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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制度汇编(8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校务公开制度

有哪些

校务公开制度是指在学校管理中,将涉及学生、教师、家长及社区等相关方的信息进行透明化公布的一种机制。它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教育政策与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2. 学校财务:如预算、收支报告、重大采购项目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3. 教学活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等,以便学生和家长了解教学情况。

4. 招生录取:包括招生政策、录取标准、录取结果等,确保公平公正。

5. 师资情况:教师的资格、教学评价、晋升情况等,增强教师队伍的公信力。

6. 学生活动:各类课外活动、社团组织、比赛结果等,展示校园文化。

内容是什么

校务公开的内容应全面且具体,不仅限于上述列举的要点,还应包括学校的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健康服务、家长参与等方面。例如,定期公布校园安全检查报告,公开食堂食品来源和营养成分,以及家长会的召开情况和讨论议题。对于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件,如突发事件处理、投诉处理结果等,也应及时公开,以便各方了解并监督。

规范

实施校务公开制度需要一套完善的流程和规定。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公开平台,如网站、公告栏、家长通讯等,定期更新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师生、家长提出疑问和建议,对公开信息进行核实和修正。此外,学校还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确保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安全。

重要性

校务公开制度对于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增强公众信任、保障师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促进了学校与社会的沟通,提高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了家长的参与感,提升了家校合作的效果;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公正的工作环境,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生态。因此,推行和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是构建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务公开制度范文

第1篇 校务公开制度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进程,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是创造学校稳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以下校务公开制度。

1、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2、住房修建、职工购房方案、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奖金福利及其它经费(如学校有关经费)的处理分配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3、将教师优化组合方案向全体教师公开;

4、将教职工评职晋级、年度考核结果、评先选模条件、程序和结果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5、学生代管费的收取项目、标准及期末结果向全体教师和家长、社会公开;

6、学校财务收支(国拨经费,勤工俭学收入,学校自有资金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7、基建工程的招标及预、决算情况,大宗购物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8、校务公开的形式

(1)每期一次教职工大会,通过校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公开有关情况;

(2)不定期召开党、政、工联系会议,由校长通报有关情况;

(3)在校内设置公布栏,对财务收支等用数据反映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2篇 汨罗一中校务公开监督评议制度

罗汨一中校务公开监督评议制度

为切实保证校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做到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需要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评议。

一、成立校务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评议学校各部门校务公开情况,收集师生员工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建议、质疑,并将意见、建议、质疑,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转达、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办理。

二、监督检查评议工作的重点是: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六个环节,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三、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查阅各部门与校务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列席与校务公开内容相关的会议,并对学校及各有关部门校务公开情况适时做出评价。

四、校务公开监督信息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五、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协调、沟通各项工作,做好讨论和评议、反馈意见等相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建立校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学校领导对分工范围内的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领导对本科室的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行政主要负责人--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科室校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抓校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优选好,奖惩任免挂钩。

第3篇 初中推行教代会民主评议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

港条初中推行教代会民主评议校务公开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根据省工会、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实施校务公开是实践“_______”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_______的具体体现;是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

坚持以“___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分工合作组织实施。通过建立教代会民主评议校务公开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教代会民主监督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评议形式

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例会评议为基本评议形式,以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和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评议为主要补充形式,以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民主测评为辅助补充形式,对校务公开整体工作情况、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情况、校务公开民主测评情况、工会参与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等重点内容,以听取工作报告,代表民主评议方式进行。每年由校行政领导向教代会报告一次,必要时可增加报告次数。

三、评议程序

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是:1、校长召集有关方面对校务公开工作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或综合书面报告;2、在教代会上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3、教代会代表进行综合评议和分项测评,并以“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总体评价;4、由工会将评议结果整理反馈给校长;5、校长根据评议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向教代会报告。

四、评议内容

评议工作主要内容是:一是学校制定的《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是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真实、全面;三是公开的程序、制度是否健全,并且得到较好的落实;四是是否坚持教代会的公开主渠道,应当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问题全部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

五、组织领导

教代会民主评议校务公开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政工分工合作组织实施。学校成立教代会民主评议校务公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六、评议结果处理

经教代会民主评议校务公开的结果,由学校党政工组织分别上报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工会,以备检查指导;对评议结果学校要积极进行整改,有关资料要存档管理。

第4篇 明德一中校务公开监督制度

德明一中校务公开监督制度

为了全面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校务公开,按照上级要求规范到位,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根据上级有关实施校务公开的要求,对校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进行监督。

二、设立群众查询接待室,安排在办公楼二楼小会议室,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三。

三、设立“校务公开联系箱”,挂放在学校大门旁,联系箱钥匙由监督小组有关人员保管。

四、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电话号码:0512--53611879

五、建立校务公开监督网络,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会议,对校务公开内容和群众意见进行分析,提出改革意见,不断提高校务公开的效果。

第5篇 某高中校务公开制度

区高级中学校务公开制度

根据全国教育工会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区教育局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推行我校校务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方案:

一、校务公开,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根本目的

校务公开制度是伴附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出现应运而生的,是教代会的完善和补充,校务公开是贯彻_在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等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国战略的直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有利于引导、保护和发挥广大教职工为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贡献力量,有利于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保持学校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政策化,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推进校务公开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的运行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和廉洁治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校务公开的原则

l.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意实效。

3.正确处塞理校长负责制与校务公开的关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关系,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

4.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改革。

5.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校务公开内容分为两大类,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

l.上级指导性文件公开。

2.校长年度工作计划公开、目标公开。

3.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公开。

4.学校发展规划公开。

5.学校近期工作状态及效果公开(每月一次)。

6.重大决策公开。

7.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在适当的场合公开(如教代会、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议事会等场合公开)。

8.对学校中层干部任用条件、工作程序、任免结果公开,

9.招生公开

10.用工制度公开(包括学校临时性雇佣民工方式工价等),学校食堂、小商店竞标等。

11.教师工作岗位和绩效工资公开,职称评定公开:评委名单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12.评优、评奖、晋级公开:政策公开;条件公开;指标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13.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

14.竞争上岗公开。

(二)财务公开

1.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每学期开学时的各项收费标准向家长公布。

2.上级下拨的各种款项公开,收到的拨款来源用途及数额公开。

3.向学生收其他费用公开,支出公开。

4.学校的基建项目公开。包括:维修费用公开;校园建设费用公开;资金来源公开。

5.奖金、福利分配公开,方案应交教代会通过。

四、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会议一次以上。

2.校园内建立校务公开栏,学校网站上建立校务公开栏目,随时张贴、公布有关内容。

附:zz市__高级中学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五、完善监督检查:

1.学校党总支、行政、工会按各自职责对校务公开方案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校务公开制度,自行纠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学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按zz市__高级中学校务公开测评指标进行督促检查,并用调查问卷方法进行民意测验,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校行政。

3.接受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争取创建省模范职工之家。

第6篇 校务公开制度范文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

1、党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整体改革方案。

2、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3、财务收支,包括上级拨款、捐资、办公费用支出、福利性支出、公共事业费支出和招待支出等情况。

4、收费项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5、学校基建、教学设备添置的计划及实施方案。

6、评优树模、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资金分配等有关政策和操作程序及成果。

7、领导班子及成员任期目标、年度述职,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实施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8、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廉政制度及落实情况。

9、其它管理部门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校务公开的形式:

召开教职工会议公布,或行政办公会议通报,或对内对外公示。

三、校务公开的程序:

1、应视公开的内容、层面、对象和时机,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通过事实上的民主程序进行。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期限,对内对外公布或公示。

3、因情况紧急,未经集体研究,由学校领导个人决定实施的特殊事项,事后应该将办事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并适时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纪律

1、未形成决议或未经校委会通过的事项不得向外公开。

2、无事实根据的个人主观的的猜测不得向外公开。

3、可能对单位形象或教职工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不得公开。

4、无组织、无纪律、无原则公开虚假信息或未经校长办公会议形成决议的信息,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后果,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7篇 校务公开制度范本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进程,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是创造学校稳定、营造良好内部环境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以下校务公开制度。

1、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2、住房修建、职工购房方案、考核及奖惩办法、考核结果、奖金福利及其它经费(如学校有关经费)的处理分配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3、将教师优化组合方案向全体教师公开;

4、将教职工评职晋级、年度考核结果、评先选模条件、程序和结果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5、学生代管费的收取项目、标准及期末结果向全体教师和家长、社会公开;

6、学校财务收支(国拨经费,勤工俭学收入,学校自有资金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7、基建工程的招标及预、决算情况,大宗购物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

8、校务公开的形式

(1)每期一次教职工大会,通过校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公开有关情况;

(2)不定期召开党、政、工联系会议,由校长通报有关情况;

(3)在校内设置公布栏,对财务收支等用数据反映的内容进行公开;

第8篇 浦袁校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校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学校指定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并将校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学校校务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学校在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学校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学校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学校校务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向学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校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办公室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校务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学校校务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学校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学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或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作出学校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学校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学校校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学校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学校信息。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学校依法予以更改,学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学校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学校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学校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校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按规定履行学校校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学校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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