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首问负责制度是一项旨在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首问责任人:首位接待或接洽市民或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 责任范围:首问责任人需全面了解住房改革相关政策,对咨询或申请事项负责到底。
3. 服务承诺: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减少市民往返次数。
4. 跟进处理:对于复杂问题,首问责任人需协调相关部门,跟进处理进度。
首问负责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接待与解答:首问责任人需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为市民提供专业、详尽的政策解读。
2. 问题转办:当遇到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引导至相应部门,并确保交接顺畅。
3. 追踪反馈:对于未立即解决的问题,首问责任人需持续关注,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处理进展。
4. 整改优化:通过收集市民反馈,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为了确保首问负责制度的有效实施,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建立培训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制定考核标准:将首问负责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激励工作人员主动承担责任。
3. 设立投诉渠道:接受市民对首问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维护公众权益。
4. 定期评估:对制度执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
首问负责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效率:通过明确责任,减少了办事过程中的推诿和延误,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增强信任:增强了市民对政府服务的信任感,提升了政府形象。
3. 优化环境: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住房改革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保障权益:确保市民在办理住房改革相关事务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首问负责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工作流程、增强公众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第1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办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本办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咨询、申请办理属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和其它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主任对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本办综合科负责人(或主任授权的工作人员)为本办实施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本办指定内设的房改服务窗口,在贵港市迎宾大道883号12楼1205办公室或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点窗口。
第六条 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服务窗口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本办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者拖办。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填写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承诺办结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后,出具收件回执。
本办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房改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相关政策、程序、时限、所需资料(证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申请,应当场办理;对因手续不全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并向对方说明理由和应补充的材料;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取得明确答复后,一次性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前来办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咨询或者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或服务窗口,提供承办部门或服务窗口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 对受理的事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责任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具体承办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分送有关协办人办理的,由承办人及时分送,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事项办结后,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办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办有关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第2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
一、在行政职责范围内,对服务对象所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决定不予办理,并依照有关程序登记、报告、备案。
二、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如实填写《否定报备表》,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依据、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后,报本办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具体经办人告知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三、经办人对不能办理而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或否定不当的,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
四、对违反否定报备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本办《失职追究制度》,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科(部)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3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办结。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部门,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科室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科室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由牵头主办部门的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窗口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部门。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办理窗口应当配合主办部门解答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窗口。牵头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收到牵头主办部门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部门。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部门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部门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制度-贵港市
为确保办事者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我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责任人是本办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对于前来我办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工作人员应耐心地一次性向办事者说明所办事项的程序、需准备哪些材料、所需费用、工作时限等办事所需要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杜绝让办事者为了办理同一事项往返多次。
三、责任追究
对于经查实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者为同一事项往返2次以上的;
(二)对办事者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四)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者不满意的。
第5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办文办事办理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负责人及内设科室负责人、岗位负责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办理所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相关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时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主任对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本办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第一责任人。
本办综合科负责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编制《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是办结时限的依据。
第五条 办理事项(事务)自受理起到办结止,各责任经办人必须按流程的每个环节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本办各责任人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任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由承办的内设科室及责任属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本办主任批准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条 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要求:
(一)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审批,在申请资料、证件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二)单位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出售审批。申请单位的资料、证件完整、准确,承诺自购房款纳入专户管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三)审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五)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审批,申请人提交合格齐全的材料,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六)住房资金的使用审批。申请单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人出差除外)。
(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下级机关请求的其他事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 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前来办事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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