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设备部制度汇编62页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管理、设备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故障应急处理、设备检修保养、能源消耗控制、环保法规遵守、设备报废流程等。这些制度旨在确保设备的高效运行,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并满足环保要求。
1. 设备采购管理:规定了设备选型、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及验收流程,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生产需求。
2. 运行维护:明确了日常操作规范,预防性维护计划,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以减少非计划停机时间。
3.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各类型设备的操作步骤,强调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工伤事故。
4. 故障应急处理:设定快速响应机制,指导员工在设备故障时进行初步处理,同时规定了报告和修复流程。
5. 检修保养:制定了定期保养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延长设备寿命。
6. 能源消耗控制:提出节能措施,监控设备能耗,降低运营成本。
7. 环保法规遵守:强调设备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要求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8. 设备报废流程:明确设备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方式,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这些制度的制定遵循了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融入了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每个部分都包含了明确的责任分配,操作流程,以及考核标准,使得制度执行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制度汇编还强调了持续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产环境和技术进步。
化工企业设备部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关键。它不仅规范了员工行为,降低了风险,也为企业运营提供了稳定的基础。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企业能够更好地控制设备生命周期成本,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良好的设备管理制度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1篇 化工企业设备部制度汇编62页
生产中心设备部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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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0
第二章、机修班相关制度 0
第一条、通用机械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0
第二条、值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5)
第三条、常日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6)
第四条、维修值班班长安全操作规程 (7)
第五条、电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7)
第六条、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8)
第七条、值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8)
第八条、常日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8)
第九条、维修值班班长岗位责任制 (9)
第十条、电氧焊工岗位责任制 (10)
第十一条、电工岗位责任制 (10)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站相关制度 (10)
第十三条、机修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13)
第三章、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14)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职责 (14)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15)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15)
第四章、锅炉工相关制度 (17)
第一条、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炉) (17)
第二条、鼓、引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18)
第三条、除氧器安全操作规程 (18)
第四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9)
第五条、分气缸安全操作规程 (19)
第六条、除尘麻石塔安全操作规程 (20)
第七条、叁塔流动床操作规程 (20)
第七条、锅炉工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21)
第八条、锅炉班组日常工作规定 (21)
第九条、锅炉房班长岗位责任制 (22)
第十条、锅炉工岗位责任制 (22)
第十一条、锅炉操作台岗位职责 (23)
第十二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岗位责任制 (23)
第十三条、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24)
第十四条、锅炉房环保制度 (24)
第十五条、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24)
第十六条、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25)
第十七条、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25)
第十八条、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26)
第十九条、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26)
第二十条、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27)
第二十一条、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27)
第二十二条、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28)
第二十三条、锅炉班经济核算考核制度 (28)
第二十四条、锅炉爆炸应急预案 (28)
第二十五条、锅炉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37)
第五章、叉车作业人员相关制度 (38)
第一条、叉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38)
第二条、叉车工岗位责任制 (38)
第三条、叉车工交接班制度 (39)
第四条、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39)
第五条、叉车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41)
第六章、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41)
第一条、经理岗位责任制 (41)
第二条、技师、主修岗位责任制 (42)
第三条、班长岗位责任制 (43)
第四条、副班长、主办岗位责任制 (44)
第五条、设备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45)
第六条、管理人员培训学习制度 (46)
第七章、电梯使用保养制度 (47)
第一条、电梯日常保养 (47)
第二条、电梯层门钥匙管理制度 (49)
第三条、电梯困梯应急预案 (49)
第八章、压力容器制度 (50)
第一条、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50)
第二条、压力容器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1)
第三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51)
第四条、压力容器维修保养制度 (52)
第五条、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52)
第六条、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54)
第九章、制度增删修改 (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确保设备管理过程规范化、合理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拉多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购置、安装、使用、检测、保养、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使用与改造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设备管理的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和使用经验,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六条公司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机修班相关制度
第一条、通用机械设备检修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适用于拉多美(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检修设备。
2、在检修中除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外,同时还应执行本通用规程以及为各分类设备编撰的技术规程、并参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检修。
3、设备检修的施工除按本规程规定执行外,还必须执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4、本规程规定的运行周期,一般是指设备实际运行的累计天数。
5、本规程规定的维修内容,包括日常检修、中修和大修。
6、如果发现本规程与其他规程、技术标准有相互矛盾或要求差别较大时,检修人员应通知设备管理人员,一般情况由班组长决定,若不能确定,可汇报设备经理或生产副总。
7、设备检修施工过程中检修人员应按每道工序进行检验和记录。检修之前已经知道的设备缺陷情况,能量化的要量化记录,对隐蔽项目应仔细检查分析。设备检修完成后,机修班或检修人员应出具书面检修情况说明或者报告,并存入档案。
8、在大修时,应充分考虑对设备技术进行有计划地更新改造。
(二)、施工前准备
1 、做好安全工作,准备检查,设备检修全过程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相应项目的作业安全要求。
2、检修人员在检修前要开好班前安全会,并做好记录。
3、检查所有工具、器具、起重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4、是否办理如登高、断电、通风、动火证及危险气体浓度检测等相关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检修人员是否穿戴好相应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
6、做好技术准备,熟悉设备说明书,图纸资料、本设备及相关设备的检修解释说明。
7、准备好检修工具、器具及相关检修材料;对可能要更换的配备件落实到位,保证不因缺配备件而影响检修进度。
8、检查检修现场,保证有足够空间以摆放各种零部件,检修车辆能进场作业和良好照
明,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9、组织安排好检修人员;特种设备在检修前还应办理好相关手续。
10、部件的维修及装配最好在机修班完成,如有必要在现场进行维修时也必须做到:
(1)重新装配前,零部件必须彻底清洗干净,去掉油污、铁屑、沙子及石粉或其它杂质。
(2)对清理干净的零部件必须放在报纸、帆布等干净处,禁止随便放置在地面或其它地
方,防止杂质进入机器零部件内造成机器造成磨损。
(三)、检修装配质量标准
1、设备基础的尺寸、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应符合各种设备安装标准,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安装性能和规格,按照横平竖直、运转灵活为验收标准。
2、设备吊装前,必须将设备底座底面及预留孔的的油污、泥土等杂物去除干净。
(四)、.各类轴承的安装方法
1、轴承的安装应根据轴承结构、尺寸大小和轴承部件的配合性质而定,压力应直接加在紧配合的套圈端面上,不得通过滚动体传递压力,轴承安装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1、压入配合轴承内圈与轴是紧配合,外圈与轴承座孔是较松配合时,可用压力机将轴承先压装在轴上,然后将轴连同轴承一起装入轴承座孔内,压装时在轴承内圈端面上,垫一块金属材料做的装配套管(铜或钢管),严禁直接敲打轴承圈。轴承外圈与轴承座孔紧配合,内圈与轴为较松配合时,可将轴承先压入轴承座孔内,这时装配套管的外径应略小于座孔的直径。如果轴承套圈与轴及座孔都是紧配合时,安装时内圈和外圈要同时压入轴和座孔,装配套管的结构应能同时压紧轴承内圈和外圈的端面。
1.2、加热配合通过加热轴承或轴承座,利用热膨胀将紧配合转变为松配合的安装方法。是一种常用和省力的安装方法。此法适于过盈量较大的轴承安装,热装前把轴承或可分离型轴承的套圈放入油箱中均匀加热到
80-100℃,然后从油中取出尽快装到轴上,为防止冷却后内圈端面和轴肩贴合不紧,轴承冷却后可以再进行轴向紧固。轴承外圈与轻金属制的轴承座紧配合时,采用加热轴承座的热装方法,可以避免配合面受到擦伤。用油箱加热轴承时,在距箱底一定距离处应有一网栅或者用钩子吊着轴承,轴承不能放到箱底上,以防沉杂质进入轴承内或不
均匀的加热,油箱中必须有温度计,严格控制油温不得超过100℃,以防止发生回火效应,使套圈的硬度降低。
1.3、推力轴承的安装推力轴承的轴圈与轴的配合一般为过渡配合,座圈与轴承座孔的配合一般为间隙配合,因此这种轴承的安装,双向推力轴承中的轴圈应在轴上固定,以防止相对于轴转动。轴承的安装方法,一般情况下是轴旋转的情况居多,因此内圈与轴的配合为过盈配合,轴承外圈与轴承室的配合为间隙配合(即内圈与轴是紧配合,轴承外圈与轴承室松配合)。
各类轴承过盈配合的安装方法
表中n-平均实测过盈量d―公称尺寸
(五)、减速机的安装及调试
1、箱体与底座接触良好,箱体不得有裂纹和严重砂眼,用煤油装入箱体检查,不得有渗漏;各接合面严密不漏油。
2、箱体安装应水平其横向、纵向不平度不得大于0.04 mm/m。
3、齿轮各轴应平行且水平,其平行度误差、水平误差均应不大于0.04mm/m。
4、齿轮安装的要求,还应注意齿轮啮合面积一定要符合规定,轴水平度、平行度的误差也应保证啮合面积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
5、各连接螺栓应紧固,防松垫圈等不得遗漏。油路、油孔应畅通,给油漏斗、挡油板等应安装齐全,位置正确。
6、箱体内有冷却水管的减速机,水管应畅通,并按工作压力的1.5倍试压,达到不渗不漏;即可试运行。
(六)、电动机的安装及调试
1、安装基础要求:基础必须结实、坚固、平坦且不受外部震动影响,必须检测基础是否会与电动机产生共振。通常采用混凝土基础。基础不能有裂缝。
2、准备垫片,建议厚度为0.05、0.1、0.2、0.5、1钢板各若干,以备使用。
2.1、准备橡皮锤、调节螺栓、液压千斤顶,用于轴向和水平调整。
2.2、准备一个千分表,最好准备一个激光光学分析仪,用于设备的精确校正。
2.3、准备一个简单的杠杆,用于校正时转动转子。
3、轴中心校准。电动机与负载的轴中心线必须对准,否则会损坏转轴、轴承和电动机。
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校,直至电动机轴中心线和负载的轴中心线满足联轴器安装和联接的轴向和角度偏差标准要求。
4、电动机垂直方向通过增减垫片来校正。电动机轴线对底脚支承面的平行度建议不超过1mm,电动机底脚支承面的平面度公差建议不超过0.3mm。通过水平和垂直方向的调校,直至电动机轴中心线和负载的轴中心线满足联轴器安装和联接的轴向和角度偏差标准要求。
5、用度盘式指示器或其他类似仪器检测调试结果。根据通用惯例,轴之间的水平和角度偏差控制在0.05mm- 0.10mm内,轴向偏差不超过0.10mm。
6、电动机均为整件运输。滚动轴承的电动机出厂前均加了润滑脂,可以直接投入运行。建议首次运行时不必拆装。如果拆装,则需加入与外形图上同牌号的润滑脂。如果更换润滑脂牌号,则需将原有润滑脂清洗干净。禁止不同牌号的润滑脂混合使用。润滑脂可以是优质锂基润滑脂。滑动轴承的电动机,给滑动轴承润滑油箱和供油系统加注正确牌号的润滑油(见外形图),使润滑油达到正确的油位(观油孔的红圈中心位置)。
7、电动机允许顺、逆两个方向旋转。用户可自行选定旋转方向。电动机出厂时的旋转方向为从负载端看顺时针旋转。检查各连接线是否接线正确,是否可靠紧固。检查冷却风机转向是否符合要求。冷却风机必须按指示标牌方向旋转。检查电源电压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基础的紧固螺栓都已装配良好并紧固到位。准备就绪,即可通电试运行。
(七)、传动皮带、链条的安装及调试
1、平皮带、三角皮带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1、两皮带的轮宽中心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其误差小于1.5mm。
1.2、皮带松紧适宜(手指按下大约15mm),各皮带受力均匀,三角皮带与皮带轮底部应有间隙,不允许相互摩擦。
1.3、三角皮带的选型、数量均应按设计或图纸规定配备,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变。
2、链条传动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2.1、链轮的主动轴与被动轴应平行,误差不得大于0.5/1000mm。
2.2、两链轮的轮宽中央平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偏差不得大于1mm。
2.3、链条运行平稳,啮合良好,无冲击现象。链条松紧适当,被动轮的齿垂度符合下列要求:
a) 链条与水平线夹角不大于45º时,齿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2%。
b) 链条与水平线夹角大于45º时,齿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1-1.5%。
(八)、斗式提升机的检修方法
1、斗式提升机分为两种:一种是链环传动式;另一种是钢丝绳芯输送皮带传动式;检修斗式提升机前,必须确认制动器工作安全可靠,料斗内无积料,空载运转正常,输送皮带无走边现象(链条松紧适度)。
2、链环式斗式提升机短链检修时,应注意短链必须断电后并悬挂警示牌,方可检修;还应拆除一条待安装好后,再拆除另一条更换。严禁同时拆除两条链环维修。
3、钢丝绳芯斗式提升机安装接口或者接口检修时,应注意在提升机顶部悬挂手动葫芦或者卷扬机(检查悬挂位置是否垂直牢固,连接钢丝绳必须达到起吊设备2倍以上承受力度)牵引,防止皮带打滑,损坏皮带及料斗和检修人员安全,严禁麻痹大意。
4、链条严重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链环断裂脱落,损坏料斗和提升机外壳而堵死提升机。
5、料斗严重磨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防止因输送原料不及时而堵死提升机。
6、斗式提升机必须每个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必须尽快处理。
(九)密封件安装及注意事项
1、装配o型密封环应正确选择预压量。橡胶密封圈用于固定密封、法兰密封,预压量为橡胶圆直径的25%;用于运动密封,预压量为橡胶圆直径的15%。
2、装配成套v型密封圈,预压量适当;如需搭接,应切成45 º坡口,相邻两圈的接口还需要错开90 º以上。
3、装配a型y型u型密封圈,其唇边应对着被密封介质的压力。
4、压紧石棉盘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紧油石棉盘根,第一圈和最后一圈宜压装干石棉盘根,以防止有渗出。
b) 压装铝箔或铅箔包石棉盘根,应在盘根内缘涂一层润滑油脂调和的鳞状石墨粉。
c)盘根圈的接口应切成小于45 º坡口,相邻两圈的接口还需要错开90 º以上。
d)盘根不宜压得过紧。
5、装配环形间隙密封、曲折(迷宫式)密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环形间隙密封、曲折密封间隙内一般应填满润滑脂(气封除外)。
b) 缝隙应均匀。
6、装配骨架式油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壳体孔的安装,需要壳体孔表面粗糙度、表面质量尤为重要;必须坚持内壁无碎屑、划痕、灰尘及铸造颗粒;使用木锤或相近锤轻轻平稳均匀压入。
b)在轴上的安装,油封内径通常小于轴径,形成一定的过盈量,安装时使用圆锥形或圆锥工具进行装配;轴上
带有螺纹、沟槽、花键时还需要套上一层保护套防止划伤油封。
(十)、齿轮油泵及管路的检修方法
1、齿轮油泵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齿轮外缘与外壳间隙一般为0.08-0.2mm;
b) 齿轮端面与侧盖间隙一般为0.1-0.2mm;
c) 轴套间隙一般为0.04-0.04mm,滚动轴承径向间隙一般为0.03-0.05mm。
2、润滑、液压系统管道检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道的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布置整齐、合理并尽量缩短管路,根据压力、管径、材料选用;
b) 并列的交叉压力管路,其管壁之间应当有适当的空间,防止震动干扰;
c)管接头螺纹部分的密封填料,可用聚四氟乙烯、硝基、酸基漆、管路螺纹密封剂等,应严密不漏。
d) 压力管道的选用,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内壁光滑清洁,无砂眼、锈蚀、气孔、铁皮等缺陷;压力管道的连接,一般有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焊接连接三种。
(十一)、设备试运行
1、每台(套)机械设备检修及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除按本章规定执行外,还需要按分类是分别执行。
2、试运行前应对机械设备附属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齐全紧固,各润滑部位是否加足润滑剂,各运转部位有无中午遗留在内,符合要求后方可试机。
3、试运行步骤:先无负荷、有负荷。先部件、部件至组件、组件至单台(套)设备、整套设备运行。上一步骤未合格前,不得进行下一步骤的试运行。试运行中,还应注意启动、换向、变速、停止时,运动应平稳、不得有爬行、跳动、和冲击等现象。
4、必要时:试运行前先用人力盘车2-3转,盘车时应灵活自如,无明显阻滞现象。
5、电气设备应在空载、运行、装料三个不同阶段分别测出电流、是否不正常,发热、是否发出噪音以及润滑情况进行记录。
6、新安装或维修过的各类设备设备均要做24小时的跟踪观察和运行记录并存入设备档案。
7、对维修或更换过的电气设备,应适当调整下次维修、保养的间隙,同时要做好防止电气、线路、断路器老化等工作。
第二条、值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仔细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做好巡检工作,巡检时务必带好手锤、扳手、钳子和听棒,对每台运行设备逐台检查,不得漏检,并
重点检查易发故障设备。
(六)、检查生产操作人员是否遵章操作,制止违章野蛮作业。
(七)、检查并做好设备的润滑工作,及时补充润滑油。
(八)、发现设备隐患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必要时紧急停车。
(九)、维修设备时必须可靠断电,并有人监护开关或挂禁止合闸牌。
(十)、做好巡检维修记录,交待好未处理好的设备隐患。
(十一)、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生产中所有设备。
(十二)、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现场,协助督促岗位搞好设备卫生。
第三条、常日班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协助值班维修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及时做好换下设备、配件的修理工作,并将修好的设备、配件防腐并标识。
(六)、随时做好生产中的抢修准备,备足各种零配件,尽量避免临急采购。
(七)、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钢结构筑物的制做安装。
(八)、修理设备时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不得带电作业,检修设备必须可靠断电,并挂好禁止合闸牌。
(十)、电工、电焊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动用电氧焊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否则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足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入容器内类内必须有人监护,并可靠断电。
(十三)、起重物件时,起吊物下严禁站人,物件必须牢固固定,起重工具事先应经过严格检查。
(十四)、使用电动工具,尤其是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好防漏电措施。
(十五)、严禁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物洗手洗衣。清洗沾污的废纱烂布,不得乱丢乱放,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集中处理。
(十六)、未使用完的油漆、稀释剂必须盖严。
(十七)、动用或接近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
(十八)、做好工具辅材的摆放,和维修场地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九)、久停未开、更新改造和修理好的设备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二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工具。
(二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门口工作地,备品配件库,设备维修现场。
第四条、维修值班班长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督促维修工并亲自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四)、做好维修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
(五)、组织本班(组)员工做好设备的技术创新、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六)、督促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酒后上岗,检查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积极主动汇报反映设备状况,做好修理过程中的配件测绘记录工作。
(八)、团结好班(组)员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主动汇报员工的思想动态。
(九)、制定设备维修的中小修计划,申报材料计划。
(十一)、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班(组)管理细则。
(十二)、做好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备用设备标识明显准确。
(十三)、组织开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参加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因维修质量和巡检不力造成的设备事故负责。
(十五)、及时组织人员、材料对设备进行抢修,做到随叫随到。
(十六)、安排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
(十七)、组织做好生产工具的准备和维修工作,检查和维护好公司的各
种设施。
(十八)、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活设施、供水用电装置。
(十九)、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房外工作场地,设备维修现场。
第五条、电氧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四)、从事电氧焊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电氧焊。
(五)、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15米内从事电氧焊作业,确有需要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分的安全措施。(六)、到容器内从事电氧焊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做好安全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七)、使用的焊机必须绝缘良好,电压正常,高压侧防护装置良好,没有裸露电线。
(八)、氧气、乙炔表完好齐全,开关扳手无油污,氧气、乙炔管无老化龟裂,确保装有阻火器并保持完好。(九)、氧气、乙炔瓶不能合存合运,须相距10米以上,存量不能超5瓶。
(十)、无压力容器焊接证不能从事焊接压力容器工作。
(十一)、工作完成后必须清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十二)、协助钳工做好设备维修工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十三)、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电焊机,氧气、乙炔瓶,公司各种设备装置,建筑构筑物。
(十四)、本岗位所辖卫生:电氧焊场地,维修场地。
第六条、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二)、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三)、从事电器维修安装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从事电器维修安装。
(四)、负责全公司的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证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检修作业时,必须两人互相配合,禁止单人操作。
(六)、潮湿环境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严禁安全措施不完备安装维修电器。
8、经常清理电器装置,保持清洁;维修清理必须可靠断电,并挂禁止合闸标识牌。
(七)、未经允许严禁私自接驳电线,安装电器。
(八)、加强巡回检查,督促用电单位安全用电,做好用电保护措施(接地接零防漏电)。
(九)、各种电器保险配匹相当,不得用其它材料替代保险。
(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所用电器装置及用电设备。
(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各配电房,电箱、电机、维修场地。
第七条、值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服从上级安排,以保证操作工安全为先。随叫随到,不推卸,不敷衍。
(二)、必须保证所有设备完好。善于发现设备故障隐患,不出现设备问题,不影响安全生产。
(三)、必须在工作中保证自身和周围人员安全,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及时预防安全隐患。
(四)、不出现因没有仔细核对正确而造成的错误。
(五)、不准将维修工具、配件等物品在维修地点以外长时间放置,应及时整理、入库,维修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清理现场,不能将卫生问题遗留给操作工。
(六)、维修班长班前先了解设备情况,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维修工作。
(七)、值班人员除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外,应定时清理现场。
(八)、闲时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节能降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职工劳动强度。
(九)、做好备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八条、常日班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协助值班维修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及时做好换下设备、配件的修理工作,并将修好的设备、配件防腐并标识。
(六)、随时做好生产中的抢修准备,备足各种零配件,尽量避免临急采购。
(七)、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钢结构筑物的制做安装。
(八)、修理设备时应做好各种安全措施,在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不得带电作业,检修设备必须可靠断电,并挂好禁止合闸牌。
(十)、电工、电焊工、气割工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动用电氧焊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否则必须办理动火证,做好充足的安全措施。
(十二)、进入容器内类内必须有人监护,并可靠断电。
(十三)、起重物件时,起吊物下严禁站人,物件必须牢固固定,起重工具事先应经过严格检查。
(十四)、使用电动工具,尤其是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好防漏电措施。
(十五)、严禁用汽油、天那水等易燃物洗手洗衣。清洗沾污的废纱烂布,不得乱丢乱放,应放入有盖的铁桶中,集中处理。
(十六)、未使用完的油漆、稀释剂必须盖严。
(十七)、动用或接近易燃易爆物严禁吸烟。
(十八)、做好工具辅材的摆放,和维修场地的清理,做到工完场清。
(十九)、久停未开、更新改造和修理好的设备做好试车验收工作。
(二十)、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工具。
(二十一)、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门口工作地,备品配件库,设备维修现场。
第九条、维修值班班长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穿戴好防护用品,做到不穿拖鞋,不打赤膊,严禁酒后上岗。
(三)、督促维修工并亲自检查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不得湿手脏手启动电器开关,启动设备前检查是否有人在作业,设备有无异常。
(五)、做好维修班(组)的日常工作安排,做好每天的维修记录。
(六)、组织本班(组)员工做好设备的技术创新、修旧利废、节能降耗工作。
(七)、督促员工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杜绝酒后上岗,检查做好工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积极主动汇报反映设备状况,做好修理过程中的配件测绘记录工作。
(九)、团结好班(组)员工,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主动汇报员工的思想动态。
(十)、制定设备维修的中小修计划,申报材料计划。
(十一)、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订本班(组)管理细则。
(十二)、做好备用设备的管理,确保备用设备标识明显准确。
(十三)、组织开好本班(组)的班前班后会,重点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参加设备事故分析会,并对因维修质量和巡检不力造成的设备事故负责。
(十五)、及时组织人员、材料对设备进行抢修,做到随叫随到。
(十六)、安排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加强设备的润滑。
(十七)、组织做好生产工具的准备和维修工作,检查和维护好公司的各种设施。
(十八)、本岗位所辖设备装置:公司所有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生活设施、供水用电装置。
(十九)、本岗位所辖卫生:维修房及房外工作场地,设备维修现场。
第十条、电氧焊工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前行检查电焊机及金属台是否有牢固的接地。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单独的、合乎规格的接地线。接地线不得接在建筑物和各种管道人。此外还应清除现场易燃物品(如棉纱,汽油等)。
(二)、电极夹钳的手柄处绝缘物必须良好,否则应立即修理。如确实不能使用,应换新的。
(三)、电焊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或易燃气体管道随近通过,孔洞能与这些管理道处于同一地沟内。
(四)、焊接大件及加温后的零件时,须配备两人搬运。焊件应摆放稳固,以防倒塌或坠落伤人。
(五)、在金属容器进行焊接时,至少应在窗口外面设一人监护。
(六)、清除熔渣时,应戴上防护镜,防止熔潭溅入眼睛。
(七)、工作完毕后,应检查焊接点有无火星遗留。经常清理焊机卫生,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岗,不干私活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三)、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且持证上岗。
(四)、发电机房、配电房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且发电机房、配电房、配电箱必须上锁,避免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五)、每天对供电线路、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线路和生产电气设备能正常使用,并做好巡查记录。
(六)、线路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断掉电源,并在显眼处设置安全标志警示牌。
(七)、对电力的正常供给和电气设备能正常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站相关制度
一、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
(一)、总则
1、本规程是用于指导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的技术文件和依据,它包括职责、管理范围、运行原理、操作守则、化验检测、维护管理等相关内容。
2、本规程适用于污水处理站的水处理操作运行员工,也适用于管理、化验、技术和维护检验人员,还可供有关专业人员参考。
3、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应达到懂原理、会操作、能诊断、可排故,同时还可进行简单的维护管理,保证处理效果。
(二)、职责
1、污水处理站员工应保证站内所有设施的完好,并处于良好的运行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得带病工作,不得违章作业。
2、严格执行本规程和企业相关规定,尽职尽责搞好本职工作,实现安全运行,达到废水处理要求效果。
3、做好营运工作记录和水质检测报表,接受企业主管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管理范围
从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系统起,至污水流经污水处理站的各个单元,实现达标排放后,排出污水站排入外排管网的全部建构筑物、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和绿化、卫生、安全系统。
(四)、运行原理
本工程主体采用物化-生化工艺,生化工艺采用“厌氧+ 接触氧化”工艺,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
(五)、操作守则
1、各设备开机前准备:检查各管路连接及开启是否正常,有无滴漏现象;检查各线缆有无破损及脱落现象,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检查各设备仪器是否完好。
2、保证风机的正常运转,做好风机的日常巡查,如油位、冷却水、各螺栓紧置程度等,发现问题参照说明书及时解决。
3、确保每天进入生化池的水量,水质稳定。
4、排泥:物化沉淀池排泥时间、排泥量视加药量而定;沉淀池排泥频率为根据好氧池中mlss现场定。
5、污泥处置:根据排泥周期,定期安排槽罐车抽出池内剩余污泥,外运进行处理。
6、严格控制进水指标及水量,防止由于水质波动过大影响菌种生长;每天做好菌种观测纪录:污泥沉降比、絮凝性、沉降性等,和各池(ph调节池、集水池、综合废水调节池、厌氧沉淀池、二沉池出水、终沉池出水等)水质指标测定:包括cod、ph,并计算其去除率,以便及时调整进水方案,每天1次。
(六)、注意事项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水池、设备巡检时一定要高度集中,不得跨安全防护栏外作业。
2、机电设备检修应切断电源,在中控室开关处示挂检修标识。
3、污水、污泥均应严格按规定消毒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4、所有污水处理用药剂、原料等均不能与生活饮用水源和食品接触,防止中毒事故。
二、污水处理使用管理制度
1、值班管理人员对污水处理设备的所有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以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
2、值班管理人员须对污水处理系统设备进行相关的巡检及维护保养,每天巡检次数不得少于3次(即早上上班开机、中途切换供氧泵以及下班前停机检查)。
3、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填写污水处理站日常巡检记录、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具体见附表)。
4、值班管理人员领用污水处理电房钥匙时要进行登记记录。若钥匙遗失,须报知设备部门负责人林伟喜(电话:150________,短号:658190)或安全部门相关负责人王伟(电话:136________,短号:652680)。
5、污水处理系统的两台供氧泵必须交替使用,单台持续运行不可超过4小时,供氧泵每天须运行8-12小时。
6、运行时,供氧泵温度不可过高,当发现供氧泵温度超过规定温度(运行温度不超过80℃)时,须手动切换另一台使用。
7、当其中一台供氧泵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换另一台工作,随后进行检查处理。
8、为保证各池密闭性。在值班人员巡检、维护结束后,须关紧池盖,防止杂物进入而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9、值班管理人员下班时必须保证供氧泵及抽水泵已停机并将按钮打到中间位置,谨防时控器出现故障自动启动
10、设备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监督值班人员是否有巡检、启动污水处理设备,每周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三、污水处理巡检制度
1、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和起动,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2、值班管理人员应对时控开关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工作。
3、值班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电房内供氧泵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温度(运行温度不超过80℃)过高时要立即处理。
4、值班管理人员必须检查备用供氧泵是否良好(确保润滑油不倒抽、压力表指示为零等),发现立即处理。
5、值班管理人员须检查污水池水位情况,根据液位高低进行适当调节浮线高低。
6、值班管理人员须检查各池中是否落入杂物并清理。检查完毕须关紧池盖,每季度应对污水池内淤泥进行清理。
7、值班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进行一次巡检,关闭供氧泵及抽水泵。
四、污水泵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熟悉机电设备的维修规定,对污水处理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轴承位应定期加油、其它部位检查。
2、应对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栏、爬梯、管道等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并及时更换被损坏的照明设备。
3、污水泵在运行过程中,轴承温度不能超过环境温度35℃,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4、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各种设备连接件。
5、各种管道闸阀应定期做启闭试验。
6、应定期检查、清扫电器控制柜,并测试其各种技术性能。
7、不得将维修设备更换出的润滑油、润滑脂、实验室废水及其它杂物丢入污水处理设施内。
8、如发现污水泵有异常声音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
9、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第十三条、机修班组培训学习制度
为保障运行检修班班组培训工作的开展,提高班组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班组培训工作真正起到提高班组人员素质的作用,提高班组工作能力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班组的培训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如有工作安排未进行的可以在第二个月进行,但不得有遗漏。
2、班组培训的主题内容必须精要简练、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解决班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人的不足之处着手,切实提高班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可结合送电线路等级工考试内容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制度、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班组培训的形式应多样化,如:专题讨论、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现场操作培训、参加学习、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事故分析等。
3、班长和班组技术培训员每月根据本月工作的主题内容积极商议,作好充分准备。班组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班长主持。在开展培训工作时,班长和班组安全员要调动好班员的积极性,正确引导班员围绕主题开展活动。班组的培训记录要真实反映学习的情况。
4、班组在完成培训工作后,应向领导汇报培训情况,如有需要应请领导到现场点评。
5、班组培训的开展和记录应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培训记录由班组技术培训员负责:
a)明确培训的主题内容;
b)讲清培训的目的和要求;
c)说明进行此次培训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d)培训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
e)培训工作的讨论、小结。
6、班组培训工作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内容将围绕一个季度的培训工作进行,如有不合格的人员可以重做一次,重做一次扣30元作为班费。
7、班组每月对个人的培训记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有学习有记录,缺一次记录扣50元,责令在两天内重新进行记录,如再次检查有问题将累加扣罚。班组培训所有班员必须按时到场,如有未到者必须有原因,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每人扣50元/次。
第三章、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职责
第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安全审核。
(四)、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五)、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以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负责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
(七)、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八)、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九)、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干部,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十)、按照上述安全职责,确定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及部门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并认真落实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二)、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建立特种设备台帐,主动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主动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
(三)、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重点特种设备和易发生事故设备重点监控,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监管部门和政府。
(四)、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花名册,安排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确保证件不过期、失效。
(五)、分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安全技术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主管业余消防队建设,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常性开展演练。
(六)、加强对班组安全管理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安全管理员的业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教育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抓好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让其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危险性的设备或场所。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岗位作业人员参加质监部门的取证和换证培训学习。
(三)、确保司炉工、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
(四)、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二年复审一次。
(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名册。
(六)、对职工进行经常的安全教育,坚持每月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学习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事故安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四)、特种设备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责任人安全职责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一)、预防措施: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参与制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不得指使或同意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并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满足生产需求,做好环境保护和成本核算工作。
2、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以及下达的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安全监察指令。
3、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检修及购置各种备件计划。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定期收集、整理特种设备有关记录并组织相关人员总结前段时间特种设备运行中的经验教训并制订改进措施。
6、每月针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7、制订和实施特种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检修后的验收工作。
8、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写出事故报告书。
9、积极改善特种设备工作区域的劳动条件,关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与技术培训,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10、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底应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呈报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1、紧急事故发生后安全领导小组分成三个部分进行应对:a)消防组;b)疏散组;c)救援组
1.1、消防组:由安全领导小组下属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使用消防水枪或其他灭火器材扑灭可能扑灭的火险,如火势蔓延则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
1.2、疏散组:负责所有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切断电源,关闭所有机械设备,指挥员工安全有序地疏散。
1.3、救援组: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应急处理:负责对消防、医疗急救中心的联络工作(医疗急救中心电话:120),做好消防、急救车辆引导工作。
2、警报的解除
2.1、由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警报的解除及警报解除后的生产恢复组织工作。
2.2、如发生火灾或爆炸,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3、记录在案:凡发生安全隐患或大小事故,由相关人员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记录在案,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其调查核实。
4、注意事项:
4.1、各岗位负责人应指定岗位代理人,以防不测。
4.2、厂区内出现任何险情应第一时间通知门卫。
4.3、车间和仓库人员应从标有安全标识的消防通道撤离。
第四章、锅炉工相关制度
第一条、司炉工安全操作规程(煤炉)
一、锅炉必须经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后才能使用。
二、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
三、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各项检查式作,并确认正常才允许点火。对新、移装、大修或者长期停用的锅炉应进行烘炉和煮炉,烘炉时间取决于锅炉型式、容量及炉墙干湿程度,一般小型锅炉不得少于4天,本单位15吨锅炉不得少于一天。
四、点火升压时,要保持锅炉温度慢慢升高,不得快速提升锅炉温度。从冷炉到使用工作压力的时间,一般水循环较好的小容量锅炉,要控制1-3小时,本单位15吨锅炉就控制在5小时左右。
五、升压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及各项操作,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六、运行正常后,必须经常调节燃烧,保持锅内汽压(或水温)和水位稳定。
七、锅炉运行时,每小时应对炉体和所有安全附件、仪表、附属设备、辅机等巡视检查一次,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一次,锅炉排污一次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一次;每周(月)应做安全阀手动(自动)放汽试验一次;每周至少应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一次。以上的检查和试验,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签名确认。
八、在给煤后或拨火前应注意将炉门关严,炉膛应保持负压,防止火焰喷出伤人。
九、对运行的锅炉,不准进行补焊、拧动手孔和人孔螺丝或敲打各受压部件。
十、在停炉之前应进行下列工作:
1、临时停炉,锅炉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
2、事先停止送风和给煤,停炉后炉内压力不能继续升高,根据情况放出锅内蒸汽
3、临时停炉,必须关好烟囱挡板及压好火,并将炉门打开,长期停炉,应扒出燃烧室内的余煤,清除所有烟道、灰斗的灰渣
十一、锅炉运行中,遇到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二条、鼓、引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1、检查地脚螺丝、联轴器螺栓是否松动,油位是否正常
2、用手拨动联轴器旋转,检查有无摩擦、卡位现象
3、开通冷却水阀门
4、将进风门闸板关闭
5、待风机旋转正常后慢慢开启风门闸板
二、运转正常后,要检查运行情况:
1、应无异音和摩擦现象
2、轴承油位计不漏油、指示正确,润滑油温度不超过60℃
3、轴承温度正常,振动、串轴不超过规定值
4、传动皮带完整,无跑偏及脱落现象
5、安全遮栏完整,地脚螺丝紧固
6、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如有紧急情况要立即停机
三、鼓、引风机停用
1、按下停电按钮,切断电源
第三条、除氧器安全操作规程
一、除气器正常运行时,水位维持在:60%-80%、内部压力保持在:0.02mpa、水箱水温维持在:102℃-104℃。
二、保持给水在饱和状态,保证含氧量合格;压力安全阀不漏汽,不误动;除气器溢水装置不误动,不泄漏;对空排气门不喷水;经常注意压力,水位调整器的运行情况,失灵时应改为手动。
三、除气器给水采用双路给水泵,一路正常给水,一路备用,采用自动给水,正常给水泵出现故障时由司炉工手动启用备用泵。
四、除气器压力下降的原因:1、压力自动调节器失灵,加热蒸汽量不足或者中断;2、补水过快、过多,补水温度过低;3、表计失灵。
处理措施:1、将压力自动调节器改为手动,维持除气器内压力在规定范围内;2、适当控制补水速度,及时调整;3、压力表失灵,参照其他表计加强监视,尽快更换。
五、除气器压力升高的原因:1、压力自动调节失灵;2、供热负荷增大,压力上升3、减温减压器出口压力升高。
处理措施:1、把压力自动调节器切换为手动,降低除气器内部压力;2、除气器压力恢复时,注意安全阀回座情况,发现卡涩及时处理。
六、除气器产生振动的原因:1、除气器过负荷,除气头压力波动,造成进水管摆动;2、补水过快或忽大忽小不均匀;3、除气器内部压力突然下降,引起汽水沸腾。
处理措施:1、降低除气器负荷,调整恢复除气器正常压力;2、控制补水量均匀,补水速度适当;3、振动出现在启动时,控制升温升压速度。
七、通过锅炉水位计监测除气器是否正常给锅炉供水,通过控制台电流表(供水电流为65a-70a)监测给水泵是否正常给锅炉供水。
八、除气器因故障不能正常供水,不能停止生产时暂时开启锅炉直供水装置,立即排除故障恢复除气器供水。
第四条、水泵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一、电动给水泵的启动:
1、检查地脚螺丝、联轴器连接紧固情况
2、手动转轴检查给水泵及电动机转动情况
3、检查轴承润滑油油位,开启冷却水
4、打开给水泵进水阀
5、打开给水泵出口管压力表旋塞
6、启动电动机,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有无异常音响
7、待电动机转速正常后,缓慢开启水阀,待出水阀全开后,应将阀门手轮倒转回一圈。
二、电动给水泵运转正常后,要检查运行情况:
1、注意给水泵运转的音响,振动及温升(轴承外壳的温度不超过60-70℃为宜)
2、检查齿轮箱润滑油
3、检查压力指示
4、遇到紧急情况可开启备用给水泵后再将故障给水泵停机。
三、停泵操作
1、按下停电按钮,切断电源
2、关闭给水泵出水阀和进水阀
3、给水泵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
4、将本班组给水泵故障及切换给水泵运行情况记录到运行记录表备查
第五条、分气缸安全操作规程
一、司炉工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班,交接班时交班班组应将本班汽压、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记录好并交给接班班组。
二、根据生产情况用工艺规定,合理调配送汽,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三、锅炉房要经常与各用汽高塔生产班组紧密联系,紧密配合,及时掌握汽压变化情况,并做好汽压变化记录。
四、熟悉设备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分汽缸和各用汽高塔的管道、压力表、排压阀等仪器和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生产领导汇报。
五、节假日或停工休息日必须将所有进、出口阀门关死,并必须打开排压阀、排污阀,将管道和分汽缸内的蒸汽排尽,检查压力表是否归零。
六、送汽前先排尽管道及分汽缸内的冷凝水,送汽时应侧身缓慢打开汽阀,阀门开到底时,回转半圈防止卡死,并预先通知各用汽高塔生产班组。如遇停电、停汽或设备故障,必须关掉全部汽阀。
七、提高警惕,保证安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和逗留分汽缸区域,不得利用锅炉设备(包括分汽缸)烘烤衣服等物品。
八、生产结束后,关闭各开关、阀门,清扫地面,整理工具,做好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六条、除尘麻石塔安全操作规程
一、启动锅炉时先向脱硫除尘塔供水,待排水口有水流溢出后,才能开启引风机,停炉时,先停引风机再停止向脱硫除尘塔供水。
二、锅炉运行中要勤于检查除尘塔供水情况,当发现溢流槽有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溢流槽的水位随时保持在调试好的高度,并控制除尘塔用水量不应过大,以免烟气带水。
三、锅炉运行中必须经常监察除尘塔后的温度
当锅炉机组带正常负荷时,除尘塔后的烟气温度在正常值±5℃以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必要措施排除。
四、注意锅炉运行中的除尘塔阻力
阻力增加可能是锅炉超出力运行和锅炉风量太大(包括漏风)或除尘器排灰口堵塞,使除尘塔内积水,破坏了除尘塔内的动力场;也可能是排污口、除尘塔体漏风并使烟气带水,或者造成除尘塔出口处积灰;还可能因除尘塔内壁局部无水膜区使内壁局部积灰而产生局部向心的干扰气流,这部分气流的水滴被带出除尘塔,还可能是除尘器后烟道腐蚀开裂造成大量漏风。
五、烟气带水
出现烟气带水现象,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引起除尘塔阻力增加诸原因外,进入除尘器的烟道上部和侧面的挡水檐因堵塞失去作用使烟气进口断面积形成水帘,当烟气以一定的速度进入时,吹散水帘及溢流槽顶部砖和溢流口部分未按图施工,使水膜被旋转上升的烟气吹散等,都将造成烟气带水,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排除。
六、排灰口堵塞
排灰口堵塞产生的原因可能是除尘塔顶部或烟道入口处因积灰严重而倒塌;或因除尘塔检修后对塔体内部清理不够;还可能是除尘塔供水时造成排灰口处积灰堵塞等,应勤于检查找出原因采取措施排除。
第七条、叁塔流动床操作规程
一、设备的调试、使用
1、缓缓开启设备进水阀,对交换塔进水,待交换塔注满水后,调至所需流量。
2、启动软水泵。
3、依次开启饱和树脂阀,使树脂进入再生塔及清洗塔(以树脂高度至塔上方的视镜一半为准)。
4开启新生树脂阀及喷射器动力水阀,调节树脂输送量,一般情况下,输送压力为0.1mpa。
5、开启盐水阀,调节盐液流量,使喷射器把盐液抽吸入再生塔。
6、打开通往进水流量计(清洗、预清洗流量计)的阀门,调至额定流量,提供再生、清洗用水,设备即可正常运行。
7、树脂运行流量与树脂输送量保持一致(从两塔之间视镜观察)
二、停床
当设备需停止运行时,按启床顺序依次关闭阀门及水泵电源即可,若长时间停床,应将再生、清洗塔树脂送回交换塔(关闭饱和树脂阀,加大新生树脂返回量即可)
第七条、锅炉工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一)、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定,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要求。
(二)、严格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定,服从管理,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三)、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穿拖鞋、打赤脚。做到不脱岗、不串岗、班中不睡觉、班前四小时和班中不饮酒。
(四)、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作业证后,方可操作。
(五)、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转向、刹车等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确认安全后方可出车。
(六)、装运物货不得超载,应有专人指挥,作业时货物应装稳、系牢,不准长距离(1公里以上)运输货物,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注意避让行人。
(七)、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不得乘人。
(八)、严寒季节,要加强防寒防冻措施。做好叉车的保养、送修送检工作。
(九)、做好地台板的集中、整理、分类、维护工作。
第八条、锅炉班组日常工作规定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各司炉工要做好交接班的记录,对本班发生或者需要下班处理的事项要交接清楚;
2、在设备停机多日开首个班次时,必须提前半天开机试运行;主要检查管道、压力表、安全阀、保温棉、是否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每班次不得少于两次对除氧器、回水装置、脱销装置、静电除尘装置;新塔、旧塔及锅炉分汽缸主要仪表
和安全阀的检查,具体人员由班长安排;具体检查时间为:上午10:00-11:00下午14:00-16:00 晚上20:00-21:00 凌晨04:00-05:00
第2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保障公司生产安全顺利的进行,及时消除生产设施中存有的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4%提取;
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安全费用的管理
1、财务部负责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设专人管理,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台帐和安全费用的使用台帐,专户核算,不得挪作他用。年度节余转入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2、管理部负责安全费用支出的核定工作,按规定范围经公司同意后安排使用。安全费用的支出票证在交财务部入帐前,需由管理部审核。
3、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进行安全投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四、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帐
1、属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职工培训、救援演练、安全所需物资、安全评价、设备检测等生产性安全投入资金,由管理部编制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控制资金的投入,所发生的费用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后到财务部入帐,临时性生产安全投入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管理部核实审批,再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盖章后入帐。
2、劳动保护方面的安全投入,由各生产部门提报计划报管理部,管理部审批后转调达部采购,发生的费用以领料单形式经管理部审核盖章后,转财务部入帐。
3、其他安全投入均由单位写出书面请示,分管的主管部门转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到管理部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后,到财务部入帐。
4、未经管理部审核认可,加盖安全投入费用章的其他费用,一律不准作为安全投入费入帐。
五、费用台帐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建立的安全费用台帐的保存期,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3篇 化工企业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 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生产副经理汇报。
2、 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内除照明灯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不准加设临时线路,离开库房时要关闭电源,保管员要做好对入库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3、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出入库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保管员应对库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不能随意挪动,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杂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在库区内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5、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妥善进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保管员离开库房时要锁好门,切断电源,防止意外发生。
6、库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物等,划定合格、不合格、待检区域,按品种、规格、整洁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标识。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透气、防潮。
7、 出入库要建立台帐,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保持账物相符,贮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等如发现缺失或破损要做好记录,并上报生产副经理。
8、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必须遵守公司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在库房内减速慢行,随车人员遵守相关的库房管理制度。
9、 库房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警。
第4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制度
1 、 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单位。
2、职责
2.1、 行政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2.2、 生产调度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3、 经营计划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4、 各车间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3、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 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1.1、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行政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
3.1.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 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2.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
3.2.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行政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3、 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行政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4、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 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2、 生产调度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3、 厂内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由行政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车间的生产协调会,由车间主任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 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行政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5、 各科室、车间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
5、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 维修部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行政部,以便行政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5.2、 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4、 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 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5.6、 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7、 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
6、考核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
第5篇 化工企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行政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行政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4.2.1.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警铃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4.2.1.2、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2.1.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警铃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4.2.3.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2.3.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4.2.4.1.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4.2.4.1.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4.2.4.1.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2.4.1.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4.2.4.1.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4.2.4.2.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4.2.4.2.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4.2.4.2.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2.4.2.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5.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4.2.5.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4.2.5.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2.5.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四
【章名】第十九章事故管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字第4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公发26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24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四百三十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百三十一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75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章名】第二十章附则
第四百四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
第四百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化学工业部解释。
第四百四十五条本制度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1980年以(1980)化调字第1488号文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章名】附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文说明
本《制度》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仅对企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定,各化工企业还应根据《制度》中提出的这些原则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为方便于实施单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制度》,我们编写了《制度》有关条文的说明,对《制度》中有可能在理解上产生分岐的条款进行适当的解释,或对某些规定的出处作出注解,一般从简。
1.第二条“凡化工企业……”
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制造、化工基建施工单位的行业特点很突出,因此,这些行业除了需执行本制度的一般规定外,还需执行与其行业有关的安全制度。
2.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应亲自过问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中发〔1978〕67号文中已作过明确要求。
3.第九条(五)关于“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5‰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
国发〔1979〕100号文《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第九条中规定。
4.第十八条(二)关于“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劳动部〔1988〕劳字第48号文《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该文的附件一“《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5.第十八条(二)关于“……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
《制度》中所引用的标准均不写标准年号,只写出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单位则按最近年号(即最新版)的标准执行。
6.第二十一条关于“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部门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部门,对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需要企业的各个主管部门(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协力完成,安全部门主要起检查和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的执行。
7.第二十二条关于“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制度》中未提到厂外交通事故,厂外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部门代表企业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企业负责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8.第二十一条(七)和第二十二条(四)都有动火管理职责,是因为此项工作在这二个部门中都涉及,同时考虑到目前除大多数企业的动火管理由安全部门管理外,还有一部分企业的动火管理一直由防火(保卫)部门管理,或两个部门共管,为了不打乱企业现有的分工,具体某一个企业由哪个部门管理动火,则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
9.第四十八条关于“安全作业证发给……”
本条款强调了职工独立从事作业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一定资格后才能进行,这区别于新职工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是不发安全作业证的。领取安全作业证的考核内容包括了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工业卫生和岗位操作、管理等综合内容,职工领取了安全作业证,证明该职工已基本掌握本岗位应具备的操作知识和技能,不须领取其它证。
10.第四十九条关于“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只证明本人掌握了本工种作业过程中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识,但这不等于掌握了本化工企业这个特定的环境里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所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双证方可从事独立作业。
11.第五章“工艺操作”仅对化工生产的正常运行、开车、停车各个环节的有关安全方面的基本要点作了规定。
12.第六十八条关于“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
指这一要开车的系统或车间停止一切检修(动火),无关的系统或车间,只要有足够的防范措施,是可以检修或从事其它作业的。
13.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中所指的要害岗位是从化工生产这个范围讲的,和保卫、消防这个角度讲的要害岗位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这里称谓“生产要害岗位”。
14.第八十六条关于“……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设计技术规定》(cd90a4)中规定“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对场所内任一发散和易积聚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进行测量,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的50%时,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本《制度》将信号动作值规定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联锁动作规定在爆炸下限50%以下,以达到早报警、及时处理,保证正常生产的目的。
15.第一百关于“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我部规定的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三类动火,与公安部的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相对应。
16.第一百零五条(三)关于“使用测爆仪……,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测爆仪的标定,必须按生产厂家产品说明的个体规定执行。同时,在选用测爆仪时要选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专用产品。
17.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得低于0.05兆帕(mpa)……。”
充装气体气瓶通常以留余压计算,一般要求不低于0.05兆帕,对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一般以留余重计算,如液氯应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规定执行。
18.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当地有关部门一般指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或劳动部门。
19.第一百六十条关于“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剧毒物品的包装用品处理以及洗涤,必须考虑到不引起环境污染和二次污染。在处理后需将污物废弃或排放,应征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20.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由于低压总盘一般不是单一回路,而是多回路,有的是多路电源送入,作业条件比较复杂,故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21.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本条仅指食盐电解整流而言,其它电解整流的运行人员应执行本专业所制定的安全规定。
22.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内容、作业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监护人等,如施工与生产车间有关联,还应提出和有关生产车间协调、配合等事宜。
23.第二百四十二条(三)关于“挖出土方堆放位置……。”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通常取0.8米,沟道拐角处不小于1.5米,但由于土质不同,开挖沟、渠、坑等的深度不同,堆放位置也有所不同,详细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24.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按《爆破安全规程》(gb7822-)执行。
25.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
包括临时检修和抢修,都应办理检修任务书,特别是临时性抢修,往往伧促上阵,慌乱中顾此失彼,更容易发生事故,所以,临时检修或抢修同样要求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落实检修安全措施,向检修人员作情况交底。以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26.第三百二十六条关于“安全车辆”
指经检查合格的机动车辆,在进入化工企业厂区内行驶前装有阻火器和消除静电装置的车辆。
27.第四百零九条(五)关于“火灾事故,指……都为火灾事故。”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89〕公发2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中的规定“所有火灾不论损失大小,都列入统计范围。”
28.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1989〕化生第43号)中的规定:
a.特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三类压力容器爆炸或修复费用达50万元的。
b.重大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多系统装置产品(成品或半成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50%;大型单系列装置日作业计划产品产量损失100%或修复费用达10万元的为重大设备事故。
c.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日作业计划损失10%以上或修复费用达1万元的。
d.微小设备事故:设备损坏,影响产品产量作业计划产量和修复费用低于一般事故的。
29.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的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89〕公发26号)中的规定:
a.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b.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五万元以上。
c.不具备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事故。
第7篇 化工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8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为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研究院,所,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各专业公司和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形成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安排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5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企业应当通过质量,环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逐步将安全管理体系化,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投入要求,尽可能采用有效的安全技术和科技成果,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6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7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领导人员负责制.
第8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认真履行职责.
第9条 各级领导人员缺额或外出期间,由代理者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第10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11条 经理( 院长,厂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理(院长,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要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四)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处理预案,并组织演练.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机构,形成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七)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两定期制度,即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八)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考核工作.
(九)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安排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十)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并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如实上报.
(十一)企业内实行的各种承包,委托经营,设立的控股公司,以及与外单位签订的各项承包,委托经营等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生产职责等内容的条款,并认真进行检查.
(十二)副经理(副院长,副厂长)在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公司(院,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行监督,起到保证作用.
(二)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带领职工遵章守纪,做到安全生产.
(四)协助行政检查并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带领工会,共青团组织共同支持生产经营系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组织监察部门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
第13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充分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作用.
(二)督促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关心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女工健康,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及时制止行政指挥中的违章行为,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四)组织好工会系统安全生产活动,监督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工作.把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列入职代会议事日程.
(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卫生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六)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4条 总工程师和技术部门负责人(
第9篇 化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评价与管理制度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宣传、培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使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
1.法律法规
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制度。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信息。获取的渠道、方式和时机一般为上级发文、通知;外出开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带回的文件和材料;兄弟单位及周边单位发生事故的通报;从互联网上获取等。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每年整理一次,并进行更新。并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公司办公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科、生产车间等对从业人员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等方面进行宣传和培训。
2.符合性评价
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法现象和行为。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司办公室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如下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将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安全检维修制度;
(5)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6)防火、防毒、防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总工办必须组织生产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以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5.管理制度修订
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并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有效版本。
第10篇 某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2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2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23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11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章名】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二百一十条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一十一条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条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条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条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章名】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施工组织
第二百二十一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二百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二百三十三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百四十一条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核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四十五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八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五十二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条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检修准备
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八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九条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焊接作业
第二百六十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二百六十二条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设备内作业
第二百六十六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二百六十七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一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十六条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二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六条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章名】第十三章防尘防毒
第一节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务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章名】第十四章厂区交通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章名】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三百五十四条计划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三)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百五十五条计划范围包括: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二)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三百五十六条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三百五十七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三百五十八条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三百六十条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六十二条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三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三百六十四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三百六十五条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检查和报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三百六十八条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竣工验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三百七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章名】第十六章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条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条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七条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设料试车。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八十条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生产。
第三百八十一条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设计
第三百八十四条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三百八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章名】第十七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三百八十九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百九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百九十一条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三百九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章名】第十八章安全检查
第一节任务与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百九十六条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百九十七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条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形式与内容
第三百九十九条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四百条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四百零一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四百零二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四百零三条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整改
第四百零四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条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条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百零八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12篇 化工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创造一个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 厂区的工作环境要保持清洁,每天进行清扫。
2、 生产车间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及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3、 生产车间空气要保持洁净,对设备要经常进行清扫和擦拭。
4、 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工作服要定期清洗和整理。
5、 车间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必需的生产防护用具,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
6、 成品、半成品、原料库房每天进行清扫。
7、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卫生和日常维护和保持。
第13篇 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2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2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23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14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8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 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40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8条 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科 研
第410条 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8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
第15篇 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职业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分类,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档案。
2、××部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检测工作,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
3、项目办负责新、扩、改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具体实施工作。
4、××部负责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组织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查体和职业病的医治工作。
5、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来施工和务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三、岗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公司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和人员,并建立职业危害人员的个人档案。
四、培训与教育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五、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岗期间要组织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要告知作业人员。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整治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每年检测一次(煤气随时检测)。检测数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彻底整改整治或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也要不断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七、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要如实地告诉职工,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采用广播、简报、宣传栏、有毒有害物质周知栏、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多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使职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八、新、扩、改建项目安全卫生“三同时”
新、扩、改建项目要努力搞好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积极贯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做到新、扩、改建项目本质安全,从源头上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
九、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通风帽、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讲究个人卫生,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单位要严格检查,严肃查处。
十、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供应处要按计划购进合格的安全防护器材、用具;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十一、对易发生急性职业病作业的要求
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抽堵输送危险化学品的管道盲板作业等易发生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票证,落实好防护措施、救护措施和责任人,确保不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
十二、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各单位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抢救,同时通知公司设安处和公司医护人员,必要时请求县或市医院救护。
十三、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16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三章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入企业安全教育
第38条 新职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企业人员等)均须经过企业,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企业安全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企业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二)车间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组(工段)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 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班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教育时间,按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39条 企业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视同新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进行岗位培训.
第40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机构人员参加劳动时亦应先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41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42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等.
第43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作好记录.
第44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45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第46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探伤,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查充装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7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48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9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教育考核
第50条 经理( 院,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51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成绩均应记录在案.安全生产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52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成绩记录在案,工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
第17篇 化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设施验收过程的管理,确保设备验收工作合理、高效的展开,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的验收。
1、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1.1、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1.2、设备清单是否与实物相符,以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损。
2、设备设施的验收
2.1、设备设施到达公司后,生产部负责人应组织生产部门、采购部门及生产车间相关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共同参加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
2.2、各部门到达现场后首先检查设备设施的外包装情况,在确认设备外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即可开箱验收。开箱后依据清单明细,逐件核对设备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如发现资料短缺,应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追回。
2.3、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破损、生锈、变形等外观质量不合格时,验收人员应暂停验收,并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更换,更换后再重新进行验收。如设备有缺失采购部门负责向供货厂家进行追要,到达后再行验收。
2.4、开箱设备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部负责填写设备设施验收入库单,其他参与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2.5、设备设施完成安装进入调试阶段后,车间操作人员对调试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生产部和生产副经理报告,由生产副经理责成采购部门督促设备供货厂家及时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对于无法进行现场返修的设备,要求供货厂家及时予以更换。
2.6、设备设施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由生产部联系采购部门督促供货厂家直接解决。
2.7、对进厂设备中的安全设备设施,在验收中必须注明完好与否,并要求所有参与验收的人员进行确认。
2.8、对有关安全的设备设施的验收,要求有安委会人员参加并建立台帐。
第18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 )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 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 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9篇 化工企业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依据: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投入依据:
1.1 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产业部颁布的劳动保护指示、标准;
1.2 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1.3 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1.4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1.5 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2.1.1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
2.1.1.1 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
2.1.1.2 辅助房屋及措施:
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2.1.1.3 隐患整改项目。
2.1.2 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
2.1.3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投入。
2.2 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职工保健的费用。
2.2.1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
2.2.2 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职工体检费用 + 职业病预防费用 + 消暑饮料费用。
2.3 应急救援投入
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2.3.1 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围堤、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3.2 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2.3.3 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2.3.4 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
2.4 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2.4.1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
2.4.2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
2.4.3 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2.4.4 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传单等费用。
2.5 日常安全管理投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办公支出、安全标准化体系建立及运行维护费用。
2.6 保险投入
可根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来调整保险费率。
2.6.1 财产保险投入;
2.6.2 车辆保险投入;
2.6.3 职工工伤保险的安全投入。
2.7 事故投入
在突发事故发生后,企业为了控制事故扩散、减少损失、处理事故而不得不进行的花费。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2.7.1 事故处理活动费用;
2.7.2 对伤亡职工的救治与赔偿费用;
2.7.3 环境污染处罚与治理费用;
2.7.4事故发生导致企业停产的损失;
2.7.5企业价值损失和时间上的投入(企业价值损失指企业信誉的降低、形象的破坏,是一种负投入,是对前期用于提高企业形象、信誉的投入的损失。时间上的投入包括处理事故花费的工时、员工转岗或培训新员工的工时损失)。
2.8 安全奖励基金投入
安全奖励基金应分为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的奖励,对其进行定期奖励。对突发事件的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单独进行奖励。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3.1 由单位领导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车间(单位)年度安措项目,指定专人作出计划、方案。
3.2 主管安全方面的领导根据安全管理部意见召开各有关部门、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3.2.1 确定年度安措项目;
3.2.2 确定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3.2.3 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3.2.4 确定施工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3.2.5 规定完成和投用日期;
3.2.6 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一定要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3.3 批准后的安措项目由生产部门在下达技措的同时下达。
3.4 车间应在每年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措计划。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检查
4.1 主管领导及有关负责人每季度必须检查一次,并在专题会议上由主管领导总结执行情况。
4.2 安全管理部门要对安措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主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
4.3 重大安措项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单位名义汇报执行情况。
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资金来源
5.1 安全设备的大修费用,生产设备因不合安全要求进行的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理费用开支。
5.2 生产成本费用,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措,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中,数额大都可分期摊销。
5.3 安全奖励,未列入以上项目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临时项目的,由企业奖励基金开支。
5.4 安措专用经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年销售收入中提取1%资金支用。
6.安全资金的申批程序
6.1计划应送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批,同时抄报董事长、总经理。
6.2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6.3公司工会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分公司按制度贯彻执行。
6.4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按计划实施,物资采购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第20篇 化工企业取样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采样管理工作,对采样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为保证采样工作安全,提高质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取样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样品采样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二、工作要求 :
1、 化验人员采样时,装置人员必须与化验人员共同进行采样操作。 当装置发生异常事件和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化验部门,以免化验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2、 采样地点要有安全出入的通道,符合要求的照明、通风条件。装置区、罐区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平台、贮罐梯子上的冰雪、杂物。
3、 装置出口采样点要有明显的标识牌,以便采样人员识别。
4、 酸性水、硫磺回收装置采样,重质高温易燃样品及催化剂采样,由装置人员操作采样。
5、用火分析的采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
6、对于带压管线及容器内的气体样品应说明主要组分名称。
7、 非固定地点及非检验计划化验分析采样,由装置人员采样。
8、当泵送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采样。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静置30分钟后装置、生产部门才能通知进行采样操作。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2分钟。
9、采样时应随时限制流出总量和流速。采样过程中的废液由装置人员负责处理,采样结束后由装置人员负责采样阀关闭情况的确认后,方可离开现场。
10、 任何采样设施、部件的维护保养、日常巡检工作由装置人员负责。任何采样设施、部件发生泄漏或冻凝,应由该处操作人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三、注意事项:
1、化验人员要完全了解样品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并受过使用安全设施的训练,包括灭火器、防毒设施和防护服等。
2、 进行有毒有害物质及高空采样时,必须执行“双人制”既一人采样、一人监护,并使用防毒用品及防护设施。
3、采样作业前,化验员必须与装置人员取得联系,与装置人员共同进行采样作业。采样人员要清楚安全通道位置。
4、用来采集样品的容器必须标明样品名称或贮罐名称。采样工具和容器要与待采物料的性质相适应和符合使用要求。使用采样器采样时,采样绳要用铜夹子进行良好接地。如使用手电,必须使用防爆手电。
5、 进入装置区、罐区采样必须关闭无线电话等通信工具。
6、进入装置区、罐区时必须戴安全帽,穿防静电长袖工作服,必须穿无钉平底皮鞋。进行采样作业时,必须站在上风口处进行作业。
7、 为了使人体上的静电荷接地,在采样前,化验人员应接触静电释放器。
8、 样品容器装入液体时必须留下适当的空间,任何情况下,应留有至少10%用于膨胀的空间。利用钢瓶采样时,通常只装至其容积的80%。
9、为了消除静电,进行液化气、丙烯等样品采样时,在采样前直至采样完,采样设备应接地或与装置系统连接。
10、在充装样品之后,立即封闭接受器或容器,检验其是否渗漏。
11、 严禁猛开猛关采样阀。在任何情况下,必须确保所有被打开了的部件和采样口按照要求重新关闭上。化验人员除采样阀外,严禁触动其它装置设施。
12、 在大气电干扰或冰雹暴风雨期间不得进行采样。进行登高采样、检槽车等作业时,严防坠落。严禁在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环境下进行登高采样、检槽车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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