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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汇编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指南针,为我们的工作指明方向,确保各项活动在安全的轨道上进行。它不仅保护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能够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员工的工作信心,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述每个工作岗位的操作步骤,强调安全要点,防止误操作。

2. 危险源识别与管理:定期评估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

3. 应急预案:为突发状况提供快速响应的指导方案。

4.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5. 设备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留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有针对性,针对不同部门、岗位制定具体措施。

2. 制度应保持更新,随着技术进步和法规变化及时调整。

3. 实施过程中需监督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落地。

4. 强调全员参与,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容忽视。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定和严格执行,我们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促进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范文

第1篇 阳煤集团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加强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煤矿的责任。

第三条 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日常校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成败,只有把校准工作做好了,煤矿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第四条 各矿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日常调校工作。

第五条 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风速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催化燃烧型甲烷传感器、催化燃烧型甲烷报警仪标校周期为10天。

第七条 正确处理“校准”和“检定”两者的关系,既不能以“检”否“校”,也不能以“校”代“检”,应当坚持强检的前提下做好日常校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八条 计量标准器具必须保证经计量检定合格,必须保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配备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仪器、仪表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计量依据。

第九条 作好各种强制检定的安全仪器计量器具统计、检定工作,对于检定的仪器仪表发放计量检定证书,保证计量检定工作高质量有秩序地进行,使计量检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诚信、高效。

第十条 所有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部建立登记台帐和使用卡片。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有计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二条 仪器仪表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要经常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状况,性能好坏、有无故障。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要存放在常温、干燥、整洁的环境中,妥善保管,防止仪表的损坏。

第十四条 检修、调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依照说明书的要求按步骤、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仪器仪表要定期检查、校正,保证其使用精度。

第十六条 调校气样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气样,不得以其它气样替代。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程序,对所检验的煤矿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建档、登记造册,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凡发现对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严格按有关法规标准处罚。

第2篇 阳煤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加强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煤矿的责任。

第三条 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日常校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成败,只有把校准工作做好了,煤矿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第四条 各矿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日常调校工作。

第五条 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风速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催化燃烧型甲烷传感器、催化燃烧型甲烷报警仪标校周期为10天。

第七条 正确处理“校准”和“检定”两者的关系,既不能以“检”否“校”,也不能以“校”代“检”,应当坚持强检的前提下做好日常校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八条 计量标准器具必须保证经计量检定合格,必须保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配备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仪器、仪表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计量依据。

第九条 作好各种强制检定的安全仪器计量器具统计、检定工作,对于检定的仪器仪表发放计量检定证书,保证计量检定工作高质量有秩序地进行,使计量检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诚信、高效。

第十条 所有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部建立登记台帐和使用卡片。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有计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二条 仪器仪表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要经常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状况,性能好坏、有无故障。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要存放在常温、干燥、整洁的环境中,妥善保管,防止仪表的损坏。

第十四条 检修、调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依照说明书的要求按步骤、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仪器仪表要定期检查、校正,保证其使用精度。

第十六条 调校气样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气样,不得以其它气样替代。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程序,对所检验的煤矿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建档、登记造册,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凡发现对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严格按有关法规标准处罚。

第3篇 某集团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加强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煤矿的责任。

第三条 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日常校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成败,只有把校准工作做好了,煤矿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第四条 各矿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日常调校工作。

第五条 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风速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催化燃烧型甲烷传感器、催化燃烧型甲烷报警仪标校周期为10天。

第七条 正确处理“校准”和“检定”两者的关系,既不能以“检”否“校”,也不能以“校”代“检”,应当坚持强检的前提下做好日常校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八条 计量标准器具必须保证经计量检定合格,必须保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配备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仪器、仪表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计量依据。

第九条 作好各种强制检定的安全仪器计量器具统计、检定工作,对于检定的仪器仪表发放计量检定证书,保证计量检定工作高质量有秩序地进行,使计量检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诚信、高效。

第十条 所有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部建立登记台帐和使用卡片。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有计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二条 仪器仪表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要经常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状况,性能好坏、有无故障。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要存放在常温、干燥、整洁的环境中,妥善保管,防止仪表的损坏。

第十四条 检修、调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依照说明书的要求按步骤、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仪器仪表要定期检查、校正,保证其使用精度。

第十六条 调校气样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气样,不得以其它气样替代。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程序,对所检验的煤矿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建档、登记造册,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凡发现对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严格按有关法规标准处罚。

第4篇 集团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条 加强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计量强制检验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是煤矿的责任。

第三条 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日常校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决定着煤矿安全生产的成败,只有把校准工作做好了,煤矿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第四条 各矿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认真做好煤矿安全计量器具的日常调校工作。

第五条 严禁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第六条 光干涉型甲烷测定器、粉尘采样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一年,风速表的检定周期不超过半年,催化燃烧型甲烷传感器、催化燃烧型甲烷报警仪标校周期为10天。

第七条 正确处理“校准”和“检定”两者的关系,既不能以“检”否“校”,也不能以“校”代“检”,应当坚持强检的前提下做好日常校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八条 计量标准器具必须保证经计量检定合格,必须保持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配备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仪器、仪表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计量依据。

第九条 作好各种强制检定的安全仪器计量器具统计、检定工作,对于检定的仪器仪表发放计量检定证书,保证计量检定工作高质量有秩序地进行,使计量检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诚信、高效。

第十条 所有的安全仪器仪表全部建立登记台帐和使用卡片。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有计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二条 仪器仪表设专人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要经常检查仪器仪表的完好状况,性能好坏、有无故障。

第十三条 仪器仪表要存放在常温、干燥、整洁的环境中,妥善保管,防止仪表的损坏。

第十四条 检修、调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依照说明书的要求按步骤、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仪器仪表要定期检查、校正,保证其使用精度。

第十六条 调校气样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气样,不得以其它气样替代。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程序,对所检验的煤矿安全产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建档、登记造册,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凡发现对未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和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严格按有关法规标准处罚。

第5篇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瓦斯,煤尘等“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煤矿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检验、检定,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按照各类检测仪表的检定周期,严格执行强检标校制度。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以上设备、仪器仪表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测试,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5、矿井每年都必须制定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强检标校计划,国家认可的合格计量单位检验的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永久保存。

6、各类仪器仪表的强制检定周期如下:

1)光干涉测定器每1年检定一次;

2)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每1年检定一次;

3)矿用风速表每半年检定一次;

4)矿用粉尘采样器每半年检定一次;

5)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年检定一次;

6)甲烷氧气检测报警仪每1年检定一次;

7)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定一次;

8)甲烷、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每年检定一次;

9)甲烷传感器每年测试一次;

10)甲烷断电仪每年测试一次。

7、新增加的仪器仪表要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和《规程》规定定期强检标校。

8、矿井每年要将仪器仪表的检定列入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保证足量的检定费用。

9、通防部门要详细记录仪器仪表的自检和强检情况,并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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