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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汇编健康档案制度汇编(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有哪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与健康档案制度是保障员工福利与企业运营稳定的重要举措。这两项制度主要包括:

1. 定期体检:企业为员工安排年度或半年度的全面健康检查,涵盖常规的生理指标检测及特定行业所需的特殊检查。

2. 健康档案建立:记录每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历次体检结果、疾病史及疫苗接种情况等。

内容是什么

健康检查内容通常涉及:

- 基本生理指标:如血压、心率、体重、身高、视力等。 - 实验室检查:血液、尿液分析,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等。 - 专业评估:针对特定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如听力测试(噪音环境)、肺功能测试(粉尘环境)等。

健康档案则包含:

- 员工个人信息:姓名、年龄、性别、入职日期等。 - 健康状况记录:历次体检报告、疾病诊断书、康复情况等。 - 预防保健:疫苗接种记录、健康教育资料、个人健康建议等。

规范

执行这些制度时,企业应遵循以下规范:

1. 保护隐私:确保所有健康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均符合数据保护法规,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

2. 专业操作:与合格医疗机构合作,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及时反馈: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员工,并提供解读服务,必要时提供医疗咨询。

4. 鼓励参与: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高健康管理意识,促进健康生活方式。

重要性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提升员工满意度:通过关注员工健康,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2. 预防职业病:早期发现并预防工作环境可能导致的健康问题,减少职业病发生。

3. 控制医疗成本:定期检查有助于早发现、早治疗,降低企业医疗费用支出。

4. 法规合规:遵守劳动法规定,保障员工权益,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两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员工的关爱,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对于构建和谐、高效的工作环境至关重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档案制度范文

第1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

第2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3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 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第4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拟经营食品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 食品经营者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参加食品经营活动。

3、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及时就诊,凡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务必离开工作岗位,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5、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及时收集、及时记录、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健康档案的管理应当责任到人、制度到位、硬件落实、管理达标。

第5篇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员工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同时控制员工的个人卫生,在操作过程中不污染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进企业员工必须接受指定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2 卫质部负责建立和保管全体员工的健康档案,并负责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凡患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伤寒及其带菌者、细菌性痢疾及其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手外伤未愈合者等,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加工,痊愈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4 所有生产人员进入加工车间,不允许化妆、戴首饰、手表等,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帽、靴,必要时戴口罩,头发不外露,防止食品及接触面或食品包装材料受污染,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离开车间必须脱掉工作服、帽、靴并应勤洗勤换级工作靴刷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5生产车间负责对本车间员工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或报告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岗位。

6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健康卫生要求。

7入车间的健康卫生要求

7.1每位车间的员工保持头发整洁、指甲干净,衣服、鞋袜要整洁。

7.2 所有车间员工,穿好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注意头发不要露出来。

7.3进入车间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表等,不得携带非生产性物品,不得涂指甲油或擦浓烈的化妆品。

7.4进入车间前,双手应用洗净、消毒、杀菌。

7.5工作服应及时清洗,保证每天上班下车间前工作服保持清洁状态。

7.6到消毒槽洗手消毒时,一定要用洗手液把手上油渍洗干净,清水冲掉后再用次氯酸钠消毒液浸泡。

7.7准备、加工、包装产品期间,不能挖、剔、抓挠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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