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进出库登记:对火工品的入库、出库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每一项火工品的来源和去向清晰可追溯。
2. 定期盘点:定期对库存火工品进行盘点,核实数量,防止丢失或非法挪用。
3. 使用审批:对火工品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确保其在合法、安全的条件下使用。
4. 安全检查:定期对火工品存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确保存储环境的安全性。
5. 应急预案:制定火工品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的内容涵盖了火工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接收火工品开始,就需要详细记录其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在出库时,需注明用途、使用者及使用时间。在日常管理中,需定期对火工品进行物理检查,如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泄漏、腐蚀等问题。对火工品的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控,确保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相关部门。
执行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企业内部也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此外,所有记录应真实、完整,不得伪造或篡改。对于违规行为,应严肃处理,以此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
火工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管理的重要性。有效的检查登记制度能预防火工品的非法流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良好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合规性,维护企业形象,避免因管理疏漏导致的法律风险。因此,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不仅是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也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础。
第1篇 火工品检查登记制度
一、保管员严格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破器材收发登记表登记帐簿,做到帐物相符,专人领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仓库负责人或安全部门同意才可代领、代发),保证做到24小时不岗离。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
二、领取炸药、雷管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炸药、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对交回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没有分存而造成损失和其它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负一定的责任。
三、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至调试室审批,发放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不交票不发,手续不齐全不发,若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四、炸药库管员在发放和回收炸药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姓名、本人身份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与调度员联系,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五、验收炸药、雷管入库时,必须数目准确,对保管的物资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编号进行检查,登记,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炸药、电雷管不能混合发放。
六、放炮员、库管员在使用《炸药雷管登记册》时,必须做到专员、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七、库管员必须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
八、对过期的爆破品,经检查后必须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并销毁。
第2篇 火工品检查制度
1、项目部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项目部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项目部级)、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施工队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第3篇 火工品定期检查制度
1、由通风区联合武保科、安监处、技术科、调度所、选煤厂、生活科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对地面矸石山、选煤厂、加工厂等地点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有丢失、私藏火工品现象。
2、由通风区组织每月一次爆破自查,对地面有关爆破资料、放炮机、遥控器等进行检查,对井下各个涉爆地点进行检查。
3、由通风区联合武保科、安监处、生活科每月一次地面更衣室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私藏火工品现象。
4、对查出的丢失、私藏火工品进行没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整改,对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暂时无法整改的,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要求(四定)整改。
6、凡安全检查发生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指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拖延不改,并强行停工整改,停工时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负责。
第4篇 火工品的检查制度
1、项目部执行三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项目部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三级巡回检查,分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项目部级)、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的每周安全检查(施工队级)、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4、施工队的专职安全员或仓库负责人每周须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5、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6、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第5篇 火工品检查登记工作制度
一、保管员严格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破器材收发登记表登记帐簿,做到帐物相符,专人领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仓库负责人或安全部门同意才可代领、代发),保证做到24小时不岗离。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
二、领取炸药、雷管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炸药、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对交回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并指定位置,如查出没有分存而造成损失和其它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负一定的责任。
三、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至调试室审批,发放时必须做到手续齐全,不交票不发,手续不齐全不发,若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四、炸药库管员在发放和回收炸药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姓名、本人身份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与调度员联系,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五、验收炸药、雷管入库时,必须数目准确,对保管的物资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编号进行检查,登记,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炸药、电雷管不能混合发放。
六、放炮员、库管员在使用《炸药雷管登记册》时,必须做到专员、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七、库管员必须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
八、对过期的爆破品,经检查后必须及时交当地公安机关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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