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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职业病危害识别与评估:定期进行工作环境的监测和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针对各类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3.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4. 预防措施: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5. 健康监护: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6.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职业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快速响应和妥善处理。

7.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职业卫生法规,确保企业的合规性。

重要性

1. 保障员工健康: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可以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侵害,维护员工的基本权益。

2. 提升生产效率:减少因职业病导致的缺勤和低效工作,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3. 降低运营成本:预防职业病的发生,避免因治疗和赔偿产生的高额费用。

4. 维护企业声誉:良好的职业健康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5.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的罚款和法律责任。

方案

1.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管理和监控。

2. 制定制度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强化监督与考核:定期对企业内部的职业健康管理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和考核。

4. 搭建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职业病危害数据,实现动态管理。

5. 加强合作与交流:与专业机构合作,定期更新职业病防控知识和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6. 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保持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能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各施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建立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措施,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工种

根据公司承建的项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工种有:搅拌机司机、上料工、建筑材料试验工、电焊工、电工、板金工、油漆工、模板制作工、汽车驾驶员、推土机司机、砼振动工。

二、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环境合理安排工作场所,各工种及办公、住房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三、项目部要配合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项目部应根据具体的施工工序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并为有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项目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种施工场地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六、项目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司。公司在接报后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公司应急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协助卫生部门救援人员对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进行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费用由公司负责。

七、公司应当对项目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卫生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采取临时避害措施并报告。

八、公司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和环境条件,指导项目部规划好施工场所。落实项目负责人对职业病危害负责制度,建立各项目职业病防治卫生专职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工种的档案。

第2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由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安全目标的制定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杜绝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率为零,实现安全生产。

2、加强“防尘”管理工作,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3、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生产标准。

4、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

5、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将职业病危害目标按队组进行分解。

四、公司每月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定期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例会,分析本月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检查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部署下个月的职业病危害管理目标。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活动,及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等,总结安排本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事宜,检查队组业务分解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对全年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

4 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部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5 内容与要求

(1)设置要求

①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②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

③安全标志不易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

④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 gb 2893-2008《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

(2)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①安保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各部门安全标志设置需求,报安保部审查汇总后统一购置。

②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请,报安保部购置。

③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安保部负责安装(或张贴)和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④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保部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安全标识,尽可能再利用,不能利用的再作废品处理。

⑤安保部必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6 表单记录

(1)安全标志台账

第4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

2、职责

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3、工作要求

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

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

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第5篇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6篇 职业病危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二、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三、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四、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个体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五、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原工种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六、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七、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八、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购置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九、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十、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不属于领用绝缘工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其他方面的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审批、采购和验收入库登记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并签字。采购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登记、个人领用签字记录等应当归档保存。

第7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科。

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宪玉

副组长:杜秀库、代云海

成 员:李峰、杜宝忠、刘传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8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作业区。

2 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为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用品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转。

2.5站长负责为职业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日常监测、保健津贴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和职业卫生体检等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2.6各作业区负责本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工作,并将本区存在和新增的职业危险因素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2.7各部门和作业区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2.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须组织一次职业危害辨识工作,对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辨识结果进行申报并存档。

3.2员工上岗前、离岗前和解除劳动合同前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须告知本人并存档。

3.3员工上岗前须经职业卫生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须经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情况须存档。

3.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须设立警示标识,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6安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3.7按国家和集团的相关规定给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9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疑似职业病人在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安全监察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予以确认。

3.10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现行标准向在岗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

3.1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9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一、通风队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管理部门,需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从事生产运行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检测、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

表1 煤矿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

地点

工种

检测点位

辅运顺槽

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顺槽

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辅运顺槽综掘面

辅运皮带司机

辅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主运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头与刮板机转载点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

综采面

综采机司机

综采机回风侧5m处

移架工

端头支护工

回风巷10m处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机头作业位

转载机司机

转载机作业位

综采主运顺槽

乳化液泵司机

乳化液泵作业位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作业位

3-1盘区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3-1盘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3-1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5-1煤层

给煤机司机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5-1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主驱动机房

主斜井皮带司机

主斜井皮带作业位

值班室

原煤仓顶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原煤入仓皮带作业位

洗煤厂

201皮带司机

20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201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巡检工

202振动筛作业位

206振动筛作业位

205破碎机作业位

20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20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加药工

pac加药位

pam加药位

203皮带司机

203手选拣矸皮带作业位

701、721皮带司机

701末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721块精煤皮带尾部作业位

洗煤厂

小块皮带司机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小块皮带头部作业位

701末精煤皮带头作业位

放仓工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煤场

铲车司机

铲车作业位

过磅员

磅房作业位

机修车间

电焊工

电焊作业位

打磨工

打磨作业位

气割工

气割作业位

锅炉房

司炉工

上煤作业位

表2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检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辅运顺槽综掘面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主运顺槽综掘面

支护工

支护作业位

综掘机司机

综掘机作业位

2运皮带司机

2运皮带作业位

主运(辅运)顺槽

辅运皮带司机

辅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主运皮带与刮板机转载点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与3-1盘区皮带转载点作业位

采煤工作面

综采机司机

综采机作业位

端头支护工

端头支护作业位

刮板机司机

刮板机作业位

转载机司机

转载机作业位

综采主运顺槽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乳化泵司机

乳化泵站作业位

3-1盘区

主运顺槽皮带司机

二采区主运顺槽皮带机头作业位

主运大巷皮带司机

17煤主运大巷皮带机头作业位

5-1煤层

给煤机司机

井底煤仓给煤机作业位

主运皮带司机

17煤主运皮带作业位

中央水泵房

注水泵工

注水泵作业位

工人填表处

主驱动机房

主斜井皮带司机

主斜井皮带机头作业位

值班室

原煤仓顶

原煤入仓皮带司机

原煤入仓皮带机头作业位

洗煤厂

1皮带司机

1原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2原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巡检工

2振动筛作业位

3破碎机作业位

4振动筛作业位

7块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8末煤转载皮带作业位

洗煤厂

203皮带司机

9手选皮带作业位

4层巡检工

10块煤脱泥筛作业位

11-1磁选机作业位

5层巡检工

12末煤脱泥筛作业位

13脱介筛作业位

14矸石/3013块煤脱介筛作业位

板框工

15板框压滤机作业位

清水仓工人取样位

pam工人加药位

pac工人加药位

71、2皮带司机

16面煤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17煤泥脱水离心机作业位

18煤泥转载刮板机作业位

19煤泥转载皮带作业位

20煤泥入料泵作业位

洗煤厂

701、721皮带司机

21循环水泵作业位

22煤泥底流泵作业位

23稀介泵作业位

24块精煤皮带机尾作业位

小块皮带司机

产品分级筛作业位

籽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701末精煤皮带机头作业位

放仓工

籽煤仓放仓工作业位

地磅房

过磅员

磅房过磅员作业位

压风机房

空压工

工人值班室

1#空压机作业位

(三)噪声检测周期每季度一次。

(四)监测结果及时登记、报告及公示。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二、粉尘检测周期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两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地面每月测定一次或者采用实时在线监测。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监测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作业场所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四)粉尘检测的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并按时上报。

(五)粉尘检测的仪表、仪器必须按时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归口单位鉴定合格。

(六)通风队要对检测报表、粉尘分散度、游离sio2、仪表、仪器的送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职业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措施。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10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11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管理制度

生产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 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

二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理。

四 实施部门为生产部,经费保障有领导小组负责。

第12篇 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采油厂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病是指采油厂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是指找出危险、有害因素,并分析其性质和状态。

第四条  危险度评价:是指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确定承受水平,并按照承受水平采取措施。使危险度降低到可承受水平的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及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安全科是采油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工青办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采油厂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员工劳动防护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机关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三章  控制内容

第九条  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采油厂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条   采油厂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采油厂干部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采油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采油厂坚持“关心员工健康从员工健康时开始”的理念,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全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第13篇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工作。

(二)本公司必须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存在于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打磨、精整工序。

2、噪声:存在于下料、顺锯、钻孔、四面刨、镂铣、砂光、修边、封边工序。

3、化学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乙醛):存在于涂胶、擦色、喷涂、晾漆、总装工序。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正常生产情况下每月对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周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进行一次日常监测,每日对作业场所夏季高温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对作业场所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甲醛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监测,企业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日常监测。

(四)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辨识和评估: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苯、甲醛等高毒化学物,至少每个月检测一次;

3、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噪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5、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6、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高毒物质作业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四)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五)检(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检(监)测结果档案。

2、每次检(监)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3、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监)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如食堂),公示内容包括检(监)测地点、检(监)测日期、检(监)测项目、检(监)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六)检(监)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第14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作业区。

2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2.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为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和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2.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用品和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4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正常运转。

2.5站长负责为职业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日常监测、保健津贴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和职业卫生体检等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2.6各作业区负责本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宣传、教育、防治工作,并将本区存在和新增的职业危险因素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报告。

2.7各部门和作业区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2.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须组织一次职业危害辨识工作,对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辨识结果进行申报并存档。

3.2员工上岗前、离岗前和解除劳动合同前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在岗员工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须告知本人并存档。

3.3员工上岗前须经职业卫生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员工每年须经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情况须存档。

3.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须设立警示标识,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6安全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档。

3.7按国家和集团的相关规定给员工配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3.8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3.9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疑似职业病人在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安全监察部填写职业病登记表,并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检查机构予以确认。

3.10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现行标准向在岗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用品。

3.1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第15篇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部门文件指示精神,为保障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专款专用,为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使用的全部过程,各工区、科室严格按本管理制度实施执行;

3、适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矿井防灭火支出;

(5)矿井防治水支出;

(6)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矿井配电室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凡符合设备设施支出;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病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通风科、技术科、机电科等职能科室每年12月25日前将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资金计划汇总报财务科。

2、财务科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3、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组织结构

为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管理工作,矿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袁宪玉

副组长:杜秀库、代云海

成 员:李峰、杜宝忠、刘传新、胡崇高、高 山、杜曼菲

四、有关要求

1、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计划由职业健康办公室落实,其他产生费用由矿财务科负责解决,资金使用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2、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底要把下一年度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职业病人的工资、护理费等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16篇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管理制度规范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单位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单位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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