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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事故隐患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安全制度如同指南针,确保我们的工作环境稳定,员工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它不仅规避潜在风险,更是企业责任的体现,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提升了企业的整体效率。安全制度的存在,如同一堵无形的防护墙,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生产秩序,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作业的安全步骤,防止误操作。

2. 应急预案:预先规划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确保快速响应。

3. 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4. 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素质。

5. 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公正调查,从中汲取教训。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便于理解和执行。

2. 制度应适时更新,适应企业变化和发展。

3. 强调全员参与,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4. 制度执行必须严格,不能因短期利益而妥协,否则将削弱其权威性。

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要深入理解并严格执行,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

事故隐患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1.1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其组织、实施及整改等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落实有关要求。

1.2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1.2.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为每季度一次。

1.2.2公司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组成,联络员由安质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对大检查的策划、实施、总结分析、整改进行全过程控制。

1.2.3根据在建工程分布情况组成若干检查组,组长由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担任,组员由安质部、工程部、设物部、公安分处和党、工、团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各组由安质部派联络员一人。

1.2.4安质部拟制大检查计划,提出拟检查工程项目、分组人员安排、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的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大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中旬。为了及时有效地沟通情况并督促整改,指挥部/经理部应派员参加并配合公司检查组开展工作。

1.2.5公司未安排检查的工点,由工程公司负责在同一时间组织检查,项目经理负责在季度末前10天将自检评价及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或电传)报公司安质部。

1.3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

指挥部/经理部对所辖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1.4 工程公司/项目安全质量检查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对所施工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检查,可每半月或每旬一次。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2. 安全质量检查程序

2.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

2.1.1受检单位第一管理者作本季度安全质量工作汇报,内容:工程概况;本季度施工情况(及剩余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作重点及采取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措施实施情况;下季度安全质量工作计划。

2.1.2受检单位作自检工作汇报,包括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1.3检查组向受检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重点和具体的方针、步骤、内容等。

2.1.4检查组到施工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2.1.5检查组召开内部会议,汇总检查情况,并填写“安全检查评分表”、“质量检查评分表”。

2.1.5检查组通报安全质量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受检单位第一管理者进行确认并作出整改承诺。

2.1.6检查组和受检单位座谈,共同探讨如何作好安全质量工作。

2.1.7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受检单位在要求期限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报送安质部。

2.1.8对问题的整改效果在下次安全质量大检查时进行验证。

2.1.9在季度大检查中由属集团公司检查或单位自检的,由项目经理负责在季度末前10天将检查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报至安质部。

2.2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

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

2.3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程序

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执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完成检查、评分、整改程序即可。

3. 检查内容和方法

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见《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4. 检查评分标准

为了对各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安全质量检查实行评分制度,检查组把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对照“安全检查评分表”、“质量检查评分表”的相应栏目进行扣分,得出评分结果。

5. 检查总结

5.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总结

5.1.1各检查组汇报

各检查组完成所安排的检查任务后,对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

(1)、在安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成绩、优点或好的管理方法。

(2)、在对各工点安全质量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打分情况,存在的问题尽量量化。

(3)、各工点对安质委会议决议、以前安全质量大检查提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要形成结论性结果。

5.1.2汇总分析

由公司安质部会同各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各单位通报大检查情况,并上报公司安质委。

5.2 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总结

指挥部/经理部根据大检查情况,结合所辖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动态、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以明确下步安全质量管理重点。

5.3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总结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根据检查情况,结合施工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对施工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动态、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以发现上个阶段安全质量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同时对下步安全质量工作重点作出安排。

第2篇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鼓励提高职工和社会公众报告(举报)事故隐患的积极性,推动群防群治效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凡是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人员报告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根据隐患性质进行相应的经济奖励。

2、报告和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100元。

3、报告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100-300元。

4、对企业职工能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除经济奖励外,还要在全公司内进行通报表彰。

5、对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的有功人员,避免企业重大事故发生的,报请新闻部门进行表彰。

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

第3篇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要以防为主,要建立各级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各级领导必须亲自参加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2.各级领导要把安全检查工作列入主要工作日程,安全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定时间、定人员,绝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消弱和冲击安全检查执行力度。

3.公司对下属各部门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确定定期检查时间,每月不少于两次。

4.重大节日前、国家或省市安全周、安全日以各单位自检为主,公司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各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及复查。

5.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检查制度中明确专项安全检查,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部门,如每年夏季防火检查,每年十月份进行防冻安全检查等。

6.各部门必须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岗位巡回检查、交接班检查、设备运行前安全检查、按时对用户设施的安全检查、燃气管道巡线检查等。

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各部门兼职安全员填写“隐患登记表”上报公司安全部进行处理。

8.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按“三定”的原则处理解决(三定:定隐患项目和消除方案;定消除隐患完成时间;定隐患消除负责人)。

9.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或限于本单位条件和权限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制定临时防范措施,并逐级上报处理,凡因无故或借故拖延问题的解决而发生事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为及时堵塞漏洞,提高防范控制能力,对公司有关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需补查部门整改结果。

11.对重大火灾隐患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上级领导和技术安全部写出报告,做出“三定”整改方案。

12.对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火险隐患和下达的火险隐患通知书应认真对待及时整改,按时函复。

13.对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通知,未能认真对待整改的,根据情节按照《职工奖惩条例》给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人员伤亡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六条 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召开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5.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处理解决;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6.根据本矿实际,保证本矿足够的隐患排查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矿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安全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各班组对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我矿实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组织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处隐患,根隐患类别定和性质,督促有人员进行处理。

4、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向上级有部门及时上报。

二、 技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中负责技术更新等职责,研究排查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三、生产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在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的指导下组织生产,杜绝“三违”现象,坚持隐患存在不生产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班组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是隐患  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

①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

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

③深入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④娄缝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⑤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搞好现场管理

①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和生产等情况。

②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对本矿的资金保管出入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所需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2、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账加强管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厂的规章制  度。

2.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为保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避免、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正当、合理的管理。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汇报,确保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本矿任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本矿安全领导小组或主管安全负责人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或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本矿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本矿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对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本矿事故隐患实行班组、车间、矿级“三级”排查。

第十四条  采区班组和提升运输、电工、动力以及设备维修等辅助车间班组每日每班要认真开展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车间每半月要组织车间生产、技术人员和班组负责人对井下机电、动力、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矿方法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本矿安全、技术、生产等主管人员参加,对全矿的管理制度机制和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具体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间的监测监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班组隐患排查、车间隐患排查和矿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等工作过程,要确定专门人员认真进行真实记录、存档各杏。

第四章    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和治理

第十八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将职工举报、排查发现、班组车间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其认定为事故隐患并进行登记;

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3.      未采取防范突发事件措施的;

4.      未配备现场安全生产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

5.      在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的;

6.      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7.      有事故发生预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或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9.      未按规定使用炸药、雷管、专用起爆器的;

10.  其他应当进行隐患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班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对接班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对本矿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1 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矿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并应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本矿对班组、车间和矿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性质和治理难度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班组治理为主,重大事故隐患由矿级治理为主。

第二十四条  本矿任何事故隐患的治理都要按照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落实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做好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的事故隐患,及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进行消除登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隐患监测监控

第二十八条  矿长要全面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矿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监局。

第三十二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本矿空区、井下空气成分、矿柱留存、提升运输等重要机电设备分别采取信号柱、定期检测、定点巡检等方法进行检测监控,认真填写检测监控记录,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及其奖惩

第三十三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初要根据本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科学合理确定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的资金,由矿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报矿长批准可从矿提取的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根据本矿隐患治理实际需要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由矿投资人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矿对在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100--1000元奖励:

1、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

2、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3、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有效避免“三违现象”发生的;

4、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 0 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

1.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2.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三违,,现象熟视无睹的;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整改责任人未采取必要检测监控措施防范事 故的;

5.事故隐患责任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消除隐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本矿以前制定的安全检查、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一律失效。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目的:为了响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提高本店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一、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三大类:

1. 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3.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特征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公司和人身安全的隐患。

二、 事故隐患发现途径和方式

1. 在例行进行安全巡查、检查时发现

2. 随即有人发现并汇报

3. 已经产生先期征兆,特征比较明显

三、 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1. 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执行,权责分明

2. 落实每周安全检查、每两小时巡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

3. 后厨每日营业前后落实检查燃气、电器、食品加工器具等是否有故障

4. 人员所在部门、区域加大检查巡查

5. 安保人员落实执行自己职责,对场所用火用电部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疏散标志、防火卷帘门、常闭式防火门、消防设施器材、校方应急标志、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重点排查

6. 认真分析研究店内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设施设备,制定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

7. 对确定公司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部门、部位和设备设施,要加强管理力度,明确分管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8. 制定有效的容易发生事故的部门、部位、设施设备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9. 各容易发生隐患的的负责人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回报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和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10.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公司各级安全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原因不进行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部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排查,如因此造成事故,将追究响应领导人责任,并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1. 分店各部门均应遵守本制度

12.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及安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6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 公司质安科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 公司生产科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五条 质安科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科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七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八条 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安科负责解释。

第7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

一、驻地办以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各项目部、各工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二次,检查情况由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于台帐中,记录受检查项目的安全情况。

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采取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1、签发整改通知书给各项目部,限期按指定要求进行整改。

2、收到整改通知书的项目部在指定时间,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责任人,并用书面形式回复驻地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整改期限过后,整改单位用书面形式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驻地监理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要时驻地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则重复上述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步骤要求:

1、项目部对各工区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应根据生产情况、季节特点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各区域的监理人员经常检查安全,每道工序进行时应检查安全问题。

三、所有层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分为台帐资料,现场两部分。

1、台帐资料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2)、管理制度文件的存档、保管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签订情况;

(4)、按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5)、台帐资料的整理、分类情况。

2、现场的检查内容。

(1)、场容、场貌、文明安全状况;

(2)、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齐全完好情况;

(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6)、现场用电安全状况;

(7)、各施工作业区的便桥、支架搭设、高空作业、道路交通等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3、检查工作要严、细,对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四、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

1、驻地办组织的检查必须记入安全工作台帐。

2、各区域监理人员的检查应在监理日志中有相应内容。

第8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的管理,把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事故发生之前,通过对隐患的排查治理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尽早发现隐患,尽早治理整改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公司事故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任务

1、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车间主任为组员,领导小组对安全隐患排查负全责。

2、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包括职工自查、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夜间抽查和日常检查。

4、安全检查必须有具体计划,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制订《安全检查表》。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二、隐患排查形式内容

1、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作自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检查。

2、专业检查分别由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特种防护用品、运输车辆及消防设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

3、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青电,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置降温,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暖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4、综合检查分为厂、车间、班组三组,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组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一次。

5、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雅 ”(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心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隐患内容、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由主管安全的厂安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收后按期实施整改。

3、对现场查出的事故隐患项目,在限期内完不成整改项目的人员和查处的安全违纪人员和分管领导,扣罚工资5%,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4、对因物质和技术原因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分别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存档。

6、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纪行为的本公司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9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1、任务和要求

1.1 主要任务是发现各类不利于生产的危险因素和隐患,查明原因,通过及时整改,防范于未然。纠正各种违章现象,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2 安全检查由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分厂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车间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班组每日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专(兼)职安监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

1.3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同时要编制安全检查表,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通报检查情况。

1.3.1 查思想

查干部,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是否正确,责任心是否强,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批评、抵制及处理;职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1.3.2 查制度

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实和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现象。

1.3.3 查纪律

查岗位上劳动纪律情况,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1.3.4 查隐患

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所安全设施(如设备接地、接零、防雷、静电导除、消防器材、雨淋系统、设备转动部位及投料口等的防护装置,报警装置、地沟、坑、池的围栏和盖板)是否正常齐全、灵敏、有效;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隐患。

1.3.5 查生产设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查岗位和生产场所环境卫生,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2、检查内容

2.1 安全管理检查

2.1.1检查安全记录、台帐的填写情况;

2.1.2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2.1.3 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2..2 现场安全检查

2.2.1 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消防、仪表、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检查生产、施工现场;

2.2.2 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2.2.3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2.4 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2.2.5 配合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安全检查的形式

3.1 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3.1.1 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主管生产(安全)的公司领导负责,由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召集生产技术部、安环科、机动部等负责人共同参加检查;每月不低于一次。

3.1.2 总厂级安全生产检查由总厂厂长负责,综合办主任具体落实,召集分厂各分厂(部门)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自行能解决的隐患则自行落实整改,需要公司解决的报公司安环部;每月不低于二次。

3.1.3分厂和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分厂厂长或车间主任负责,召集各车间主要领导或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并做好检查记录,自行能解决的隐患则自行落实整改,需要总厂解决的报分厂;每周不低于一次。

3.1.4 班组的检查每天都要进行,检查结果填写在班组的安全检查原始记录上,并将结果及时报告车间。

3.2 经常性(日常)安全检查

3.2.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3.2.2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3.2.3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3.2.4 生产前、生产中、生产结束都必须坚持安全检查,每个员工都要自觉履行

3.3.5 每次检查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对每个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3.3 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

3.3.1 专业性安全检查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气、防火防爆、安全检修、交通、爆炸物品贮存及运输、消防设施(装置和器材)等,必要时将邀请上级专业对口部门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和及时整改。

3.3.2季节性安全检查有: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倒塌、防食物中毒、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冻、防滑为重点;

3.2.3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单位负责召集其它有关单位参加,定期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二次),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分管领导。

3.4 节假日安全检查

3.4.1节假日安全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机械设备、安全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值班干部、值班检维修人员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4.2 由安环部组织各分厂厂长、部门负责人进行。

4、检查结果与整改

4.1每次检查都要由负责检查的领导主持,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还要复查和通报上次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并上报安环部(科)、总厂主管领导及公司安全副总。

4.2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定”、“三不交”,即:定项目、定措施、定完成时间、定负责人;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分厂、分厂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4.3在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者,应立即纠正,作好记录,对不听劝阻者,检查人员有权令其停止作业,经检查认识并改正后方可恢复作业。情节严重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4.4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安环部(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单位、车间、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故拖延不整改又不采取任何措施,则追究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4.5对物质、技术、时间条件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同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4.6各级检查组应将检查结果和查出的隐患记录整理存档,同时按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4.7对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的职工,视具体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违反规定的处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规定和要求,对于不按照制度落实的单位领导罚款200-500元/次;当事人罚款100-300/次。

第10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隐患排查治理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各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检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挂牌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安委办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定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政府同意后,由政府挂牌,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二十一条 整改期间,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控措施,特别是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原材料供应、生产人员的管理、销售渠道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在停产整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或建设。

第二十二条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定期深入现场,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保证重大事故隐患彻底消除。

第二十三条 整改企业和监管部门跟踪治理督办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督办的安监部门报告整改进度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安监部门要帮助整改企业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整改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合格,经有关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政府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报政府予以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要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的工作机构和信息统计报送责任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至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统计分析表主要内容:

1、排查治理隐患企业单位数量;

2、排查一般隐患数、已整改数及一般隐患整改率;

3、排查重大隐患数、已整改数、重大隐患整改率及累计落实治理资金;

4、未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名称和落实治理目标任务、落实治理经费物资、落实治理机构人员、落实时间要求、落实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

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内容: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

4、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理;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及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应当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督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三)重大事故隐患方案制定、监控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整改资金落实和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情况;

(五)对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事故隐患指令和提出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六)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的。

第三十五条 监管部门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其它相关证照。

(四)3日内将停产整改决定报送县人民政府,并公告停产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定期检查、评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并记录在案;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培训。

第三十九条 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核销。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网上申报,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条 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五条  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

(二)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

(四)对于重大隐患未督促企业制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五)隐患排查督查或监管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行政处罚措施的;

(六)安全监管或督查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由有关方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四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五十条 监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处理,所报告和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书面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 政府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对以下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查中未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职工群众举报查证核实的;

(二)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在重大事故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攻克技术难题和解决关键性问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处室主任为自己管辖部门范围内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三条 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

第四条 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安全总务处备案并进行整修。

第五条 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总务处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

第七条 排查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条:学期终结,由安全保卫处根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12篇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安全生产小组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直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准时做到车辆检修、年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对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司机的教育,提高司机的安全服务意识。

一、司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及服从调度的安排,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故发生。

二、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生事故要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交警和有关管理人员。

三、随车证件由驾驶员自行保管,出车时必须带齐证件,如有遗失或不齐而发生经济罚款及申请补办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四、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统一停车,未经许可公车私用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罚。

五、在承运货物时,应当场确定货物是否和货物清单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场指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六、车辆应定期保养,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厂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正常用车、安全行驶。

七、绝不开无牌无证的车辆,不挪用、不转借机动车辆和驾驶证。

八、不使用过期证件,不酒后驾车。

九、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二保、检修和年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做到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第13篇 z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电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 ,手机: )。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1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四条 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公司领导带队或分支机构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有关技术人员或分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安全生产管理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复查(或委托分支机构负责复查)。

第五条 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法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法人)应按照《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和《公司抽查时间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经理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促实施。

2、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对达不到规范和公司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单,并进行奖罚。

3、对现场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第九条 分支机构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条 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参照《抽查(检查)计划》,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检查次数分支机构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公司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和项目存档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经理,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相关《检查表》及时上报。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经理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半年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协助公司负责人上报南方集团公司。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于每半年底对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六条 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 处罚细则:

1、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公司领导(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经理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或政府相关部门)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其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发行之日起实施。

第15篇 某学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由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条 各处室主任为自己管辖部门范围内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排查的具体责任人。处室主任每月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办公室、电器、设施设备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报安全保卫处备案。第三条 各处室主任应指定专人作为本处室安全排查责任人,并建立处室安全排查台帐。

第四条 安全排查责任人每周对处室管理对象进行一次排查,并进行登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安全总务处备案并进行整修。

第五条 处室安全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总务处每月应坚持对校内线路进行一次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修。

第七条 排查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排查专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并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应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同时安全保卫处要加大安全检查的力度。

第十条:学期终结,由安全保卫处根据检查台帐、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排查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根据造成的危害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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