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学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旨在确保校园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讨论和评估学校的安全状况。
2. 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清单,涵盖设施安全、学生行为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
3. 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及时通报各类安全事件和潜在风险。
4. 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应急处理能力。
5. 设立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及应对突发事件。
执行该制度的流程如下:
1.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安全会议,由校长或指定负责人主持。
2. 会前,安全工作小组需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3. 会议上,讨论检查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分配责任部门执行。
4. 会后,各部门按要求完成整改,安全工作小组进行跟进验证。
5. 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生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回顾和总结。
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安全意识:定期的会议使教职工时刻保持警惕,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工作中。
2. 预防为主:通过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3. 提高应对能力:通过培训和演练,增强教职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
4. 促进协作:制度化的会议机制有助于各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安全防护网络。
此制度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学校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也是对每一位学生和教职工负责任的表现。它为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1篇 某小学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小学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通报小结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功过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将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纳入校长办工会和教职工会议、学生大会的经常性内容,通过会议,让全体师生员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明确按安全工作的要求,自觉遵守安全工作制度。
三、总务处、教导处等职能部门,要将安全工作纳入工作例会内容,并有各处室主任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和安排。
四、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五、对于突发事件,分管领导要及时召开会议。如果事情重大,要召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并向教育局和分管领导汇报。
六、对于一般事件,要在学校行政汇集及时上报并研究。
第2篇 南门小学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校务公开实行民主集中制,层层责任制,即:党委书记负总责,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职能部门配合,各专项公开领导小组具体承办,党办、工会,广大教职工监督。
二、凡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校务要公开,一律实行公开。
三、凡是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向教代会报告,审议通过。
四、校务公开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执行。
五、校务公开必须真实、合法、完备、准确、时效、要做到管理权限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标准公开,办事纪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公开,不许“假公开,半公开、不及时公开。”
六、校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要抓重点问题即:权力部门和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要抓热点问题即:涉及教育改革发展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难点问题。
七、坚持作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公开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发现差错一定及时纠正。
八、坚持学习例会制度,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和不定期,集中和不集中相结合,进行学习、研究公开工作,各专项公开小组每年二次例会、学习日。
九、坚持校务公开工作半年一自查,全年一综合评估制度。
十、坚持校务公开工作奖惩制度,对于群众满意的工作人员和专项工作小组学校给予奖励,对于不负责任或不执行校务公开的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第3篇 小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
仓三小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学校网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管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在内)服务器、工作站。
二. 安全保护
第五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上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校园网管中心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由校园网管中心向校保卫处及龙游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消毒。
第十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未经校园网管中心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三条 校园网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系(单位)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三.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校园网管中心会同校保卫处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以至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校园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网管中心目前是指学校园网络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网管中心与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4篇 小学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小学校园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任何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网站、论坛、博客、电子邮件和留言板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网站、论坛、博客、电子邮件及留言板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二条 学校的各办公室、班级、教师或学生,如果要在本校校园网上建立网站、论坛、博客以及留言板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报批手续,经信息中心登记、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与发布信息。同时要做好这些信息发布系统有害信息检测报警技术措施,并做好发布信息记录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ip地址以及记录备份保存60天。
第三条 只有遵循本制度第一条的人员才可以注册登记为本校网站、论坛及博客等的用户。
第四条 学校的信息安全员、信息审核员、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按照各自的职能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自己职责管理范围内链接网站(包括个人主页)、论坛、博客与留言板等的信息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第五条 学校的信息安全员、信息审核员、信息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必须定期(每天至少一次)检查网站内容及论坛或留言板发表内容,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及时删除和取消其用户资格,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上报学校信息中心,情节严重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市公安局。
第5篇 乡d小学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乡小学学校消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学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校内门卫,必须以身作则,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小学学校档案利用制度
小学(学校)档案利用制度
1、学校档案室主要供本单位领导和业务人员查阅,外单位需利用,须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2、对查阅反映领导活动的会议记录,须分别经党政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凡查阅档案者,均办理登记手续,在指定地点查阅,特殊档案须经两人以上共同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将档案带出校外的,需经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
4、爱护档案,查阅时不得在案卷中圈点、划线、更不得涂改、抽页、污损档案。
5、利用未开放档案,只能有介绍信写明并在允许范围内查阅,查阅档案者,均须填写《档案利用效益登记表》。
第7篇 姚店小学校本培训考勤制度
为发现和培养优秀教师,着重和保护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教师职业信心,形成目标一致、互相学习、彼此支持、共同成长的优秀教师群体。特制定本校校本培训考勤考核制度。
1.考勤
①公假:凡因公事(含产假)请假,培训内容自行后补。公假不记入奖惩范围。
②事假:凡因事请假者,须具备请假条,并经校本培训领导组组长同意后,记事假一次。
③病假:凡因病不能参加培训学习,须持医院证明并出具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记病假一次。特殊情况(如急诊等)除外。
④迟到:培训学习两次点名后未到者,记迟到一次。
⑤早退:学习中提前退场者,记早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⑥旷工:无故缺席不参加培训学习者,缺席一次记旷工一次,无故旷工三次者视为不合格。
2.培训中老师要认真听、认真记,同时加强自学,积极参加读书研讨等活动。学校定期、不定期抽查教师学习笔记,考核是将学习态度作为成绩参考。
3.每位教师每学年开一节校内公开课;能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能读若干本教育类书刊(有读书笔记);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案例)或小结。
4.培训结束时,应及时完成相关作业和培训调查,作好自我小结和自评。
5、在校外参加培训,要凭学分卡到负责人处登记学分。
6、学期结束前两周要做好学分自评,再交教研组考评,最后由考核小组考评。
岩头镇表山小学
_年3月6日
第8篇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师生身体素质,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学习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特订本制度。
一、教学卫生
1、 教师应保障学生每天学习的时间,适当安排课内外作业,尽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2、 学生应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和广播操,上好体育体活课,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
3、 教师要准时下课,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夏季班主任可组织学生进行半小时左右的午睡。
4、 班主任每周要调整学生座位,矫正学生视力。
5、 各科教师要严格培养学生正确阅读坐姿、握笔、听讲的姿势。
二、 保健卫生
1、 学校应明确学生个人卫生的要求,各班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学生的晨检工作,加强学生个人卫生检查,及时上报因病缺勤学生的名单。
2、 班主任及相关任课教师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计划免疫工作。
3、 班主任教师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并通过班主任加强学生对常见病的预防进行教育,并确保得病
(传染病)学生按规定时间进行休息,防止传染病在校内蔓延。
4、 班主任、体育教师要根据分工组织好学生的体质测试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记录、上报工作。
5、 学校在招生时应及时收取学生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并要求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6、 学校应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学生和教职工健康档案并做好保管工作。
三、 环境卫生
1、 学校设立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校的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工作。同时明确环境卫生的包干责任范围和卫生标准,确保日常环境卫生和突击性环境卫生都有教职工负责。
2、 学校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办公室的日常卫生由行政值日人员负责。
3、 全校教职工都应加强学生卫生习惯的教育与培养,帮助学生养成文明卫生习惯,以确保墙壁无手脚印,地面无痰迹,桌椅无刀痕,使校园真正做到净化和美化。
4、 教职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学生的表率。
四、 除灭害虫
1、 学校要落实除“四害”的兼职人员,根据“四害”发生的不同季节,采取不同的方法,开展杀灭“四害”的工作。
2、 定期做好厕所、垃圾箱等地点的消杀蚊蝇工作。
3、 每学期要求投放药物1-2次
(食堂使用专门灭鼠工具粘鼠板)。
第9篇 z小学校本培训考勤制度
为发现和培养优秀教师,着重和保护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教师职业信心,形成目标一致、互相学习、彼此支持、共同成长的优秀教师群体。特制定本校校本培训考勤考核制度。
1.考勤
①公假:凡因公事(含产假)请假,培训内容自行后补。公假不记入奖惩范围。
②事假:凡因事请假者,须具备请假条,并经校本培训领导组组长同意后,记事假一次。
③病假:凡因病不能参加培训学习,须持医院证明并出具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记病假一次。特殊情况(如急诊等)除外。
④迟到:培训学习两次点名后未到者,记迟到一次。
⑤早退:学习中提前退场者,记早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⑥旷工:无故缺席不参加培训学习者,缺席一次记旷工一次,无故旷工三次者视为不合格。
2.培训中老师要认真听、认真记,同时加强自学,积极参加读书研讨等活动。学校定期、不定期抽查教师学习笔记,考核是将学习态度作为成绩参考。
3.每位教师每学年开一节校内公开课;能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能读若干本教育类书刊(有读书笔记);写一篇教育教学论文(案例)或小结。
4.培训结束时,应及时完成相关作业和培训调查,作好自我小结和自评。
5、在校外参加培训,要凭学分卡到负责人处登记学分。
6、学期结束前两周要做好学分自评,再交教研组考评,最后由考核小组考评。
岩头镇表山小学
__年3月6日
第10篇 _小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扬州路第一小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进入校园一律不准鸣号,并减速慢行,载重车辆律
不准进入校园小路、草地,防止损坏环境、绿化。
2、机动车进校园应服从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
严禁乱停乱放。
3、机动车的车门,驾驶员应及时将其关锁好,钱包、贵重物
品不要放在车内。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园内人员较多,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止撞
人、撞物。
第11篇 s实验小学校园网络应急处理制度
实验小学校园网络应急处理制度
为加强网络中心稳定的服务能力和有效反入侵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关注网络安全网站,了解最新了病毒应急处理方法,重要内容打印存档。
二、遇到已有病毒防治产品无法清除的计算机病毒或病毒引起的计算机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情况时,应立即断开网络、关闭计算机,防止病毒扩散、数据丢失;全面检查其它工作站有无相同现象;立即向上级报告,需要技术支持的可同时与计算机反病毒厂商联系;病毒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受病毒感染单位写出总结报告,分析病毒感染的原因和教训,及时制定、修改病毒防治策略。
三、了解相关软件漏洞发布信息,及时获取得对系统安漏洞的补救措施或软件补丁;经常升级反黑软件,检查防火墙,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四、系统软件中出现的安全漏洞,及时同软件供应商联系,另一方面跟踪软件供应商的安全漏洞发布信息,遇到黑客攻击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加强保护、中断对方连接、反跟踪等及其它处理措施或启用备份系统恢复(保护现场)等。
第12篇 z中心小学校本培训考核与评估制度
中心小学校本培训考核与评估制度
一、学校将校本培训工作纳入学校考核评估的范畴,纳入校长的目标管理中。
二、教师参加培训的成绩将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教师参训的情况与教师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挂钩,做到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开展各培训组、课题组的达标验收和示范课评比活动,对校本培训工作中的先进组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成立专门的考核评估小组,每学期定期从教师教育理念、课堂教学质量、师生关系、教学基本功、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1.结合专题讲座内容和教材,进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书面考试。
2.全体受训教师分学科听同一名教师的一节课,听后当场写出书面评课意见。
3.开展师生调查、评价教师活动等。
4.理论学习部分,结合教师教育教学实际的落实,进行多种形式考核。
(1)理论知识、专业知识,通过书面测试进行考核。
(2)理论、专业知识应用通过各种校本培训活动的形式进行考核。
5、教育教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通过成果展示,论文介绍考核。
6、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以书面测试、实际操作进行考核。
7、学历教育,以取得证书为准。
8、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考勤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以上考核合格者可根据“校本培训学时计算方法”,折计成每年校本培训24学时。不合格者要通过相应的培训或自学提高自己,待下一次组织测评合格后方可计入。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五年)内,至少要达到360个学时(包括集中专题培训、技能培训、学术活动与课题研究、主讲公开课、听课、撰写论文)。除完成培训任务外,在竞赛中获奖及发表论文等均算入学分。
第13篇 汉东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制度
汉东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保证学校周边环境得到净化,维持良好的治安状况,我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禁止在校园门口50米以内摆摊设点。
二、禁止占用校园门前道路和校门两侧人行道从事经营娱乐活动,必须保证学校门前道路畅通。
三、禁止在校园门口20米以内设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四、集贸市场、停车场、夜市不得设置在可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的地点。
五、学校门前200米以内不得设置“三室一厅”,即游艺机室、录像厅、台球室和歌舞厅。
六、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噪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第14篇 小学学校大事记收集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大事记”收集管理制度
1、记载校内教育教学的大型活动及学校外事活动。
2、记载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
3、记载学校、教师、学生获奖情况,教师论文和学生作品发表情况。
4、定期整理、编目、打印、装册、存档。
第15篇 中小学校作业收缴收集的管理优秀作业表扬奖励制度-4
中小学校作业收缴、收集的管理、优秀作业表扬奖励制度4
1、作业的收缴、收集的管理
针对不同形式的作业采用不同的收缴、收集的管理。
(1)课堂作业,采用分组收缴,教师收集管理或分组收缴,组长收集管理的形式。
(2)家庭作业,采用组长收缴、收集管理的形式。
(3)其它作业,由教师灵活掌握。
2、优秀作业表扬奖励
(1)每期以班为单位,分学科评出十分之一的优秀作业,在班上进行表扬。
(2)每学年学校集中组织一次作业展评,分学科评出优秀作业,进行表扬奖励。
第16篇 小学学校疾病防控制度
小学(学校)疾病防控制度
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意识,提高师生防病能力,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我校疾病防控制度。
一、学校应建立各项卫生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班主任及值周教师每天做好晨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带身体异常的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学校,保证学校预防疾病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学校应普及卫生知识,利用黑板报、橱窗等各种形式做好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宣传,正确认识,做好防范。定期召开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教师会议,聘请专家进行相关知识讲座,举行有关预防传染病的知识培训。教会师生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个人健康生活习惯。
三、制定日常预防疾病管理措施:
1、保持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通风换气,教学和生活用房应每天开窗通风不少于2-3次。
尽量不要组织师生到人群集中的地方去活动。
2、注意个人卫生,经常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特别在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不要共用茶具、餐具。
3、注意增减衣物和均衡营养,加强户外锻炼,保证足够休息,增强体质。
4、学生若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肌肉酸痛等症状马上告诉老师或家长、及时就医;教师发现上述症状应及时就医。
5、学校卫生室应按照规定定期消毒。
四、设立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由学校校医(医务室负责人)或者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校传染病疫情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状况进行巡查。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校医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应马上向校长报告,学校在24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区卫生部门(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
1、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2、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
3、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查、登记制度
班主任及班级卫生委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及教师有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校医,校医要进一步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日志上,及时收集疫情信息。科任教师上课时发现班级有学生缺课应询问学生,学生不知原因时,应及时咨询班主任,班主任负责与家长联系,如属传染病个例及时上报学校。确保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六、学校发生传染病除及时报告疫情外,应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17篇 小学学校危险品安全保管和使用制度
1、实验教学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必须贮藏在专用室内,不得和普通试剂混存或随意乱放,还要按各自的危险特性,分类存放。
2、化学危险品室、柜,必须专人管理,管理人要有较高的责任感,懂得各种药品的危险特性,具有一定的防护知识,并做到“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本帐目、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
3、化学危险品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桶、黄沙等,学校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节假日安排值班时,要把化学危险品室列为重要防范区。
4、定期对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标签、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核对库存量,做到账物一致。
5、使用危险试剂进行实验前,必须向学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教师领用危险品时,必须提前计算用量,填写《危险试剂领用单》由专管人员和教师送取,不得让学生代替。
6、对实验中危险品的遗弃及废液、废渣要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在实验室存留,更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内。
7、危险试剂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现问题,除采取措施迅速排除外,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如实报告,不得隐瞒。
8、专管人员对化学危险品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性负有全部责任。
9、保管和使用人员对室内财物、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18篇 小学校园安全保卫制度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及师生员工的安全保卫工作,成立相应的安全保卫领导班子。
二、所有安全领导班子成员,应负责协助值班领导管理好校园内的相关的安保工作。
三、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学校每期要开展一次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班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以“安全、保卫”知识为主题的班会,时刻敲响安全警钟。
四、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好安全器材及相应设施,确保有备无患。
五、定期检查学校体育设施及校舍、宿舍等的安全性,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严禁在校园内追赶、打闹、骑自行车横冲直撞、撒把等,提倡做一名文明学生。
七、防止外人对校园的干扰、滋事,即时协调、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
八、搞好晚间巡查、防火、防盗,对事故隐患要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九、切实安全用电,按章用电,有事找电工,经常检查各用户的用电情况,定期检查电线线路,及时更换老化线路及用电器,以免酿成火灾。
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重大事故的“一票否决”,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19篇 z_小学校产管理制度
中心小学校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的管理,保证学校各类校产的完好率,满足教学、办公、生活等正常使用的要求,防止校产的浪费及流失,必须加强校产的管理。
一、校产管理责任状
学年初总务处与各室负责人签定校产管理责任状,将各室物品交付负责人承包使用,总务处组织安排每周五对教室、办公室、专用教室进行校产检查,并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各一次对全校校产进行检查。
二、购物审批制度
1.学校购置物品必须本着勤俭节约、统筹安排的原则。
2.购置物品,添置校产先由部门负责人(班主任、专用教室负责人、教研组长、办公室、科室负责人)申请,经总务处审核,由校长签字同意后,总务处负责购置。
3.对于大件物品购置,必须坚持集中采购制度,办理招投标手续;不需要办理招投标的,必须坚持二人以上购买制度,严把价格、质量关。
4.物品购置后,必须先审核登记入库,然后由部门负责人领用、保管。
5.购物发票必须由经手人签字,由总务处审核验收并签字,经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领物、借物制度
1.学校教职工由于工作需要,领用、借用学校物品时,须填写物品领用登记,总务主任同意后方可领用。
2.对于临时借、领用的物品,必须按时归还,对于长期使用的物品应负责保管,简易维修,如有损坏,作价赔偿。
3.学校物品一律不得外借。
4.学期结束,总务处清查物品保管情况,对于非人为损坏的物品,收缴入库进行维修或办理报废手续。
四、报修维修制度
1.校产损坏及时报修,杜绝因校产损坏而产生安全隐患现象的发生。
2.各类公物财产损坏,由班主任、专用教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网上报修。非正常人为损坏的,由总务处填写赔偿交款通知单,在三天内到财务室办理交款手续后。并将交款通知单送总务处登记备案。总务处凭此单安排实施维修。
3.修好后,报修人试用并做好“修好确认”登记。
五、报损、报废制度
1.校产超出使用寿命期限后,自然损坏,要适时予以报废;在规定使用寿命内,属自然不可抗拒因素,应予报废。
2.报损报废手续,由直接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书面申请,学校管理部门现场核对、登记,总务主任核实签字,分管校长、校长审批,方可登记入帐。
3.报损报废物品可作价出售的通过总务处批准出售,收入纳入学校行政财务。
4.报损报废物品有部分利用价值的,可改造利用,毫无价值的要及时清理。
六、损坏赔偿制度
1.对于损坏的校产要认真区分好人为损坏与自然损坏,人为损坏必须赔偿。
2.班级卫生用品、教学用具、课桌凳、门窗玻璃、电教设备(电脑、录音机、投影仪等)以及饮水机,班主任应加强教育,正确安全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赔偿责任。学期末学校统一检查。
3.各活动室设备、工具登记造册,分发给各负责老师保管使用,如有损坏遗失现象,根据当事人情况视情节轻重按质论价赔偿。
4.自然、科学仪器设备、音乐、体育、美术器材设备、电教设备、鼓号、演出服装、图书资料、食堂物资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外借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经总务处报经校长室批准后方可借出,并由借出人员负责追回。
5.公物财产损坏,隐瞒不报,或故意损坏公物财产,经查实将作出严肃处理。
校产管理考核(计入绩效月常规考核)
(1)课桌、损坏(桌面涂刻划),追查责任学生,按价赔偿,双人课桌(老)50元/张(新)90元/张,单人课桌(老)25元/张(新)45元/张,同时扣除班主任考核分1分/张。
(2)班级开无人灯、长明灯,发现一次扣班主任考核1分。
(3)班级放学后或休息日门窗未关,发现一次扣班主任考核分1分,造成损失,扣除考核分3分。
(4)班级校产损坏未及时报修,查出有安全隐患,扣班主任考核分1~5分。
(5)办公室要安排值日表,交总务处和卫生室备案,教师下班后,一般电器未关扣值日教师考核分1分,空调未关,扣值日教师3分。
(6)办公室教师下班后,门窗未关,扣值日教师考核分1分,造成办公室财产损失,由值日教师作价赔偿,并扣除考核3分。
(7)各专用教室参考以上管理考核。
第20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范文
在每一所中小学,不管是上级单位还是中小学内部,都要有规范的财务制度。以下是详细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帐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帐。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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