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施设备检查:涵盖生产设备的密封性、除尘设施的运行状态及维护记录。
2. 工作环境评估:涉及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监测、通风状况及照明条件。
3. 安全规程执行:员工是否遵守防尘操作规程,佩戴防护装备。
4. 培训与教育:员工对防尘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定期培训情况。
5.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针对粉尘爆炸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1. 设施设备检查需细致入微,确保所有可能产生粉尘的设备都配备有效的除尘系统,并定期进行清洁与保养。
2. 工作环境评估需通过专业仪器测量粉尘浓度,保证其在安全范围内,同时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降低粉尘积聚的可能性。
3. 安全规程执行不仅要求员工佩戴防尘口罩、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还应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确保其有效性。
4. 培训与教育应包括粉尘的危害、防尘方法和应急处理流程,使员工充分了解并能实际应用。
5. 应急预案需详细明确,包括疏散路线、救援程序和责任人,以备不时之需。
执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时,务必遵循以下规范:
- 制定明确的检查标准和频率,如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重点部位抽查。 - 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跟踪验证效果。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应暂停作业,直至问题解决。 - 鼓励员工参与,定期收集反馈,持续改进防尘措施。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有效防止粉尘积聚,可以降低职业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良好的防尘管理也有助于减少设备故障,提高生产效率,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确保防尘工作落到实处,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1篇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每月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必须由各单位的防尘负责人参加,月验收被检单位必须由队长或书记参加。
各单位每天在检修机电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
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井下、井上运煤线必须及时清理巷道及皮带走廊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
每年汛期来临之际,要对地面及井下的供水管路进行专门检查,做好防洪工作。
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
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
第2篇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3篇 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制度
1、安监处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全过程监督检查综合防尘制度及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2、通风区为矿井综合防尘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对井下各地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3、各级管理人员和网、岗、哨成员有对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专责防尘工对当班负责区域内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完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4、每月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安监、技术、调度、通风及相关单位进行一次矿井综合防尘专项检查。
5、专项检查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淮北矿业“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以及矿下发的有关规定为标准进行。
6、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
(1)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地面检查矿井防尘水池、防尘系统图,现场检查矿井防尘管网敷设情况及喷雾设施安装情况,查看矿井是否按规定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能否保证各产尘点的防尘用水;防尘水源、水质、水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防尘措施是否到位。检查矿井是否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制度和措施,并检查是否落实到井下现场。井下是否存在煤尘堆积现象,各主要巷道是否按规定设置净化风流水幕,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矿井是否按要求设置隔爆设施、喷雾装置及净化水幕,采煤机、综掘机是否有可靠的喷雾装置。炮采、炮掘工作面是否实行放炮喷雾、湿式打眼、冲洗巷帮、水炮泥、净化风流、爆破前后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7、对检查出的综合防尘问题,能现场落实整改的必须现场落实整改;不能现场落实整改的,由安监处以整改联系单的形式落实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凡未按整改时间完成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4篇 综合防尘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原则和防尘设施“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按照责任制分工范围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隐患治理方面,因人、财、物得不到保证,追究矿长责任。
(2)矿井综合防尘系统设计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业规程(措施)防尘措施不完善,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的责任。
(3)有隐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时制定技术措施,追究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管技术人员的责任。未按技术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隐患单位分管矿领导和存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安全科为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因监督检查不力出现问题,追究安全科主要领导和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电器设备或因检查不到位出现电器设备失爆现象,追究机电科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未按要求设置防尘管路(含消防软管)或对其维修不及时的,根据《防尘设施管理制度》负责范围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通风科和采掘队按标准要求及时安设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未验收合格而生产的,根据责任制范围追究通风科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责任;防尘设施使用不正常而现场未积极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现场专责防尘员的责任;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现场安全员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员的责任;防尘设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岗位工的责任。
(8)当班没有专责防尘员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9)井下巷道杜绝煤尘堆积。主要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风巷,煤尘堆积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掘进巷道煤尘堆积,追究掘进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和跟班安全员责任;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转载点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围内煤尘堆积,追究采煤队主要负责人、跟班矿长、当班专责防尘工(皮带和溜子司机)和跟班安全员责任;主要胶带运输巷皮带头、尾,煤仓上下口等地点前后20m煤尘堆积,追究机运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机电科分管的主井装载硐室和皮带工作区域出现煤层堆积,追究机电科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地面运输班出现煤层堆积,追究运输班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岗位工的责任。
(10)安全员必须对照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写清楚防尘检查表,检查表报安全科领导审阅签字。现场安全员未按防尘检查表认真检查的(未带防尘检查表视为未进行检查),追究现场安全员的责任。
(11)未按标准要求进行粉尘测定等工作,追究通风科专职测尘工的责任;各种粉尘报表不准确和上报不及时,追究通风科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未涉及或与矿行政问责制度相抵触的,按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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