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是教育工作的基石,它关乎每一位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意外事故,减少潜在风险,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它不仅是学校管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责任和家长信任的体现,对于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深远影响。
1.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火灾、地震、医疗急救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确保快速响应。
2. 师生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和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3. 校园设施安全检查:定期对教学楼、实验室、体育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出入管理:实施门禁制度,严格控制校外人员进入,保障校内安全。
5. 网络安全规定:教育学生遵守网络行为规范,防止网络欺凌和信息泄露。
1. 制度需明确责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于抽象,要具体到操作步骤,便于执行。
3. 制度更新:随着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适时修订和完善安全制度。
4. 监督与评估: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效果,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以上内容旨在强调校园安全制度的重要性,阐述其组成部分,提出注意事项,并简要说明制度的编写格式。安全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构建平安校园的关键,需要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参与,形成合力,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第1篇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据有《长春市教育系统安全责任事前追究暂行规定》和《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班主任:谁当班谁负责
3、教职工: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4、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5、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6、值周领导及教师责任区:属地管理,全面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学生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班主任会同少先队协调处理;
2、异班(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各部负责人会同少先队、教务处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门,学校配合处理;
4、行风责任由学校行政处理。
三、责任追究制: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1、行风责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学生和家长代购、推销学习用具、教辅资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险等或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2)私自收费办班、补课;随意调课、提前或滞后放学、私自放假等造成伤害事故或不良影响。
(3)在对学生管理中,有过激言行,影响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有家长反映。
(4)在与家长交换意见时,语言过激,与家长发生争执,反映到学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在与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关系发生口角或动手,造成不良影响。
(6)酒后上课,上课期间随意接听电话。
(7)煽动、鼓惑他人、聚众滋事。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学校声誉和经济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承担经济责任或经济处罚,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教师、值日教师等)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学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课教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教务处,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教务处没有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办公室、功能室负责人应及时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没有及时维修或没被检查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或被盗而造成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随时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较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没有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的。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9)教师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图书、音像设备、教学用具、体音美器材、影音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败而引起财产设备的遗失、损坏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由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选先、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年内不予考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东海中学校园安全事故防范制度
中学校园安全事故防范制度
学校的安全防范包括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事故。为确保校园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校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烧可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2、每日放学,教室、办公室要切断相关电源,消除火种。值勤人员要做好全面检查。
3、消防设施、器材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4、门卫对外来人员要作查询和会客登记,以防不法人员混入校园。
5、学校机房、控制室,财务室等重要部门,除加固门窗外,管理人员须增强防范意识,闲杂人员拒绝入内。
6、办公室老师要有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节假日贵重物品不放在办公室。养成随手关抽屉、关房门的习惯。
7、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设施、器材、及时维修、保养,防止有毒气体泄漏、有毒物品伤人。
8、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安全隐患。
第3篇 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
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
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3、_
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为第二责任人。
4、餐厅、宿舍,每日值班定人定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事故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1、学校各班级、各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班主任为各班安全教育主要负责人要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
2、每位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发现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立即排除,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主任应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工作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校园内外,所有教师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都应及时制止、教育,并反映给学生的班主任,继续加强教育。若视而不见,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4、值日教师要切实加强课间巡视,排查一切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
5、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先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和校医取得联系,同时,联系班主任。班主任接到通知后积极参与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安全主任取得联系。需要送医院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情况严重的,要迅速直接上报校长。
三、责任事故的追究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1、校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第一责任人须写300字以上的情况说明,经第二责任人(班主任、级组长或值日组长)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分别交给班主任、德育主任。该情况说明作为今后办理保险赔付、追究相关责任的第一依据,务必实事求是。
2、需要送往医院救治或面见家长的,第一责任人要自始至终积极主动参与。
3、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他故意行为直接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当事教师完全负责(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学校对此公开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
4、因教师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根据事故的性质、轻重,划分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庙下二中
2022年9月
第4篇 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_或集体_。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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