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制度范本 > 制度范文
栏目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12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有哪些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防护装备检查:确保每位下井人员都佩戴了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基本防护设备。

2. 健康状况确认:检查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合下井的身体状况,如感冒、高血压等疾病。

3. 酒精测试:严禁酒后入井,以保证工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

4. 证件核实:核对员工的入井证、特种作业证书等,确保其合法合规。

内容是什么

执行检身制度时,需遵循以下规范:

1. 检查流程标准化:设定固定的检查流程,从头到脚,逐项检查,避免遗漏。

2. 记录详细:对每位入井人员的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3. 专人负责:设立专职检身员,经过专业培训,熟知各项标准和操作程序。

4. 实时更新:定期更新检身制度,适应新的安全规定和技术要求。

规范

为了确保检身制度的有效执行,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检查环境应整洁明亮,方便检查人员进行细致检查。 - 检查过程中保持严肃认真,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 对于不合格的入井人员,应及时劝返并通知相关部门。 - 定期对检身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重要性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矿井的安全运营:

1. 预防事故:通过严格的检查,可以防止因个人防护不当引发的事故。

2. 保障健康:及时发现并避免健康状况不良的人员下井,减少意外风险。

3. 提升纪律: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 法规遵从:遵守国家矿山安全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对于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行至关重要。每一位管理者都应高度重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范文

第1篇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下井人员入井前都必须过安全井入全培训,并持《入井安全资格证》入井,无证人员禁止入井。

2.凡不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不穿雨鞋、穿化纤衣服和纽扣不全衣服的禁止入井。

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手机、电子表的严禁入井。

4.禁止酒后入井或带酒入井,禁止非放炮员携带火工品出入井。

5.井口检身由安全科设专人负责,检身工有权拒绝每一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井。

6.安全员和各级领导在井下有随时检身的义务和权利。

7.井口检身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对本班出入井人员要清楚,做好记录,并向当班调度员交接汇报人数。

8.井下一但发生险情或事故,所有涉及抢险救灾人员必须有抢险指挥部签发的证明,方准入井。

第2篇 煤矿检身站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井口检身员担任,安全科负责监督执行。

二、每班工人及管理人员入井前必须到井口检身站接受清点登记,检身员必须认真作好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工作,并作好记录,记录包括:入井人员姓名、入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入井人数。

三、没有进行入井清点登记的工人不准入井,否则立即报送安全科处理。

四、每一出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站作好出井登记,若有在井下换用备用矿灯的,要在“备注”栏上注明清楚,以便进行核查。

五、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出井清点登记,认真填写每一出井人员的具体出井时间、矿灯灯号,最后统计出当班总出井人数。

六、当班人员下班出井结束后,井口检身员必须及时核对入井人数和出井人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情况,必须立即根据入井清点登记记录和出井清点登记记录核对出具体人员及其矿灯灯号,并及时报矿安全科进行调查。

七、井口检身站严禁空班清点或弄虚作假。检身员坚持8小时工作制,严禁私自代班或换班。

八、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

第3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

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

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第4篇 煤矿调度人员入井坑制度

(一)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调度人员入井(坑)的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调度和地面设施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调度人员每月入井(坑)天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三)调度人员入井(坑)应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任务,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四)调度人员入井(坑)要深入现场,对沿途和工作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五)调度人员入井(坑)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出井后要及时填写调度员入井记录。

(六)调度人员入井(坑)记录必须有问题、有安排、有落实,时间地点记录清晰。

第5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  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  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  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  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考勤系统考勤。

第十六条  检查、参观、慰问人员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安全常识培训,且由相关科室派专人带队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升井人员必须从安检门处通过,接受检查。凡是通过安检门报警器响起的人员,应把金属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检查,直至报警器不再响起。

第十八条  各区队在正点交接班后1小时内,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升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先到区队报到确认,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下井、升井人员核对清楚,2小时内没有升井的,应将未升井人员名单及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及时指派井下工作人员进行立即寻找,查清没有及时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每班在正点交接班后2小时内对矿灯进行清点,对没有交灯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及时查清原因,并将原因登记统计表内。

第二十条  检身清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一条  矿调度室监控人员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矿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6篇 出井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第7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第8篇 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对每一个下井人员检身,防止入井人员携带违禁物品或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不论何职务的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接受检身,入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身。

3.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不准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应向项目部领导汇报。检身人员应尊重接受检身的入井人员,不得以检身为名侮辱入井人员。

4.检身人员应做好出、入井签名登记记录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出井人员,应向项目部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9篇 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行业的特殊情,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安全规程要求,必须建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配齐井口检身人员,隶属安监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企业的正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办理用工手续方可入井作业。

3、入井人员必须熟知国家行业管理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规定。

4、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以及严禁喝酒入井,并自动接受井口检身。

5、井口检身人员对入井人员实行上岗挂牌管理,准确及时地记录好进出井人员的检身、人数及进出井时间等情况,严禁外来人员未经矿级领导批准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损坏井下的安全设施。

7、入井上班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入井人员必须携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能正确使用。

9、认真履行好工种岗位责任制,服从现场管理。做好并完成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后方能下班,并集体行动。

第10篇 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 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 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 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 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考勤系统考勤。

第十六条 检查、参观、慰问人员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安全常识培训,且由相关科室派专人带队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升井人员必须从安检门处通过,接受检查。凡是通过安检门报警器响起的人员,应把金属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检查,直至报警器不再响起。

第十八条 各区队在正点交接班后1小时内,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升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先到区队报到确认,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下井、升井人员核对清楚,2小时内没有升井的,应将未升井人员名单及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及时指派井下工作人员进行立即寻找,查清没有及时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每班在正点交接班后2小时内对矿灯进行清点,对没有交灯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及时查清原因,并将原因登记统计表内。

第二十条 检身清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一条 矿调度室监控人员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矿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1篇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杜绝违禁物品上下井,确保改造和生产现场安全,减少或防止重大突发事故的人员伤亡,便于抢救或营救遇险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依据《规定》。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者严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设1名验身员,负责对所有上、下井人员的验身工作。

三、验身员要认真负责,对每位上、下井人员都要认真检查,发现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员,要没收其违禁物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四、所有上、下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自觉接受检查,不准无礼取闹,逃避检查。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五、每月末验身员要把验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汇总、上报,要求各项记录齐全完整,数字要准确无误。

六、对于认真负责,避免违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绩的井口验身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所有干警职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监区签字,上井后到所在科室、监区销号,科室、监区对本单位下井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信息员下井前必须到信息办挂牌,上井后摘牌销号,以便安检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当班管理队长清点记录,每班入井前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地点和当班罪犯出工人数,罪犯完活上井后由当班带工队长向调度室汇报任务完成及人员上井情况。当班带工队长对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

九、所有下井人员凭灯牌领灯下井,矿灯房妥善管理好灯牌,上井后及时交灯收牌。矿灯房应及时掌握上、下井人数情况。

十、分监区带工队长职工要与罪犯同下井、同上井,当班完活后把本班全部罪犯清点收齐销号后方可下班。

十一、调度室接到各监区出工情况汇报后,根据各单位汇报的工作地点、施工地点人数,分别掌握其避灾路线和通讯联系电话。做到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事故,立即按抢救总指挥命令下达撤退令。

第12篇 入井人员检身清点制度

1、营城矿业公司对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严格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其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

3、 对每一入井人员要进行检查,核对入井安全资格证,有问题有疑问者要制止入井,做到每一入井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酒后严禁入井。

4、对每一入井人员要认真检查是否随身携带烟草,火源点火物品。检查是否有携带电子表,电子打火机,手电筒等物品。

5、严禁穿尼龙、化纤织物衣服、安全帽、胶靴、矿灯、自救器是否安全可靠。锋利工具是否带好笼头。

6、各种娱乐品、书刊、报纸等、不许带入井下。

7、检查升井人员是否携带电管、火药、严禁火工品升井、是否携带与本工种无关的材料。

第13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

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

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第14篇 煤矿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逐日上班入井人员严格进行清点,保障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2、凡是入井人员都应严格按照,入井时挂红色字牌出井时挂黑色字牌的方法进行翻牌复牌。

3、凡是每天都需要出入井数次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4、外来人员(包括上级有关部门来矿检查工作)入井时用临时编号牌挂入其他人员栏内出井后取下。

5、凡出入井人员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者,违反一次处罚款2元依此类推,多次违反者加倍处罚。

第15篇 通风科调度室人员入井制度

了强化井下现场管理,排查和处理井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隐患,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及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掌握信息调度指挥安全生产的主动权,特制定信息调度人员下井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定轮流入井,严格按规定入井。

第二条、信息调度人员要深入井下工作场所,深入生产各个角落,了解全矿安全生产动态。

第三条、要认真细致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值班主任汇报。

第四条、每班下井前,信息调度员要参加班前会,了解生产动态,并着重掌握井下的重大工程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配合生产部门做好工作面“三位一体”安全检查。

第六条、如发现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入井,并实地解决问题,本班未解决和遗留的问题要向调度室汇报,并记录。

第八条、入井信息调度人员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和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把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16篇 入井检身与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每班应有不少于2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4、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应通知单位值班人员或公安科将其领回,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一律交人力资源中心下岗待业。

5、检身工应将每班检身情况做好记录,下班后交安监处综合科,安监处综合科负责对检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对每天的检身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6、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安监处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各科室、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井下单位、科室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及时报井口候车室,备查。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负责上下井人员清点,做好记录,安监处综合科根据各区队上报下井人数和各井口运输安监员清点人数,做好登记,每班收集、汇总,整理后报调度室和安监处。

5、矿灯发放室每班将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及时报井口信息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员要回单位逐个签字登记,有单位值班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进行人员核对。矿灯发放室做好收矿灯和自救器记录。

7、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8、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批准。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在入井须知和协议上签字后,方准入井。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井口或自救器室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7、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8、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9、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10、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11、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12、入井人员如有不适宜下井的病症时,应主动向矿方讲明。严禁癫痫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患者及其他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下井。

(四)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5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17篇 出入井人员验身制度

为切实加强够公司员工出入井的安全管理,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1、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防尘口罩、人员定位标示卡,否则不得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穿胶靴和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3、入井人员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携酒入井,喝酒人员禁止入井。

4、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时,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由专职人员携带入井,严禁私自携带入井。

5、检身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于因检身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检身人员责任。对于违反检身规定强行入井的,一律给予开除不留用之处分。

第18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对每一个下井人员检身,防止入井人员携带违禁物品或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不论何职务的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接受检身,入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身。

3.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不准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应向项目部领导汇报。检身人员应尊重接受检身的入井人员,不得以检身为名侮辱入井人员。

4.检身人员应做好出、入井签名登记记录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出井人员,应向项目部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19篇 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第20篇 工作面交接班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服从检身工的检查,经检身合格后方准下井。

2. 检身工负责对每一个下井人员进行检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制止其下井:

(1)下井不带自救器者。

(2)下井不戴安全帽者。

(3)下井不带矿灯者。

(4)下井携带易燃、易爆的或点火物品者。

(5)下井穿化纤衣服者。

(6)下井前喝酒者。

(7)小型锋利物品,未捆绑好放入工具包内者。

(8)其他不宜下井者。

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1、采掘工作面工人、瓦检员、绞车司机及其他辅助工要执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内容:

本班生产情况;机电设备情况;下一班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安全情况要详细交给下一班。

3、交接班地点要在工作面或现场进行。采掘工作面交班,由当班班长或小队长进行。

4、重大问题要填写交接班记录。

5、违反本制度者,视情况给予处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汇编(20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