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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涉及火源的操作行为,确保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该制度主要包括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安全措施、人员资质、应急响应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动火作业定义与分类:明确哪些工作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热处理等,并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 审批流程:详细规定动火作业前的申请、评估、审批程序,以及审批权限的分配。

3. 安全措施:包括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消防设备配置、动火区域清理、监护人职责等。

4. 人员资质:规定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

5. 应急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报警、疏散、灭火和救援等步骤。

6. 责任追究:明确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

重要性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防止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降低潜在的风险,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维护良好的生产环境。

方案

1. 制定明确的动火作业标准和程序,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2. 建立动火作业人员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 现场配备充足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功能完好。

4. 设立动火作业监护人,负责监督作业过程,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5. 对动火作业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作,定期进行联合演练,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将得到有效执行,为企业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摴潭ǘ鹎鴶。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撚没鹬,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十一、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撋璞改谧饕敌砜芍。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2篇】烟花爆竹企业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

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十一、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3篇】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第4篇】企业标准化――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 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 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 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 厂。

4. 内容

4.1. 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 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 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 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 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 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 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第5篇】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3.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动火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3.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动火作业。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3.3.3.1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 (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单位签字(盖章):

动火时间

动火地点

工号

位号

设备

动火方式

动火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监护人

动火分析

时间

分析位置

分析结果

化验员签字

日时分

日时 分

实施予编措施那几条

1

2

3

4

5

6

7

8

9

10

防火安全检查

补充措施:

措施编制人员

车间生产主任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

公司总工程师

动火执行前工艺值班长验票签字

一次

二次

注:动火执行人携带

【第6篇】动火动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第7篇】动火作业现场管理制度

搞好安全生产,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动火作业按计划顺利实施,做到安全作业,按时恢复供气,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安全制度进行处罚。

1、所有动火作业,均应落实现场防护措施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坚决做到无现场防护措施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得实施,并应对此做好记录。

2、在施工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灯和照明设备,保证行人和过往车辆安全。

3、施工动火作业前,施工负责人对操作坑、电器设备和焊接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

4、现场负责人应准时到达现场,对参与动火作业的施工班组进行全面检查,即“六有六查”,达到要求后进行停气安排,当确认管线压力回零后方可通知管道施工人员开始操作。

5、动火作业并经现场监护人确认完成后,由现场负责人通知有关人员切断放散阀,缓慢开启阀门,恢复供气。

6、如出现设备问题、气停不死的情况,应由现场负责人将情况通知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扩大停气面积。

7、如因情况紧急,现场负责人可一边采取紧急措施,一面向主管领导汇报,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8、参与现场动火作业的班组和个人,一定要按计划安排,准时到达施工现场,如无故推迟动火作业进行,造成推迟时间恢复供气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现场参加动火作业的班组和个人,开关阀门和实施动火,一律要服从现场负责人指挥,不得私自启动和操作,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一切责任。

10、现场负责人在现场要带头执行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章指挥,否则,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11、动火作业并经现场监护人确认完成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所调度室汇报。因故不能按时恢复供气,现场负责人应提前半小时向所调度室汇报。

12、因故不能实施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查明原因,耐心地给用户作解释,并将情况及时向调度中心和所在部门汇报。

【第8篇】某酒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消防与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保障施工现场的正常用火,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保证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动火管理制度

1.2.适用范围:在ck工程施工中,电焊作业、气焊(割)作业、工具产生火花、火苗的作业。

2.语词定义

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塑料管热熔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4.消防管理制度

4.1.项目经理为第一防火责任人。

4.2.建立项目部消防组织,并明确职责分工。

4.3.实行消防动火审批许可制度。

4.4.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4.5.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参加义务消防的责任。

4.6.学习消防应急预案,适宜地进行演练,保持其有效。

重点消防部位

4.6.1.各现场油漆等化学易燃品存放地。

4.6.2.各现场电气焊作业地点。

4.6.3.各现场保温粘胶作业现场

4.6.4.施工中的油漆工地

4.7.消防通道、消防器材、防火区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8.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4.9.定期组织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10.消防器材要求

4.10.1.施工现场根据可燃材料的特性配置对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证数量与质量。

4.10.2.购置管理机构指定安全标志及合格证的产品。

4.10.3.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在有效期内,否则及时换药。

4.10.4.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它用。

4.11.消防义务

4.11.1.发现火灾任何人都有立即报警和组织自救。

4.11.2.火灾现场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题下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救火。

4.11.3.当火灾失控时应及时向119报警,报警时沉重、冷静,口齿清晰,用普通话说明地点、火势、起火材料。

4.11.4.在火灾最近或容易走错的交叉路口等候,及时引导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动火作业分类:

5.1.特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储存场所(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储存点)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将净化厂房及上下技术夹层、空调系统、送风系统、成品库也定义为特级。

5.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区域外,在厂房的上下技术夹层内、空调系统及送排风管道、成品库,变电所、室外重点防火部位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之外的所有建筑物内的动火定义为一级动火。

5.3.二级动火作业:本项目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它动火作业。

在电子元器件生产企业中,特级、一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

5.4.在节假日与20:00到次日8:00的动火在原来的基础上升一级。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2.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6.3.动火作业单位必须明确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对于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用石棉布等不燃材料进行覆盖,并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4.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并保存记录。

6.5.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6.6.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7.在空调及送排风管道上施工,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如必须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在管道合适部位采取断开管道或加插盲板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

6.8.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等,应检查识别,并采取措施,以防火 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作业的申请与审批

7.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7.2.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漏项。

7.3.特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安委会审定后,报业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4.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项目安全主管填写动火申请表,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7.5.二级动火作业申请表由由项目工段班组填写,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技术主管审定,报业主现场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作业的管理

8.1.动火申办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8.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3.对审核批准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8.4.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要召开收工会,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无残留火种,并在《动火作业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8.5.动火证格式以批准单位格式为准,批准单位无定制格式的以批准的申请表代证,动火作业有效期以动火证批准期限为准。

8.5.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24 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规范有效期为 120 小时;

8.5.3.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8.6.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动火作业申请。

8.6.1.《特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5天;

8.6.2.《一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3天;

8.6.3.《二 级动火作业申请表》应提前12小时。

8.7. 动火作业申请表应保存三年备查,项目结束后由安全员整理归类后交工程部资料管理员。

8.8.附件

8.8.1.动火作业申请表

8.8.2.动火作业审批表

8.8.3.气焊作业检查表

8.8.4.电焊作业检查表

【第10篇】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明确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等要求,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等内容,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动火作业。

3 职责

3.1 动火作业的申请由动火项目所在车间(部门)提出,并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公共区域的动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项目施工部门提出,新建项目的动火申请由项目建设部门或指定专人提出。

3.2 特殊动火作业。由需动火作业的车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3 一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检查签署意见后,经安环部审查,由生产厂长批准。

3.4 二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安环部批准。

3.5 三级动火作业。申请动火车间(部门)落实安全措施后,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审查批准。

3.6 厂区内严禁生火炉取暖,如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提出,经车间(部门)领导批准,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报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安装使用。

3.7 遇节、假日或夜间需进行动火作业时,经当班生产技术部值班人员审查签署意见后,由公司值班领导审查批准。

4 管理内容与程序

4.1 动火作业的内容

4.1.1 从事电焊、气(割)焊、电炉、喷灯、明火熬炼及热处理、炉窑等-切产生明火的工作。

4.1.2 金属切割、磨削等易产生火花的工作。

4.1.3 金属的钻孔,釜内抛光,机械撞击,喷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机,凿砸混凝土等-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4.1.4 在禁火区内临时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的高压试验等工作。

4.1.5 在禁火区从事可能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工作,如金属熔化、高频加热及使用电热工具等产生高温热源的作业。

4.1.6 在禁火区内安装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设施等。

4.2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4.2.1 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2 二级动火作业

在煤气站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 三级动火作业

4.2.3.1 除煤气等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2.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 固定用火区的设定

4.3.1 固定用火区由各所在部门每年申请1次,由人事行政部审核,经生产厂长批准。每年人事行政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次检查,各部门不得随意变更和移位。

4.3.2 固定用火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4.3.3 固定用火区内应配备相应足够的消防器具,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内动火点应以实体墙与其他部门隔离。门、窗应向外开,通道必须畅通

4.4 动火分析

4.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4.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4.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5.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4.5.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5.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安全规定执行。

4.5.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5.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5.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4.5.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5.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5.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5.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5.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5.13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3.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5.13.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5.13.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5.13.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13.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6 职责要求

4.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4.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2 动火人

4.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4.6.3 监火人

4.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部位负责人

4.6.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6.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6.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6.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6.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11篇】化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12篇】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制度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然后离开现场。

5. 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第13篇】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程制度

大厦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1、目的

做好临时动火安全措施,保证大厦的防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监护与检查工作。

3、职责

3.1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各项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

3.2运行班长负责确定各项临时动火作业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3.3运行值班员负责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动火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动火前的检查工作

4.1.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4.1.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4.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4.1.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4.1.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4.1.7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4.1.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4.2动火中的工作要点

4.2.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持岗位。

4.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4.2.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2.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3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

【第14篇】危险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等危险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动火作业过程。

⑴ 危险环境包括:火灾爆炸环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⑵ 动火作业包括:

①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 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二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

第三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前,作业票申办单位与作业施工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制定作业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条 危险环境动火作业票审批程序:

1、 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点周围20米内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质。

2、 动火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区域环境符动火作业条件后,填写“动火作业票”, 签名后交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合格后签名。

⑷ 单位审签后,报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审签。

⑸ 安全管理人员审签后,最后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职责:

⑴ 动火作业人员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上岗,持有效的“动火作业票”作业。

⑵ 动火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动火作业。

⑶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条件符合后开始动火作业。

⑷ 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的环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业作业。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⑴ 动火监护人经动火监护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监护。

⑵ 动火监护人应有动火作业区域岗位操作合格证,熟悉动火区域环境和生产过程、设备状况,能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及突发事故。

⑶ 在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在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⑷ 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人无误及其它动火条件都落实后,将“****动火作业票”发给动火作业人,开始动火作业。

⑸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① 不离开作业现场,必须离开时收回 “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② 动火人如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③ 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收回“动火作业票”,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⑴ 严格控制动火作业,危险区域内可不动火作业的一律不动火,可拆下移出的设备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区域动火作业 。

⑵ 动火作业前,识别动火作业风险,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动火作业票”中。

⑶动火作业审签审批人到现场检查、督促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动火作业票”。

⑷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管理,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发现违反“三不动火”或其它危险动火作业时,立即收回“动火作业票”许可证,停止动火。

第八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需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作业完成后,作业申请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工务部。

【第15篇】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公司的防火、防爆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消防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生产车间、油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机物料仓库等各消防重点部位以及所有设在这些部位的间、室均为禁火区域,严禁烟火。

2 凡在上述部位确因生产需要动火的,须经审查批准。动火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

3 一级动火,须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接到申请后派员到实地进行审查,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报行政部审批,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4 二级动火,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车间)向行政部申请,行政部亦应派员到实地审查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由申请人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行政部批准后,开具动火许可证。

5 三级动火,由车间或部门批准后行政部开具动火许可证。

6 行政部是公司防火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动火的等级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

7 电工必须在固定的范围内操作,如确因生产需要到其他场地操作的,必须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操作,但对一级动火(油库、机物料仓库、危险化学物品储存点等区域)。必须当防火管理人员到现场经同意后方能点火、动火。

8 一级、二级动火,行政部必须派员到现场监控,现场所有人员务必听从安全监督人员的指挥。

9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强令电工无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对没有动火许可证的,电工有权拒绝操作和施工。

10 对未经批准擅自动火、明火的,将按国家有关的消防法规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处理。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后果的,应根据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6篇】抛光车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为了实行电焊、气割、切割等产生明火和加热的动火作业中的安全动火,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抛光车间实行动火作业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必须停止抛光作业;

② 必将现场的粉尘清扫干净;

③ 如果涉及除尘装置或收尘设施的动火作业,除将动火的部位全部清扫干净,还必须加插盲板动火部位与系统隔开,或将动火部位拆开移到安全地带再进行动火作业;

④ 将现场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车间;

⑤ 现场配置干粉灭火器;

⑥ 设专人监护。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员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4、 动火结束,将现场焊渣清扫干净,并移到安全地带。

5、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① 没有批准动火证,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② 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③ 不进行清先,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④ 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

⑤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⑥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汇编【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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