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动火作业分类:根据火灾风险程度,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动火等级。
2. 申请流程:明确动火作业前需提交申请,包括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安全措施等详细信息。
3. 审批权限:规定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如车间主任、安全主管、厂长等。
4. 安全检查:在动火前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
5. 现场监护:动火期间需有专人监护,随时监测火源及周围环境。
动火审批制度的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要点:
1. 作业前的风险评估:评估动火可能引发的火灾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作业许可证:经过审批后,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为作业开始的凭证。
3. 作业人员资质: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安全知识,定期进行培训。
4. 应急预案:设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响应,减少损失。
5. 作业后清理:动火作业结束后,清理现场,消除余火,防止复燃。
遵循动火审批制度的规范至关重要,这包括:
1. 严格执行: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审批,不得擅自进行。
2. 实时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动火审批制度,保持其有效性。
3. 记录保存:保存动火审批记录,便于追溯和审计。
4.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5. 惩罚机制:对违反动火审批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强化制度的严肃性。
动火审批制度的执行不仅关乎企业的财产安全,更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它能够:
1. 预防火灾:通过审批和安全检查,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 提升效率: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避免因不当操作造成的停工损失。
3. 强化责任:明确各层级的责任,促进安全管理的落实。
4. 塑造文化:塑造安全至上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整体安全水平。
5.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动火审批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石,其实施的严谨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安全状况。每个环节都不能忽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既高效又安全。
第1篇 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八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九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十三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2篇 物业小区动火审批制度格式怎样的
1.凡在小区的任何部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领取《临时动火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治安消防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3.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5.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6.动火现场必须由消防监督员监督进行。
施工人员须将动火许可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销。
7.动火的单位、动火个人,凡违背本标准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3篇 某船舶公司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级动火范围。凡在特别危险区域、防火重点部位或发生火灾爆炸后会影响全局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动火。如液氧站、乙炔丙烯站、总变电站、油化库、档案馆、计算机房以及贮存过各种油类的油舱、油柜和高压密封设备容器等。
第三条 二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或与一级动火区域相邻的部位,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的场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二级动火。如船舶上已安装主、副机和驾驶、集控、报房等重要设备仪器舱室,已进行舾装、涂装舱室以及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工场、木工间、资料室、放样台等。
第四条 三级动火范围。指在危险性不大的场所临时动火。如除一、二级动火范围外,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
第五条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和防范措施,填报《一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审核,凡属船舶动火还须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再报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六条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由申请动火部门落实动火看火人和防范措施,填报《二级动火申请、审批单》,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消防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船舶动火还须经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审核同意方可动火。
第七条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动火作业人员填报《三级动火申请、审批单》,车间安全员落实动火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并签署意见,经车间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并向消防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掌握一、二、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划分和审批制度。3、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审批前对作业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4、动火申请部门负责人、安全消防监管部门、动火船舶建造师(监修师)和船主在动火前检查、督促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5、审批时,安全措施要明确。
第九条 明火作业看火人员工作职责:1、必须熟悉明火作业“十不烧”等有关规定。2、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包括动火前后),必须对四周、上下(包括隔层)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3、在有可能引起火灾时,有权停止明火作业,并立即向审批人员或主管部门汇报。4、熟悉消防常识,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懂得扑救初起火灾的常识。5、发现火灾,应积极扑救,并立即发出报警信号。
第十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监督部门对明火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且遵守明火作业看火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审批人员、看火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动火申请审批单有效时间:一级动火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三天;三级动火有效时间为七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一切明火作业。外轮修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第4篇 工地动火审批制度
1、审批制度
(1)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审批,再由安全监察部送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监察部领取。
(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安全监察部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2、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5)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
(6)、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7)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
端隔开(封闭)。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
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常州三建306项目部
第5篇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 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 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 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 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 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 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 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 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动火作业之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第7篇 _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现场施工用火的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业主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动火等级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严禁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何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安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红藕,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或安全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动火申请表要明确用火地点,配备的消防器材,操作者,看火人和有效时间等内容,并保留存根备查。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用火证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内容,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10、用火证当日有效,工作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将用火证交回安全员处,再次作业再次办理。
二、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贱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三、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第8篇 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第一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八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九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十二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十三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9篇 美居市场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美居中心动火作业申请审批制度
1、装修工程需动火作业的单位,应在烧焊动火作业前,向工程部书面申请,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经工程部经理批准盖章后,再到消防中心加盖章后方可作业。
2、动火前要落实好动火安全措施,事前需通知消防中心,由到场的消防员与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一起对动火前现场的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由装修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动火作业过程。
3、动火前做四不,即: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未配备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中做到四要,即: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发生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事故时要扑救;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
5、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10篇 焊、割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动火管理,必须根据火灾特点、原料、产品的危险程度,仓库、车间的布局,划定禁火区域,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的焊接车间,对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 禁火区域内;
② 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 各种受压容器;
④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⑦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质。
一级动火的审批办法: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处或公司的行
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安全、生产科,然后生产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议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欧焊工、技术、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在动火清单上签名,然后交公司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应有公司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井审批统一后,才能进行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审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业;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车间或工段的 负责人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处行政负责人、焊工、处安全员在申请单签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卫部门审批。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焊、火、割都属三级防火范围。
审批办法: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焊工、处或工段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处或工段长审批。
第11篇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等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等危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第12篇 动火等危险作业及审批制度
目的:为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库区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实施及完成后的验收。
职责:仓储库主管提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危险作业证申请及作业过程的记录;经理以及分管经理负责进行审批;办公室负责作业记录的归类存档。
控制要求:
1、必须制定施工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2、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作业过程中,若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①生产安全存在不稳定因素;②安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
7、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要好,以保证有害气体顺畅排走。
8、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完毕后要将动火作业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造册、编号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13篇 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目的:为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库区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实施及完成后的验收。
职责:仓储库主管提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危险作业证申请及作业过程的记录;经理以及分管经理负责进行审批;办公室负责作业记录的归类存档。
控制要求:
1、必须制定施工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2、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作业过程中,若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①生产安全存在不稳定因素;②安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
7、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要好,以保证有害气体顺畅排走。
8、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完毕后要将动火作业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造册、编号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14篇 物业小区动火审批制度-8
物业小区动火审批制度8
1.凡在小区的任何部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作前向治安消防部领取《临时动火申请表》,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防范措施,并经治安消防部审批。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3.动火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动火前要清理现场,周围无易燃品,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5.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6.动火现场必须由消防监督员监督进行。施工人员须将动火许可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完工后交回治安消防部注销;
7.动火的单位、动火个人,凡违背本标准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5篇 s公司安全动火审批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动火用电
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十五、附则
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环科协调解决。
第16篇 焊动火、割动火审批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动火管理,必须根据火灾特点、原料、产品的危险程度,仓库、车间的布局,划定禁火区域,选择符合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的焊接车间,对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 禁火区域内;
② 油罐、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③ 各种受压容器;
④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⑤ 比较密闭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⑦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爆物质。
一级动火的审批办法: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处或公司的行
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安全、生产科,然后生产科要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议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欧焊工、技术、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在动火清单上签名,然后交公司领导审批,对危险性特别大的项目,应有公司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井审批统一后,才能进行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审批:
①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② 登高焊、割作业;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由申请焊、割作业者填写动火审批单,经车间或工段的 负责人召集焊工、车间安全员进行检查,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处行政负责人、焊工、处安全员在申请单签字后,交公司安全或保卫部门审批。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焊、火、割都属三级防火范围。
审批办法: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焊工、处或工段安全员签署意见后,报处或工段长审批。
第17篇 安全生产动火审批工作制度
(一) 凡在本厂区内易燃易爆的区域内,因工作需要而动用明火或从事易发生火花的工作时,如:凿水泥、打墙眼、电器设备的耐压试验.使用电动或手动砂轮机等,均需执行本制度,并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二) 办理动火证手续:
l、办理动火证,应提前一天办理。以免临时仓促,造成疏忽或失误。
2、生产车间的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单位动火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根据动火
证要求,逐项填写,并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3、辅助车间和施工单位在生产车间内动火,由辅助车间或施工单位完成此项动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并根据要求逐项填写,由安全员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经取样分析化验合格,值班工长审查批准,车间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证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确切了解动火内容、部位、周围具体情况等,认真审查,并补充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四)在易燃易爆厂房和存有可燃气体的管道、设备上动火,经分析合格,生产安全和主管厂长批准,方可动火。
1、在存有可燃气体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必需保持管道、设备内正压,其压力不小于1000pa。
<2>必须挂压力表,专人监护。
2、在存可燃气体管道、设备上动火,而人不进入其内,设备、管道内可燃气体含量不准超过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和氧的总含量:≯0.5%(体积比)。
<2>氨气含量(nh3) ≯ 0.3%。
<3>苯类、甲烷(ch4)、硫化氢(h2s)、直立炉煤气含量≯0.5%。
3、进入有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管道、设备内或在易燃易爆的厂房、车间内动火时,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物质不超过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含量≯0.5%。
<2>有毒物质不得超过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3mg/m3
硫化氢(h2s) 0.01mg/m3
氨(nh3) 0.02mg/m3
苯(c6h6) 0.05mg/m3
<3>氧含量≯22%、≮19%。
(五) 动火许可证批准权限和范围:
1、审批动火证的各级人员,必须对动火介质,周围环境情况有确实的了解,严格执行审批。
2、动火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1>一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证由车间负责人申请,交生产安全科审查,并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2>二级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许可证,由工段长负责审
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报车间主任批准签发。
<3>三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许可证,由工段班组长负责人
审查,经安全员落实安全措施后批准签发。
3、车间区域的一般动火,由值班长批准。
4、动火执行人,在动火前必须根据动火证上填写的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后,方可动火。
(六) 禁火区范围的划分:
l、一级禁火区:
<1>冷鼓工段:鼓风机房、泵房槽罐区、煤气管道、焦油
管道、豉风机等。
<2>氨苯工段:两个泵房、煤气管道、洗氨塔、脱苯塔以
及氨、苯蒸镏系统的设备。
2、二级禁火区:
<1>直立炉车间使用的各类炉、机、槽、罐设备以及各煤
气管道。
<2>所有煤气管道外网。
<3>锅炉房内的煤气管道。
<4>脱硫工段。
<5>放散装置小房。
3、三级禁火区:
凡不属上述一、二类火区以外的其他禁火区。
4、为了动火方便,经厂长批准,车间可设“固定动火区”,
在此区内动火作业可不办动火手续。
5、动火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区的周围10米以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2>无可燃气体管道设备距周围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设备在10米以外。
<3>需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工具和器材,并划有分界标记。
<4>固定动火区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品,如: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等。
(七)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分工:
1、工艺方面安全措施,如停车、卸压、隔绝、清洗、排汽及消防器材的供给等,由所在车间负责解决,确保安全。
2、凡在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动火:
<1>运行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车间设专人负责观察管道设备煤气的压力。
<2>停运的管道设备上动火:
动火前车间必须用惰性气体(n2气)或蒸汽对管道内气体进行置换,必要时清除沉淀物,经化验取样合格后方可动火。
3、凡是施工、检修或动火的设备、容器、管道与生产系统必须彻底隔绝,堵上盲板,有水封的用水封封上,有条件的拆下一节管道,以免任何可燃易爆及窒息性气体泄漏。
4、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工作由化验人员进行,分析样品必须由分析者自己采取。安全措施未落实,分析人员不得进行取样分析。
5、空气中氧含量超过22%时,不准动火。
6、在有可燃物的地点动火时,未备消防器材和未被指定专门看火人,不准动火。
7、凡在一级禁火区范围内动火,所在车间必须指定耋人负责联系。重大动火,消防队必须派人现场监护;车间主任、生产安全科、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现场检查,指导动火工作。
(八)动火证的生效与注销:
l、动火证必须用本厂审制的统一表格填写,各项内容认真填写,不得借故空白。
2、安全技术全部落实,经分析合格后,动火证才能签发,必要时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到现场复检签字后才能生效。
3、除一类动火项目外,遇有假日或夜间急需动火,动火证的办理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可由车间值班主任全权办理,事后汇报生产安全科。
4、一类项目的第一次动火必须经生产安全科到现场复查签字后才能生效。
5、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时携带,严禁转借涂改,更不允许随便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时现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处理完重新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7、除固定动火区外的一切动火,都必须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要立印制止,并给予严肃教育和追查动火人的责任。
8、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证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任何人分配的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进行。
9、经批准的动火工作,一次做不完,每次动火前必须由分析工分析合格并签字,经值班长检查同意,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
10、动火许可证有效日期以完成该项工程的动火工作所需时间为原则,但最长不超过六天,如六天工程未完,需要重新办理。经批准的生效动火证,待工程动火工作完毕,交回车间安全员注销。
(九)动火安全注意
l、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并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和完善。
2、 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做好,动火执行人可拒绝动火工作。
3、 在容器内动火要严格遵守“贮罐、槽车、塔或其它密闭设备内部进行清洗,修理的安全操作规定”的要求。
4、 禁止使用损坏的工具(切割嘴、焊接嘴、焊把等)和设备(乙炔发生器、氧气瓶、绝缘损坏的电线)动火。
5、 焊接在2米以.上高度民主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置工作架。
6、 乙炔和氧气瓶严禁在电线下面放置,二者相距要在8米以上。
7、 电焊机接地线不准乱接,以免发生花火,引起设备管线起火爆炸。
8、 尽量避免焊接花火四处乱飞,地面上如有地.沟、阴井,可能有可燃物存.在时,需清好后方准动火。
9、 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的可燃气体,空气中其含量在
0.5%以下方可动火;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空气中含量应等于或小于0.2%时方可动火。气体分析采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并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其结果填入动火许可证内。
10、 生产安各科负责动火制度的执行,如有不符合动火要求,有权停止动火工作。
第18篇 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工作制度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事审批手续,最后将办事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1个动火点使用,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1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2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1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1个工作日内有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本周工作日内有效。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化工生产区域夜间、节假日动火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企业分管领导终审批准签字,一级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申请部门(车间)负责人终审批准签字,动火地点生产岗位班长验票签字(生产与动火作业协调)。
二、动火作业分类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贮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第19篇 某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为保证公司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做好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定本制度:
库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场所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由安全主管人员签字、总经理批准后进行。
2、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场所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亲自到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勘查,判断是否具备动火条件。
4、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保持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50m的距离,而且要位于烟花爆竹储存位置的下风向,否则,不能动火。
5、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而且要保证应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处于待运行状态,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6、在动火等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并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7、动火等危险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清理,消灭余火,妥善处理剩余灰烬,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确定没有事故隐患后方可撤离。
8、对不申请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的人员,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第20篇 三级动火审批制度范文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的防火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有得于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建委、杭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施工现场防火规定》,结合企业的情况,特制定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
1、 七层楼(24米)以上登高焊、割作业;
2、 地下室焊、割作业;
3、 工地烧明火熬、割作业;
4、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资的场所;
注: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填写一级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二级动火审批范围
1、 在机修房临时进行焊、割、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存容器;
3、 24米以下的登高焊、割、用火作业;
4、 已竣工建筑进行修改的焊、割、用火作业;
注: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防火负责人填写动火审批表,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三级动火审批范围
1、 钢筋房、电焊房焊、割、用火作业;
2、 特殊工种冬季电器保暖;
3、 在工地临时搭灶烧开水、热水;
4、 其它无危险因素时用火;
注:三级动火作业由班组填写,经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四、奖惩规定
1、 奖励:对在消防工作做出贡献者,对发现火警隐患及时消除者,对积极参加扑火者等,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物资奖励的记功,贡献突出者,报上级表彰奖励。
2、 惩罚: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动火或乱仍烟头,火种,造成火灾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纪律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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