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工作模式,涵盖了多种具体的联系形式:
1. 走访调研: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实地了解群众生活和工作情况。
2. 座谈交流:通过座谈会、恳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 群众接待日:设定固定时间,接待来访群众,解决他们的诉求。
4. 建立联系点: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某一社区或单位,进行长期跟踪指导。
5. 网络互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收集和回应网民的意见和问题。
这些制度的核心在于强化干部与群众的沟通,增进理解和信任。走访调研要求领导干部放下架子,亲身体验百姓生活,掌握第一手资料。座谈交流则鼓励群众参与决策,使政策更加接地气。群众接待日旨在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提升公共服务效率。建立联系点是长期关注和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而网络互动则是适应信息化时代的新手段,拓宽了干群交流的渠道。
实施这些制度时,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
1. 真实性:确保收集到的信息真实可靠,避免形式主义。
2. 及时性: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和处理,避免拖延。
3. 公开透明:公开领导干部的联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 尊重民意:尊重群众的合理诉求,充分考虑群众利益。
5. 效果评估: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不断优化完善。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增强了干部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也促进了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通过直接接触群众,干部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做出更符合实际的决策。这种制度也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持续深化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第1篇 党政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范例
1、每个有联系能力的党政领导干部至少联系一至二名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2、党支部建立党政干部联系户(群众)名册,按季填写联系户活动记实;
3、党政干部要根据联系对象的不同情况,积极开展联系活动,每个月要把联系情况向支部汇报一次,支部每个季度向党委汇报一次,党委每半年向某委汇报一次;
4、党支部每半年对党政干部联系户(群众)活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并把完成联系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党员的重要条件。
第2篇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干部任用条例》颁布以来,___市从实际出发,积极抓好市直部门、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取得了一些成效。现就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结合___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观点。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改善干部队伍结构的重要途径。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个别人从小圈子选人的不良现象,注重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干部,有利于把那些政治上成熟、业务上过硬、作风上正派的干部选拔上来,有利于提高本部门、单位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素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近三年来,___市通过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先后调整交流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37名。
第3篇 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通知
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根据中组部、市委组织部的要求,要加大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掌握、干部群众了解其内容。为落实好这项工作,按照学习培训在先、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指导、务求取得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卫生局系统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将《组织人事部门给领导干部的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个法规文件汇编》一并送至每位领导干部本人,并于4月28日(星期三)前将发放情况反馈到局组织处。
2.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培训。近期,各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一次专题学习讨论。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__年度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党组织开展专题学习讨论和培训(包括培训计划)情况,要于20__年5月14日前形成专题材料报局组织处。
3.各单位党组织要通过内部刊物、局域网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本单位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各单位党组织要将开展宣传情况一并于20__年5月14日前报局组织处。
4.局组织处将适时对各单位学习、宣传、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4篇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_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在抗震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在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工资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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