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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

有哪些

在工业生产环境中,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监控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些气体的存在可能对员工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一套完善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不可或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期检测:企业需设定定期检测时间表,如每日、每周或每月进行一次气体浓度测定。

2. 设备维护: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包括校准、清洁和及时更换配件。

3.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高浓度气体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和疏散计划。

4.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气体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内容是什么

检查制度的具体操作包括:

1. 使用便携式或固定式检测仪,实时监测工作场所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2. 记录每次检测结果,并存档备查,以便追踪气体变化趋势。

3. 当气体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立即启动警报系统,通知相关人员采取行动。

4. 对检测异常的区域进行深入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规范

执行这些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1. 检测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正确操作设备和解读数据的能力。

2. 所有检测活动都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全面覆盖可能产生气体的区域。

3. 检测结果应及时通报管理层,并根据需要调整作业流程或采取防护措施。

4. 定期对检查制度进行审核和修订,以适应生产环境的变化。

重要性

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防止了因气体泄漏导致的设备损坏和生产中断。此外,合规的气体管理还能提升企业的安全形象,增强客户和监管机构的信任。因此,企业必须将这项工作视为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制度

为了规范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管理,加强“一通三防”安全可靠工作,杜绝有害气体造成的各类事故和危害,以零事故为目标,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经矿办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以下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

(四)当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甲烷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外的甲烷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密闭内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监控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矿长汇报。

(八)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二、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三、检查地点和内容

(一)总进风、总回风、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掘进工作面进、回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二)井底巷道中有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三)密闭、栅栏外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氧气等。

(四)被串联回采工作面进风流,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五)处于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六)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七)根据井下实际检查情况,随时报通风科增减检查次数。

四、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矿井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光干式甲烷检测仪。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还应携带光干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报表、瓦斯台帐三对照。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

⑴应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

⑵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

⑶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气体检查制度,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制度。通风副总、通风科长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碛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位置,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5~10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十)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

(十一)矿井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控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调度室负责收集保存,报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阅。

(十二)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控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其余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三)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四)由通风科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调度室,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

五、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一)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二)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六、井下爆破作业的瓦斯检查

(一)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装药放炮。

(三)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七、以上制度请遵照执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2篇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员井下面对面交接班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时,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人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2)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时间。交接班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出入井所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瓦斯检查员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的状况。

(3)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1)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5)其他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或记录本)上签字,记录备查。

(5)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班,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为了防止发生“空岗”,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或班组长)在每班进班之前要详细清点瓦斯检查员人数,发现缺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替补等措施。

第3篇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

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

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

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第4篇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不参加者对主管科长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煤墙闭子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队监管不力的,对通风队罚款3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队罚款2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置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第5篇 通风队瓦斯检查请示、汇报管理制度

1、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双方必须在规定地点,同一时间指定电话打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电话交接班汇报,不进行电话汇报交接班的按不正常交接班处理,交接双方各处罚50分。

2、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瓦斯检查制度,认真检查瓦斯,严格按照岗位标准化标准操作,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向队部、通风调度、安全调度、生产调度进行汇报。否则,查出一次不认真检查汇报的处罚50分。其他处罚自己承担。

3、瓦斯员必须严格遵守瓦斯巡回图表检查瓦斯,并执行向队部、通风调度汇报检查结果,将所检查各个地点瓦斯情况及“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及时汇报到队部和通风调度,对所检查范围内存在隐患不进行汇报的查出一次处罚责任人50分,对当班瓦斯检查结果不认真汇报的处罚100分。

4、井下发生主扇停风或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等现象时,瓦斯员必须执行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队部和各个调度汇报,并请示命令听从指挥。不进行汇报和请示命令私自逃串或脱岗者查出一次处罚100-500分罚款,造成事故损失的交矿处理。

5、瓦斯员必须执行井下电话汇报,执行好“一班三汇报”制度规定时间内必须向队部、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结果和有无瓦斯异常等特殊问题,一次不按时汇报处罚责任人50分。

6、事故灾害演练或主扇切换,瓦斯员汇报后必须在电话跟前等候指示,未在电话跟前等候或未汇报考核100分/次。

第6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捡员必须在地面先检查,校对瓦检器。

二、必须提前30分钟检查各处的瓦斯。

三、认真填写好当班的瓦斯牌扳和记录本。

四、对于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5 次,对于其它地点至少检查2~3 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必须专人随时检查瓦斯。

五、不准提前下班,必须在井下交接班,若发现在外面交接斑,进行惩罚。

六、对于工作面的上下易漏工作面,要仔细检查两次,按最高的一次作为记录。

七、瓦检员必须巡回检查井下各地点,每班对工作面、密闭、水仓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长和技术员汇报。

第7篇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处。

交接内容: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交接要求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公司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同时打回铃,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第8篇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工作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不参加者对主管科长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煤墙闭子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队监管不力的,对通风队罚款3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队罚款2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置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第9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捡员必须在地面先检查,校对瓦检器。

二、必须提前30分钟检查各处的瓦斯。

三、认真填写好当班的瓦斯牌扳和记录本。

四、对于工作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5 次,对于其它地点至少检查2~3 次,对于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必须专人随时检查瓦斯。

五、不准提前下班,必须在井下交接班,若发现在外面交接斑,进行惩罚。

六、对于工作面的上下易漏工作面,要仔细检查两次,按最高的一次作为记录。

七、瓦检员必须巡回检查井下各地点,每班对工作面、密闭、水仓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并认真填瓦斯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长和技术员汇报。

第10篇 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条 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检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

第五条 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检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第六条 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七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八条 每旬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档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风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及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生产部汇报。

第十一条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11篇 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

2.队长以上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沿途瓦斯情况,瓦斯超限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并盯在现场处理,干部填卡必须填清沿途和工作面瓦斯情况。

3.各生产队组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工长、硐室值班人员、电机车司机、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安全员、爆破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负责本队组工作责任范围内或本人工作地点的巷道、硐室和使用或检修中的机电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空间的瓦斯检查工作。

4.采煤队跟班付队长(或班长)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悬挂在本工作面的上隅角位置。采、掘机司机下井必须将便携式瓦斯检测仪设置于采、掘机规定的位置上。爆破作业过程中,爆破工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及时认真填写记录。瓦斯检查员下井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负责本责任区内各地点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工作,认真填写记录并及时汇报通风区调度。

5.各检查人员发现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限后,必须立即与现场带班人员取得联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矿调度,督促协助通风科进行处理。

6.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⑴.检查次数: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使用中的瓦斯抽放钻场、抽放泵房,每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对瓦斯涌出异常的工作面可根据具体情况设专人经常检查,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地点及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处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一次,临时闭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防火墙(密闭)外栅栏处、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⑵.循环路线:每月月初由分管瓦斯检查的队组负责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循环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

⑶.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⑷.无特殊情况,瓦斯检查员不得随意改变检查路线以及提前或推后检查时间。

⑸.通风科长必须每月审查一次瓦斯巡回检查路线计划表(月中变更也要及时审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不得私自改变交接班地点,更不得在井外交接班。

⑵.交接班时,瓦斯检查员要分别在对方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认可,不得代签,同时交班人要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当班工作地点的通风瓦斯情况和所存在的隐患以及下个班需要注意的问题。

⑶.接班后,当班瓦斯检查员要按时进入规定的检查地点,中途不得逗留。

8.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⑴.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循环检查计划路线图表,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瓦斯循环图表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⑵.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循环图表上填写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记录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当光学瓦斯检查仪与瓦斯传感器在同一位置的读数误差超过有关规定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准同时要及时向通风科汇报。

⑶.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⑷.通风队值班干部,每班班后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循环图表”,并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名和签注审阅时间,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⑸.生产队组当班跟班干部要在“瓦斯检查循环图表”上签字,对图表上及瓦斯检查员所反映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处理。

⑹.生产队组当班工长应每班三次对工作面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对有异常的地点应随时进行检查,对瓦斯检查员提出的整改方案要积极组织实施。

⑺.通风科干部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必须审查图表,审查瓦斯检查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9.瓦斯日报审阅制度

⑴.通风科每天将一个圆班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特殊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进行综合,填写到“原相矿瓦斯日报表”上(每个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取一个圆班的最大数值)。

⑵.通风科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当日“原相矿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日报表准确无误后,报送矿长、总工程师进行审核。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偏高或涌出异常的地点,通风科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处理。

10、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⑴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值的95%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⑵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5%,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⑶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⑷通风科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12篇 瓦斯跨班检查制度

为加强瓦检员交接班期间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交接班期间不安全隐患发生,根据《关于跟班瓦斯员、安监员跨班次现场交接班的决定》枣矿便字[2005]6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交接班地点:

所有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瓦斯交接室内交接班。

2、瓦检员交接内容:

⑴瓦检员应交清所检查地点区域采掘工作面生产状况及其它地点的开工、复工等内容。

⑵交清所检查地点区域内气体、温度、风流有无异常,通风设施是否完好,使用正常。

⑶交清瓦斯检查点的增减及牌板完好情况。

3、接班人员必须分别在早班上午9时30分,中班下午17时30分,夜班零晨1时30分准时到队点名,根据巡回检查排列顺序在瓦检员鉴到记录上填写名字,当天要去的采区和地点,30分钟后到达交接班地点,如无故晚下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超过20分钟不下井的,视旷班处理。

4、井下交接班时间:

早班上午10时,中班下午18时,夜班零晨2时

5、所有交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对所检查区域内出现的各种情况和下班应特别注意的情况要当面交接清楚,并且在交接班记录上双方鉴字;若再出现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6、瓦斯检查的内容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所划分区域和地点认真检查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变化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通防科、矿调度请示报告。

(2)北三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三次,间隔时间2-3小时,其它地点每班检查二次,间隔时间3-5小时。瓦斯异常区域回风隅角、架档等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3)当班瓦检员负责检查所巡检区域内沿途通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防调度及通风队汇报。

(4)井下各掘进、回采工作面等施工地点的瓦斯牌板要挂在规定位置,如实把各种气体含量写在瓦斯检查牌板上,并做好记录,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一旦发现损坏和丢失必须汇报补齐。

(5)当班瓦检员发现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有权责令现场施工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科调度、队汇报。

(6)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中每班瓦斯检查至少1次,且每班检查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小时。

(7)每次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的风流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检查。

(8)进入串联工作面或机电峒室的风流,每班检查2次,瓦斯异常区每班检查3次。

(9)井下临时停风区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每天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每周检查一次。

(10)峒室及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处于回风流中)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一次。

(11)井下溜煤眼及煤仓上、下口前后20米范围内的风流,在施工前后及施工过程中至少各检查一次瓦斯浓度。

(12)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瓦检员上井后立即把瓦检仪器交到发放室进行检修;把瓦检记录手册交到通风队,便于填写瓦斯日报表。

第13篇 j矿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每一矿井必须严格划分瓦检员巡回检查区,巡回检查区要根据生产区域变化随时调整。两井(区)之间联系巷道必须挂标志牌明确界线,设有检查牌板,由两井(区)通风段技术员和检查员排长负责填写。

2、各井瓦检员必须执行密码交接班,井(区)、段领导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3、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地点及附近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区外巷道和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填写记录和手册,严格执行三对口。检查结果每班向井调度室汇报三次。

4、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理研进行检查,不完好理研严禁入井。

5、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四检制、警戒接送制。

6、高瓦斯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必须配两名瓦检员。

7、瓦检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岩孔除外),随时掌握一氧化碳及发火隐患变化情况。

8、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理研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3米长胶管。每班必须对断电仪探头校对,发现超差,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9、瓦检员必须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并且能画出责任区域系统图。发现瓦斯超限和积存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应主动向来检人员汇报责任区域内的通风及有害气体情况。

10、瓦检员必须有二年以上采掘经验,并在瓦检员岗位上实习3—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瓦检员的任免、调动必须经矿通风科审查,安全矿长批准。瓦检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并有考核记录。

11、必须执行井(区)长区域瓦斯负责检查制度。

第14篇 瓦斯、co2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1、生产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责任心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检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

2、瓦斯co2及有害气体的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一提前”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定;

3、瓦斯、co2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查,必须按矿制定的检查计划、次数、地点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

4、瓦斯检查工按规定认真检查,发现有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超限时,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瓦斯、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检查工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向班检查工交清当班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6、班后检查工将井下瓦斯、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的检查记录报送通风部门,由通风管理部门汇总报矿领导审阅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第15篇 瓦斯检查工作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是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监测手段,及时有效的检测能够及时发现瓦斯超限,进行瓦斯治理。为了约束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行为,防止错检、漏检、假检等不规范的工作行为等的发生,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工井下巡回检查的规定,特制定本矿的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及本矿井下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巡回测定,对于有关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工作行为,依据本矿巡回检查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

(一)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

1、采取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进工作面和掘面回风流。

4、盲巷、临时板闭地点。

5、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6、停风地点。

7、有人工作的地点。

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巡回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员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巡回地点进行检查测定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二)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

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

空、漏、假检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瓦检员如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没有按分工区域和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次数和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执行。本矿为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次数为两次。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路线必须严格按设置的路线行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时间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本矿瓦斯检查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次数、路线、时间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

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值,不得假报或不报。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口”。

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须一致,瓦斯检查工哪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矿的《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应尽职尽责,做好本矿井下的巡回检查测定工作。

瓦斯检查工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一款累计超过5次的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第16篇 瓦斯检查、汇报制度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每班不少于3次的检查,每次检查后应立即向监测调度汇报,同时还要汇报二氧化碳浓度、风流的温度、瓦斯探头显示的浓度。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时间分别定为:

捌点班:9-10、11-12、13-14、交班

肆点班:17-18、19-20、21-22、交班

零点班:1-2、3-4、5-6、交班

3、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一定要设栅栏。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地点、次数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并对该检查区域内瓦斯探头显示浓度用携带的瓦检仪进行同位置浓度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及时汇报。

5、瓦检员每班汇报次数要对应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帐三对照。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瓦斯超限,有权先行停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按规定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然后汇报。

第17篇 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瓦斯员值班区域划分:

1、采煤工作面:采面进风巷,采煤工作面(包括工作面上隅角),采面回风巷,保证本采面供风的主要通风设施,保证本采面防尘用的防尘设施,本区域内的矿井监控系统的各种设备(电缆、传感器、分站)。

2、掘进工作面:保证本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扇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筒,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至工作面迎头),掘进工作面回风(风筒出口至掘进巷道口  ),本掘进工作面区域内的矿井监控系统的设备(电缆、传感器、分站)。

二、值班瓦斯员检查路线:

1、采煤工作面:采面进风巷→采煤工作面→采面回风巷。

2、掘进工作面:局扇及其开关附近20米以内→风筒→掘进工作面回风→掘进工作面→风筒。

三、值班瓦斯员巡回检查必须保证检查时间的均匀性,如每班检查三次(高瓦斯矿井)可按以下规定:

1、第一次巡检时间必须在正点后三小时内完成;

2、第二次巡检时间必须在正时点后五小时内完成;

3、第三次巡检时间必须在交班前完成。

低瓦斯矿井可按以下规定:

1、第一次巡检时间必须在正点后三小时内完成;

2、第二次巡检时间必须在交班前完成。

对于瓦斯异常的工作面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情况。具体地点的具体检查次数详见本矿《瓦斯检查规定》和《瓦斯检查计划书》。

四、值班瓦斯员必须按照以上规定的区域、路线、时间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按《规程》规定的次数检查,并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瓦斯记录牌板,同时填写瓦斯传感器数值,如果传感器显示数值超过允许误差(瓦斯传感器数值与瓦斯检定器的数值之差,0~1%时≤±0.1%、1~2%时为≤±0.15%、2~4%时为≤±0.20%),及时通知安全调度室值班人员由维修调试人员进行校正。检查一次填写一次,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做到瓦斯检查有记录(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不空班,不漏检。

五、值班瓦斯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还必须检查采掘工作面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记事栏内。每个瓦斯员除按规定检查瓦斯外,必须并且有责任对其行走路线内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通风情况、防尘情况及防灭火设施等其它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汇报,并认真详细地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记事栏内。

六、瓦斯检查执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制度,瓦斯员检查一次,施工负责人签字一次,不能由他人代签。

七、值班瓦斯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对各种违犯“三大规程”、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或各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或罚款处理,存在重大隐患者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瓦斯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18篇 瓦斯检查汇报制度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每班不少于3次的检查,每次检查后应立即向监测调度汇报,同时还要汇报二氧化碳浓度、风流的温度、瓦斯探头显示的浓度。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时间分别定为:

捌点班:9-10、11-12、13-14、交班

肆点班:17-18、19-20、21-22、交班

零点班:1-2、3-4、5-6、交班

3、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一定要设栅栏。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地点、次数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并对该检查区域内瓦斯探头显示浓度用携带的瓦检仪进行同位置浓度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及时汇报。

5、瓦检员每班汇报次数要对应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帐三对照。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瓦斯超限,有权先行停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按规定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然后汇报。

第19篇 矿业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180 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瓦斯检查工每班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低

瓦斯矿井至少报二次,高瓦斯及以上等级矿井至少三次。

(三)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 煤矿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0.75% 时。

2.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 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 时。

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 时。

4. 局部瓦斯聚积、煤与瓦斯突出预兆、自然发火征兆时。

5. 风量不足、通风设施被破坏、风流短路、风流反向等现象时。

6. 煤矿发生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时。

(四)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有权责令影响范围

内的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汇报。

(五)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奖励。

(六)瓦斯检查工发现隐患后,既不请示也不报告,导致煤矿发生事故的,煤矿按照《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十六、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一)为加强瓦斯检查 , 杜绝空班漏检,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

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交接班地点。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迎头附近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总工程师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各煤矿应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表。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四)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如下内容:

1. 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2.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重点交接:当班的气体检查情况、风筒距迎头的距离、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传感器的使用及数据情况等。

3. 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五)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才能接班,交接

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六)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七)煤矿要加强瓦斯检查工上岗和交接班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八)交接工具、仪表时,接班人员要查看是否完好,工具仪表完好后方可接收。

第20篇 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台帐审查制度

1、瓦检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3、下井前20分钟,对瓦检器实行检查,对各要害部位做到详检、详查,瓦检器准确无误后,方可携带下井,对“带病”的瓦检器,严格执行不准下井原则。

4、瓦检人员必须对井下需要测量瓦斯的地点严格监测,掌握采掘工作面、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进回风等处的准确情况,每个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以上的检查。

5、对检测的实际数据必须按实际记入瓦检记录本,瓦检记录牌板,并按井下检测的记录,核对清楚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将记录填入日报和台帐,经安全生产矿长、技术员、安全员和本班瓦检员审核完毕后,才算本班工作完成。

6、严格执行“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的宗旨,对瓦斯超限的地点有人工作时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工作面瓦斯不超1%,总回风巷瓦斯不超0.75%),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地点人员的工作,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7、对井下需用火工产品的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对瓦斯超限地点和支护不稳地点有权拒绝放炮,并严格杜绝火工产品流失,做到无任何流失现象发生。

8、对检测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数据,要公开向井下工作人员公布,不得有作何隐瞒现象,并认真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并将所测数据和井下安全员较对。

9、必须做到三签字(瓦检员、安全生产矿长、安全员),四无误(瓦检记录、瓦检牌板、瓦检日报、瓦检台帐),准确无误的填报。

10、每7天内矿调度室集中安全生产矿长、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对7天内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核对、审查,由安全员生产矿长审阅后,向法人汇报本7天内的工作情况,以便加强我矿的工作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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