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启动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预测和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2. "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排污许可制度:企业需要获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
4. 环保设施运营与维护:运行期间,环保设施需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环保验收:项目完成后,需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确认环保设施达到预期效果。
这些制度的实施涉及多个环节,例如在设计阶段,需考虑环保因素,优化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环保规定,减少施工污染;运营阶段,企业需建立环保管理机制,监控污染物排放,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此外,对于违反环保制度的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取消经营许可等严厉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的执行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定期培训员工,提高环保意识,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这些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环保制度不仅有助于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良好的环保记录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因此,无论是从法规遵从性、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来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第1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2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在不同阶段的内容主要有:
1. 项目建议书阶段: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
3. 初步设计阶段: 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5. 施工阶段: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6. 试生产阶段: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核通知单。
7. 竣工验收阶段: 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过程
(一)、基本程序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如图所示。
(二)、申报要求、审批内容和结果
1. 项目建议书阶段
a. 建设单位
(1) 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向、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图(市区1:500,郊区1:2000)。
(2)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向环保部门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文。并根据环保规定,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b. 环保部门
(1) 受理建设单位申报,并查验申报材料。
凡材料全、符合规范的,予以正式受理。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的材料准备,将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各阶段送审文件清单》(见附录三),各阶段的申报材料以《送审文件清单》为准。
(2) 审查项目建议书中环保内容,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的初步意见。
(3) 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必要时通过现场踏勘确定),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
c. 审查时限
环保部门在收齐材料后,一般在二周内提出立项的初步意见和要求。
d. 说明和要求
(1)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简要说明。
(2) 环境影响评价分成二种形式,即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应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是,投资虽小,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也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分大纲和报告书二个阶段,即先编制工作大纲,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再进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基本程序
本市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环评单位有28家,(详见附录二)。
2. 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阶段
a. 建设单位
(1) 向环保部门申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总平面图、经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先由评价单位编制工作大纲,由建设单位报环保部门审批;在环保部门的批复下达后,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预审后上报环保部门审批。
(3)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直接)预审后上报环保部门审批。
b. 环保部门
(1)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及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发文。如对报告书预审意见有较大的异议,可对报告书重新组织评审。
(2) 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签发审批意见。
(3) 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境保护内容。
c. 审批时限
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含预审意见)之日起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含预审意见)在二周内签署审批意见。
d. 说明和要求
(1)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必须控制在污染物排放总量内,且达到《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域污水排放标准》。
(2)为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保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有: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控制污染的对策措施;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经国家环保局或市环保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3. 初步设计阶段
a. 建设单位
向环保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及其附图(一般应在初步设计审查会一周前送达)。如果有环保设施专题审查的,还需提供专题审查意见。
b. 环保部门
审查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并出具审查意见。
c. 审查时限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d. 说明和要求
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环境保护篇(章)的主要内容是:
_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_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_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浓度或总量及排放方式;
_ 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_ 污染防治措施;
_ 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_ 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
4. 施工图设计阶段
a. 建设单位
向环保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有关环保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图纸等材料和经主管部门预审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表》(上述表、单由环保部门在前一阶段预发给建设单位)。如果需委托处理的,应提供废物委托处理协议(包括废水、污水、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b. 环保部门
(1) 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的环保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2) 核发《上海市基建、技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环保部门接到经主管部门预审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和其他送审文件、图纸后一个月内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c. 审查时限
d. 说明和要求
(1) 对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送审,首次申报材料应有总体设计基本资料。环保部门分期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2) 建设单位凭环保部门核发的《“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可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
(3) 建设单位领到建筑执照后,应按照施工图进行工程施工。在施工时,应按照“三同时”审核要求,将各种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
(4) 在项目施工期间,环保部门将委托环境监理部门到现场进行环境监理。检查、监督工程施工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施工情况。
(5) 建设单位自接到《上海市基建、技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到建筑执照的,该《“三同时”审核通知单》自动失效,应重新办理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手续。
5. 试生产阶段
a. 建设单位
向环保部门申报:试生产(运转)书面申请,同时应附上一份《上海市基建、技措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复印件。
b. 环保部门
(1) 现场查验试生产(运转)应具备的条件。
(2) 核发《上海市环保局试生产审查通知单》。
(3) 发放《上海市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c. 审查时限
环保部门接到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经现场检查后,二周内给予答复。
d. 说明和要求
(1)环保部门核发试生产批复时,一般准予2-6个月试生产期限。当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已到,负荷未达到设计纲领的70%而无法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延长试生产时间的书面报告,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复。
(2)试生产申请报告应反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所提出的防治对策和审批意见的实施情况,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_ 建设项目概述:项目名称、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燃料消耗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_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环保设施名称、类型、设计处理能力;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等。
6. 竣工验收阶段
a. 建设单位
(1) 负荷已达到设计纲领的70%以上,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正常,具备验收条件的,可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
(2) 向环保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由监测部门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技改、技措)建设工程“三同时”竣工验收单》(在前一阶段由环保部门预发给建设单位)。
(3) 建设单位应根据监测结果如实填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在项目正式验收后,以此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b. 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检查)给予批复。
c. 审批时限
环保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检查)给予批复。
d. 说明和要求
(1) 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应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验收监测。区、县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应委托所在区、县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为确保验收监测如期进行,建设单位在取得《上海市环保局试生产审查通知单》后,即可办理委托环境监测部门验收监测的登记手续。
(2) 竣工验收报告应反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与初步设计环保篇(章)所提出的防治对策、工程内容以及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_ 建设项目概述:项目名称、产品、产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燃料消耗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_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环保设施名称、类型、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效果、处理后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及浓度、监测结果和达标情况、运行费用和投资效益等。
_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
(一)、国家环保局审批权限
以下一些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环保局审批。
_ 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_ 跨越省、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_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军事或绝密工程等)。
(二)、市环保局审批权限
1. 外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_ 市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
_ 在区、县批准立项的,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建设项目,(浦东新区例外)。
2. 内资项目
_ 市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_ 区、县立项,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浦东新区例外);
_ 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_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区县环保局审批权限
1. 外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在区、县批准立项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2. 内资项目
_ 市各委、办、局批准立项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以及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仓库、学校、托儿所、少量居民住房、锅炉房、厂房加层,由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审批。
_ 区、县立项,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由区县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3 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
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属区、县审批的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内资、外资),需事先征得市环保局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环保局审批。
(四)、浦东新区环保局审批权限
_ 浦东新区批准立项的,在浦东新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浦东新区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浦东新区批准立项的,在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和外高桥保税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征得市环保局书面同意后,由浦东新区环保局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部门、工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
(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审批市环保局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并指导区、县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服务,上海市环保局设立专门对外接待窗口,承担日常接待工作,包括接收材料和查询等工作。
办公地址:南丹路1号(邮编:200030)。
窗口接待时间:除周二、周五上午外,其他办公时间都接待。
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64395930转2208。
传真:64648437。
(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纪律
1. 工作人员不准在家接洽业务工作,一切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一律在工作单位进行。
2. 工作人员外出踏勘或参加有关业务会议,或在接待工作中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不得擅自表态。
3. 环评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由建设单位自己决定,工作人员不准向建设单位指定,也不准擅自推荐、介绍。
4. 工作人员不准参与同业务工作有关的项目设计,不准搞有偿服务或收受各种变相的“好处费”。
5. 工作人员不准向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6. 工作人员不准向建设单位示意到外地参观或出国考察。
7. 工作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市环保局不准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施工强制安排到自身的“三产”企事业机构中去,也不准向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施工的非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强行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8. 对于违反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监督投诉渠道
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地址:汉口路193号,360室, 邮编:200002
监督电话:63233428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处
地址:南丹路1号,311室, 邮编:200030
监督电话:64861764,64395930转
第3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1、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5、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6、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9、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1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13、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1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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