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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汇编(5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中的“三同时”制度,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这一规定涵盖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全面考虑,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不忘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

内容是什么

1. 同步设计:在项目初期规划阶段,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并在设计图纸中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位置、类型和功能,确保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

2. 同步施工:在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与主体工程同样重要,两者应相互协调,不得因工期紧张而忽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

3. 同步使用:项目完工后,只有当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合格,才能与整个工程一同投入使用,确保从一开始就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规范

“三同时”制度的执行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企业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保防护设施的有效性,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定期维护、员工培训、应急处理等。政府监管部门会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法给予处罚。

重要性

“三同时”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员工的健康风险,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它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通过科学合理的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可以减少因职业病引发的生产事故,从而提升生产效率,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营。因此,“三同时”制度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企业自我保护和发展的重要策略。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我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在我厂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尽量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厂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⑴ 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地做出预评价;

⑵ 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一般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

⑶ 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

⑷ 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除要做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须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2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1、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3篇 z厂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我厂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在我厂新建、改扩建、续建等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应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止有害因素对工作场所的污染,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有害因素,也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的设计时,厂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认证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当需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配置卫生辅助设施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使之符合卫生要求。

3、对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⑴立项时要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及其分布、浓度等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全面地做出预评价;

⑵设计时要充分考虑一般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内容;

⑶在施工过程中做好控制效果的评价。

⑷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中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内容报送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审查。

4、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要求:

除要做到上述一般职业危害场所建设项目的四项要求外,还须做好主要职业危害场所防护设施竣工后的验收工作。

5、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

第4篇 建设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5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1、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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