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是一项旨在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管理干部定期下井:规定管理层需定期亲自参与井下的工作,了解一线实况。
2. 带班责任明确:管理干部在井下需承担起安全监督和指导作业的责任。
3. 工作记录与报告:要求干部详细记录下井过程中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
4. 应急处理机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管理干部需迅速作出决策,确保人员安全。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管理干部的亲身参与,提高对井下作业环境的熟悉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干部需对井下作业规程进行监督,确保工人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他们需要与工人保持沟通,解决作业中遇到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在应急情况下,管理干部的决策能力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应对效果,因此,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心理素质。
为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包括下井频次、时间安排、带班职责等。应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干部的下井带班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真正履行职责。此外,还需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管理干部的矿井安全知识和技能,以提升他们在井下的实际操作能力。
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它不仅增强了管理干部对井下作业的直观理解,提高了安全管理的针对性,还有助于建立管理层与基层员工的紧密联系,提升团队协作效率。更重要的是,此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严格执行这一制度,是煤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第1篇 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带班制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的指导意见》及《铜川矿务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玉华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 下井次数
矿长、矿党委书记每月不少于8次,分管生产、掘进、安全、机电、通风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其他副矿级、副总工程师不少于5次。
矿机关生产技术部各科室正职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主任工程师)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12次,经营部、党群工作部、行政办公室的正职每月不少于3次,副职不少于4次。
各基层区队、机电车间的正职每月不少于13次,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每月下井跟班不少于15次,(机电车间主管地面机修的副职及技术员、工长减半)。
供应科、物业公司的正职每月不少于2次,副职不少于3次。
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下井次数减半,女同志不予考虑下井次数。
二、 下井登记、汇报程序
干部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下井前必须由本人在井口信息站登记清楚入井时间,升井后汇报升井时间、途径路线和地点、查处的隐患及处理情况。区队跟班干部班中要及时向区队值班干部及矿调度室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 矿领导及科室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职责要求
1、矿每月底由调度室排出领导轮流下井带班时间表发到每个跟班领导。
2、要求跟班领导深入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手信息,从而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安全管理。
3、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区队长的跟班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四位一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针对实际情况抓好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负责监督检查一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及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跟班人员如果有事请假或者外出,必须联系好自己的替班人员,防止出现空班。
四、 区队和机关、辅助单位干部
1、机关干部和辅助单位干部下井检查工作,下井时间必须达到4小时以上,否则不算井工。
2、区队干部下井跟班,要坚持与工人保持“三同”,同学习、同入井、同升井。跟班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当班工人按照矿上和区队的安排落实好隐患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4:3:3跟班规定。规定比例为正职(早、中、晚5:4:4),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早、中、晚4:5:6)。
五、 违规处理
1、对没有落实好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处理:对于没有按照跟班表跟班也没有替班的人员一律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每空一个班副总(不含副总)以上领导处罚500元,副总处罚400元,科级300元,并扣掉本班补助。如果有其他政治影响后果一律自负。并将下井带班人员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
2、对下井次数没有达到规定的处理:第一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安监处和矿纪委、监察科,第二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200元,在全矿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警示训诫教育,第三次违反责令其引咎辞职或者就地免职。
3、对区队干部违反4:3:3跟班规定的处理,四点班和零点班比例不够的,按未完成下井任务论处。
4、对区队干部违反“三同”的处理:第一次违反罚款100元,第二次违反罚200元,第三次违反罚300元并责令辞职。
5、跟班干部不负责任,对本单位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不能掌握重点、安全隐患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报矿安全委员会处理。
第2篇 煤矿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范例
1、机电干部要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上岗查岗制度,以便了解现场实际,正确指挥生产。
2、对重点岗位、主要机电设备要重点检查,对井上下固定机电硐室,机电干部要每天定期到现场检查。
3、机电干部上岗以后,认真检查各种设备运转及使用情况,填写好干部上岗记录薄。
4、机电干部要明确责任,认真检查,对存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部门以及领导,认真落实解决。
5、对各岗位工种每月定期进行抽查,对空岗、脱岗、睡岗、串岗人员严肃处理。
第3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4篇 煤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监督各岗位执行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决策处理,切实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和技术情况、以及设备存在的缺陷等,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机电队级领导应每两天对所管的岗位上岗检查,了解和检查设备的情况并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机电部分管领导每周上岗一次,了解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是否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三、机电副总每月上岗一次,了解和检查设备的运输情况,检查上述人员上岗执行任务情况,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
上岗检查内容:
1. 检查了解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执行不好和未执行的要及时纠正。
2. 检查各种记录的填写是否准确和齐全,检查完后在记录本填写评语并登记。
3. 检查设备性能、安全运转情况,检查试验各种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各种仪表指示是否准确。
4. 检查机房、设备卫生情况,检查场所工器具是否齐全、整洁卫生。
5. 检查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精神状态,对精神状态不好的和不负责的人员要停止其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
6. 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7.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指派专人迅速处理。
8.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内容进行上岗检查。
第5篇 煤矿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机电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机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机电专业“管理制度”中对机电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机电副矿长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 2 次;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 3 次;机电队长、副队长、技术员每周上岗检查不得少于 1 次。
(三)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完好状态、机房硐室质量达标情况、各种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三违”现象等。对上岗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采取措施,限时间给予处理。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有“三违”现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干部上岗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记录,下次上岗落实上次检查问题处理情况,没有处理的应说明原因,否则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6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__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__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7篇 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的指导意见》及《铜川矿务局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制定《玉华煤矿管理干部下井及带班制度》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 下井次数
矿长、矿党委书记每月不少于8次,分管生产、掘进、安全、机电、通风工作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2次,其他副矿级、副总工程师不少于5次。
矿机关生产技术部各科室正职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主任工程师)及其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不少于12次,经营部、党群工作部、行政办公室的正职每月不少于3次,副职不少于4次。
各基层区队、机电车间的正职每月不少于13次,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每月下井跟班不少于15次,(机电车间主管地面机修的副职及技术员、工长减半)。
供应科、物业公司的正职每月不少于2次,副职不少于3次。
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下井次数减半,女同志不予考虑下井次数。
二、 下井登记、汇报程序
干部下井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下井前必须由本人在井口信息站登记清楚入井时间,升井后汇报升井时间、途径路线和地点、查处的隐患及处理情况。区队跟班干部班中要及时向区队值班干部及矿调度室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 矿领导及科室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职责要求
1、矿每月底由调度室排出领导轮流下井带班时间表发到每个跟班领导。
2、要求跟班领导深入现场,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手信息,从而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安全管理。
3、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区队长的跟班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四位一体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针对实际情况抓好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对检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负责监督检查一队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及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跟班人员如果有事请假或者外出,必须联系好自己的替班人员,防止出现空班。
四、 区队和机关、辅助单位干部
1、机关干部和辅助单位干部下井检查工作,下井时间必须达到4小时以上,否则不算井工。
2、区队干部下井跟班,要坚持与工人保持“三同”,同学习、同入井、同升井。跟班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当班工人按照矿上和区队的安排落实好隐患整改,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区队干部要严格执行4:3:3跟班规定。规定比例为正职(早、中、晚5:4:4),副职、技术员及工长(早、中、晚4:5:6)。
五、 违规处理
1、对没有落实好下井带班领导干部处理:对于没有按照跟班表跟班也没有替班的人员一律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每空一个班副总(不含副总)以上领导处罚500元,副总处罚400元,科级300元,并扣掉本班补助。如果有其他政治影响后果一律自负。并将下井带班人员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综合绩效考核
2、对下井次数没有达到规定的处理:第一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安监处和矿纪委、监察科,第二次违反每少一次罚款200元,在全矿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警示训诫教育,第三次违反责令其引咎辞职或者就地免职。
3、对区队干部违反4:3:3跟班规定的处理,四点班和零点班比例不够的,按未完成下井任务论处。
4、对区队干部违反“三同”的处理:第一次违反罚款100元,第二次违反罚200元,第三次违反罚300元并责令辞职。
5、跟班干部不负责任,对本单位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不能掌握重点、安全隐患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报矿安全委员会处理。
第8篇 煤矿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机电干部要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上岗查岗制度,以便了解现场实际,正确指挥生产。
2、对重点岗位、主要机电设备要重点检查,对井上下固定机电硐室,机电干部要每天定期到现场检查。
3、机电干部上岗以后,认真检查各种设备运转及使用情况,填写好干部上岗记录薄。
4、机电干部要明确责任,认真检查,对存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部门以及领导,认真落实解决。
5、对各岗位工种每月定期进行抽查,对空岗、脱岗、睡岗、串岗人员严肃处理。
第9篇 某煤矿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要求机电干部巡岗、查岗,做好监督工作。
1、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及机电队长,必须定期对所负责范围内的井上、下主要机房(硐室)进行上岗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完好状态、机房硐室质量达标情况、各种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3、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干部上岗检查记录薄上。记录要填写检查日期、检查人、陪同人、存在问题、责令整改人、整改达到标准和要求、完成时间等。对于重大问题根据职责范围划分,由责任领导亲自负责解决。
4、有整改任务的机电队(班)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处理,并填写整改记录。若存在问题大不能及时处理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请示,并记录领导的指示。没有特殊理由,存在的问题不允许拖到下次检查中。
5、对机电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每月公布1次,对空岗、漏岗者由上一级领导给予批评,对上岗失职者且引起机电事故的,由上级领导追究其责任。
6、干部上岗不低于下列规定:
机电副矿长每月一次,机电副总工程师及机电科长每旬一次,机电队长每周一次。
第10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25位用户关注
17位用户关注
74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
57位用户关注
30位用户关注
69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44位用户关注
6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