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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医院赔偿制度汇编(6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新华医院赔偿制度

有哪些内容

新华医院的赔偿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事故赔偿,针对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过失造成的患者伤害;二是员工工伤赔偿,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后的权益;三是财产损失赔偿,涉及医院设备设施损坏等情形;四是第三方责任赔偿,当医院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损失时的处理办法。

管理规范

新华医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尽的赔偿流程。对于医疗事故,实行客观公正的鉴定机制,确保责任明确;员工工伤处理遵循劳动法规定,及时进行评估和赔付;财产损失则由后勤部门负责调查,按程序申请赔偿;第三方责任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所有赔偿案件均需经过审核委员会审议,确保公平透明。

重要意义

新华医院的赔偿制度不仅保障了患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声誉。它体现了医院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通过合理赔偿机制,增强了公众对医院的信任。该制度也是预防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案例分析,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提升服务质量。

规章制度

新华医院的赔偿规章制度详细规定了赔偿申请、调查、审批、支付等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和责任人,以保证效率。制度强调保密性,尊重个人隐私,所有涉及赔偿的信息都将依法妥善处理。定期的制度审查和更新,确保其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及医院实际情况,持续优化和完善赔偿体系。

新华医院的赔偿制度是一个全面、严谨的管理体系,旨在为所有可能的损失提供公正的解决方案,同时促进医院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新华医院赔偿制度范文

第1篇 新华医院赔偿制度

附属医院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2、因使用期限过长而自然损坏的各类器材,在经相关科室鉴定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购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4、丢失药品、设备,根据责任赔偿10~50%。

5、丢失公款,根据责任赔偿30~100%。

6、凡未经批准私自将公物变为私用而被盗或丢失者,一律按丢失时购置此物的价值赔偿,对责任人还须进行纪律处分。

第2篇 医院物资盘点赔偿制度

医院物资盘点、赔偿制度

1.库房物资必须日结月算,年终全面盘点。

2.认真执行采购、验收、领发、登记等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单据齐全,手续完整。

3.保管员每月出物资盘点清单,报科长审阅。

4.物资堆放整齐,妥善保管,先进先出,防止积压。

5.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医院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6.凡属使用太久,损坏财产,经有关人员(科主任,护士长)证明可免于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经科主任,护士长,有关领导批准,才能补领。

7.无故遗失,损坏的财产,棉织品、日用物资等,根据情节按物价的100%-50%赔偿。

8.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质量差等造成经济损失,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第3篇 医院物品报废赔偿制度

医院物品报废及赔偿制度

1、报废

①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

②需报废的各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

③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该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器械科、后勤管理中心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然后上报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④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二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设备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

2、赔偿

①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②由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条规定处理。

③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

④各类物品发生损环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第4篇 h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一、为促进各部门、各科室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效能,合理利用并尽可能延长各类实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切实管理好医院的财产,根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产损失的概念及分类。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各类财产毁损、灭失、丢失、变质,或提前报废等不能完成其预定的目标任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理损耗以及由于科技进步所引起的不可预见的技术淘汰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由于使用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丢失、变质、失效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制度所指的财产损失及赔偿就是指非正常损失情况的责任赔偿。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都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各类资产被盗需报告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并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

流动资产(指货币资金、因公借(汇)款项、药品、卫生材料、加工材料等)损失按全额计算;低值易耗品损失根据原值和新旧度确定;固定资产按净值(净值=原投资总额-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口径计算)计算。

无论是流动资产损失还是固定资产损失,若有保险赔偿或残价收入的均可扣除。

四、各类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流动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1、现金:现金流动性最强,需由专职人员管理。现金经管员由于管理不善(未按规定保管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经管现金的人员全额赔偿。

若发现贪污、挪用或长期占用现金不还者,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挂号处方等有价票据视为现金管理。

2、因公借、汇款项损失。因各种采购(订购)业务需要借、汇款的一律由借款人(请汇人)负责办妥相关手续,所购物资发到我院并经验收入库,方可凭对方出具的有效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核销所借款项。借、汇款项发生损失(如被骗、对方因故不能发货等),借款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程序为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人员确定赔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赔偿比例。

3、药品及材料(含血制品,下同)损失。对于药品、卫生耗材、后勤物资等应加强对进、销、存整个环节的管理。对盘盈、盘亏的药品及卫生材料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属正常损失的由经管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财务科审核,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核销。正常损失主要指政策性调价损失、规定的损耗率以内的损失。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药品或材料物资过期失效、霉损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正常损失的审批程序为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确定赔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赔偿比例。

(二)低值易耗品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低值易耗品由于流动性较大、价值低,容易损耗,在日常管理中极易被忽视。丢失、损坏的机率较高,是资产管理的难点。各部门、各科室或个人对因使用不当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毁损的,责任人必须要作出合理的赔偿。赔偿数额按造成损失所负责任的大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新旧程度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设备科、财务科等相关人员确定,但最低赔偿比例不得小于实际损失价值的50%。

(三)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我院固定资产约占医院资产总额的79%,是医院赖于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毁坏者,经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20%-50%,科主任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若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器械损坏的,视情节赔偿,赔偿比例为10%-30%。

3、因管理不善,造成图书丢失、毁坏者,经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最低赔偿比例不得小于100%。

4、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或非正常损耗报废,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设备科或其他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科讨论确认。零星的或数额较小的报院领导批准处理;成批的或数额较大的需经卫生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核销。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上交财务科入帐。

五、财产损失赔偿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责任人本人6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指工资表上的应发合计数)。

六、本制度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医院赔偿制度-5

人民医院赔偿制度5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器具损坏或遗失,由科内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按价值比例酌情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视情酌情处理。

3、如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变质,应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处理。

4、凡故意损坏医院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赔偿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病员或家属损坏医院物品,均需视物品新旧程度照价或折价赔偿,由病区、门诊部或有关科室与财务科联合办理。

第6篇 第1人民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报废

1、医疗设备使用期限到期,不能继续使用和修复,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且无法修理或修理费用太高的财产物资,均可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2、财产物资报废: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有关主管职能科室组织鉴定审核(先由维修人员审核后,经设备科长同意),报院领导审核,万元以上要报主管局审批后,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主管科室的会计办理消帐手续,所处理之价值,全部留作补充、更新固定资产之用。

4、凡是报废设备,均需交旧,作为维修中心的修理配件,使用后再交收购站。办理报废手续后才能发新和进行补充。

固定资产报废后其残值收入、变价收入应全部上交财务,记入修购基金;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或材料报废,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赔偿

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50%赔偿。

2、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千元以上,按10%赔偿;千元以下按30%~50%赔偿;万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规定处理。

3、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确定。

4、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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