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主要包括:(1)审计计划与执行,确保定期对医院财务、运营及合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2)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3)审计报告,详实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4)质量控制,保证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5)沟通与协作,与各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部审计工作需遵循一系列管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1)独立性原则,审计部门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确保审计结果公正无偏;(2)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续更新知识;(3)保密性,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严格保密,除非法律要求;(4)客观性,审计工作应基于事实,不受任何外界干扰。
人民医院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于医院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能够(1)强化内部控制,防止财务欺诈和管理疏漏;(2)提升运营效率,通过揭示流程缺陷,促进改进;(3)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4)维护医院声誉,通过透明的审计过程,增强公众信任。
内部审计的规章制度应详细规定审计程序、职责、权限及责任追究机制。例如,(1)明确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审批流程;(2)规定审计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标准;(3)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工作并解决争议;(4)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确保制度执行的严肃性。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形成科学、规范的内部审计体系,为人民医院的稳定运行保驾护航。
第1篇 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区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2篇 第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一、审计科在院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指导。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院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任务是:
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医疗事业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基本建设资金的预决算;
4、医疗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有关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能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7、财务收支的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8、医院领导、上级内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审计科要配合有关科室建立健全严密的、有效地内部控制制度。
四、凡需审计项目,应按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五、审计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六、审计科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提出审计项目,年终时作出总结。
第3篇 第4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四人民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院财务收支以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廉医建设,维护我院合法权益,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设立内部审计小组,负责对本院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二、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本院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审计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审计工作人员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审计小组成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医院财产物资的购置、使用和管理;
4.国家财政法规和部门、单位财务制度的执行;
5.经济效益评价;
6.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决算;
7.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8.其他审计事项。
五、审计小组根据国家政策、上级审计机关和院领导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六、审计小组确定审计事项后,应通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应当配合好审计工作。
七、审计工作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盖章。
八、工作人员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应当向领导提供审计报告。
九、审计报告在报告院领导前应当征求有关科室的意见,有关科室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
十、审计小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关科室必须执行和采纳。有关科室对审计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和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其间,原审意见和决定照常执行。
十一、审计小组应当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办理。
十二、审计小组的职权和法律责任。
1.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1)要求财务科及有关科室报送财务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2)检查财务科及有关科室相关账目、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相关资料,参加计财科及有关科室的相关会计核算。
2.违反财经法规有关责任人可依据审计法提出处理建议。
3.对审计工作人员,有违反审计法规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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