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检修作业的安全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不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也是维护生产设备稳定运行的关键。通过严谨的安全规程,我们可以预防意外事故,降低生产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塑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工作环境,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1. 作业前检查:确保设备在检修前已断电,进行必要的危险源辨识。
2. 个人防护装备:所有参与检修的人员必须穿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
3. 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操作手册和内部制定的检修流程进行作业。
4. 危险警示:在检修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他人误入。
5.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1.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了解并能正确执行安全制度。
2. 记录与监督:记录每次检修的过程,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3. 定期评估:不断审视和更新安全制度,以适应设备和技术的发展变化。
4. 非常规情况处理:对于突发或未预见的情况,应灵活处理,但始终以安全为首要原则。
每一项制度都应简洁明了,避免产生歧义,确保员工能够快速理解和遵守。通过这样的安全制度,我们旨在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位员工都能在工作中安心,为企业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第1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㈠ 日常检维修:由各生产车间负责,对生产装置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隐患,及时进行检维修。
㈡ 定期检维修:苯胺生产装置再生周期,确定为公司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周期,即:每四十个工作日左右进行一次1—2个工作日的全厂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
㈢ 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经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由设备处制定公司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日常计划性检维修,由各单位制定计划,报设备处、生技处审批。检维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第六条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按本公司《外业协作、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第八条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㈡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㈢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㈣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九条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第十一条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第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第十八条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第十九条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二十二条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第二十四条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第二十五条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2篇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㈠ 日常检维修:由各生产车间负责,对生产装置中出现的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隐患,及时进行检维修。
㈡ 定期检维修:苯胺生产装置再生周期,确定为公司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周期,即:每四十个工作日左右进行一次1—2个工作日的全厂生产系统停车定期检维修。
㈢ 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经逐级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由设备处制定公司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日常计划性检维修,由各单位制定计划,报设备处、生技处审批。检维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第六条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按本公司《外业协作、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第八条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㈡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㈢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㈣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第九条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第十一条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第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第十八条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第十九条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二十二条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第二十四条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第二十五条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第三章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三十二条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第三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要与检修施工单位保持有效信息联系沟通。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第四章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第三十三条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第三十四条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十五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5)111号文《厂区施工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07)67号文《厂区施工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3篇 配电室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1、本实施细则根据矿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选煤厂配电室所有设备检修作业中的停、送电工作。
2、执行停送电工作(包含监护人员)以及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 必须是按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的人员担任,没有操作资格合格证的人员不得进行有关停送电工作。
第二节 一般规定
1、设备检修作业联系停、送电应由专人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参与。严禁采取电话通知(电力调度令除外)、约时、捎信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2、检修工作负责停送电联系人, 应由负责该项检修工作的负责人或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 期间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联系人。
3、由检修人员自行执行的设备检修停送电操作, 应实行双牌制。即设备停电后,应由执行停电的电工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检修工作负责人挂“检修”标示牌,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标志牌应挂在一经操作即可送电至被检修设备的开关操作手柄或旋钮上。“检修”牌和“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标示牌,应标注使用人单位和姓名(或号码) ,做到专人专牌、专牌专用。
4、电气设备检修,必须有效切断有可能送电(包括反送电)到检修设备的所有上级电源,不应在只经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且严格执行停、送电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5、电气设备检修停电必须装设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接地线(或接地刀闸)应在检修电气设备所停上级电源开关的负荷侧或电气设备检修地点的电源侧装设,接地必须可靠,并在接地处悬挂“已接地”牌。接地线装设前应停电、验电和放电,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应和验电、放电的位置一致。接地线的装设和拆除由停、送电操作人员进行。
6、停电检修作业需要跨班次的,交接班时,交班和接班的工作负责人及指定的工作许可人(停、送电电工)对现场所有的安全措施进行交接,签字确认, 由接班电工和检修工重新挂 “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牌,方可继续作业。
7、检修负责人在送电前, 必须认真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不得带隐患或安排其他人员代为检查。
第三节 电气检修(含电缆、电线、变压器)停送电规定
1、各级签字人员应为文件规定的具有资格的人员。
2、需在配电室内停、送电的,填写工作票。停送电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工作票” 须经部门有资质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
(二)停电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送到配电室,由电气工作许可人执行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措施。 停电后,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 “工作票”上确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然后进行停、送电操作。
(三)检修联系停、送电人员严禁进行停、送电操作,但可以作为停、送电监护人。
(四)检修结束,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电工)分别在“工作票终结”栏中确认、签字,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后,检修负责人先摘“检修牌” ,电工再摘“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方可恢复送电。
3、电气设备检修需要在配电室以外的检修现场,由检修人员自行停、送电的,应填用“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单”。停、送电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停、送电应坚持“谁停电、谁送电,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对所停开关进行闭锁,由电工和检修工作负责人分别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和“检修”标示牌。
(二)设备检修前,由检修工作负责人签发“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工作单”。安排电工专人负责停电操作,执行停、送电操作的电工即为本项检修工作的工作许可人。
(三)停电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确认、签字,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四)检修结束,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分别在“工作单终结”栏中确认、签字,履行工作单终结手续,检修负责人先摘“检修牌”,电工再摘“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方可恢复送电。
4、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检修设备试送电,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收回相关的所有工作票(或工作单) ,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
(三)在检修工作负责人和执行停、送电的电工全面检查无误后,由执行停、送电的电工进行试送电。
第四节 机械设备检修停、送电规定
1、设备检修, 必须切断设备电源, 开关可靠闭锁,电工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标示牌,检修工作负责人挂“检修牌”。如设备本身带有电气隔离开关,拉开隔离开关即可视为切断设备电源。
2、机械设备检修停、 送电时,履行以下程序:
(一)需停电时,检修工作负责人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开关名称编号,并签字。电工根据要求停电,并在所停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后,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停电时间和签字。检修工作负责人对停电措施进行安全确认后,挂“检修”牌。
(二) 需送电时, 检修工作负责人对检修现场安全确认无误,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送电原因、送电开关名称编号,并签字后,摘除“检修”牌。电工根据要求,摘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后送电,并在“设备检修停(送)电记录表”中填写送电时间和签字。
3、除对检修设备切断电源外, 同时还必须切断与检修设备连锁启停或临近检修地点、危及检修安全的其它设备电源。
4、需要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检查作业, 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可靠地点,可以通过信号、通讯系统联系开、停设备。发现问题需要处理时,应严格执行检修停送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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