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业或地下作业领域,确保作业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核心环节:
1. 入井检身:作业人员在进入矿井前必须经过严格的体检和装备检查。
2. 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对每位进出矿井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记录,确保人员安全。
1. 入井检身:这一过程旨在排查潜在的健康问题,如高血压、心脏病等,以防在井下作业时发生意外。检查人员是否携带合规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确保他们在井下的生命安全。
2. 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每次人员进出,都需要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签字,记录入井和升井的时间。此外,井下作业区域应设置固定点,定期进行人员清点,以监控实时在岗人数。
执行这一制度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 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员,负责入井检身工作,确保检查程序的严格执行。 - 制定详尽的清点登记流程,包括明确的责任人、清晰的记录格式和及时的信息更新。 - 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查找漏洞,优化流程。 -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它是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防止因健康状况或装备不足导致的事故。 - 通过人员清点,可以实时掌握井下作业人数,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组织撤离,减少伤亡。 - 此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是地下作业安全体系的基础,其有效实施对于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运营至关重要。
第1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对每一个下井人员检身,防止入井人员携带违禁物品或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不论何职务的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接受检身,入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身。
3.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不准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应向项目部领导汇报。检身人员应尊重接受检身的入井人员,不得以检身为名侮辱入井人员。
4.检身人员应做好出、入井签名登记记录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出井人员,应向项目部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2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
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
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第3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第4篇 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 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 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 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 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考勤系统考勤。
第十六条 检查、参观、慰问人员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安全常识培训,且由相关科室派专人带队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升井人员必须从安检门处通过,接受检查。凡是通过安检门报警器响起的人员,应把金属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检查,直至报警器不再响起。
第十八条 各区队在正点交接班后1小时内,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升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先到区队报到确认,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下井、升井人员核对清楚,2小时内没有升井的,应将未升井人员名单及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及时指派井下工作人员进行立即寻找,查清没有及时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每班在正点交接班后2小时内对矿灯进行清点,对没有交灯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及时查清原因,并将原因登记统计表内。
第二十条 检身清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一条 矿调度室监控人员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矿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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