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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汇编(4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有哪些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物品接收:所有入库的爆炸物品需附带完整的来源证明和安全检测报告。

2. 实物核验:对入库物品进行实物检查,确保其与清单一致,无破损、泄漏等情况。

3. 存储登记:详细记录每批物品的存储位置、数量及状态,便于追踪管理。

4. 出库审批:出库前需获得审批,确认用途合法、手续齐全。

5. 运输监控:在运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防止丢失或非法使用。

6. 库存盘点: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 废弃处理:对过期或废弃爆炸物品的处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内容是什么

这些环节的执行需遵循严谨的操作流程,如实物核验时,要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使用专用设备检测物品的安全性。在出库审批阶段,不仅要核实申请单位的身份,还要评估其使用爆炸物品的风险等级。运输监控则需通过gps定位系统,实时掌握物品动态,确保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库存盘点时,应由双人共同操作,减少错误发生的可能性。

规范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明确每个步骤的操作标准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此外,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响应,降低潜在风险。

重要性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企业运营至关重要。它能有效防止非法流通,降低事故风险,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体现。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制度,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符合规定,以实现爆炸物品管理的规范化和安全性。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范文

第1篇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三、爆炸物品入库后,保管员必须及时登记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

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时出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领取,或者由两个爆破员分别领取炸药、雷管。

六、生产用炸药、雷管定时发放。

一班:23:30分—24:00时

二班:7:30分—8:00时

三班:15:30分—16:00时

其余时间一律不发放炸药、雷管,特殊情况要领取的,必须持矿长签名的领取单证。

七、爆炸物品发放后,保管员必须及时销帐、登记,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

八、生产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及时回库,保管员入库后须及时登记、核对,保证帐目、帐物相符,日清日结。

第2篇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收存、发放登记制度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第3篇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收存发放登记制度

第一条 火工品的存放:

地面的火药库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必须有专用仓库存储,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不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保卫科。

5、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二条 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火工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队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条 火工品的使用

1、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徇私。

4、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火工品回收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第五条 火工品的贮存

1、火工品必须专库存放,按规定储存,不准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品要分库存放,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2、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帐目相符,做到先进先出,保证库存物资不变质。

3、对过期的和失效的火工品,要及时反映,请示有关领导,报公安机关批准妥善处理。

4、保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搞好卫生,保持库共,库内清洁,通风良好。

第六条 火工品的运输:

1、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2、井下运输:

(1)运送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信号工,做到停车不行人。

(2)在上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送。

(3)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4)炸药和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禁止装雷管装在衣袋内。

(5)领取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6)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员集中的地方停留。

(7)运送炸药和雷管人员不得相跟,两人间距至少大于5米。

第4篇 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范本

一、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矿涉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管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

二、爆炸物品的入库,必须由采购员、押运员、库房保管员三人现场交接、签名,核对入库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三、爆炸物品入库后,保管员必须及时登记总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由爆破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取爆炸物品。

五、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时出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领取,或者由两个爆破员分别领取炸药、雷管。

六、生产用炸药、雷管定时发放。

一班:23:30分—24:00时

二班:7:30分—8:00时

三班:15:30分—16:00时

其余时间一律不发放炸药、雷管,特殊情况要领取的,必须持矿长签名的领取单证。

七、爆炸物品发放后,保管员必须及时销帐、登记,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

八、生产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必须及时回库,保管员入库后须及时登记、核对,保证帐目、帐物相符,日清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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