后协同监火人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由监火人和动火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若需要临时增加、调换动火人,必须经现场安全(防火)人员共同审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得到允许,经动火人签字后,方可允许作业。
6.3 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
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终审签字。
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终审签字。
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再经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终审签字。
6.4 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
6.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先由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再由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5 固定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
动火(用火)区域应选择合适的地点,由区域负责人审批动火安全措施后,报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备案、存档。
6.6 《动火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6.6.1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允许在一个动火地点使用;《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随时在现场备查。
6.6.2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6.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6.6.2.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6.6.2.3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动火期限的,根据动火等级,填写《动火作业延期申请》: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公司安全部部长逐级批准签字。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批准签字。
6.6.3 《动火许可证》的备案
6.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备案存档。
6.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存档。
6.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作业区域备案存档。
6.7 一般情况下,夜间(17时30分至次日8时)禁止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因抢修需要动火作业的,按下列条款执行:
6.7.1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审批签字。
6.7.2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7.3 动火作业期间,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必须现场监护。
6.7.4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备案;动火结束后,交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存档。
7. 动火安全措施
7.1 动火前清理现场可燃、易燃物,若条件所限须采取有效隔离、水湿等措施;可燃、易燃物与动火点保持10m以上水平距离。
7.2 动火点周围及下方要进行安全确认,如有可燃物、重要设备及管道、线缆、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3 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在动火作业前应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7.4 在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动火前必须做环境检测,动火期间随时监测浓度。
7.5 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禁火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与管理。
7.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7.7 每个动火点必须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最少2瓶),各种消防器材必须摆放在有效区域内。
7.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火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前不得离开。
7.9 动火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10 电焊机地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或焊点附近,严禁乱搭乱接。
7.11 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气瓶严禁卧放,并具备防倾倒措施。
7.12 电、气焊共用时,气带不得与焊机电线交叉布置,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气瓶带电。
7.1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7.14 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1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特殊要求
7.15.1 一般情况下,禁止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2 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要求专职消防队到现场保驾。
7.15.3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4 动火作业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15.5 动火作业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7.15.6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15.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禁火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
8.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8.4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8.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5.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5.3 在氧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9.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唐钢安全奖惩制度》考核。
10. 本制度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4篇 焊接动火制度
在各类焊接事故中,爆炸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最大。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区域、设备或岗位上进行焊接,如果不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没有防护措施,很容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所以,对上述环境的焊接作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以确保安全。
(一)动火类别及审批
1.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动火,称为一类动火。一类动火多数由企业安技部门或消防保卫部门批准。
2.二类动火。固定动火区(场)和一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称为二类动火。二类动火多数由车间主任批准。
3.特殊动火。具有特殊危险作业或区域的动火称为特殊动火,如在煤气柜、合成塔、汽油库、氢气柜、乙炔站、炸药库、苯贮罐等本体上的动火。特殊动火除了按一类动火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必须报生产厂长、总工程师批准。
一类、二类及特殊动火的类别划分及审批权限,各企业可根据行业性质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
1.动火证的办理。动火证由动火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办理。其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提出,属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属生产方面的由生产单位给予安排。
在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管架上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经所在区域生产单位审查安全措施,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或消部门批准,动火分析由所在区域生产单位负责。
审批人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动火场所的周围环境并落实安全措施,严肃认真审批动火证,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动火有效时间。当动火情况变化时应停止动火,重新取样分析。
2.动火证的使用。焊割人员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一证不准多用和重复使用。动火人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项目应拒绝动火。如果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停止焊割动火。并重新落实安全措施。
第5篇 动火、用火制度
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1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6篇 动火作业制度范本
一、 焊、割作业必须由有证焊工操作;
二、 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作业“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
三、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四、 高处动火作业要专人监焊,落实防止焊渣、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
五、 动火后要立即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第7篇 物业机房动火制度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第8篇 钢铁厂动火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防止动火作业中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
3. 相关文件和术语
3.1 相关文件
3.1.1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1.2 gb622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1.3 《河北省消防条例》
3.1.4 hg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2 相关术语
3.2.1 动火作业
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2.3 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
动火单位:即动火施工单位,指从事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
禁火单位:动火作业所在区域、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
4. 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主体设备及管道,地下液压站及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主体设备与油路管道,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技术中心档案室及其它特殊危险部位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1.1 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trt、煤气除尘设备、煤气排水器、煤气水封等煤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2 制氧机、氧压机、氧气储罐等氧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3 提氢气设备、氢压机、氢气储罐等氢气设备的本体及管道。
4.1.4 空分设备。
4.1.5 丙烷气汇流排及管道。
4.1.6 苯、氨、焦油等易燃易爆化工品的提取设备、储罐本体及管道。
4.1.7 煤粉制备、储存、喷吹设备本体及管道。
4.1.8 地下液压站与储油量10立方米以上地上液压站的液压油泵、油箱、过滤器、阀台等液压设备本体及油路管道。
4.1.9 宾馆、医院病房、教学楼、幼儿园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4.1.10 新闻中心、信息中心机房、通信站等重要通讯枢纽。
4.1.11 技术中心档案室。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运行中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输送的设备及管道的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变配电系统,主控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主要包括:
4.2.1 4.1中1-7条规定的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苯、氨、焦油、煤粉等设备的附属设施。
4.2.2 煤气加压站,煤气混合站,煤气风机房,trt机房,制氧机房,氧气调压站,氧气储罐区,制氢站,氢压机房,氢气储罐区,丙烷气站,煤粉制备区域,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的制取、储罐区域,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4.2.3所有库房。
4.2.4 煤气柜、炼铁焦化区、气体公司、学校、医院、幼儿园、印刷厂、服装厂、煤场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院内。
4.2.5 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电缆通廊、电缆桥架等变配电系统。
4.2.6 各主控室内。
4.2.7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液压站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
4.3 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规定外的所有临时性动火作业。
4.4 固定动火(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在固定地点(非禁火区域)进行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 相关人员职责
5.1 动火项目负责人
由动火单位指派,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2 动火现场负责人
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3 动火人
应持证上岗,必须服从动火现场负责人与监火人的指挥。待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经动火现场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或不具备安全动火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5.4 监火人
由动火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动火作业结束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5 动火分析人
由动火单位和禁火单位共同组成,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动火分析人要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内容、最大允许值、分析数据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5.6 动火区域负责人
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车间(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对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具备动火条件的作业有权制止。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7 安全(防火)人员
负责审查动火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动火安全措施、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安全(防火)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处罚相关人员。
5.8 主管厂长(经理)
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负领导责任,负责审批动火安全措施、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6.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6.1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审批;除固定动火(用火)作业外,均要办理《动火许可证》。
6.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6.2.1 《动火许可证》为正反两面,正面为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审批部分,背面为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与动火作业的批准部分。
6.2.2 《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的办理程序
6.2.2.1 《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办证人办理;
6.2.2.2 办证人须逐项填写《动火许可证》正面部分内容,不得空项。
6.2.2.3 办证人根据动火等级,将填写好的《动火许可证》按6.3条(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审批;
6.2.2.4 各级审批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逐项审核、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并签字;
6.2.2.5 办证人将审批完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6.2.3《动火许可证》背面部分的办理程序
6.2.3.1动火项目负责人将审批完的《动火许可证》交动火现场负责人。
6.2.3.2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现场负责人组织落实好动火安全措施,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好安全注意事项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监火人、动火人分别签字确认。
6.2.3.3动火现场负责人按6.4条(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批准。
6.2.3.4各级批准人提前到达现场,共同检查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后会签并批准动火。
6.2.3.5动火现场负责人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允许动火,并填写“动火开始时间”。
6.2.3.6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结束时间”;然后协同监火人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由监火人和动火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若需要临时增加、调换动火人,必须经现场安全(防火)人员共同审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得到允许,经动火人签字后,方可允许作业。
6.3 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
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终审签字。
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终审签字。
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再经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终审签字。
6.4 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
6.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先由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再由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5 固定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
动火(用火)区域应选择合适的地点,由区域负责人审批动火安全措施后,报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备案、存档。
6.6 《动火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6.6.1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允许在一个动火地点使用;《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随时在现场备查。
6.6.2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6.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6.6.2.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6.6.2.3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动火期限的,根据动火等级,填写《动火作业延期申请》: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公司安全部部长逐级批准签字。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批准签字。
6.6.3 《动火许可证》的备案
6.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备案存档。
6.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存档。
6.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作业区域备案存档。
6.7 一般情况下,夜间(17时30分至次日8时)禁止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因抢修需要动火作业的,按下列条款执行:
6.7.1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审批签字。
6.7.2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7.3 动火作业期间,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必须现场监护。
6.7.4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备案;动火结束后,交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存档。
7. 动火安全措施
7.1 动火前清理现场可燃、易燃物,若条件所限须采取有效隔离、水湿等措施;可燃、易燃物与动火点保持10m以上水平距离。
7.2 动火点周围及下方要进行安全确认,如有可燃物、重要设备及管道、线缆、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3 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在动火作业前应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7.4 在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动火前必须做环境检测,动火期间随时监测浓度。
7.5 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禁火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与管理。
7.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7.7 每个动火点必须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最少2瓶),各种消防器材必须摆放在有效区域内。
7.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火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前不得离开。
7.9 动火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10 电焊机地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或焊点附近,严禁乱搭乱接。
7.11 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气瓶严禁卧放,并具备防倾倒措施。
7.12 电、气焊共用时,气带不得与焊机电线交叉布置,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气瓶带电。
7.1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7.14 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1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特殊要求
7.15.1 一般情况下,禁止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2 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要求专职消防队到现场保驾。
7.15.3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4 动火作业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15.5 动火作业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7.15.6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15.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禁火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
8.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8.4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8.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5.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5.3 在氧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9.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唐钢安全奖惩制度》考核。
10. 本制度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9篇 动火作业制度
一、 焊、割作业必须由有证焊工操作;
二、 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作业“三级”审批制度,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
三、 动火作业必须做到“八不”、“四要”、“一清理”;
四、 高处动火作业要专人监焊,落实防止焊渣、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
五、 动火后要立即告知防火检查员或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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