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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厂安全生产制度汇编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钢厂安全生产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钢铁行业中,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行的基石,如同钢铁熔炉中的炽热火焰,不可或缺。它确保了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了设备的正常运转,同时也保障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制度的存在,就像一道无形的防护网,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工种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制定的应对措施和疏散方案。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预防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风险。

5.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对潜在危险进行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确保员工能理解和执行。

2.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适应生产环境和技术变化。

3. 强化监督与执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严肃对待违规行为。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安全制度。

钢厂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体现,需要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只有将制度融入日常工作中,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钢厂安全生产制度范文

第1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减轻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各种检查活动。特种设备的检测是一种特殊的安全检查,其检测要求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应按本制度进行。

第三条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炼钢厂生产经营过程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漏洞、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外来施工作业单位的执业资质等。

第四条安全检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程、危险源(点)及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岗位特点以及生产要求进行。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车间主要负责人、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在从事各项生产管理活动时,要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

各车间负责人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绩效负责,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六条在日常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负责对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科作为炼钢厂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科室,对厂属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单位级检查要有检查计划、记录、有总结、有检查人员签字,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个人日常巡查要有工作日记。

第七条各车间、职能科室、人员要按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处理

第一节 各级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检查

第八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随时对自己所处的环境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九条岗位操作人员应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按班进行安全检查工作,班前、班中和班后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对易发生事故或留下隐患的部位要随时检查,对重点控制的设备要随时监控,重点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人员沟通处理并向班组长或安全员汇报,有关情况要记入班组安全日志。

第十条班组长要组织班组人员进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每班对本班组人员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执行规程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中。要保证每周对本单位区域做到普检,不留死角。

非车间级的工段长、大班长、工长参照班长检查要求执行,对抽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车间级安全员(含兼职)应对所管区域进行不少于每天一次的巡检,每周至少对一个班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每周至少抽考两名岗位操作人员安全规程或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结果填入安全检查记录。安全员因故不能参加检查时,由车间主任安排他人代行职责。车间其它专业人员在检查本专业工作时应同时检查本专业所负责的安全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车间、职能科室正副职在检查生产(主管业务等)工作的同时应检查安全工作。每周至少要组织一次安全专题检查并记录,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车间安全检查记录中或自备的安全专题记录本,每月至少对一个班组(工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签认。

第十三条厂领导(含安全助理)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季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分别建立以车间级单位为基础的联系单位,每月至少检查两次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或分管专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及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节 职能科室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生产科要定期组织文明生产检查,确保生产现场安全有序,各类物品按定置要求码放,保持现场安全通道和人员巡检路线的畅通,发生各类意外事故导致停产时,必须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每年汛期来临前,要组织一次防汛大检查,在检查交接班制度时,认真检查安全工作交接情况。

第十六条设备科在对设备进行检查时,应同时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在对设备使用与维护规程进行检查时,要同时检查安全使用要求完善情况、岗位人员熟知情况以及落实情况。每年五月前后应组织工业建筑物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必须有记录。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电气设备、线路、煤气设施、特种设备的状况进行检查。材料库负责劳保用品质量、燃气气瓶情况的检查。

第十七条管理科要加强劳动纪律检查,杜绝离岗、睡岗、酒后上岗现象发生;对安全专业提出的考核、奖惩落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复审及配置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不能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在进行劳动组织检查时,要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工会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危险化学品管理及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应经常组织对职业危害情况的检查;要定期对要害部位进行检查,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日常工作中要对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修动火的,要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科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要组织对其安全性进行确认,在进行新产品合同评审时,要对工艺进行安全性确认;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要确保产品不影响后续工序的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各级安全管理组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厂级按月、车间级按周、班组级按日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其它专业管理人员要按本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准备

(一)确定检查的对象、目的、任务;

(二)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三)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情况;

(四)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五)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六)准备必要的**、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

(七)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

第二十三条实施安全检查

(一)访谈

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查安全意识、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查阅文件的记录

检查设计文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是否齐全、有效;查阅相应执行记录;

(三)现场观察

对作业现场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进行观察,寻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事故征兆等;

(四)仪器测量

利用一定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对在用的设备设施、器材状况及作业环境条件等进行测量,以便发现隐患;

(五)分析判断

掌握以上情况后,应进行分析、判断和验证,得出正确结论,

提出处理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整改落实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按照检查组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检查组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实现安全检查工作的闭环。

第四节常规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

(一)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情况;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如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控制指标和劳动纪律)等;

(三)设备运行、消防器材、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情况;

(五)抢修、检修、临时安排工作时的安全措施制定、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高温雨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对厂房建筑、防触电、防雨、防汛、防雷电、防塌方、防暑等专业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防风、防雨、防汛、防雷、防塌方、防触电各项措施的完善与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高处悬浮物清理情况,风载荷大而不牢固的设施加固情况;

(三)各变配电站、低压配电室防、排水措施,室外电气设备、电源闸箱防雨设施到位情况;

(四)高压变配电站、变配电所等重点部位的避雷装置完好情况;

(五)施工工地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专人严密监视并采取了加固措施和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六)高压操作配备的绝缘用具是否完好、有效;

(七)移动式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的漏电保护器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

(八)检查相关人员触电抢救知识的掌握情况;

(九)压力容器在露天使用时是否有防暴晒措施;

(十)患有高温禁忌症者调离高温岗位情况;

(十一)防暑饮料、药品落实到位情况,防暑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高压绝缘用具的检测及高压用电设备的预防性试验以及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冬季来临之前及期间,各主管专业系统要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防冻、防风、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等专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加强对季节性使用的取暖设备的检查;

(二)压力容器避免冻结措施落实情况;

(三)露天使用的起重机械的防风装置完好情况,是否制订防倾翻措施,并落实到班组岗位;

(四)检查处理各类管道“跑、冒、滴、漏”情况和工作面、道路、铁路、平台、走梯等处的结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

(五)防寒用品的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检修(施工)现场防滑设施的建立和措施的制定情况;高处冰锥清理情况;

(六)瓦棱铁和其它轻质板顶、板墙及高层建筑顶部牢固可靠情况,是否存在悬浮物;

(七)加强对室外配电装置、架空线路及其沿线的巡视检查,防止因刮风造成其它杂物搭在电气设备或线路上而造成事故;

(八)强化对厂内机动车等机动车辆的各种灯光、反光镜、刹车装置的检查,确保齐全灵敏可靠。

(九)使用煤气的岗位,要加强对所管煤气设备、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的检查。使用电炉取暖要经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有防触电的措施。

(十)加强对夜间照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专项检查由各主管领导或主管科室组织,并吸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专项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要抄报安全科存档、备案。

第五节 定期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在每年春节、五一、十一、和元旦等节日前厂安委会和各单位要分别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级贯彻落实国家、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单位安全工作要求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规程发放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持证上岗、防护用品标准佩戴、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

(五)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安全通道、文明生产的情况,现场隐患、尘毒治理情况;

(六)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维护与保养;检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管理情况;

(八)各种生产设备、装置、设施安全防护情况,及各类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

(九)各级危险源(点)管理情况;

(十)安全警示标志按标准设置情况;

(十一)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和隐患整改及安全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时,基层班组要组织岗位人员对所管区域、所管设备进行普查;车间组织对重点区域、班组进行普查,对一般区域、班组抽查;厂安委会和安全科有针对性的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在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级行政领导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在厂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工作中,各车间和职能科室要将本单位安全检查的情况抄报安全科,安全科要对有关单位落实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定期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

第六节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制定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轻伤事故发生后3天内,由所在单位对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检,并向厂安委会申请复查,安全科接到报告之日起1日内对其进行复查,形成正式复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危险源(点)分类和分级管理,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划分,明确应控制的风险并形成清单,使管理者和风险者都知道身边的风险和应遵循的规程、制度,达到全部风险处于受控状态的要求。

各级危险源(点)及其控制措施和因故暂时整改不了而采取监控措施的事故隐患,要根据其级别,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检查,班组按班、车间按日、厂级按周进行检查。检查主体为对应级别的负责人或分管专业。

第三十五条对虽不是危险源(点)但失控则可能导致较大伤亡的重点控制设备设施、区域要参照前款执行。

第七节检查记录及隐患(问题)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有记录。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记录在班组安全日志。职能科室和车间要填写不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或问题记录要具体、清楚,要明确整改时限及负责人和控制措施,炼钢厂对暂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和问题要有记录,并有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重大隐患要上报公司安全指挥中心。

第三十七条职能科室及车间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必须有书面记载,能体现所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较大问题在报主管领导的同时要抄报安全科进行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安全专业人员(含车间级专兼职安全员)检查记录人手一册,安全记录由公司统一样式,由主管领导每月签认一次。

第三十九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由安全科下发安全检查通知书,留存安全科的通知书连同反馈意见由安全科统一管理,保存两年。

第四十条隐患(问题)的整改原则是“三定四不推”(三定:定整改措施、定责任人员、定完成时限。四不推:班组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工段级、工段级能解决的不推向车间级,车间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厂矿级、厂矿级能解决的不推向公司级。),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一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落实到岗到人。隐患及措施要告知相关人员,避免发生伤害事故。在隐患(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前,必须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随机或定期检查,以保证隐患(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整改的隐患(问题),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完成当日报上一级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班组级四小时内,职能科室或车间当日内,厂级两日内组织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价、验收,经验收认定不合格的隐患(问题)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经验收认定合格的隐患(问题),验收负责人在安全检查记录中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第四十二条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查找出管理原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领导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隐患(问题)重复发生。

第四章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形式、要求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分为“不安全指令书”(见附表1)、“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见附表2)、“安全检查报告书”(见附表3)。

第四十四条安全检查通知文书应按年编号,有签发人、被下达单位名称、存在问题详细情况、检查时间、要求反馈时间、签发单位名称。必要时应注明判定隐患或问题的依据,考核的依据和幅度。安全检查通知文书的具体样本是由安全环保处统一编制。

第四十五条不安全指令书:

(一)不安全指令书所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不安全指令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二)下达“不安全指令书”的范围:

1、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不安全隐患或问题,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整改的。

2、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且后果严重的不安全隐患。

3、遇有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安全专业人员可下令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后,补发“不安全指令书”。

(三)接受指令书的单位,按指令书所指项目无条件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天内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反馈处理情况,签发指令书的部门在一周内派人前往复查后签认。

第四十六条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一)对一般性隐患(问题)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由厂主管领导或安全科长签字,加盖公章下发执行。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为一式两份,签发单位一份,被下达单位一份。

(三)接受《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按《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所指项目立即组织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并采取控制措施,并于一周内向厂安全科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安全检查报告书》是厂级安全大检查中对所检查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好的作法、存在问题,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后,可不再下发《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但如需下发《不安全指令书》时必须下发。安全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检查单位一份,被检单位两份,在被检单位领导签字后,返还检查单位一份。

第四十八条对被下达《不安全指令书》、《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以及其它违反安全制度、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和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安全检查通知文书。

第五十条对冒险蛮干的单位和个人,安全检查人员可以视情况停止其作业,责令其按要求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施工。

第五章 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炼钢厂专职安全员)根据需要可以调用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区域,询问和抽考有关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对现场或实物拍照、录像、采样。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扣留被检查单位违规的工具、记录等。

第五十三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行使检查职能时,应尊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做到文明检查。

第五十四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如发现或遇到险情时有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五十五条安全专业检查人员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各种秘密和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若与上级下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颁发的文件为准。已颁发制度有关内容与本制度相抵触时,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不安全指令书

签发单位:编号:

: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严重威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问题:

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三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签发人:年月日

附表2:

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

签发单位(盖章):编号:

:

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隐患(问题):

要求立即组织整改,并于一周内反馈处理情况。

签发人:年月日

附表3:

安 全 检 查 报 告 书

签发单位:编号:

检 查 时 间

受检单位

检查组人员

检 查 内 容

受检单位领导

签 发 人

检查概况及存在问题情况:

注:接此报告书后,请在三日之内将反馈意见报签发单位。

第2篇 炼钢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 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炼钢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炼钢厂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厂安全科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车间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厂安委会,炼钢厂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厂安委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班组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炼钢厂安全科应当留存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坚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原则。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隐患整改指令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建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指导、监督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职能管理科室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单(附件7),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厂安委会并对限时整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督管理科室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隐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隐患治理不执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实“五到位”的;

四、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按照厂《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管理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罚款:

一、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对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三、限时整改的事故隐患,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车间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3篇 某轧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轧钢高线,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三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安全检查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实施计划,必要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六条 建立由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定时、定人”整改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防止职业危害,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第七条 凡因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综合安全检查

第九条 综合检查本厂、车间、班组三级,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要明确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条 五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得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五同时”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纪律、安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发现和查明安全隐患及整改和复查、安全组织、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厂级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班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查阅各种安全生产台帐和资料。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安全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故意对抗检查者,有权向生产厂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厂级、车间级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在第二天汇总检查结果,并发出检查通报。

第十四条 班组应每班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车间每周进行一次查看,并签名确认。发现需要进行考核的问题时,车间有提出考核的权力。

第三章 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安全检查由各车间的主管领导、专业人员参加的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轧钢厂专项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加热炉系统专项安全检查、消防系统专项安全检查、轧钢机系统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在第二天汇总检查结果,并把编辑好的书面和电子版本上交生产厂长,车间主任应当日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征求生产厂长提出考核要求,并发出检查通报。

第四章 其它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轧钢厂根据气候特点及季节的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雷电、防台风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检查。

第十九条 在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并发动员工不定期地对本厂或本岗位进行群众性的安全、卫生检查,将发现的隐患汇报生产厂长。

第五章 检查通报

第二十条 综合安全检查(厂级、车间级)、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均需发出检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其它安全检查必要时也可发出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检查通报由安全管理员负责根据检查结果编写,并征求生产厂长,提出考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检查通报由安全管理员统一集中保存,并建立专门台帐。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必须遵守“三定四不推”原则。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第二十六条 由于条件限制而不能立即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制订出防范措施和限期整改计划,使整改工作做到项项有交待,条条有着落。

第二十七条 轧钢厂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报告上级部门。在问题未解决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实行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轧钢厂《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管理员签发,并接收和保存“反馈联”。

第三十条 车间或班组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时,车间主任、班组长、整改责任人应立即着手整改,不可拖延,如对隐患整改不重视或不积极整改,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车间主任、班组长、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生产安环部制订,一式两联。安全隐患整改后,责任人认真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返回“反馈联”给安全管理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考核由各车间主任执行,并征求生产厂长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考核金额由车间主任报送综合管理员。

第三十四条 考核资金直接从责任人工资扣除。

第三十五条 每缺一次安全检查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果不上报或检查不记录结果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检查时故意对抗检查人员,不配合、拒绝、破坏和干扰检查的考核责任人200元,责任人班组的班长和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各考核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隐患整改不重视、不积极或不整改的,责任人、责任人班组班长、车间主任各考核200元。

第三十九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填写、不反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指本厂均代表轧钢高线。

第4篇 轧钢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识别和控制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实现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轧钢高线,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第三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安全检查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五条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实施计划,必要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六条     建立由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定时、定人”整改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防止职业危害,促进安全文明生产。

第七条     凡因安全检查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生产厂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厂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二章  综合安全检查

第九条     综合检查本厂、车间、班组三级,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要明确重点检查内容。

第十条     五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得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职责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五同时”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纪律、安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发现和查明安全隐患及整改和复查、安全组织、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厂级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班一次。

第十二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查阅各种安全生产台帐和资料。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安全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故意对抗检查者,有权向生产厂长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厂级、车间级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在第二天汇总检查结果,并发出检查通报。

第十四条  班组应每班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车间每周进行一次查看,并签名确认。发现需要进行考核的问题时,车间有提出考核的权力。

第三章  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安全检查由各车间的主管领导、专业人员参加的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轧钢厂专项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专项安全检查、加热炉系统专项安全检查、消防系统专项安全检查、轧钢机系统专项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安全检查结束后应在第二天汇总检查结果,并把编辑好的书面和电子版本上交生产厂长,车间主任应当日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在征求生产厂长提出考核要求,并发出检查通报。

第四章  其它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轧钢厂根据气候特点及季节的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雷电、防台风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检查。

第十九条  在重大节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厂的安全大检查。并发动员工不定期地对本厂或本岗位进行群众性的安全、卫生检查,将发现的隐患汇报生产厂长。

第五章  检查通报

第二十条  综合安全检查(厂级、车间级)、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活动结束后均需发出检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其它安全检查必要时也可发出检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检查通报由安全管理员负责根据检查结果编写,并征求生产厂长,提出考核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检查通报由安全管理员统一集中保存,并建立专门台帐。

第六章  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必须遵守“三定四不推”原则。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四不推:凡是自己能解决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厂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第二十六条  由于条件限制而不能立即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制订出防范措施和限期整改计划,使整改工作做到项项有交待,条条有着落。

第二十七条  轧钢厂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报告上级部门。在问题未解决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实行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办法,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轧钢厂《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管理员签发,并接收和保存“反馈联”。

第三十条  车间或班组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时,车间主任、班组长、整改责任人应立即着手整改,不可拖延,如对隐患整改不重视或不积极整改,或因此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车间主任、班组长、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格考核。

第三十一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由生产安环部制订,一式两联。安全隐患整改后,责任人认真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返回“反馈联”给安全管理员。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考核由各车间主任执行,并征求生产厂长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考核金额由车间主任报送综合管理员。

第三十四条  考核资金直接从责任人工资扣除。

第三十五条  每缺一次安全检查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结果不上报或检查不记录结果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  检查时故意对抗检查人员,不配合、拒绝、破坏和干扰检查的考核责任人200元,责任人班组的班长和车间主任负管理责任,各考核100元。

第三十八条  对隐患整改不重视、不积极或不整改的,责任人、责任人班组班长、车间主任各考核200元。

第三十九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填写、不反馈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八章  附录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指本厂均代表轧钢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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