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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汇编(17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7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有哪些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人员必须定期下井,亲自参与生产一线的监督和指导。

2. 下井期间,管理人员需佩戴明显标识,以便识别和接受工人的监督。

3. 带班期间,管理人员要全面负责所负责区域的安全和生产工作。

4. 实行交接班制度,确保信息的有效传递和工作的连续性。

内容是什么

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管理人员下井频率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周一次。

2. 在井下,管理人员需要检查安全设施、作业流程及员工遵守安全规定的情况。

3. 管理人员应与工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建议,解决现场问题。

4. 每次下井后,管理人员需提交详细的带班报告,记录井下状况和处理的问题。

规范

执行这一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1. 建立健全带班人员档案,记录其下井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应严肃处理,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

3. 定期对带班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生产环境。

4. 加强培训,确保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重要性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1. 提高安全管理效率:管理人员亲历现场,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2. 增强员工信心:看到管理层的参与,工人会感到被重视,增强其对安全规定的遵守意识。

3. 促进沟通:直接与工人交流,能更好地理解他们的需求,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生产效率。

4. 建立责任机制:明确的带班制度有助于形成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矿井的长期稳定运营。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煤炭产业部室、各二级涉煤公司、各煤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矿长、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取得a类资格证书。建设矿井的领导还应包括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

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管理人员下井制度全

面负责。

各二级涉煤公司是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管理主体,负责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有关制度。集团公司不定期督查。

第二章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规定

第五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一)集团公司

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次数:正职领导 1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4次/月,其他副职领导2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室:正职领导4次/月,副职6次/月。

(二)二级涉煤公司

1、公司领导:正职领导 4 次/月,与煤炭产业相关的副职领导及副总工程师8次/月,其他副职领导4次/月;

2、煤炭产业各部门:正职 8 次/月,副职 10 次/月,非生产口副职以上其他管理人员5次/月。

(三)煤矿

1、党委书记和董事长 4 次/月,矿长或总经理 8 次/月,分管生产、

机电、安全、通风、防治水等方面的副职领导 12 次/月,其他副职领导

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科长、采区正、副区

长 16 次/月,非生产口科室正、副科长 6 次/月,生产、辅助队的队长、支部书记18次/月。

3、矿井管理人员二班、夜班次数要达到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 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

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七条 管理人员下井发现作业现场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

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

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后要填写干部下井信息表,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第九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和煤矿调度室要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记录台帐,并对各类人员下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安监部门负责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

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个人安全风险抵押挂钩兑现。

第四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

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次。

基建矿井应实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制度。

第十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及临时性和零星工程、零散作业场所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

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煤矿领导未带班下井,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带班领导提前升井,从业人员有权提前升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安监局将各级管理干部下井、煤矿领导带班下

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重点监察。

二级涉煤公司安全部门将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及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三)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四)是否制定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五)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排查与处置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集团公司、二级涉煤公司、煤

矿干部下井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的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举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电话 0351-4070369,传真

0351-4070979,举报电子信箱: 。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规从重

处罚。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二级公司安监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未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弄虚作假的,给予撤职

处分,并对该煤矿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以 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执行,安监局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涉煤公司依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

第2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2022〕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人员统计职责

第五条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

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处罚通报。

第八条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

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

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系统在线数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10:00、中班18:00、夜班02:00 ),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

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析:

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射频卡异常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位系统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 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灯房,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

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口检身工,并在升井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四条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管理办法》。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审批单存档。

第三章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

附件2:石圪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

附件3:石圪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

第3篇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安龙县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ic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第4篇 煤矿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逐日上班入井人员严格进行清点,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2、凡是入井人员都应严格按照,入井时挂红色字牌出井时挂黑色字牌的方法进行翻牌复牌。

3、凡是每天都需要出入井数次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4、外来人员(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来矿检查工作)入井时用临时编号牌挂入其他人员栏内出井后取下。

5、凡出入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者,违反一次处罚款2元依此类推,多次违反者加倍处罚。

第5篇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煤矿

为严格落实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规定,根据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员范围

矿副总以上领导、生产科室正副科长、井下生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带班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特殊问题时,及时组织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重点盯防,并立即向信息办和调度室汇报。

(三)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 带班要求

(一)带班次数副总以上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3次;生产科室正副科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4次,至少2个中夜班;区队党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至少3个中夜班。

(二)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与职工同下同上。

(三)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到信息办填写带班记录,写明上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隐患及处置落实情况。

(四)安监处建立下井带班档案,每月牵头组织考核,并对领导干部带班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因特殊原因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事前写出申请,经矿主要领导批准,送安监处备案。

第四条 责任追究

在执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过程中,严格按《济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济三煤矿准军事化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无故不下井带班或完不成下井带班次数的;

(二)对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不加以制止的;

(三)对现场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的;

(四)对带班期间经过的路线或作业地点24小时内出现安全问题的;

(五)带班期间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6篇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井口检身员担任,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

二、每班工人及管理人员入井前必须到井口检身站接受清点登记,检身员必须认真作好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工作,并作好记录,记录包括: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入井人数。

三、没有进行入井清点登记的工人不准入井,否则立即报送安全科处理。

四、每一出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站作好出井登记,若有在井下换用备用矿灯的,要在“备注”栏上注明清楚,以便进行核查。

五、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出井清点登记,认真填写每一出井人员的具体出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出井人数。

六、当班人员下班出井结束后,井口检身员必须及时核对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情况,必须立即根据入井清点登记记录和出井清点登记记录核对出具体人员及其矿灯灯号,并及时报矿安全科进行调查。

七、井口检身站严禁空班清点或弄虚作假。检身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严禁私自代班或换班。

八、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

第7篇 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 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 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 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 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考勤系统考勤。

第十六条 检查、参观、慰问人员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安全常识培训,且由相关科室派专人带队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升井人员必须从安检门处通过,接受检查。凡是通过安检门报警器响起的人员,应把金属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检查,直至报警器不再响起。

第十八条 各区队在正点交接班后1小时内,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升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先到区队报到确认,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下井、升井人员核对清楚,2小时内没有升井的,应将未升井人员名单及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及时指派井下工作人员进行立即寻找,查清没有及时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每班在正点交接班后2小时内对矿灯进行清点,对没有交灯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及时查清原因,并将原因登记统计表内。

第二十条 检身清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一条 矿调度室监控人员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矿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8篇 某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进一步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的煤矿井下特种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电钳工、煤矿井下排水工、煤矿乳化泵司机、空气压缩机、煤矿井下爆破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工、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工、煤矿瓦斯检查员、煤矿通风工、煤矿主扇操作工、煤矿通风安全监测工、煤矿安全检查员、煤矿井下测风测尘工、煤矿提升绞车司机、煤矿信号把钩工、煤矿胶带输送机操作工、煤矿电机车司机、刮板输送机操作工、煤矿采煤机司机、煤矿掘进机司机、煤矿耙岩机司机、煤矿探放水工、煤矿防突工)、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一、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一)煤矿安全监管部们监管的特种作业人员

1、安泰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为安龙县煤矿安全培训协会会员,是培训、考核过程的具体组织者,设在矿安全科,由安全科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每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人员信息,安全科根据报告组织培训。

3、根据国家、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煤矿从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计划培训的学员需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身份证复印件;

(2)由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3)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明、彩色证件照。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应选派责任心强、遵章守纪的人员参加培训。

5、培训、考核全过程必须有申报单位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或井口指派专人参与,并由申报单位协调好学员培训期间的时间安排,配合中心完成培训过程的考勤、纪律等相关工作;培训过程按教学大纲进行,申报单位不得将正在培训的学员抽调,从而减少培训时间。

(二)公安部门监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

1、贵州福平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选派人员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涉爆人员培训。由安全科负责审核参加培训爆破员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保卫科负责组织全部参加培训人员的政审和送培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参加由公安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办理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破物品从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涉爆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安龙县安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ic卡证原件统一由矿安全科保管,由安全科制作复印件交由井口发放到个人手中,本人应做好证件的保管工作,工作期间必须将证件复印件随身携带备查。

2、安全科向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培训、考核及办证情况,并及时将取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ic卡制作复印件下发,在此期间,井口不得指挥未取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无证、证照失效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公安部门相关要求持证作业,相关人员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许可证证书统一由安全科保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凡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许可证的人员,各井口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由井口分管培训的副职负责加强管理,每季度对所管辖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清查。

2、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杜绝随意调动岗位,由于特殊原因,取得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的人员发生岗位调动时,必须从连队、井口逐级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最后经分管安全、人力资源的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调动。

(1)岗位调动后,发放到本人手中的证件复印件交回到安全科;

(2)若岗位调动造成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够的,必须待新培训的人员取得证件补足岗位需求后,方可调动。

(3)调离原特殊岗位后,原证件由安全科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做注销处理。

3、因人员退休造成的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时,井口必须上报增补培训的计划,及时补充人员。

4、由井口根据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ic卡证件有效期情况,加强与矿安全科的沟通,对于需要复训复审的人员,必须于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向矿安全提交复训复审的计划。

四、责任处罚

为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各相关人员必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形成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做出以下处罚规定:

1、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岗位需求的,对相关人员将给予处罚:罚队长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罚行政领导200元;

2、未根据每季度清查情况及时上报复训计划,导致已取得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失效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罚分管领导200元;

3、未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档案,造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罚培训负责人300元、分管领导200元;

4、由于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未持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被安全监管部门对矿进行处罚,按责任追究处理。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11】1166号、晋煤培发【2011】1224号、山西焦煤发【2011】748号及___劳发【2011】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1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10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

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

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第11篇 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工作态度要端正,精力要集中,持证上岗。

1、值班人员应熟悉井下各监控设备的安装地点及检测范围。值班期间,如实记录各监控地点的瓦斯浓度、风速及设备运行情况,内容要真实、详细,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

2、加强对瓦斯、风速等监测数据变化情况的观察,发现风速异常变化、瓦斯超限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根据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矿长及矿技术负责人报告。

3、每次汇报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在值班记录上,内容包括:汇报单位、汇报情况以及采取措施、最终处理结果等。每天的监控数据、变化曲线要及时打印,报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送安全科备案。

4、监控电脑为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其它无关工作。

第1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22】1166号、晋煤培发【2022】1224号、山西焦煤发【2022】748号及___劳发【2022】704号文__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2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2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13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  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  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  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  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考勤系统考勤。

第十六条  检查、参观、慰问人员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安全常识培训,且由相关科室派专人带队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升井人员必须从安检门处通过,接受检查。凡是通过安检门报警器响起的人员,应把金属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检查,直至报警器不再响起。

第十八条  各区队在正点交接班后1小时内,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升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先到区队报到确认,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下井、升井人员核对清楚,2小时内没有升井的,应将未升井人员名单及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及时指派井下工作人员进行立即寻找,查清没有及时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每班在正点交接班后2小时内对矿灯进行清点,对没有交灯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及时查清原因,并将原因登记统计表内。

第二十条  检身清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一条  矿调度室监控人员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矿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4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

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

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第15篇 煤矿调度人员入井坑制度

(一)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调度人员入井(坑)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调度人员每月入井(坑)天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三)调度人员入井(坑)应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四)调度人员入井(坑)要深入现场,对沿途和工作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五)调度人员入井(坑)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出井后要及时填写调度员入井记录。

(六)调度人员入井(坑)记录必须有问题、有安排、有落实,时间地点记录清晰。

第16篇 某煤矿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机房监测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

5、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

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

7、严禁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严重失职调离岗位。

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

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10、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

11、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17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时、准确统计入升井人员和车辆数据,为矿井防灾、救灾提供准确的井下人员数据信息,保障井下人员安全和矿井生产秩序,建立健全矿井人员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安监〔2011〕4号》要求编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圪台煤矿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驻矿单位、专业化服务队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罚款事项由管理部门在调度会通报,罚款单(二联、四联)每月3号,统一交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总存档,交经营办和财务科代扣。

第二章 人员统计职责

第五条 矿井所有入升井人员(工业广场4个井口入升井人员)必须在井口检身处填写登记表、清点检查。

第六条 矿井新分配人员和调换单位人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区队办事员联系相关单位办理齐全(或更新)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后方可入井,否则不得入井;离矿人员必须由经营办确认注销入井相关信息证件(包括矿灯、定位仪、入井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离矿手续。

第七条 矿井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遵循:

1、射频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不得随意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否则一经查出,按“三违”处理,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处罚通报批评。

2、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实行“一车一卡制”,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未安装车辆定位系统射频卡的车辆,不许入井,不得随意拆卸或破坏射频卡,否则一经查出,将对当事人处罚通报。

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对矿井定位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对人员变动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信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安管办负责井口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包括:

1、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入升井人员及车辆的统计,井口每班设2名检身工,检身工必须统一穿着配发服装,要熟练掌握井口检身设备、计算机定位系统的使用。

2、井口检身人员不得随意关闭电脑上的验卡程序及监控系统,并做到认真监控,不得在电脑上做其他工作。

3、井口检身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将入井人员和车辆登记数据与定位系统在线数据进行一次统计核对(三班统计时间分别为:早班10:00、中班18:00、夜班02:00 ),掌握入井人员和车辆数据及分布情况,统计数据填至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内,如有异常要及时汇报调度室。

4、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必须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

5、安管办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入升井人员统计情况,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条 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在线人员的统计分析:

1、监测监控员必须对全矿所有入井员工的定位仪进行查看,如出现射频卡异常或超12小时未升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并汇报调度室和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因系统原因造成的射频卡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定位系统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矿井入升井统计数据原则上以定位系统数据为准,如领用矿灯人员数据和入升井人员登记表数据有出入时,调度室必须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矿灯房负责全矿员工领用矿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 矿灯领用必须按区队进行登记。干部浴池矿领导、机关人员、来访人员矿灯领用必须由浴池值班人员登记并汇报矿灯房,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要对全矿员工矿灯发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值班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详细说明本班矿灯领用情况和遗留问题。

2、对超过12小时未交回的矿灯领用人员,灯房值班人员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通知区队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不交回矿灯人员,必须作出相应处罚。

3、矿灯房必须对新办理入井、调换单位及离矿人员矿灯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各单位跟班队长负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出勤入井人员数据,入井时跟班队长必须持本班入井人员登记表交井口检身工,并在升井时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填写入井人员登记表中升井相应内容、说明情况;如有加班人员,升井后必须亲自到井口填写登记表,否则由安管办作出相应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入升井管理依照《石圪台煤矿外来人员入井审批管理办法》。入井时在浴池和井口入井审批单上签字,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升井后,由井口检身员确认后并汇报调度室,检身房将入井审批单存档。

第三章 管理处罚细则

第十五条 井口检身工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定入井人员登记总人数和定位系统在线人数,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工每班交接班,未详细说明本班入升井人员相关信息和遗留问题,罚当班检身工200元/次。

第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携带与本人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500元,监管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八条 入井人员携带他人射频卡入井,按“三违”处理,罚携带者和被携带者各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未安装与本车信息吻合的射频卡入井,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条 入井车辆安装车载射频卡与车辆信息不一致,罚当事人200元,监管单位500元。

第二十一条 随意呼叫、拆卸或破坏人员定位仪和车辆射频卡,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区队值班队长未按时限向调度室汇报出勤情况,罚值班队长200元。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填写入升井登记表人员,罚当事人200元/次。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时限正常交接班,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跟班队长未及时向井口检身房、矿调度室汇报说明原因,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监管单位300元。

第二十五条 调度室监测监控人员未及时查出有连续12小时未升井的员工、射频卡呼救等情况,未作出相应处理,罚当班监测员200元,监管单位200元。

第二十六条 入升井车辆司机未填写车辆入升井登记表,罚该车辆司机200元/次。

第二十七条 外来人员入升井未接受井口检身工检查及填写入井审批单中升井时间并汇报调度室,罚井口检身工200元。

第二十八条 矿灯房未按要求登记、统计分析的,罚矿灯房负责人3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本管理制度未列入的处罚细则,可比照本制度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罚;未遵照本制度执行产生严重后果和事故的处罚,由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召开事故调查会议,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追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矿内其它处罚标准与本制度处罚细则相抵触的,遵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石圪台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各单位人员入升井登记表(此表由单位自行打印)

附件2:石圪台煤矿人员入升井人员清点统计表

附件3:石圪台煤矿井口检身房入升井人员和车辆统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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